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春
摘要: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宏观环境分析入手,引出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转换之间关系的讨论,认为一套治理机制对交易保障及协调两个治理结构功能的完成是通过不同的正式的(所有权分配,规则及制度等)或非正式(商誉、信息共享等)规则组合来实现的。由于市场环境、政策或者技术的改变而导致交易属性改变时,与安全保障和协调相关的交易成本就有可能上升。通过选择适当的合并,交易参与者就有可能找到更有效的治理结构去适应或调整。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属性;交易成本;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59.21文献标识码:B
我国改革是以放开农产品购销价格开始的,至2004年国内全面放开粮食价格,2010年正式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农产品市场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领域。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农产品价格总体来说是一个周期性的上涨过程,但却一直存在着大幅波动的现象。特别是2007年以来,以猪肉价格上涨带动的禽、蛋、水产等农产品价格全面上涨,到2009年底开始对大蒜、大豆、姜的一轮恶意炒作,再到2011年出现各地农产品大量滞销现象。市场大幅度波动的结果是买贵卖难同时存在,究其原因,“大市场、小生产”的供应链结构无疑是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改变这一现状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积极推进一体化农业的政策,农产品领域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一些新的农业经营方式也开始出现了。究竟怎样的经营方式,供应链中怎样的购销联结机制才是更有效的?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背景
对于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背景,我们将从产业构成、消费方式、生产方式和农民收入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产业构成
消费结构的变化可以从供应链中附加值所占比例得以体现。在农产品领域,根据Bunte(2006)的研究方法,可以用宏观数据中相关流通、加工等配套服务产值在整个行业中的份额来表示。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①公布的1992年至2010年农牧渔业总产值与第一产业总产值数据计算绘制了农林牧渔业构成比例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如图可知,配套服务产值比例从1992年的35.42%缓慢上升至2010年的41.58%。这一方面说明了与居民收入的增长相符,居民食品消费支出中加工配套服务附加值的缓慢提升。另一方面,也可看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如荷兰该比例份额在1966年就已经高达60%,1996年更是增加到了80%,并且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②。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食品消费模式至今仍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仍是以直接消费初级农产品为主。
(二)消费方式2010年,我国人均GDP超过4 500美元,这意味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居民的消费类型、消费行为将发生着重大的转变。根据国外经验,食品领域消费结构转变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从以消费初级农产品为主,转变为消费更多的精加工制品,从家庭用餐转变为更多的餐厅用餐。按照国际粮农组织的标准,居民恩格尔系数地于0.4时,就意味着该国(地区)进入富裕水平,我国是从2000年开始低于这一标准的(2010年为0.36)。但从图2来看,到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的食品消费支出中,属于基本需求的粮食、肉蛋水产奶制品的支出比例仍达40.02%,与1992年(48.47%)相比下降了不到10个百分点。而包含了蔬菜、水果以及在外就餐、食品加工费和烟酒、糕点等饮料、副食品的剩余部分中,含有更高的附加价值的在外就餐、食品加工等的份额自开始统计以来,8年间仅上升了3个百分点(从2002年的18.25上升至2010年的21.25%)。与前述分析一致,也说明我国城镇居民食品消费结构变化不大,仍以消费初级农产品为主。
(三)生产方式
