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消解的王朝循环

2012-04-29 11:14王耀海
东方法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潜规则王朝规则

王耀海

内容摘要:以王朝循环中的潜规则推动作为研究主题。潜规则因其高利性,具备强大的规则动能,促使其在专制王朝中产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潜规则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在整个王朝中不断扩散。作为规则替代,潜规则必定排挤法律,消解法律实施效果,在消解法律的基础上吸恶排良,进而绑架整个王朝政权,使其逐渐丧失自我修正能力,最终走向不可逆转的衰亡。

关键词:潜规则规则动能规则分裂王朝循环

引言:在历史中穿行的潜规则

打开中国历史,不间断的王朝循环呈现在我们面前。秦汉之后的唐宋,元朝之后的明清,一代代兴起之后又一朝朝衰亡。通观整个专制时代,王朝之间的更替似乎遵循着某种循环周期:“一个国家或政权在建立的过程中,统治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上层建筑能较好地保持内部的团结,较好的反映社会基础,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满足生产力发挥和发展的需要,得到人民的广泛支持……国家因此能够较快的兴盛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之间的利益不能随着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不断地得到较好的协调,尤其是生产者的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 〔1 〕社会矛盾随之不断加深,国家渐渐走向衰亡。每个王朝遵循着这种建立——兴盛——衰亡的逻辑线,王朝之间不断地周期更替。

不断的王朝更迭,描绘出串接式的历史画卷,要求理性剖析出它的内在理路。各种因素在各自机制中相互交织,以致很难发现王朝更迭的清晰脉络。一般而言,封建王朝几乎都是官逼民反后王朝不支而陷于崩溃。王朝崩溃,也意味着通过法律建立的社会秩序的失去。而只要法律秩序存在,社会必定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则设定而实现循环。也就是说,一个王朝的崩溃必定是法律秩序无法持续的结果。但问题恰恰在于,法律秩序为什么会被消除?为什么不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

推其因果,隐约中有一种力量,它以某种方式贯通在王朝的更迭之中。它能融解法律,解除法律秩序,使社会运转不能按照法律规则有效展开。它消解王朝政权,使王朝君臣无法自我限制,因而无法摆脱走向灭亡的宿命。规则只能靠规则才能消除。而要想融解法律秩序,它本身可能是规则形态的存在,否则无法对法律进行规则替代,更不可能融解法律创生的规则秩序。通过仔细观察,可以发现,王朝更迭中,或远或近、或明或暗,都有潜规则的灰色身影。潜规则,这个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规则现象,似乎是王朝的必然伴生物,以致于它总是在历史中穿行。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便会发现在封建社会早期就有潜规则的存在,延至明清时期,潜规则的表现形式竟然还有了正式的称呼:如逢年过节送红包,还有利用生日送礼,叫“三节两寿”;官员出差收受的红包,叫“程仪”;请官吏办事送的红包,叫“使费”;请中央各部批准什么东西,递上去的红包叫“部费”;而以“三节两寿”为首的所有这些花样,明清时统称为“官场陋规”。〔2 〕似乎这些看似普遍流行的所谓规则,实际上在中国王朝循环中起到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在本文中关注的问题是,在王朝循环中,潜规则起到什么具体作用?它为什么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它与王朝循环是什么关系?我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启示?探讨这些问题,必须首先从潜规则本身开始。

一、潜规则及其规则动能

关于潜规则的含义,人们阐述各异。较为经典的是吴思先生在提出潜规则的时候对其所作的界定,即“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被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3 〕。吴思把它称为潜规则,并认为:“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代,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4 〕

围绕吴思先生提出的“潜规则”,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相关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潜规则属于规则中的非正式规则,它是隐藏的、私下的、秘密的,但又是得到某一共同体内成员们广泛认可的,它比正式的规章制度更有效,更能规范社会生活。(2)潜规则与显规则其在执行目标上都是相同的,可与显规则进行互相转化,此种观点倾向于乐观主义的观点,可以通过对潜规则进行有效指引,使其一步一步向正式规则转化。(3)潜规则就是一种权力意志规则。握有权力的人可以凭借手中握有权力的强制性,对他人施加一定的利益意志,并使其服从自己的利益要求,即使这种利益是不合法的。(4)潜规则就是一种暗中运行的规则,它没有明文规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代表着某些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为这些共同体的成员所一致遵循,有碍于公平正义的实现。(5)潜规则属于制度体系中与正式制度相悖的非正式制度范畴,潜规则的本质是私欲的扩张和对法律外权利的追求,在社会中它是通过非法或非合法交易来实现的。(6)潜规则是为特定领域内的特定成员受环境影响所长期形成并默认的一种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它依赖于特定的组织环境、文化环境等,并且具有隐秘性、默契性、不便明说、没有条文规定等特征。

