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及相关证据的辨析

2012-04-29 14:38张卫彬
东方法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列岛琉球领土

张卫彬

内容摘要:中日钓鱼岛列岛争端涉及国际法理及对相关证据的分量(证明力)的评价问题。与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岛为固有领土且不存在争议相比,其国内学者及民间人士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中国领土说、争议领土说和日本领土说。同时,各自提供了佐证其观点的相关证据。但是,与国内相比,日本学者及民间人士所提出的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在证据的分量评价方面,缺乏结合国际法庭适用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学者理应尊重国际法,正视历史和现实,承认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惟有如此,才能使得中日关系回到正轨,进而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钓鱼岛列岛问题。

关键词:领土争议证据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

引言

近年来,随着美国逐步实施“向亚洲再平衡”战略,中日钓鱼岛列岛问题也愈演愈烈,出现日益复杂化的态势。尤其是,日本于2012年9月11日不顾中国此前的严正反对立场,竟然“国有化”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而且,日本官方宣称对钓鱼岛列岛享有主权具有历史和国际法依据。与此同时,部分学者也支持政府的国有化措施,如日本东京大学高原明生就指出,买岛仅为维持国内稳定,应由政府出面购买。〔1 〕尽管随后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正视现实,取消非法“购岛”决定。但是,日本政府置若罔闻,妄称钓鱼岛列岛为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领土争议。

与之相比,日本学界及民间人士对于政府立场的态度如何呢?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立场:中国领土说、争议领土说和日本领土说。如中国领土说主张者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井上清、横滨国立大学村田忠禧等学者指出,通过考证历史文献和有效统治证据,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这一历史事实不容否认。争议领土论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钓鱼岛列岛的确为中日争议领土,但鉴于其实际控制状态,日本处于相对有利地位。与之相比,也有相当多的学者与日本官方立场一致,认为钓鱼岛列岛是日本领土,不存在领土争议。而且,这部分学者大多从国际法上的先占、时效取得以及根据《旧金山和约》及日美间的条约主张日本拥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传统上,我国的学者多以历史文献、有效统治和相关条约为基础,对日本的官方、学界及相关人士的观点进行驳斥,但对日本学界和民间的观点及其支撑的证据缺乏系统的、深入的综合研究。即使归纳了若干学者的观点,也未能紧密结合国际法庭在司法实践中隐含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进行分析。〔2 〕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日本学界及民间人士观点的考察,深入分析他们的主张及国际法理,并结合国际法庭司法判例,采取演绎的方法对其主张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相关证据的分量(证明力),无疑可以为巩固和维护我国钓鱼岛列岛的领土主权提供充分的法理及证据规则支持。

一、对钓鱼岛列岛归属于中国观点的考察

(一)古代日本学者的认知及考证

其实,早在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白石在他的《南岛志》就记录了琉球国36个岛屿并不包括钓鱼岛列岛。〔3 〕尤其是在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与地路程全图》之中琉之间的航程图中,将钓鱼岛列岛(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与中国领土标为“赤色”,琉球的领土则标为“褐色”,清楚表明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领土,而非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4 〕法国学者克拉普鲁斯(Klaproth)将该幅原图和说明译为法文,将钓鱼岛列岛(五个小岛)和中国的领土标为“红色”,而琉球则标为“黄色”。这同样确认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固有领土。随后,该图在西方广为流传,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甚至,当时积极主张吞并琉球的日本外务省官员伊地知贞馨于1877年绘制的《琉球诸岛全图:冲绳全岛图.八重山岛全图》,也未将钓鱼屿划入宫古和八重山二群岛图之中。〔5 〕

无疑,上述地图证据均具有较大的证明价值,清楚说明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有效统治的领土,而非琉球的附属岛屿。然而,日本部分学者认为,林子平绘制的地图只是机械地把处于琉球36岛屿之外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作为中国领土用色彩区分开,但看不到表示这些岛屿是中国领土的任何证据。而且,台湾标注的颜色与中国大陆不一致,因此,这种资料没有价值。对此,井上清认为,这种情况可能是为表明台湾不是大陆本土的属岛,这与该图中日本的小笠原群岛绘制的颜色与日本本土及九州南方的岛屿颜色不一致相同。〔6 〕实际上,正如林子平在其序言中所述,绘制的琉球地图的依据是《中山传信录》及《琉球国事略》,而且经过分析加注了自己的见解,绝非于理无据。

综上,古代的日本学者一直把钓鱼岛列岛视为中国的领土。这也符合当时中国、日本、琉球及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共同认知。