我国第一产业从1978年到2010年,保持了平均年增长率12.47%的速度,32年中只有1年(1999)是与上一年基本持平的,最快是1994年,达到了惊人的37.46%(图3所示)。但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与发展更快的二、三产业增长率相比(同期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6.07%和18.30%),还是显得不足。特别是,诸多学者(李录堂,薛继亮.2008; 全炯振.2009; 李谷成.2009; 李谷成,冯中朝.2010)的研究表明,中国农业的总产值增长主要由技术进步(年均增长率6.5%)驱动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年均增长率则仅为0.7%,农业技术效率还处于不断恶化中(年均增长率为—5.5%),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不同行业的表现也不尽一致,且差距较大。这些实证结果说明,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效率损失大大降低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对生产率的正面影响。
(四)农民收入
生产率增长的缓慢使我国农民如果仅靠农业经营,将很难有效提高收入。我国是从1978年开始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体制改革的,此前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集体农业劳动所得的“工分”,从图4可以看出,至1983年前这种工资性收入比例还一直维持在50%以上的高位(1978为66.09%)。随着改革的深入,该项收入比例不断下降,1983年达到最大降幅(降至18.56%),随后三年又继续小幅下滑,1985年达到最低点18.16%。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增长(1978—1985年均增长率16.9%,而同期家庭经营收入增长更是高达38.77%),可以认为这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生产力释放和第一次农产品涨价。 图3国内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长率变化从1986年开始,工资性收入比例又开始缓慢上升,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1986—2010年均增长率9.78%)开始全面落后于同期的工资性收入增长(1986—2010年均增长率15.37%),也落后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1986—2010年均增长率11.66%)。从经济背景考虑,80年代初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城市经济改革都使非农经营具有了更高的吸引力,非农收益的增加开始成为推动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至2010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比例又重新回到41.07%。如果考虑到家庭经营收入中还包含大量其它非农经营的收入(如建筑、交通运输、小型加工企业等),估计农村居民2010年农业经营部分实际已经低于50%。从增长率来看,1986年到2010年的25年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增长为11.66%低于同期城市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14.6%。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1上升到2010年的3.23:1,而这一比值的最低点出现在农村居民工资性比例下降最快的1983年(1.82:1)。由此可见,农业经营的收益性是非常低的。二、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为,分散经营的农户将农产品卖给以个体为主的批发商或者带到集市(批发市场)上自行销售。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和扶持,农超对接、订单农业、基地化建设等一系列新型经营模式开始出现。这就涉及到了治理结构的概念。
(一)治理结构
根据Williamson (1979)的定义,治理结构是指“决定完整交易的制度框架”。这其中包括了影响交换过程的各种制度准备:包括私下的规则和正式的制度环境,诸如经营习惯、观念和特定的法律、规则及其应用。在对治理结构的研究中,产业经济学强调的是法律,即合约规则,行为准则和官方安排等正式的制度。社会学则更强调支持交易的非正式规则和研究交换关系的嵌入性。这里,嵌入性指的是与相同对象进行重复交易的持续性社会关系,它有两个维度:关系和结构。对嵌入性研究的核心是重复性市场关系和社会联系,以及在商务关系中发生嵌入逻辑以使之从保持一定距离的纯贸易关系区别出来。由此可见,治理结构包括了对特定交易进行调节的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
(二)治理结构与交易费用
根据Coase (1937),Klein et al. (1978),Williamson (1979; 1987; 1991)等人的理论,在两个及以上经济代理人(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不存在没有成本交换活动。而这种经济代理人为交易活动必须付出成本就是交易费用。这个费用与市场搜寻,交易,谈判,合意以及合同的控制、监督紧密相关,交易费用产生自贸易的参与属性。通过对经济组织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对交易费用大小产生直接影响的有五个属性:资产专用型、不确定性、频率、度量问题和相互依赖性(Williamson.1979,1987; Barzel.1982; Holmstrm & Milgrom 1991,1994; Milgrom&Roberts.1992)。针对不同属性的交易,交易费用学说认为,交易费用相对较低时,人们会选择通过市场的治理结构来完成;当交易费用相对较高时,人们则倾向于设立组织结构来实现。现实中,层级和市场通常是以混合的形态出现的。