以上梳理,凸显几个关键词:显规则、潜在、背后、规则、法律。联结这些关键词,笔者认为,潜规则是潜伏于显规则之后对社会关系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负面规则。从其狭义上讲,潜规则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一种负面规则。为了缩小研究对象以保持相对的研究清晰度,必须强调两点:一,潜规则不同于来自社会关系需要的规则胚胎,即通常所称的“活法”;二,本文所言的潜规则,是与法律规则相对应的规则形式。潜规则是相关主体在具体行为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它在所有的社会关系范围内都能够存在。

任何规则要获取其规则形态,必须具有稳定的基本特征。潜规则也具有它自己的稳定特性。首先,高利性。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5 〕利益作为人们活动的基本目标,也把人们联结起来,“把人和社会联结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的保护” 〔6 〕。因此,自利成为人的生存本能。基于利益动机,人们对各种规则进行比较,选择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来遵从。相对于法律而言,潜规则的行使则能够给规则运用当事人带来更多利益。因此,正是在这种利益和成本的比较之中,趋利本能的人们对潜规则进行了规则选择。其次,吸入性。因为它的高利性,所以它能对人们的后续选择产生强大的吸入效应。仔细研究会发现,潜规则的运用对后续运用者会形成一个规则涡旋,它通过其高利示范把后续进入者紧紧吸入。而正是其吸入性,恰恰成就了它的另外一个特性——自我扩散性。与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推动的法律规则不同,潜规则是自我推动。因为高利化吸入,它在人群中的扩散呈现出一种无需外力推动就能自我扩散的特征。当然,这种自我扩散性,实质上还是来源于它能够给参与者带来高利。

具备这三个特性的潜规则,由此形成了其他规则所不具备的规则动能。这种规则动能表现为强大的吸入与排斥,即在其适域内,不断排斥其他规则运用,而吸入越来越多的人,支配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从而表现出一种自我加强的规则侵略。这种规则动能,使围绕潜规则,形成了个别人无法改变的客观规定,由此进一步加强了这种规则动能和与之相应的规则扩散。因其规则动能,使其成为诸多社会调整规则中的最高效规则。

因此,可以说潜规则相较于其他规则的规则动能,是它能不断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这种内因需要外因加以催化。正如任何规则都有其存在条件一样,潜规则也有其存在的规则空间。它的存在条件主要有:其一,显规则存在;其二,运用潜规则比运用显规则获利更大;其三,政治经济结构中无法形成对潜规则的有效打击。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之后,潜规则的存在就有了稳固的社会基础,也会相应形成自己基本的规则空间。

具备稳定存续空间的潜规则,能够不断发挥它内生的规则动能,从而展现出对法律等规则的争夺潜能。所不同的是,其他社会规则是要求人们更加注重履行义务以保证社会稳定续存的正面规则,而潜规则则是要求偏私获利的负面行为模式。而恰恰是这两种规则的内在差别,造成王朝循环中它们各异的命运。

二、王朝确立:法律外潜规则的适域形成

以上对潜规则内涵的界定和规则动能的分析,在王朝循环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对王朝循环而言,潜规则一直伴随,并发挥着顶替法律的规则功能,可以说是封建王朝的伴生物。

