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宇
摘要: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本文阐述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必要性,从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产业指导目录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实施对策。
关键词:绿色信贷标准;必要性;实施对策
JEL分类号:G21;Q57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5-0104-03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标准是实现其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思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银行识别界定“两高一剩”企业贷款
对于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长期以来各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一旦严格控制其贷款,商业银行就会失去一块利润丰厚的信贷市场,这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矛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环境和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几年,我国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高一剩”企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风险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清晰的信贷环境管理政策,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前瞻性地规避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信贷政策以及绿色信贷的相关标准,同时按照绿色信贷标准的要求,对“两高一剩”产业进行识别和界定,压缩退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内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对资源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二)有利于银行避免贷款审查标准不统一和随意性
虽然我国逐步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备,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标准,规范银行操作。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的审查标准,根据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评价指南,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统一的贷款审查,保障每笔贷款都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符合国家发展方向,避免银行贷款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2008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
(三)有利于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绿色信贷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亟待提高。因为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应对我国节能减排融资的需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成立相关金融服务部门,专门负责碳金融、能效金融、环境金融等可持续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统筹工作。这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绿色信贷的大力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制定绿色信贷项目的准入标准,为银行深入拓展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提高绿色贷款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实施对策
(一)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
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这些融资项目按照潜在的环境社会风险和影响程度分为高(A)、中(B)、低(C)三类,即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银行要结合项目分类审查其环境和社会风险,在借款合同中嵌入承诺性条款。聘请独立外部专家审查项目的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以及磋商披露的记录等资料,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管,并定期披露银行在赤道原则方面的实施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A类项目,商业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B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C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此外,赤道原则认为,在社会和环境评估文件中会涵盖以下潜在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对基准社会和环境状况的评估:对环境和社会有利而可行的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和法规、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对人权和社区健康和安全(包括项目使用保安人员的风险、影响和管理1的保护;对文化财产和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濒危物种,以及改造过的、自然的和关键栖息地内的生态敏感区域1的保护和保存,以及法律规定的保护区的识别;可持续性管理和使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通过适当的独立认证系统进行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危害的评估和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个核心劳工标准),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征用和非自愿搬迁;对受影响社区和弱势或易受伤害团体的影响:对土著居民和其独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对现有项目、拟建项目和预计日后兴建的项目的累计影响;就项目设计、评审和执行向受影响人士进行咨询;能源的有效生产、运送和使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最少化、污染(污水和废气)控制、固体和化学废物管理。
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首先,判断项目或客户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型行业、项目选址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敏感意味着部门产品、生产流程以及生产排放物实际或潜在地威胁环境。其次,将环境因素纳入评级指标体系,评估间接风险大小。商业银行应对环境风险可能导致客户生产中止、成本提高、环保资本支出增加、声誉受损、产品市场萎缩等情景预估,进而判断由此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再次,加强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最后,审查抵押情况,规避直接风险。如果采取了土地或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应深入分析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复原能力等影响抵押物价值与变现难易程度的因素,综合考虑抵押土地或房产被污染的可能性与程度。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产业指导目录
1、用行业对产品进行分类并确定重点行业。
由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巨大。需要筛选、确定优先考虑的产品,而用行业来对产品进行分类是一种可行的方法。通过行业选择,从可能存在的具有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的行业人手,优先选择高污染、环境风险负荷比重大、产能过剩的行业制定有关目录。对重点行业的产品进行初选,确定重点工作对象。对那些可能存在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的行业优先考虑,制定相关的“双高一剩”产品目录。
例如,可以选取十大重点行业,从废水排放、废气排放、产能过剩、两高、不良贷款,进行行业污染度的识别,进而可以排出一个行业的顺序,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焦炭、有色金属、石油;然后把积累的工作经验。推广到以后开展其余行业:最终,建立行业名录清单,优化并最终确定行业产品名录。组织行业专家、环保系统专家、生产企业专家等对相关目录进行研究、评审和论证。
2、结合产品与生产工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要更好体现产品的污染性和风险性,鼓励先进、摒除淘汰,所提供的产品目录要与工艺结合。其中“污染性”主要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主要体现为产品污染排放强度。由于我国目前的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制度都只是监测企业的总排污量,没有细分统计同一企业内不同产品的排污情况,因此定量分析某一产品的排污强度较为困难。但是通过分析全国范围内各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的产量、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的排污情况等方面的数据,可以确定该产品污染排放强度的范围。“风险性”考虑到生产这些产品的原料、过程中间体的毒性和危险性。以及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不包括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产品的毒性和危险性主要根据《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07版)》,并参考《剧毒化学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目录,如《美国环保局综合危险信息系统》等,进行筛选。产品目录应具有动态性,有进有出,适应不断深化的科学研究和发展迅速的技术水平。
由于工业行业产品繁多,生产工艺差别很大,只有长期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的专家才能深入了解产品的污染和风险性情况。而且现阶段也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因此,目前绿色信贷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分行业逐个开展,依托科研院、各协会专家来开展工作,对本行业的污染和风险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3、产业指导目录要与现行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分别对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环保和信贷提出了原则意见。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另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2007年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从战略上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类风险。要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是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是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是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我国商业银行在制定绿色信贷的标准时,必须与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性,依照《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标准,积极优化和调整信贷结构,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工作,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