(三)交易保障与协调
交易费用理论假定了现实形成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对最少交易费用选择的结果。Williamson (1999)认为治理结构是指将规则注入到交易双方的关系中,以避免潜在的矛盾冲突,避免出现破坏获取共同收益机会的情况,这意味着治理结构是进一步通过防止或解决冲突以提高实现共同收益的交易有效性的一种机制。由此可以认为,治理结构具有保障交易(避免冲突或协议意外中止)和协调(为了获得共同收益)两个主要功能。由于交易中参与者有利益冲突,因此会利用不对称信息下的优势地位出现机会主义,因此需要建立规则来避免冲突和协议的意外中止;而人是有限理性的,供应链中各自最优的决策方法会导致整体的非优,因此需要某种机制来对各参与人的行为进行协调。
三、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经营模式
(一)传统的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
农产品供应链至少可划分为四个环节:种植、产销协作、批发和零售。种植指农产品的生产,主要由分散的农户完成;产销协作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形式,主要作用是为种植户挑选品种及共同面对下游环节,以增加在谈判中的交易地位;批发的功能主要是对分散的产品进行集散,一般同时兼有物流和贸易的功能;零售则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负责配送和终端市场销售。而加工环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纳入上述四个环节中,作为这些环节的附加值。
一般来说,供应链渠道可用图5中的几种简单形式表示,我国传统上主要选择的是Ⅰ和Ⅱ。根据交易费用理论,“通用”就是“有效”的象征,随着环境的变化,一种更有效的“通用”结构会逐渐淘汰原来的“通用”结构。这个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我国农产品经营模式所发生的变化。
我国传统的农产品经营模式主要基于以下的几个交易属性:(1)较低的资产专用性:当最终消费以初级农产品为主时,“直销”=“新鲜”的消费观念就会占主导。种植者选择直接到市场上出售,或由其代理人(批发商)进行售卖,这样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这种模式决定了购销的“自发性”和“随机性”。生产流通过程中并不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专业设备和设施。较低的资产专用还降低了供应链各方的相互依赖性。(2)高频率:产品易腐的特性使消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就会带来交易的频繁进行。(3)高不确定性:缺乏统一标准使产品的质量及价格都不稳定。(4)度量困难:各环节之间难以进行相互绩效的有效评价,决定了合同的不完全性。(5)非相互依赖:除非种植者以某种形式集体销售其共同产品时才会产生合并依赖。
对于种植者来说,上述属性使选择纯市场治理方式时,交易费用最低。但会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成本,还因为高不确定性带来了不稳定的交易关系,这样又增加了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这种成本。
纯市场治理中一个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模式是合作拍卖。拍卖透明高,信息成本低;也不需要由谈判带来的合同成本;监管成本也非常低;又没有代理问题。但为了拍卖规则能得以顺利执行,合作社必须通过生产者的集体承诺来保证,这就要求所有种植者都必须加入合作社,同样的,买家也必须注册。另外,拍卖模式会涉及一些专用资产,如专属场地、物流及仓储设施等临时专有资产;拍卖设施等有型资产的专用性。再者,拍卖必须对产品和流程实现标准化,这就产生了合并依赖。而只有当这种产品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成为正式规程或非正式惯例时,才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种植者与采购者之间的协调。
同样的,层级治理结构也不是一种有效的选择,种植者不具备批发商的规模和知识来整合其功能,批发商也不具备生产技能。如果农户雇佣专业销售人员或者贸易商雇佣专业种植人员时,则会面临更为严重的绩效评价问题。
(二)市场环境变化与治理机制
市场环境会由于经济环境、政策及技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Hobbs&Young (2000)区分了四种对于治理结构选择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消费者偏好、法规、技术变化和市场结构。这些变化通过不确定性、专用资产,度量问题和相互依赖性等交易属性来影响治理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环境变化主要产生了以下影响:
1.资产专用性:我国农产品领域传统上并没有品牌的概念。但消费者偏好的变化使一些企业及市场组织开始尝试用建立自有的品牌(企业商标或原产地标识等)。建立一个品牌需要在广告和商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资,且需要寻求一种保障(商标)投资的措施来防止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资产专用性通常体现在专用包装和标识上,越来越多的种植户开始采用包装销售模式,包装设施是专用的:当产品收获时,包装线就开始发挥作用(临时专有),以及它们根据产品的品种和价值的调整(专有有型资产)。
