郑慧生
商代甲骨文中有“我”字,写作。此字从戈,戈像一支长矛;长戈上张挂着一面旗子,那就是“我”字。“我”字像长矛和旗子,标示着那是一个武装集团。远古时代的氏族单位都有武装,一个武装的氏族单位就是“我”。
甲骨卜辞里的“我”字很多。它们大部分都可以当作集体代词使用,应该训作“我们”。如“我受年”就是“我们的庄稼获得丰收”,“我受又”就是“我们的生活获得保护”。“蚩我”“祟我”“降我堇”就是“害我们”“破坏我们”“降给我们饥馑”。当然,这些“我”字,也可以训作“自己”,特别是“蚩我”“祟我”中的“我”字,释作害我个人、破坏我个人,也没有什么不行。
金文中的“我”字写作,它是把甲骨文中的“我”字的长矛变短,把矛头上的旗子向下挪动,使这个“我”字左右平齐、两侧匀称,把字的形体变成方块。汉字最后成为方块字,可能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金文“我”字究竟是第一人称代词,还是一个集体的代词?这从铜器铭文中尚不易判定。毛公鼎:“配我有周”“临保我有周”,“我”即有周,是一个集体代称。栾书缶:“以祭我皇祖”,这里的“我皇祖”是我们家族的皇祖,还是我个人的皇祖?那就不好说了。但不管如何,“我”字总算含有这样一点意思,它是第一人称代词,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的代称,即既是“我自己”,也可以是“我们”。
篆文的“我”字写作。《说文》分析“我”字说:
我,施身自谓也。或说:我,顷顿也。从戈手。手,古文垂也。一曰,古文杀字。
“自谓”,就是在和别人说话时自己说到自己,自己说到自己时称“我”。
这个“我”应该包括“我们”;我们在说到我们时也称“我”。像甲骨文中的“我受又”、金文中的“配我有周”之称“我”一样。
段玉裁在解释“施身自谓”这句话时说:
不但云自谓而云施身自谓者,取“施”与“我”古为叠韵,“施”读施舍之施,谓用己厕于众中,而自称则为“我”也。施者,旗貌也,引申为施舍者,取义于旗流下垂也。《释诂》曰:“印、吾、台、予、朕、身、甫、余、言,我也。”又曰:“朕、予、躬,身也。”又曰:“台、朕、赉、畀、卜、阳,予也。”或以赉、畀、卜、予不同义。愚谓:有我则必及人,故赉、畀、卜亦在“施身自谓”之内也。口部曰:“吾、我自称也。”女部曰:“姎,女人自称姎,我也。”毛诗传曰:“言,我也;印,我也。”《论语》二句,而我、吾互用;毛诗一句,而印、我杂称。盖同一我义,而语音轻重缓急不同。施之于文若自其口出。
总之,这意思是说,印、吾、台、予、朕、身、甫、余、言诸字,都是“我”的意思,不过有语音之轻重缓急不同罢了。
“《论语》二句,而我、吾互用”,说的是《论语·先进》:“子曰,回也,非助我者也,于吾言无所不说。”“助我”与“吾言”所在的两句话中,“我”“吾”互用。
“毛诗一句,而印、我杂称”,说的是《诗·邶风·匏有苦叶》:“印须我有”。毛传:“印,我也”,“印”“我”一义,而在一句中两用,杂然称之。
不管是“互用”也罢,“杂称”也好,总之,我、吾、印、朕、予、余诸字,都是自谓之词,都在表“我”——自己,“盖同一我义,而语音轻重缓急不同”。
但事实并不如此简单。
前已言之,卜辞、铭文中的“我”,有的表示自己,意思是“我”(如英语中的I),有的表示集体,意思是“我们”(如英语中的we),两个概念,截然不同。这在传统的古汉语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左传·庄公十年》说“十年春,齐师伐我”,这个“我”,绝对是指鲁国这个集体,不是指鲁庄公个人,更不会是指《左传》的作者自己。这个“我”字不能用“吾”字来代换,是至为明显的。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上说,秦王向赵惠文王许下十城来换和氏璧,赵王曰:“取吾璧,不予我城,奈何?”这里的“吾璧”,是赵王个人的璧,属词用“吾”;这里的“我城”,是赵国将得到的城,是集体的,属词用“我”。所以此句应译为:“拿走了我的璧,却不给咱们赵国十城,可怎么办?”而不能译为:“拿走了我的璧,却不给我十个城,咋办?”
不仅在古文中,甚至在现代汉语中,某些特定成分中的“我”字,依然保留着“集体性”的信息。譬如岳飞“还我河山”一词,你能说那不是还我集体的河山,而是还我个人的河山吗?我们常说的“爱我中华”,也是爱我们的中华,不是爱我个人的中华。当然,个人的也是集体的,但何如直接把它说成是集体的呢?
