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玲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是防治贿赂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档案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从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的背景、功能,行贿犯罪档案的基本属性及对当前联网运行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就如何优化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功能属性联网情况分析思考
近几年,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在某些行业领域呈多发、易发态势。贿赂犯罪不仅在职务犯罪总量中占据了很大比例,而且总体呈逐年攀升趋势,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对贿赂犯罪进行重点防治。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这是防治贿赂犯罪的重要举措,它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拓展了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服务的多维空间。
一 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的背景及功能作用
据了解,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协助下,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展迅速,得到广泛运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63万次,被处置单位533家,个人887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置,这些处置主要包括: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扣减信誉分、一定时期内限制准入、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中止业务等等。通过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形成的重要档案信息为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打下了基础。目前,来自各个部门及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需求越来越多,社会申请查询数量持续攀升,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受理查询数量增幅巨大。此外,越来越多的投标单位和个人从被动查询档案信息转变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从而推动了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机制制度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工作的开展。
二 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的积极作用
1.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警示潜在的行贿人,如果一旦行贿就可能进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受到准入限制和其他处理,就必然要增大经济成本,付出巨大代价。届时,有行贿犯罪记录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无处遁逃,从而减少了潜在行贿的“风险”。此外,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筛选,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有效隔阻,在行贿可能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与可能受贿的单位之间架起防护网,预防行贿犯罪发生。
2.有利于克服预防贿赂犯罪的地域限制
在全国联网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些实际问题,如异地查询成本大影响工作效率,还有一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为了规避查询专门到一些无法有效开展异地查询的地方开展业务,有的贪官为躲避追查携巨款外逃、洗钱等。实施全国联网后,克服了预防贿赂犯罪的地域限制,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查询。
3.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的必经关口,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提高行业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的几率,从中教育经营者要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自觉抵制行贿,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做社会的合格公民,从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扩大档案学研究范围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的查询信息平台的运行,使档案学研究站在一个新的角度上看档案,与更多的领域发生了联系,扩大了档案学研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探讨档案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提升信息资源在社会运转中的功能,实现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 行贿犯罪档案的特点与管理模式
1.行贿犯罪档案的基本内涵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和档案的属性,在开展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中,围绕着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信息查询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把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和单位、个人背景信息,以及一些行贿行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信息集中整合起来,直接形成了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行贿犯罪档案,以此作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基础。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库含有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档案。行贿犯罪档案中也录入了一部分行贿行为信息,即客观上实施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行为信息,主要包括法院裁决认定的受贿罪相对应的行贿行为事实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中认定的行贿行为事实。由于这部分档案信息更加敏感、复杂,涉及更多方面的问题,仅接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查询,还不能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做试点工作,待时机成熟之时才可具体运用。
2.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没有对申请查询者的条件作明确限制,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如果要查询档案信息,需提交查询申请、明确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并提交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被查询个人的姓名等材料,才能顺利进行查询。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二是电话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人民检察院受理电话预约查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查询。人民检察院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3.行贿犯罪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按规定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如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监管工作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的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主动对应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果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发现某单位和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检察机关只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置,也不作干预。对被查询单位行贿犯罪档案的利用,最早主要根据单位名称,现在逐渐推行单位查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准,以单位名称为辅的方式,不再完全根据单位名称来查询,以保证被查询单位的唯一性,便于进行甄别,只要公司没有注销,就无法通过改名的方式逃避查询。现实中也确有一些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采取重新注册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行贿事实。为此,人民检察院除了采取上述方式外,还将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防止其借机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
四 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其查考和利用价值正逐步显现出来,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工作处于刚起步建设阶段,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今后的健全与完善。首先,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中资料缺乏。目前,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的是以法院判决内容为主的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档案录入的范围局限于经法院判决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行贿犯罪案件等档案,虽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合法性”,避免了矛盾,但也使得该机制落入了对法院判决的简单重复,没有充分发挥检察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影响了查询功效的发挥,从而导致行贿犯罪档案库中的资料少。其次,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对竞标企业资质查询做出了要求,但对招标部门将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须环节,仅见于一些地区的规章制度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立法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列为中标的必要条件。
五 优化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思考
行贿犯罪档案实施全国联网服务,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有广泛影响的服务,肩负着社会民众期盼的重任。如何切实有效地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服务民生出发,优化网站建设,值得我们加以思考。
1.建设贴近大众的特色资源
行贿犯罪档案所拥有的资源具有鲜明的独特性,正是这种鲜明的独特性,成了行贿犯罪档案网站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因此,网站建设应立足于行贿犯罪档案的特色,体现本网站建设的价值,建设贴近普通大众的特色资源,整合一批紧扣民生与当前社会时弊的基础信息资源库。诸如中央关于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的有关政策、文件,行贿犯罪案例教育,通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特别是反对职务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信息数据库群。与此同时,行贿犯罪档案网站还要做到两个及时:一是及时对政府、检察机关有关这方面文件进行全文扫描,尤其是公众很难接触到的“红头文件”,供公民在网上免费查阅;二是加大行贿犯罪档案的开放力度,及时解密、降密重要档案,公开非保密的行贿犯罪档案,让普通百姓全面了解党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政策方针及反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进展情况,从中受到教育,更加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规标准
目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获得法律授权,功能上更接近于检察建议。因而检察机关对外披露行贿信息,只能采用被动的形式,只有在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动提出查询要求的时候才能查询,也不能自行处置,否则就有违法、越权之嫌。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金融、医疗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经济活动应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强制查询制度。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体系后,也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完整的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为行贿犯罪档案的全国联网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除了有法律保障依据外,还要建立和健全行贿犯罪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统一档案的格式,规范档案的记载内容,使行贿犯罪档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还要制定出案卷质量标准、分类标准、著录标准等立卷标准,制定出档案保管、交接、利用等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管理标准贯穿于整个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全过程,达到行贿犯罪档案从形成到最后销毁等一系列工作都有章可循。
3.构建行贿犯罪档案网站群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网站为龙头,分层次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门户网站,实现中央、各省、市、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提高网站信息发布水平,为用户实现便利的跨索创造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者不论身在何处,都能方便地找到所需要的档案信息。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一要广泛互联各种相关信息。对于和行贿犯罪档案资源相关的信息,网站也应提供相关的链接,使网站更贴近用户的需求。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境、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携带公款外逃人员等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在这方面的联系合作,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和情报共享机制,研究商业贿赂新动向,建立舆情信息互相收集制度共享反贿赂经验,及时通报反贿赂情况,充实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二要充分利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形成的主体信用档案,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5.提高查询工作的认知度和资源的易用性
通过发放宣传册、查询申请指南等方式,提高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促进该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资源的易用性,包括提高检索工具的易用性,使网站能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及时推出必要的检索工具和服务,降低检索工具的利用难度,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的信息,从服务中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