2.度量问题:市场环境的变化使产品需要标注更加详细的特征值,如是否绿色、有机及转基因(non—GMO)等,这就使交易中的度量变得更加复杂。而这些特性又是难以检测的,这就带来了信息不对称。对于贸易商来说,这是一个逆向选择的问题,而种植者来看,则是一个道德风险问题。这通常发生在需要供应链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在最终消费者那里体现出完全价值的情况。所以,度量问题也是导致专用资产投资者的创新行为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不确定性/复杂性:在我国,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竞争也较为激烈,这会增加参与者经营的不确定性。同时,更多的创新需求也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如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接受与否也是不确定的。当这种产品创新还需要所有供应链成员的共同努力时,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4.相互依赖:我国的传统农产品经营模式由于较少的专用资产,供应链伙伴间的相互依赖性并不强。当种植者选择建立合作社时,就会形成合并依赖;当选择其它治理结构时,就会产生有序依赖:较长的供应链结构及共同使用统一的专用包转、品牌,都会使产品创新、质量控制、提高物流效率等协调行为需要通过全体供应链成员的共同努力。有序依赖的实质是参与交易的A、B双方互相依赖,同时B与C又是相互依赖的。换句话说,种植者的生产行为与贸易商的销售行为是相互依赖的。
专用资产和绩效度量难度的增加,互不依赖向合并依赖及有序依赖的转化,协调成本增加都成为了促使我国农产品市场治理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农产品市场治理结构的变化
在我国农产品产业中,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从传统模式Ⅰ、Ⅱ向其它模式转换。这种转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经济合作组织及农业龙头企业的出现,这使供应链具备了更强的整合功能。这种整合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一是农民合作社的横向整合,二是龙头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的纵向整合。下面我们就近年来出现的几种新型农产品经营模式的治理结构展开讨论。
1.“农超对接”。家乐福的“农超对接”是种植户通过合作社形式(模式Ⅳ)与零售商对接的一种短供应链结构。截至 2010年底,家乐福采购农产品已经占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50%以上。建立这种模式的两个基础条件是: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采购地必须具备发达的物流系统。
麦德龙采用的是“农户+龙头企业+超市” ,虽然仍属于供应链结构中的第Ⅱ种类型,但由于其设定了较高度量标准与进入门槛,为了保证达到这些标准,批发商(批发商)就必须对其采购产品进行严格而有效地管理和协调,其结构实质已经变为“农户+龙头企业+基地+超市”的纵向整合模式。
山东家家悦超市模式,则是由零售商自建生产基地,属于这种典型的零售商拉动型供应链结构,它以农企合作合同的形式取得了上万亩土地的使用权,全部由自己来完成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全过程,属于典型的纵向整合模式,完全采用层级治理代替了市场治理。
2.订单农业。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和契约农业,是为解决我国农业“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而于20世纪90年代初由政府大力推动的一种产业化农业的组织形式。订单农业的概念几乎涵盖了所有近年出现的各种治理结构类型。只要是农业生产前,农民与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产销合同,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的经营形式都可看作是“订单农业”。这里的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产销合同,二是长期合作合同。在实践中,单纯的产销合同会由于前述的专用资产较少、缺乏统一度量标准和较低相互依赖性的交易属性,造成合同缺乏约束力。而所谓长期合同的内涵却非常广泛,其实质是通过长期合作,事前投入等措施来降低不确定性,增加专用资产和相互依赖性,从而改变交易属性,最终实现供应链的协调运作和交易保障的一种手段。