(二)现代学者的观点及评析

与古代学者及日本政府的官方立场相比,日本国内仅有少数的学者或相关人士尊重古代文献的记载,通过历史视角的考察,认为钓鱼岛列岛是中国的领土。如井上清教授主张,钓鱼岛并非无主地,系日本在甲午战争时从中国掠夺;中国拥有大量关于钓鱼岛的文献等。〔7 〕村田忠禧教授也指出,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是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并非无主地,明清王朝册封使多有关于钓鱼诸岛的记述。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必须持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而且,根据琉球国的历史资料,其所记载范围也不包括钓鱼诸岛。实际上,钓鱼岛系日本通过甲午战争所抢夺。〔8 〕日本樱美林大学菅沼云龙副教授认为,有大量历史事例和文献证明中国人对钓鱼岛更为熟悉,主权属于中国,排除日本先占的适用性。〔9 〕同样,日本国际法学会理事芹田健太郎认为,钓鱼岛列岛是存在争议的无人岛,但主权属于中国更为适宜。〔10 〕日本历史学家、中日友好协会专务理事高桥庄五郎则引用东恩纳宽淳为证明琉球诸岛原来就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其反复论述“冲绳”以及其他岛名是以日语命名这一事实,推定以中国名字命名的钓鱼岛列岛理应为中国领土。〔11 〕

但是,上述部分学者对于日本如何掠夺我国钓鱼岛列岛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村田忠禧教授主张“掠夺说”、高桥庄五郎认可“割让说”,而井上清教授坚持“窃占说”,并指出台湾和澎湖列岛是通过《马关条约》第2条强取豪夺的,但钓鱼岛列岛则没有任何条约依据,是日本乘甲午战争的胜利,掩过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耳目窃占的。〔12 〕然而,这种观点可能无法解释诸如1920年5月20日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的感谢状事件。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是日本窃占钓鱼岛列岛,难道冯冕写感谢状时中国仍然不知道这种公然的“窃占”?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尽管坚持《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割让钓鱼岛列岛的立场可能会遇到条约解释的困难,但如果放弃只会在证据方面对我国存有不利之处。

实际上,真正的客观事实应为:日本是以1895年1月内阁决议先行窃占钓鱼岛列岛,后实质利用《马关条约》使之“割让”,进而实现形式上“合法化”。而且,这种立场也可以解释为何自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很长时间没有对钓鱼岛列岛行使主权或文献上缺乏相应的记载,甚至诸如冯冕之类的感谢状。因为中国认为钓鱼岛列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已经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了日本,进而处于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了。

二、钓鱼岛列岛是中日争议领土主张的辨析

针对政府一再宣称钓鱼岛列岛不存在领土争议,日本国内部分学者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了质疑。如日本防卫大学教授、外务省前国际情报局长孙崎享指出:“我反对说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由于1951年《旧金山和约》主动放弃台湾的领土主权,故中国的主张并非全无根据。外务省前条约局局长东乡和彦指出,在任何人看来,客观上都存在争议,日本应放弃“不存在领土争议”的主张。〔13 〕神户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坂元茂树教授指出,从国际法角度,钓鱼岛列岛存在领土主权争端是客观存在的,不因日本官方的立场就否认这一事实。〔14 〕

但是,对于钓鱼岛列岛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日本学界立场并不一致。如尾崎重义强调,从行政的观点来看,真实的情况是,钓鱼岛既没有被纳入琉球,也没有被划入福建省或台湾省。〔15 〕日本拓殖大学下条正男认为,1743年乾隆时代编纂的地理书《大清一统志》第335卷中,台湾府东北端是“鸡笼城”(现基隆市),在书中收录的“台湾府图”中,钓鱼岛列岛不是台湾附属岛屿。平和彦认为,在中国的正史《明史》中,台湾作为东藩被列入《外国列传》,台湾北部的鸡笼山(金基隆)也包含在《外国列传中》。这样就证明钓鱼岛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6 〕

与之相比,尽管日本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钓鱼岛列岛存在争端,但从证据角度否定中国提出的历史证据的分量(证明力),相反认为日本对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的证据很充分分量。简言之,主张有效统治的分量大于历史证据的分量。如日本东海大学国际法塚本孝教授从国际法上“争端”的内涵和判断基准角度,〔17 〕一方面对日本政府对主张领土采取实用主义立场提出了质疑;〔18 〕另一方面认为,根据《旧金山和约》,钓鱼岛列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其施政权托管于美国,且根据国际判例,中国单凭明清时期的古代文献不足以证明拥有钓鱼岛主权,还必须提供体现领有意志和曾实际控制的证据。相比之下,日本很早便实际控制钓鱼岛,因此处于有利地位。即便承认存在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也不会对日本造成不利。〔19 〕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日本国内有专家提出,政府应在钓鱼岛大兴基建以强化“实际控制”,塚本孝教授指出,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国际法,在他国提出主权主张以后为强化本国立场而采取的行动不能被认定为证据。但是,日本继续先前所进行的巡逻船巡航、行使征税权和警察权能够成为有效证据。相反,虽然中国遣派海监船等进入钓鱼岛领海,但这不是先前就有的行为,不太可能成为证据。〔20 〕

