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2-04-29 00:44郭树勇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选民候选人民主

郭树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深层次的挑战将更加全面地展现出来,如不认真研究和切实改进,将影响政治文明建设的大局。在众多挑战中,至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即选举制度如何进一步适应人民民主的实践需求;党如何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创造性地领导选举工作;党和国家如何对待社会治理这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以及我们如何进一步树立对省级直选之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有所作为的信心。

一、选举工作的领导方式要推新出陈,进一步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好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与此同时,党也要注重创新领导选举的政治理念和方式方法。党既要从思想上、政治上领导选举,又要在宪法和选举法等法律框架内办事,善于把党的主张和选民的意见统一起来,善于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比如,对于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这个选举法中的重要制度设计,有一种看法认为,这种提名只是反映了少数人的意见,不像政党、团体提名那样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和协商,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因此就在实践中不太支持。这种观点的错误之一在于它忽视了10名以上代表或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是其法定权利;之二是往往假定此种提名没有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实际上很多代表或选民联合提名都是在较为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有的还是经过多年的观察和研究的结果;之三是贯彻选举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全面,在候选人提名问题的民主集中制既包括由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又包括由选民或代表提出的候选人,两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选举的原则和精神,不能只讲前一个方面,忽视第二个方面。当然,仅10名以上选民或代表就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复杂性,而这正是考验我们政治智慧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具体制度,确保候选人提名的合法性、公正性、正确性和代表性,确保选举产生真正符合法律规定和选民意志的代表。

二、选举制度有待进一步适应和容纳民主新形态。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选举制度是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实现人民民主是选举制度的使命和任务,但不能说,选举制度永远能适应人民民主的需求。一方面,这是由于事物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民主是发展的,选举制度是结构性的;人民民主是具体的,选举制度是宏观的,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张力。另一方面,选举制度以敏感性、利益攸关性、紧要性处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沿,但作为制度而言,又有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宏观性,每一次变动都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来决定。这对选举制度不断关注、适应和容纳人民民主新形态新需求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比如,“网络民主”是个新型民主形态,它是科技革命作用于民主政治上的产物,它在发育且不成熟时就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力量,以其流动性、直接性、即时性、丰富性等特点与传统形态的民主表达形成对照,对包括选举在内的政治生活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网络民主”影响下,人民民主通过这一渠道有可能得到更多体现,非理性、非民主、伪民主的声音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渠道得到放大,这两种情况都需要认真对待并加以区别。我们必须从历史和现实认真考虑: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背景下,选举制度究竟如何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求,更加注重精密化和操作性,让人民民主得到正确反映?选举制度要不要赋予民主选举更多的政治过程空间?选举制度如何解决好有的地方存在的权力过度集中化和选举过度组织化的问题?认真对待和逐步解决上述问题,有助于促进社会建设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现实政治进一步与“网络政治”相衔接、推进选举制度不断容纳人民民主新形态。

三、增强引导社会治理的意识,加强相关机制建设。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近代社会政治文明发展面临的基本关系,它受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深刻影响但又有着更加丰富宽广的内容,并在全球化时代体现出既融合一体又分离制约的特征。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葛兰西在总结斯大林教训时曾说,共产党人不仅要善于领导政治社会,而且要善于领导公民社会,否则就不可能取得社会主义建设的真正胜利。苏联东欧的历史也表明,如果不能领导社会,建设一种真正的社会主义文化,那么迟早不能保住军事革命、政治建设的成果,经济上的短期成功也不能扎下根来,因此,能不能领导好社会建设其实成为检验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试金石”。毛泽东在九大之后就意识到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对待社会建设的问题,他说,“社会这个东西,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是违背不得的,它老大得很,不管什么主义管它,一概不理。要是违背了它的发展规律,是要受惩罚的,我们把制度和方法,总死死地捆在一起。比如,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坚持,这是对的,但我们共产党人办事很蠢,把老百姓百分之八十都包起来,只让他们自己搞百分之二十,结果是包而办不好的。我看要把它倒过去。老百姓百分之八十的事都由他们自己来办,我们只包百分之二十就好办了。”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选举制度的完善也不能离开社会参与。长期以来,在选举工作中,在有的地方,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军事化思维,结果使人民当家作主的丰富多彩的选举变成了冷冰冰的“齐步走”。有的地方也面临着毛泽东同志讲的“包办百分之八十”的问题,这样就为代表或选民依法提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留不下多少空间,也不可能从大范围内搞差额选举,更不用说扩大直接选举范围。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对于社会的种种错误认识,比如有的误认为国家在现阶段仍可以替代社会发挥作用;有的误认为社会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强大了不容易控制;有的误认为发展社会的群众基础不牢固,条件远未成熟,而对延安时期我党“民主民主,选举第一”的主张及其丰富实践活动缺乏深入研究和深刻认识。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的正确决策必须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否则就容易只停留在文件上。

四、进一步树立对更大范围直接选举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有所作为的信心。直接选举本来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要求,也是我党领导人高度重视和一直思考的问题。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能够保障公民选举权利,增进代表对选民的责任意识,减少在选举中舞弊的机会,更加接近人民民主的本意,是一种民主性和合法性最高的民主形式。在多大范围内实行直接选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仍具有不平衡等特点,在一定范围内维持间接选举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为更好地实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目标,进一步激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展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坚定全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应该循序渐进地减少间接选举的范围,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三十年的标志性成果之一是实行了县级直选,今后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实行更多大范围内的直选,这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有所作为的信心。前者是让我们对国情要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后者是要求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首先,我们已有了县级选举的成功经验,这为更大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基础。当年进行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之前也有很多的顾虑,后来在邓小平、彭真等同志的坚持之下,才写进了宪法和法律,后来的历史表明,县级直选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关系,形成了一系列选举制度,建设了一支过得硬的选举工作队伍,积累了党新时期领导选举工作的经验,为三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了不可忽视的政治支持。其次,省级直选处于县级直选与全国直选之间,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在部分省市区实行省级直选,选举上来的代表往往也会是县级直选的代表,因此与目前的县级直选具有较大的连续性,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动,而且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因此,那些不受更大范围内的群众欢迎、利用运作制度可能存在的“空隙”选出来的代表,在下一步不断完善的间接选举中不会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只要加强和改进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不会产生政治上的大的偏差。从技术上看,由于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介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度大为提高等因素,加上选举提名制度、候选人介绍制度等制度的完善,一个省内实行直接选举,本行政区域的选举人是能够了解情况,在选举中正确表达意志的。第三,在党不断改进和加强选举组织和宣传等工作的条件下,省级直选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消除。党在长期的政权组织过程中形成了由强大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宣传能力构成的“制度化的选举保障能力”,即使出现了一些选举中的杂音也不足为惧。对于在法律框架内出现的预料不到的现象,可以通过人大工作、组织工作和统战工作等来加以调解,对于违法的事项则运用司法的力量加以解决。

党在长期的政权组织过程中形成了由强大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宣传能力构成的“制度化的选举保障能力”,即使出现了一些选举中的杂音也不足为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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