作为对王朝循环的研究,应该界定王朝本身的范围。因为各种偶然性汇聚,不同王朝各有特色,呈现出形态上的纷繁复杂,如秦汉、元明清诸朝的各不相同。为了研究的相对清晰,必须剔除不必要的因素附设,把王朝设定为一个典型王朝。典型王朝的基本特征,在封闭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实行集权专制,由多层相互配合的政治官僚以君权为中心进行统治匹配,有从建立、巩固到兴盛,再到衰退和灭亡的整个过程。对王朝来说,“不论它是哪一种形式,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都在少数有影响力的人们手中,大多数人不论是否情愿,都要服从这种管理”。〔7 〕在这个统治结构中,“秦汉以后的皇帝就像封建制度下的周天子,是维系整个政治、社会和文化秩序的枢纽”。〔8 〕对皇帝来说,天下是自己的,即孔子所说的“大道既隐,天下为家”。这样的体制,实质上是“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9 〕而为了实行有效统治,“国君作为委托人,委托官僚管理其财产。官僚作为君主的代理人行使行政、军事、司法等权力,也就拥有了合法性。所以,官僚的管理职能只需向君主负责,不需要向民众负责,成为战国以来不可动摇的法则”。〔10 〕在这样的政治所有制的基础上,专制是其必然的政治选择。在王朝存续的整个阶段,自然经济意味着松散,专制体制则呈现出对外力监督的内在排斥,必然出现基于专制的逆向淘汰。从这个意义上,封建专制体制是潜规则的最佳寄生体。由此,封建王朝也构成潜规则的最佳存域。在典型王朝的语境下,潜规则不断展现自己的规则动能,推动封建王朝不断积累负面因素,最终从兴盛走向灭亡。

在确立典型王朝的同时,必须选定潜规则的基本视域。可以说,潜规则覆盖领域非常广泛,选定视角对探讨王朝循环中的潜规则推动至关重要。根据影响最大原则,王朝首先是一个政治统治体,因此本文选择政治领域作为研究视域。

在王朝建立初期,政权面临政权竞争者和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的打击,保存政权成为最重要的任务。因为政权生存是第一要务,所以当时唯才是举,社会各个领域中也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和其他公正规则行为。这个时候,法律规则成为统治者和普通民众社会行为的首选规则。通过法律的不断强化,社会秩序化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作为法律的对立物,潜规则的生发动力并不强,因此潜规则还远不是一个普遍的规则,而只能是一个萌芽。虽然潜规则行为总是存在,但作为一种引起社会普遍反应的规则形态,潜规则有其萌芽、发展和扩散的过程。

尽管如此,因为它的高利性,再加上封建王朝中无法形成及时有效的规则反制力,所以潜规则的规则空间自始存在。而且政权毕竟已经建立,通过政权力量获取高利,成为部分人的最优需求。因此,潜规则还是会慢慢萌芽。虽然尚未占据一定的规则地位,它的潜能却会不断展现出来。它首先在政治领域的初始腐败中表现出来。因为对物质资源的超额欲望,政权中的部分意志薄弱者,必定利用其专制权力支配相关资源分配,从而出现公权私用的政治腐败。在这种偶然发生的政治腐败范围内,相关主体经过多次利益衡量的行为博弈,逐渐形成彼此相互遵守的潜规则模态。

在潜规则的萌芽状态,其手段还比较原始,内容比较粗简,交易份额也不可能过大,甚至相关主体的个人意志还会受到当时政权巩固的不断波及而发生波动。而且由于当时生产力受到极大破坏,短期内还不可能恢复,要想保持住政权必须把恢复经济增长作为核心任务,因此,已经逐渐萌芽的潜规则还不可能被相关人群广泛接受。

但因为它的高利性,通过潜规则获利的行为会对它的同类人群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吸入他们进行同样操作。潜规则的这个吸入性,使越来越多的人基于同态模仿而获取高利。特别是在政权已经得到巩固之后,这种吸入效应会被激发出来。因为政权竞争者被消灭,国内社会也趋于稳定,经济不断增长,国家进入一个稳态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政权创建者们的注意力会逐渐从建立和巩固政权,转移到获取政权带来的利益。这种必然的注意力转移,在专制体制下必然产生越来越大的行为示范。潜规则从萌芽到形成,具备了现实可能。

因为王朝政权不可能由皇帝一人包揽,反而要经由各层官僚共同配合才能完成行政循环。所以,皇帝不可能对其下各级官员进行及时的有效监控,因而也在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无法有效触及的“空白地带”。这样,基于权力分配的上下位差,也就造成了一个巨大的潜规则空间,即潜规则的具体适域得以形成。由于各层官僚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算计者,利用这个巨大的潜规则空间进行高额获利,不仅可能而且必然。这样,经由各层官僚的具体行动,潜规则越来越被激活,因而逐渐从萌芽走向不可逆转的成型。

潜规则成型后,对法律规则的运转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政权巩固期,为了获得一个安定的稳态社会,人们遵守法律,使其行为呈现出更多的合法性。而在潜规则成型后的法律之外,就形成了另外一个隐蔽但实际具有支配力的规则中心。如同一个政权有两个最高决策者必然会发生内在对立一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出现两个规则中心,也必然发生规则分裂。而且这种分裂一旦形成,就不可逆转。它的不可逆转来自潜规则高利性对相关主体产生的吸入。