通过上述日本学者或国内民间人士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他们承认钓鱼岛列岛存在主权争议,但是多以体现政府有效统治的证据为由,反驳中国主张的历史证据或条约证据。同时,反对钓鱼岛列岛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以应对中国提出的《马关条约》“割让说”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说”。虽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并没有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或界定标准,但是,地理的邻近、地质上同构性以及行政管辖等都是界定作为主岛的附属岛屿诸多因素。

姑且不论中国历史文献记载及传统上视钓鱼岛列岛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就是外国的一些官方文献和相关地图也认可这一事实。如1894年英国海军海图官局最新修订本《中国海针路志》详细记录了台湾的东北诸岛,其中包括钓鱼屿。〔21 〕1809年由法国学者皮耶·拉比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中把钓鱼岛列岛绘成与台湾相同的颜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确将钓鱼岛列岛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22 〕总之,无论是历史证据抑或地质上的同构性均显示,中国享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且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实际上,自1895年《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割让钓鱼岛列岛之后,很长时间中国没有对钓鱼岛列岛进行管辖也清楚说明了“割让说”解释的合理性。1971年美日私相授受激起了全球华人的保钓高潮,台湾随后将其归于宜兰县管辖,也表明中国并没有放弃主张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正如国际法院在1962年泰国诉柬埔寨隆端寺案所指出:“为了澄清条约中有关条款含义的含糊性,当事方嗣后行为的证据是可采的。” 〔23 〕

至于塚本孝教授轻言否定中国历史证据的分量,且无视中国过去对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的效力,相反认可日本有效统治的证据,一方面缺乏历史和法理依据,另一方也与国际实践相背离。实际上,我国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有效统治证据显示,钓鱼岛列岛自古代开始就被有效军事和行政管辖。如1171年宋朝军事将领汪大猷就将台湾及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列岛)隶属于澎湖进行军事统辖,而行政上则由福建泉州晋江实行管理。1562年《筹海图编》和1863年《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清晰标示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且被划入军事海防管辖范围之内。以上证据清楚表明,中国已经通过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等多种形式有效管理了钓鱼岛列岛。

尤其是,国际法庭在司法实践并未否定历史证据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分量,相反对于那些清晰的、没有争议的历史证据往往赋予较大的证据分量。如在2008年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有充分的历史证据显示马来西亚在1844年之前对白礁岛享有主权。〔24 〕由此可见,日本学者否定中国历史证据的分量的主张难以成立。而且,由于中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历史主权,因而行使任何有效统治行为都是先前的继续,此类证据也都是可采的。相反,日本为了侵占他国领土,进行所谓的巡逻船巡航、行使征税权和警察权不可能成为有效证据。

三、对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于日本观点的批判

与钓鱼岛列岛归属于中国说、争议领土说相比,日本学界和民间人士多数与日本官方的立场一致,即钓鱼岛列岛为日本的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就其主张依据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学说:

(一)琉球附属岛屿和境界说

持这部分观点的学者认为,钓鱼岛列岛为琉球境界的附属岛屿。近代的证据主要有:1881年日本内务省地理局编撰《大日本县府分割图》将尖阁列岛收录在内;1896年日本政府颁布第13号敕令:将鱼钓岛、久场岛、南小岛和北小岛正式并入冲绳县八重山郡,并且作为国有土地记录在国有土地地籍册上,等等。与之相比,冈苍古志郎、牧濑恒等认为,根据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日本同意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尖阁列岛等岛屿,但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由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着实位于北纬29度以南,正好在经纬度之内。〔25 〕

其实,这种观点于史无据。众所周知,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1561年郭汝霖的《使琉球录》、1683年汪楫的《使琉球杂录》、1719年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1756年周煌《琉球国志略》等均记载了中国和琉球的界限,即钓鱼岛列岛不属于琉球国的领土。日本的历史文献和地图也是如此。如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3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80年日本外务省编著《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清楚界定了宫古和八重山的边界,根本不包括钓鱼岛列岛。而且,日本在1895年之前刊行的地图几乎都未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群岛,如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其中琉球部分就未列入钓鱼岛列岛。即使是琉球国方面,1701年琉球来使进献《中山世谱》的附图及说明中均无钓鱼岛列岛,且列举琉球版图为三十六个岛屿。〔26 〕