“我、吾互用,其义一也”,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认真揣摩一下,“我”字与“吾”,确实有微妙的差别。若将“我党、我军、我国人民……”改成“吾党、吾军、吾国人民……”,那口气就显得个人了点。段玉裁说得也对,“盖同一我义,而语音轻重缓急不同……”,这不同就显出了自负与谦虚的差别。
“我”字是第一人称代词,但它有时代表着集体,有时代表着个人。笼统说它“施身自谓也”是不确切的,把它和印、吾、余、台……一同看待更是欠妥当的。
段玉裁解释“我,顷顿也”时说:
谓倾侧也。顷,头不正也;顿,下首也。故引申为顷侧之意。《宾筵》(按:《诗·小雅·宾之初筵》):“侧弁之俄”,笺云:“俄,倾貌。”人部日:“俄,顷也。”然则古文以我为俄也。古文假借如此。
这是说,《说文》的解释,是说“我”字假借为“俄”,俄,顷顿也。
“我”是一个战斗集体。甲骨文“我”字从戈,戈头上张挂一面旗子,表示那是一个战斗集体,即上古的部落。上古的部落如果是自己的,那就是“我”。许慎不了解这些,他把“我”字中的旗子部分误认作手,但汉字中并没有这个手字,也没有用手作义符构成的字。然而许慎是聪明的,他似乎感觉出了手字和旗子中间的关系,这才说:“手,古文垂也。”段玉裁更以垂为,说:“垂当作。”因为旌旗之游,就是旗帜下垂、摆动。《说文》:“从,旌旗之游从蹇之貌,从中曲而垂下从相出入也。”
“我”字从戈,戈有杀意。许慎体会出了这一层意思,所以他说:“手……一日古文杀字。”
手字虽然不是古文“杀”字,但“我”字含有杀义倒是真的。“我”字从戈,戈头上张开一面旗子,那是武器的象形。这一点在甲骨文、金文中表现得十分突出。“我”是武器的象形,它就是武器。这个概念在古籍文献中留下了清晰的影子。《墨子·备城门》说:“我长七寸,我间六寸。”这个长七寸、间六寸的“我”,不是一种类似长矛的戈又是什么?
但是乾嘉以来的学者谬于一孔之见,他们只知道“我”为第一人称代词,不知道它还是一种武器,于是认为“我长七寸,我间六寸”的“我”字错了,将它改正成“弋”字;又觉得兴致未尽,补充说“当作代”。此事的始作俑者是毕沅,他在为《墨子》作注时提出这种看法。旋为孙诒让所接受,写入《墨子间诂》的注文中。王引之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见《墨子·备蛾傅》中有“找长五尺”一语,不知“找”为“我”字之讹,却把它改为“杖”字,和毕沅走到了同一条邪路上(《读书杂志·备蛾傅·札》)。苏时学也同意了王的观点(《墨子间诂·备蛾傅》“札长五尺”注)。
“我”是一种武器。但《墨子》的两次记载,一说“我长七寸”,一说“找(我)长五尺”,即令“找”字就是“我”字之讹,那么同样一支“我”,怎么一支“长七寸”、一支“长五尺”呢?
我主观揣测,“我”是一种类似矛、戈的武器。它的矛身大约五尺多长,所以说它“找(我)长五尺”;但它的矛头只要有七寸长也就够了,所以说它“我长七寸”;至于两矛之间放置时所要保持的距离,那至少也要有六寸的宽度,所以又说“我间六寸”。矛的长度的记载,一指矛身之长,所以说“五尺”;一指矛头之长,所以说“七寸”。但我的说法是需要有出土文物为证的,没有文物证据,那只不过是说说而已。
“我”是一种类似于矛、戈的武器,许慎说它的偏旁手是个“杀”字。它是不是“杀”字呢?
不是,但手却含有“杀”字之义。
“我”字和“羊”字构成一个“羲”字(简化为义)。《说文》:“羲,己威仪也。”何为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说:“有威而可畏谓之威。”什么使人可畏?只有武力才使人可畏。所以“羲”字隐含有武力、杀人、战争的意思。《孟子·尽心》说:“春秋无羲战”,《告子》说:“舍生而取羲者也”,这些“羲”字,无一不含有“杀”之义。《司马法·仁本》:“古者以仁为本,以羲治之,治之为正。”(《群书治要》本)羲是什么?是战争,是武力解决问题,要不怎么叫作“治之”。过去人们以为,仁与义是一对相依相反的矛盾着的概念。《易·说卦》说:“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日阴与阳,立地之道日柔与刚,立人之道日仁与义。”孔疏:正义曰:天地既立,人生其间,立人之道有二种之性,日爱惠之仁与断刮之义(“刮”字闽本、监本、毛本作“割”)。这里的“义”字中,就含有刑杀之义。“义”字的刑杀之义从哪里来,就从“我”字身上而来。我是一种武器,武器可以用之为刑杀。这样看,许慎说的“手,一曰古文杀字”,并非空穴来风,没有一点道理。
另外,“我”字的读音,普通话读wǒ,陕西方言读é。凡是以“我”为声符的字也多读é,如:莪、哦、蛾、峨、俄、鹅、娥等。这说明,我字的古音,应该是读作é。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