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

2012-04-29 00:44陈飔
软件工程 2012年6期
关键词:谣言规制力量

陈飔

络信息自由是一种双刃的力量

短短的十几年人类就获得了最普遍的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人人都有一个“出版社”、一个“广播电台”、一个“电视台”,而且拥有广泛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即使是在新闻管制很严的国家和地区,这种自由的力量也是巨大的。巨大到可以改变人类的信息行为和生活方式,巨大到可以“无中生有”地创造商业价值,巨大到淹没真相,巨大到动摇人心、毁坏社会。大众对于这种力量,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的,都应该倍加谨慎。无论是“人定胜天”式的狂妄,还是不负责任的放纵,都将导致难以治愈的灾难性后果。

在移动互联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布和转播信息,给人们带来的好处的确很多。但是,同样是这样的一种力量,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毁坏,信息欺诈、妖言惑众、群暴宣淫、分裂族群甚至颠覆国家。即便是从商业的视角来看,网络自由在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带来的商业损失同样不可估量。一切事实都说明,网络自由力量的侧面伴生一种邪恶的破坏性力量。

纵的自由将是致命的破坏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极易引发情绪性转播(发)的“链式反应”,任何人的一句话都可能对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触发这种信息“链式反应”的能力和自由现已掌握在所有的人手中,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此感到恐惧和担忧。

不可否认,网络信息自由的确带来了网络信息生产力的解放,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价值。比如,基于Web2.0技术的社交平台在表达社情民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促进社会公益、鞭挞社会弊端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影响;WIKI技术的社会化应用带来了知识协作和创新方式的巨大进步,特别是这种能够突破权利统治控制且广大平民都能支付得起的言论方式,对于民主社会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可能被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事实已经证明,网络社交平台已经成为乌合聚众、三人成虎、以讹传讹的起点和发源地。目前,网络管理还处在无序的状态,这就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例如,暴力、色情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目的,利用网络无事生非、兴风作浪、扰乱视听、谣言惑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损害社会共同的利益。就色情网站而言,其在互联网上宣扬、诱导以及从事色情、变态、性侵等活动已经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色情网站有多大?根据谷歌旗下广告服务商DoubleClick的数据显示,独立访问量前500名的网站中,竟有数十个是成人网站。色情网站的数据流量又极大,有人估计,色情网站的数据传送量可能占整个互联网的30%,这可是我们文明时代的数字化信息总量的三分之一呀!这种信息自由的放纵是很危险的,对社会稳定和文明的进步都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力和长久的侵蚀。

去年,日本大地震后,网上就流出一个谣言,随即造成了波及全国的抢盐风潮,严重扰乱了现实社会正常秩序。近一段时间,网络谣言“喧嚣网上”。例如,所谓“广西贺州某粉店使用火葬场尸油煮粉”“失踪孩子的眼角膜被摘除了”“飞机撞上候机楼了”等事件,不但污染网络环境,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还有些捏造公民 “隐私”的谣言,已经逼得受害者自杀身亡;有的捏造企业产品“有毒”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的问题,已经导致企业产品滞销直至倒闭。谣言传播所造成的严重性后果已经让人们倍感忧心。

有责任就没有自由

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给每个人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可能和方式。但是,人们应该如何享用这种自由?笔者认为,网络信息自由的威力就像原子弹——链式核反应。大家都知道,任何国家或是个人如果能够绝对自由地应用原子弹,那么我们人类早已经毁灭过许多次了。鉴于原子武器的毁灭性,人类已经达成共识和平使用核能。当然,仅仅有共识还不够,还需要有规范化的力量,预防和防止核技术的滥用,也必须防止滥用。

然而,网络信息自由的力量绝不比核技术逊色,也必须防止滥用,使用者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这也应该成为互联网社会的规则。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这是任何社会性事物发展的规律。人类社会的无数事实表明,绝对的、没有责任约束的自由,最终都会导致系统的崩溃。就像“公地悖论”一样,公共资源会被滥用直至最终难以为继而消失。发布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如果没有责任和信用基础的保证,最终将会导致信息性质的降解和信息通道和平台的信用丧失。一旦到了这种地步,网络信息将不被信任,一切信息将统统被认为是不靠谱的噪音、谣言、假信。这时候,人们还到哪里去发布、传达我们的真实信息?网络信息自由的滥用,使得我们最终获得的必然是“得而复失的自由”。

要的规制

对于网络信息自由和与之相关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只要一提出管控,必然会引起许多人的反对。笔者非常理解这种态度,这是对“失去自由”的恐惧和担忧。而事实上,没有责任约束的网络信息自由的最终代价就是失去自由。就网络信息自由而言,对其规制并不是一味的限制,而是设立保障信息自由的框架和规则。事实上,网络信息自由约束主要是针对网络信息发布、传播等行为和活动的管理控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置。这种规制化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调节和规制人们利用网络发布或是传播信息的行为,比如,信息的分级、分类,特定信息区域的访问控制等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网络信息发布必须规定责任和义务,这一点不仅仅要体现在制度层面,而且也要有设施和技术手段的保证。当然,对网络信息发布和传播进行制度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理利用网络,防止滥用和恶意使用,而不是限制使用,然而,分级管理、分区管理、访问管理、信息责任(含身份)管理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充分深入地探索实践才能逐步构建起来。不过,鉴于问题的紧迫和严峻,我们可以从局部试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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