与此同时,就是在现在日本国内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如田佃茂二郎、石本泰雄认为,钓鱼岛不是琉球国的一部分。并指出“在历史上中华大陆的帝国,与琉球国有着一定的朝贡关系,琉球是在1372年起向明朝朝贡的,这一关系一直持续到清朝。1880年前后,琉球向中国的航海因朝贡而繁多,中国方面在琉球王交替之际派遣了册封使。这些大量的文献记载均存在于中国方面。根据这些记载,中国主张琉球范围的‘尖阁诸岛数百年前就是中国的”。〔27 〕由此可见,钓鱼岛列岛为琉球的一部分的观点不能成立。

至于部分学者以《旧金山和约》为基础,主张钓鱼岛列岛位于琉球境界之内说,并认为,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宣布的地理界线,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尖阁列岛作为冲绳县辖区,理所当然地与琉球群岛一起归还日本,钓鱼岛属于“归还区域”。这种观点缺乏法理依据。一方面,《旧金山和约》第3条并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岛列岛,另一方面美国擅自于1953年12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公告,将钓鱼岛列岛纳入其管辖之内,由于中国已经在此前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中涉及中国领土的效力,而且美国的做法也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美日通过《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列岛,在国际法上理应缺乏效力。

(二)禁止反言、默认说

禁止反言、默认说的观点主要是指中国已经通过官方新闻报道、感谢信、出版的相关地图承认或默认钓鱼岛列岛为日本的领土。如静冈县立大学环球区域中心西恭之认为,中国同意美日达成归还琉球群岛协议;中国主张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国在1970年之前提出的琉球群岛自决要求,而自决的一个选项就是将这些岛屿归还给日本管理。〔28 〕对于前者的主张,中国从未承认1971年美日签署的《冲绳归还协定》;况且,中国政府在1970年5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宣称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的领土。对于后者而言,虽然1953年1月8日第4版《人民日报》记载“琉球群岛散布在我国台湾东北和日本九洲岛西南之间的大海上,包括尖阁诸岛……琉球人民不仅土地被侵占”等内容,但是,这仅为未署名的一般资料,不代表政府立场,且出处不明,与主要事实不一致,没有任何证明价值,自然无违反“禁止反言”一说。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日本右翼团体以1958年和1960年中国出版的两幅地图作为证据(其中前者将钓鱼岛排除在中国领土之外,后者由北京地理出版社(国营出版社)刊行,将钓鱼岛列屿被划归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指出中国已经承认或默认钓鱼岛列岛为日本领土。但是,日本政府却没有公布地图底页的一段重要信息,即“某些国界是基于中日战争(1937—1945)前编制的地图绘制的”,因而证明价值有限,且日本忽视了同时期也有一些地图未标钓鱼岛列岛为日本领土的事实,根据国际法庭的判案规则,这些彼此相互冲突的地图没有任何证明价值。〔29 〕

与此同时,日本部分学者还指出,1920年中华民国驻长崎总领事冯冕曾给救助福建惠安县因台风遇险的31名渔民的石垣村村民书写感谢信中提及的“尖阁列岛”前冠有日本帝国字样,表明中国承认钓鱼岛列岛为日本让领土。目前的相关文书现仍保存于八重山博物馆。其实,这一观点忽视了当时钓鱼岛列岛已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处于其殖民统治时期之下的事实。应当说,直至1945年之前钓鱼岛列岛为日本所割占,因此,冯冕的感谢信并不能表明中国政府已经承认钓鱼岛列岛为日本的领土。

(三)无主地说

日本国立馆大学国际法教授奥原敏雄认为,中国历史文献仅将钓鱼岛作为航线上的图标,只是在航海日志、航海图或吟诵旅途风情的汉诗中使用了尖阁列岛的岛屿名称,这并不能作为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证据。即使1534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和1562年郭汝霖的《重编使琉球录》记载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不是琉球的领土,但也没有写出这些岛屿为中国的领土,因此,钓鱼岛列岛系无主地。相反,根据《大日本府县分辖图》证据,钓鱼岛列岛是琉球的一部分。〔30 〕日本大学法学部名誉教授浦野起央认为,钓鱼列岛是无主岛,日本依先占取得。〔31 〕

其实,日本以所谓的“无主”先占的方式,主张钓鱼岛列岛为其固有主权的理由难以成立。主要证据为:1403年《顺风相送》最早命名,具有初始性权利。1562年郑若曾编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已经将其纳入海防范围,进行了有效占领,巩固了初始性权利,符合了时际法的要求,〔32 〕确立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随后明清时期《使琉球录》也对中琉边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且,国际社会也公认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领土。