实际上,潜规则与法律的规则分裂,就是私利对抗公利,即私益侵夺公益的规则表达。在专制体制下,代表公益的法律要靠更愿意接受潜规则的各级官僚去执行。这种看似悖论的必然,其结果是,经由官僚这个介质,具备强大规则动能的潜规则对法律规则实现越来越大的削弱。因为执行法律的官僚队伍已经越来越不愿意忠实执行法律,以调整社会负面行为而获得良好的社会稳态存续,法律实施力必定不断下降,从而使王朝中的法律治理呈现出自我削弱的发展态势。这种前提下,法律规则被逐渐融解已经不可避免。而法律被融解的结果,就是社会中正义行为越来越严重被邪恶行为挤压,形成强烈的规则碰撞。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追问,这种必然的规则碰撞在王朝的存续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三、王朝鼎盛:潜规则对法律的不断消解

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发展,王朝进入鼎盛阶段。其基本表现,就是经济迅速发展后进入空前的繁荣。与经济繁荣相同步,潜规则的规则空间越来越大。首先,经济繁荣为潜规则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撑。因为潜规则以牟取高利作为基本目标,如果没有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物资的充沛,潜规则发生的空间也不可能多大。而王朝巩固后,经过多年调整催生的经济繁荣,为潜规则提供了不断扩展的物质支撑。相应地,只要社会的偏私需要存在,潜规则的规则空间就会越来越大。因为潜规则的规则空间的扩大,高利吸入带来的自我扩散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借助潜规则谋取私利。

在提供物质支撑之外,经济繁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分利动力。“建立政权就是为了分利”的思想必然在官僚中泛滥。所谓的升官发财,不仅是民间的偶然调侃,更是封建王朝官场上的必然逻辑。在通过法律无法获得高额利益的前提下,经由潜规则获取高利,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因此,这种基于物质充沛的分利动力越来越强之后,潜规则的空间也必然越来越大。

在提供物质支撑之外,经济繁荣还提供潜规则行为的社会容忍空间。因为经济繁荣,水涨船高后的波及分配,使民众因为自己获得相对较多利益而安于现状,不可能及时站起来对并不直接危及自己利益的潜规则行为进行各种力所不及的反抗。其结果,社会稳态就在客观上为潜规则行为的继受提供了社会的容忍空间。这个社会容忍力量一旦形成,通过潜规则获利的人群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开展各种潜规则行为。

此外,经济繁荣是贪官的资生场域。经济繁荣容易滋生贪官,其基本逻辑表现在两个方面:面对物质充足的贪腐与不配合的逆向淘汰。前一种很容易理解,此不赘述。另一方面,在社会还不繁荣的时候,政权建设需要有才能又清廉的官员进行相应的艰苦努力。而在经济繁荣之后,清官的存在好像并不会起到多么具体的直接作用,清官的存在必要性不断降低。在专制的逆向淘汰前提下,不符合潜规则行为模式的清官就必然被剔除出核心官僚圈,得到提拔的往往是那些通晓潜规则而且符合上意的低能官僚。因此,对清官来说,要么与时俱进地实现“晏氏转型”,〔11 〕要么被逆向剔除。显然,清官的剔除,对潜规则获利来说更是清除了障碍,本身就意味着潜规则空间的不断扩大。

因此,经济繁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潜规则空间。与之相应,潜规则的规则动能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政治腐败也越来越严重。其具体逻辑是:在发现现行体制内潜规则获利是一个必然之后,内在依赖地方官僚完成行政循环的中央政府,在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潜规则腐败的时候,为了避免付出政权不稳的过大成本,只能选择背景较为弱势的官员进行典型的惩罚示范。这样,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潜规则获利越来越成为一个高利低罚的行为。在这样的高收益低成本的刺激下,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进入潜规则场域进行潜规则获利。

