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后旅客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2012-04-29 12:12黄琳琳
新闻世界 2012年6期
关键词:保护

黄琳琳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航空运输事业也以每年平均16%的比例快速增长。但航空运输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航班延误的现象普遍存在。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因航班延误带来的投诉占航空运输服务投诉的比重最大。如何保护航班延误后的旅客权利,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航班延误;旅客权利;保护

一、我国航班延误的主要成因

目前从我国民航部门统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天气方面原因

天气因素对于民航飞行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诸如雷雨、大雾、跑道积雪、结冰、低能见度等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危及飞行安全而导致航班延误发生。据统计,目前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一般占航班延误的40%左右。

(二)航空公司方面原因

主要是飞机效率较低,可供调配的余地很小;航线、机场等配套还不是很完善,导致航班运行整体效率偏低。我国航空公司规模较小,即使三大航空集团即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营中也是划分成分公司在独立运行,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情形,应变和调配能力较差。此外机械故障也是影响航班延误的因素之一。

(三)旅客方面原因

一些人为因素已成为航班延误中的重要原因。例如有些旅客在航班登机手续截止时间之后才匆匆赶到,为了不造成旅客的损失,航空公司会联系机场方面尽可能的帮助这些旅客乘坐其他航班。但由于在航班延误后有些旅客采用“罢乘”、“占机”等方式来争取自己权利,也会造成后续航班的延误。

(四)流量控制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民航发展迅速,航班量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地面设施、导航设备、服务保障等方面发展缓慢,航路结构不合理,无法适应这种高速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目前我国因确保国防安全等原因,对空域实行严格限制,空中禁区多,民航方面可调节的余地很小,这也是导致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航班超售和航班取消的原因

航班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减少航班的空位,实行超额售票,使订座人数超过了飞机实际的座位数。航班取消是航空承运人因天气原因或航班未能达到一定的上座率而取消航班。其导致的结果是旅客无法按客票上载明的时间抵达目的地,造成航班延误的后果。

二、我国航班延误后法律缺失和管理缺陷

航班延误后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的原因,反映出我国在航班延误后存在着法律缺失和管理缺陷,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缺失

1、航班延误的概念不明确

我国《民用航空法》、《国内运输规则》以及地方协定和各航空公司的规定中,对于什么是延误,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而造成实践中航空承运人和旅客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2、航空延误的归责原则存在法律冲突

我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是参照《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两个公约制定的,在航班延误法律责任上自然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当发生航班延误后只要航空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已经施行了必要措施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3、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缺乏科学区分和明确界定

我国法律对区分航班的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对两种情况下航班延误的责任分担也未做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认定。

4、关于航班延误的免责事由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对于航班延误的免责事由都是概括笼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航班延误后,航空承运人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责任,如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让旅客先行登机来规避航班延误所产生补偿责任等。

5、对旅客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从《民用航空法》到各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造成航班延误的旅客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二)民航主管部门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的欠缺

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航空公司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服务质量的倾向,导致在航空运输服务中出现包括航班延误在内的一系列质量问题。在航班正常率的监管上,民航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航空公司卻没有一套有效的处罚措施,从而滋生了航空公司消极服务的态度。

(三)航班延误后缺少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国家民航总局网站公布的投诉部门来看,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向航空公司投诉;二是向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对旅客来说都是不公平、不方便的。首先航空公司是航班的运行者,是航空延误争议的一方,如果由其来处理争议,很难达到依法、合理、公平。其次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办公地址不在机场第一现场,一旦发生航班延误后,该组织主要依靠航空公司和机场部门提供情况,往往不能客观准确地判断责任的归属,同时作为民航业的主管部门,对旅客来说缺乏处理争议的权威性。因此,如果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争议,效果会好得多。

(四)航班延误保险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航班延误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有关制度还很不健全,如旅客应在航班延误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索赔,需要携带何种证明材料,有没有免责事由等,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航空延误保险往往被看作是航空公司的作秀。

三、完善我国航班延误后旅客权利法律保护措施的建议

目前我国航空业正以迅猛的态势高速发展,但航空法律制度的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延误的机制和措施都很不完善,致使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冲突不断。要解决航班延误引发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建立应对航班延误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相关民航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法》作为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也是唯一的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而设立的重要法律。该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从未有过修改,立法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所遇到的新问题,如航班延误的争议问题。虽然民航局先后颁布了《国内运输规则》和《指导意见》,但关于航班延误的概念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对航班延误后的补偿规定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就目前的立法方式来看,完善相关民航法律制度有两种途径:一是对《民用航空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二是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反航班延误条例”。鉴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应由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制定一部关于国内航班延误方面的专项行政法规,其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关于航班延误的概念。2、明确航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科学界定航班延误后航空承运人的责任。4、在立法中统一规定明确的航班延误免责事由。5、在立法中统一规定明确的旅客义务。

(二)完善民航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航企的管理机制

1、完善政府监管、服务的职能

(1)民航局应对各个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航班延误率高、发生航班延误后处置不当、侵犯旅客权利的航空公司,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2)民航局应完善现有的航班正常报告制度。每月定时将航班正常统计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经过汇总后向行业内外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旅客发布,从而激励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正点率,减少航班延误的发生。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实践中的作用

中航协作为航空公司自发组织的行业自律机构,要针对旅客在航班延误方面投诉快速增长的现实,尽快制定相对统一的航班延误的行业服务标准,以加强航空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自律,补充立法的不足。

3、建立航班延誤查询系统

由国家民航局授权第三方设立一个关于航班延误数据的门户网站,提供航班延误的免费查询服务。通过建立航班延误查询系统,帮助旅客找到表现最佳或者符合自己需要的航班,充分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设立航班延误仲裁机构

目前在发生航班延误纠纷后,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从中进行斡旋,化解矛盾。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在各机场内设立一个由航空公司代表、机场代表、民航局代表、旅客代表组成的专门仲裁机构,接受乘客有关航班延误的投诉。

(三)完善航空保险制度

从我国的现行保险制度来看,完善航空保险可以有两种做法:

1、增加航班延误保险

应在专门法律中建立航班延误的保险制度,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增加航班延误保险的规定:(1)确认延误时间。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几种航班延误时间计算方法,并将计算方法写在保险合同中供旅客自行选择。(2)及时索要延误证明。航班发生延误后,被保险人(即旅客)首先要向航空公司索要延误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延误时间及原因等,然后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3)航班延误的免赔条件。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合同时应注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2、设立航空延误责任险

可以借鉴机动车保险的方法,引入航班延误责任保险来解决航班延误的经济补偿问题。即航空公司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延误责任保险费,一旦发生延误纠纷,保险公司向旅客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每年对各航空公司的“准点率”进行评估,按照“准点率”的差异上下浮动保费标准,“准点率”高的航空公司每年可以逐级递减支付的保费,反之则逐级增加。通过市场的奖励和处罚来保护旅客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②贺元骅:《航空民商法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③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⑤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

⑥崔祥建、吴菁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与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

⑦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⑧朱子勤、陈娟,《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行政与法》,2008(11)

⑨王军、蒋家胜,《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服务补救策略探析》,《成都大学学报》,2009(3)

⑩李杨、郭莉,《航班延误的界定及民事责任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0(6)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责编:叶水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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