尤其是,根据最新发现的清朝史料《浮生六记》记载,沈复于1808年途经钓鱼岛赴琉球国途中,对该岛周边的情形及方位进行了详细的描述。〔33 〕显然,根据该史料的记载时间,与1884年日本古贺辰四郎“发现”钓鱼岛相比,中国人沈复发现该岛的时间足足早了76年。

概言之,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及随后我国对钓鱼岛所进行的各种有效管理行为,尤其是规制战后国际秩序的1943年《开罗宣言》(序言要求“日本应归还通过武力或贪欲获取的领土”)、1945年《雅尔塔公告》(其中第8条将日本领土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承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等国际条约相关条款规定,该岛屿主权理应属于中国。

(四)有效统治说

与奥原敏雄等学者的主张依据不同,金城睦、新城利彦、绿间荣等学者依据日本官方的文件公函记录,〔34 〕他们认为:日本领有钓鱼岛列岛主权,并长期以来对其进行了有效统治。

实际上,与日本学者主张的有效统治说相比,如前文所述,我国有更充分的证据显示,钓鱼岛列岛长期被中国有效管辖。如1722年清朝监察御史黄叔敬巡视台湾,并撰写《台湾使搓录》,在其卷二《武备》一节中特别记载了台湾、海岛、港、澳,以及附属岛屿的相关情况。尤其考察了钓鱼台和薛坡兰(中国橄榄山)的重要地位,有力体现了清朝的统治“痕迹”。〔35 〕

(五)时效取得说

自20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部分学者为了保持与政府立场一致的态度,认为从甲午战争算起,日本控制钓鱼岛已经有100多年的时间,理应“拥有”钓鱼岛主权。而且,一再强调自十四世纪后,涉及尖阁列岛的琉球及中国的文献都没有明确表示尖阁列岛是本国的领土。因为这些文献都只不过把它作为航海标志,仅在航海日志和航海图中,或在抒发旅情的汉诗中,顺便提及尖阁列岛的岛屿名称而已。中国除了在地图上把相关岛屿包括其中,在《册封使录》中作为航行标志加以记载外,看不到有效控制和管辖的任何痕迹。在作为“中外之界”的尖阁列岛,不仅没有设置主权标志,或者派人员驻守。从《中山传信录》的航海图里找不到这些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证据。航海图归根结底是为了便于指明航路而绘制的并非为划分领土而有意识制作的。〔36 〕

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传统国际法,时效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不同;(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是善意的,没有受到干扰,即他国对这种占有默示承认,或其宗主国没有提出抗议;(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时期,但这段时期并不确定。

其实,所谓的50年时效源自于1894年英属圭亚那诉委内瑞拉案。在该案中,当事方约定任何一方只要对争议边界领土相反占有50年就可以取得有效的所有权。〔37 〕但是,国际社会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和共识。而且,就国际法院而言,在涉及领土争议解决的案件中从未承认时效是取得领土的方式。如在1959年比利时和荷兰边境土地主权案中,国际法院明确否定了荷兰以时效取得有关领土主权的要求,最后将边境争议领土判给了比利时。显然,“时效”取得领土在国际社会是存在争议的。由此可见,日本以所谓时效为由主张对钓鱼岛列岛主权难以成立,更何况我国从未默认或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进行的所谓“实际控制”。

结语

基于日本学界及民间人士观点的考察视角,对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及相关证据的辨析可知,日本国内对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认识存在中国领土说、日本领土说和争议领土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钓鱼岛列岛本来不存在任何领土争议,但是,由于美国的强制介入因素使得钓鱼岛列岛出现了所谓的“主权归属争端”。目前,中日两国均宣称钓鱼岛列岛是各自国家的固有领土,显然属于“两条平行线,没有任何交集”。尤其是,2012年9月日本竟然对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及附属两个岛屿实施“国有化”,激起了包括国内民众在内的全球华人的严重抗议和反对声浪。另一方面,从相关的国际条约及有效统治角度而言,钓鱼岛列岛也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政府,还有日本学者理应尊重国际法,正视历史和现实。

猜你喜欢
列岛琉球领土
国防小课堂 领土
琉球的领土地位与自决权
解决中印领土争端要打“持久战”
日本列岛封土石室墓的展开与连云港石室墓
舟山风物志
悲愤琉球
《陌生领土》:考验还是幼稚
破译《琉球国书》碑
长山列岛国家地质公园
清朝赏赐琉球国王及其来华使节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