这样的结果是,潜规则对法律的规则溶解越来越厉害,以至于法律越来越变成规则傀儡,实际上起作用的则是各种内容的潜规则。吴思“重复四遍描述了同一种现象:随着年头的增加,某些行为边界总要朝有利于官吏的方向移动。如果更细致地划分,行为边界的移动还有名义移动与实际移动之别”。〔12 〕在法律规则之外,通过潜规则的实际获利已经使法律在越来越大的领域内名存实亡。这时候,潜规则的形成早已不仅仅是政治腐败领域的潜规则,反而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各领域不断辐射,形成潜规则的强大空间。潜规则的强大空间形成之后,必然越来越严重地排挤法律的规则空间。这时,社会会出现两种规则并行的奇特现象。民众按照法律行为,而官僚则依据潜规则进行各种活动。民众因为社会仍然处于稳态而遵守法律,进行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则行为。而潜规则的遵守者则选择通过表面符合法律形式的违法行为,获取越来越大的潜规则利益。由此,就彻底形成了法律和潜规则的规则分裂。

可以说,法律与潜规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争夺关系。两者之间的张力,已经非常明显。因为经济繁荣带来的潜规则规则空间日趋加大,这种规则分裂的现象已经不可逆转。作为这种规则分裂的直接表现,王朝的法律实施力日趋降低。民众会发现,法律实施越来越难,法律的执行效率越来越低。由此,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力救济越来越不容易。

一旦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潜规则的规则受益者,他们就会形成一种基于潜规则的获利惯性,在内在欲望和同类竞争者始终存在的推动下,他们必然要求扩大潜规则获利的规模和可能。这种不可逆转的潜规则行动力,将迫使经济循环断裂。

四、王朝灭亡:法律消解后潜规则的全社会弥散

经济繁荣掩盖了潜在危机,但它不会因为暂时被掩盖而消除,反而会因为生成基础已经具备而吸取各种可能条件地不断被激发出来。在法律被消解之后,潜规则成为实际上的第一规则,实际主导从政治到经济的社会行为。如此,潜规则就会持续成为人们行为的首选,从而呈现出自我加强的态势。可以说,当潜规则的实际影响胜过法律规则的时候,它必然因为各个领域内规则阀门的洞开而向全社会弥散,进而由此作为导引,把王朝推向不可逆转的灭亡。

对王朝而言,经济繁荣带来的统治鼎盛,暗含着莫大的危机,因为它的繁荣基础正在失去,即法律秩序不断丧失。这种失去,主要经由潜规则的不断扩散而产生。上文已述及,潜规则获利是政治腐败发生的基本目标。特别是在经济繁荣的阶段,潜规则的规则动能加速展现后,必然引起对潜规则的群起效仿,使潜规则获利成为群体行为。

成为群体行为之后,必然出现潜规则获利群体对民众的过度抽取。在此有必要追述一下潜规则获利对经济的破坏。一般而言,潜规则获利是对经济的不合理分配。它在萌芽和发展阶段,会带来对经济资源的抽取加重。这个时候,虽然还不足以破坏整个经济的运行,但已经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经济生产的不顺畅。而随着潜规则的加速扩散,获利者必定直接或者间接藉以对经济生产过度抽取,进而导致经济生产链的断裂。这个时候,社会危机就会从隐态变为显态。

其危机首先通过法律的实质被溶解表达出来。在被过度抽取之后,失去生存能力的民众会首先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救济。但在潜规则加速展现的时代,合理又合法的公力救济要求必然不可能得到真正支持。其结果,民众被排斥在公力救济之外。民众越来越认识到,“有钱能使鬼推磨”,而衙门是“有理无钱莫进来”。由此表达出来的法律被融解,已经几近实质上的溃散。在社会情绪上,民众基本上不再相信法律能给他们做主,更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他们应得的利益。他们所能做的,要么被剥夺殆尽,要么进行私力救济,通过各种暴力形式如抗法或杀富济贫进行自我保障。

这时,社会就会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危机。如果王朝当政者能够及时有效地捕捉来自民间的危机信号,及时对潜规则获利进行修正,王朝政权仍然不会陷入灭亡轨道。而且事实上,任何统治者都不会坐视民众不稳。因为,“如果没有人数众多的阶级的支持,迫使人们尊重和执行他的命令,处于一国之首的人肯定无法统治”。〔13 〕在潜规则萌芽之际,当政者就会启用政权的修正机制。任何国家结构内,对官僚的修正机制必不可少。“秦汉时期建立了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代表的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机制,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在御史制度确立下,皇帝同时进行亲自监督和置构监督,“秦汉时建立的御史制度,奠定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监察机关的基础”。〔14 〕秦汉时代确立的监察机制,在其后王朝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越来越严密和有效的监察机制。监察机制的确立,表明每个王朝对潜规则等负面现象都有修正机制。王朝启动修正机制,会对潜规则获利者进行打击。这种打击确实在最初能够起到一定的矫正作用。

但令人不能满意的是,在专制体制下,修正机制的执行者也是有利益计算的经济人。对他们而言,与履行职责的常态工资和严格行为带来的得罪人相比较,接受被修正者贿赂进而选择性忽视其负面行为显然更加有利。其结果,就发生修正机制的同态染化。被染化的修正机制执行者,必然钝化其修正力量,甚至与潜规则获利者同利互补,进行更进一步的后续获利。

因此,王朝的修正机制在起到一定作用后,必然陷入修正力的钝化之中,无法继续对腐败官员进行真正有利的监督。而且,“生长于后宫的后继君主不可能具有前代君主那样的威望,更无法具备开国君主那样洞察世事的能力”,〔15 〕因此无法及时发现监督中的问题并进行有效矫正。其结果,潜规则获利在被暂时打击之后反而会更加激发起来。所以,上述来自社会的危机,不仅不可能被真正重视,反而会因为腐败官员形成的攻守联盟而被掩盖起来,以致最高当政者无法有效测知社会的真实问题。这样,被掩盖起来的社会危机,就会不断因为潜规则剥夺而积聚,最终会以激烈态的形式表达出来。

在危机激烈化之后,王朝政权在生存危机的威逼之下,往往在一般修正机制之外采取政治变革,如王安石变法,这种集中修正的形式。变法领袖往往是较为正派和清廉的,对政权良化也有足够的意愿。但不以个人意愿为转移的是:经由长期潜规则获利已经形成的集团大势。逆势必败,任何个人都无法对抗本集团内多数人的一致行为。这中间蕴含着一个基于多数决定力的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实际上就是多数人行为的基本规律。“关于多数人行为,其实就是指统计数据中通过概率所呈现出来的大量的人的稳定重复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越是与多数人行为相似或接近,那么其行为就越会受到人们的肯定,至少不会受到人们的贬低。” 〔16 〕应用大数法则,我们会发现,任何与社会多数对抗的个人,最终都会失败。在具体的统治集团内,大多数人的选择具有决定性。任何王朝后期的变法都必然最终失败。因为在王朝下降期进行的变法,必然因为没有持续可靠的支持集团,而陷入内外交困,最终的失败不可避免。

具体而言,变法实际上就是在政治结构中恢复公益主导的企图和努力。它力图恢复法律的第一规则地位,反抗潜规则的规则动能,压缩潜规则的规则空间,进而恢复法律对全社会的规则覆盖。但变法者违反集团行为趋势,必定引起“个人对抗集团”的对抗不平衡,在这个对抗不平衡的结构中,谁胜谁败一目了然。如果变法者是不染俗尘的超凡圣人,潜规则获利者就会直接消灭或者罢免;如果变法者是有缺点的廉洁者,他们会把其缺点扩大化到足以毁掉此人。最后的结果,要么失败,要么投降。不论哪种结果发生,对王朝的集中修正都是最终的失败。举例而言,在明朝后期试图匡正朝纲的海瑞“忠君爱民,高举义旗,反击官吏集团的侵吞蚕食,结果,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很快就感觉到‘窝蜂难犯,攻击者连他家里的婆媳关系和妻妾关系都抖搂到皇上面前。由此可见,官僚集团对本方疆界把守甚严,反应迅速,反击有力,而且不择手段” 〔17 〕。最后,在官僚集团的集体反抗下,海瑞对朝纲的匡正终于失败。

这样,不论是一般修正还是集中修正,都无法真正解决已经钝化而不可逆转的政权消解力。在变法必然失败之后,潜规则失去最后被修正的可能,它会肆无忌惮地通过无束缚官僚集团加速展现它们的规则动能,为自己争取最大化的规则空间。基于此,王朝官僚集团对社会的整体抽取加速扩大。社会分化加速成为社会断裂,进而演变成社会两大集团——强势集团和弱势集团——的对抗。生存压力迫使弱势者联结起来,通过激烈的反抗表达对潜规则获利的强烈不满。至此,王朝已经进入灭亡轨道。

而进入灭亡轨道的王朝各级统治者,不仅不会及时收敛自己的潜规则获利行为,反而会因为王朝大船即将沉没而陷入最后的分利疯狂。在囚徒困境 〔18 〕的作用下,谁都怕失去最后的获利机会,他们必定疯狂地加速从社会中夺取最后仅存的资源积累,从而加速了王朝的整体灭亡。如此行事的官僚们,客观上断送了王朝良化的最后可能,使整个王朝政权陷入“崇祯死弯” 〔19 〕之中。

五、潜规则推动王朝循环的一般逻辑

以上,我们讨论了典型王朝循环中的潜规则的推动。行文至此,必须总结一下王朝循环中潜规则为什么会发生,又为什么会不断增强,最后扩散以至于把一个王朝带入灭亡轨道,以进一步回答引言中提出的诸多问题。

(一)潜规则推动王朝循环的基本原因

潜规则为什么能推动王朝循环?其基本原因有:其一,潜规则具有自加强的规则动能。因其高利性对后续启用者的吸入,它必然产生自我扩散。基于这些特性,潜规则具有其他规则不具备的规则动能。这种规则动能,是它能够在王朝循环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内因。其二,封闭环境催生了潜规则的最佳场域。可以说,封建王朝是潜规则得以产生的温床,即最佳场域。因为政治权力的专制性,造成了排斥体制外监督力量的封闭空间。而这个封闭空间的存在,使潜规则被官僚们运用有了最稳固的制度保障。其三,封建王朝无法产生对潜规则的有效制约力。不论是其分散的自然经济基础,还是封闭的专制制度,都不可能产生常态的监督。来自民间的制约力不可能常态成型,因此不可能对潜规则获利产生实质上的有效监督。这些内外因结合起来,使潜规则必定被王朝政权中的人群所用,并在王朝循环中起到它内在趋势所要求的作用。

(二)潜规则推动的王朝循环

因为以上基本原因,潜规则推动了王朝的兴衰。总结而言,因为潜规则具备的规则动能,它在王朝建立初期就有自始的规则存在空间,必然萌芽。随着社会的发展,萌芽的潜规则不断进入相关群体而后续衍生,进而不断积累自己的受众,扩大自己的作用领域。与此同时,因为它的高利性,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以不当掠夺为基础的社会分化。而在王朝达到鼎盛之后,它的规则空间越来越大,社会中对它的需求越来越多,它的规则动能从原来的初步展现发展到不断增强和加速扩散。在潜规则发展成熟以后,它对法律产生越来越大的规则消解,从而产生规则分裂。规则分裂又会进一步引起社会分化。民众因此与潜规则受益集团处于深刻的对立之中。也就是说,潜规则越发展,法律规则就越被消解,社会对立就会越大。社会对立达到一定程度,有组织地反抗王朝的运动就会产生,直至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

(三)潜规则推动王朝循环的中介

对王朝循环来说,潜规则的推动必定要借助一些社会事实加以表现。首先,过度的经济抽取。潜规则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实际上就是藉由权力杠杆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偏私抽取。因为潜规则的不可逆加速,通过潜规则获利对经济资源的抽取也必定越来越过度。对经济资源的过度抽取,必定破坏经济循环所需要的结构平衡,进而使王朝本身逐渐失去自我存续的经济前提。其次,王朝政权的政治行动力日渐萎缩。潜规则本身就是政权拥有者集团的运用产物。因此,通过潜规则获利形成的对社会的压榨必然反过来,削弱政权本身的行动力。这种行动力的削弱,集中表现为法律规则的实施力的弱化。甚至可以说,潜规则是政权行动力的消解剂。而王朝的政治行动力越来越降低所造成的王朝自我维持力的萎缩,也是王朝走向灭亡的一个重要前提。最后,潜规则造成社会断裂。经过对经济的过度抽取,社会分化必然越来越严重,最终走向社会断裂。可以说,社会断裂是潜规则弥散的必然结果,也是王朝最后走向灭亡的前提。

(四)潜规则发展的一些规律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关于潜规则的一些发生和发展规律,并试图予以初步总结。首先,封闭催生潜规则。潜规则之所以形成,主要在于封闭体制。如果一个政治体制是开放的,那么就会导致民众对政治过程的密切参与,潜规则的存在前提就已经不复存在。其次,潜规则在适域中必然不可逆转地加速壮大。在其适域中,潜规则因其规则动能的优越,会不断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启用潜规则,形成不可逆转的规则壮大。再次,潜规则必定造成规则分裂。潜规则与法律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规则竞争关系。两者并存的竞争,实际上造成社会中的规则分裂。最后,潜规则与王朝循环是一体同行的正相关结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潜规则的形成及其弥散,王朝不可能灭亡。因此,可以判断,王朝循环中,潜规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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