3.基地农业。“公司+基地+农户”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这种构造中,企业与农户一般也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联结的。如湖北的龙发公司,其饲料厂、特种水产养殖场、农资公司、鲜鱼产品加工厂及其它15家直属企业。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采用以下几种利益联结方式:(1)合同订购。由企业与鱼场、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明确规定收购鲜鱼的质量标准、价格、时间、数量、结算方式,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场公司企业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奖励。(标准化、降低不确定性和增加有序依赖)(2)保护价收购。对农户生产的鲜鱼,根据生产成本、市场行情制定最低保护价让农民获得平均利润,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增加有序依赖)(3)服务体系。包括按优惠价提供饲料、鱼药、鱼种、技术、资金等系列服务。公司还将饲料、鱼苗和药剂定时定量先期发放给他们,待鲜鱼回收时扣还款项。(加大专用资产投资、增加相互依赖性)(4)利润返还。企业将所获利润,按2∶2∶6比例分成。即十大基地农民分20 % ; 20 %返还到大鱼糜生产厂家用以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生产环境; 60 %留作企业扩大再生产。(共享供应链的增值收益)(5)风险保障。对所有签订了合同的农民,由企业出资投保,使农民由于自然灾害或泛塘所受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解除农民养鱼的后顾之忧(增加专有资产投资)。
4.其它联结模式。黑龙江鸿源米业为了保证水稻收购质量以及减少市场供应波动,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公司+协会+基地+农户”供应链渠道模式。这种模式中,除了作为进行组织、加工和贸易的核心企业之外,绿色水稻协会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协会成立于1998年,到2004年拥有15个分会和63个工作站,正式会员3 800多名,订单农户1. 2万多户。协会拥有培训室、技术咨询室、产品展销室,以及农资服务中心和农技服务部等,是一种以技术信息交流为纽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另外,该模式中还包括一个水稻科研基地(孙斌优质水稻研究所),该基地现有专门从事水稻科研工作的人员10人,200多公顷的试验田,种子收获机、种子检测设备等近30台(套)专业设备。
上海福易得公司“行业协会+公司+合作社+专业农户”的结构模式是另外一种混合模式。这一模式中,作为核心企业的福易得通过遍布华东各地的80余家专卖店与消费市场联结,又在地区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撮合下通过6家养蜂合作社与广大蜂农联结。合作社负责组织蜂农生产;公司负责收购、加工和销售产品;协会起技术指导和协调作用,并提供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政府对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述两种结构本质上还是属于供应链渠道结构中的模式Ⅲ。前者主要通过企业建立基地和帮助成立农民协会进行专有资产的投入,在运作中农民协会完成横向协调,企业实现纵向协调。后者则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建立产品标准,解决度量问题。有效的绩效评价才能使供应链全体成员都能够通过努力而共同获利。
四、结论
从我国近年来农产品供应链渠道结构的变化可以看出,治理结构主要具有交易保障和协调运作两个最基本的功能,这两个功能都需要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机制来实现。我们把这些元素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理论模型,如图6所示。据此,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治理结构转换的内在驱动因素。图6环境属性、治理机制与治理结构功能每一种治理结构都由一套特定的,诸如所有权分配、社会机制和协调机制等构成。社会机制是一种非正式的机制,所有权及协调机制是正式的机制。对于交易保障,最重要的正式机制就是供应链资产所有权的管理控制。即资产所有者有权对资产的使用和调度进行决策。当专用资产增加或者绩效度量变得复杂时,不同的所有权分配可以提供必要的交易保障功能。另外,有效的声誉和信息机制(社会机制)可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至于协调,采用行业标准、管理模式和监督等机制都是有效的。对于频繁的交易,采用标准化是较为有效的。但对于高不确定性和复杂的交易,则有赖于对专用资产使用的直接监管与磨合。对于不同交易者间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依赖属性采用不同的协调机制。通过对我国实践中治理结构变化的讨论,基于上述模型,我们可以导出交易属性与交易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的以下命题:
命题1:随着供应链附加值的增加,专用资产和度量的复杂程度都会增加。
命题2: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对质量的更高要求,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也会增加。
命题3:组织形态的改变会导致供应链成员间依赖关系发生变化。
命题4:供应链上专用资产的增加和(或)度量问题的复杂化会导致供应链产权的重新分配。
命题5:交易频率、不确定性和成员间相互依赖性的变化,是导致治理机制的转换的主要原因。
本文从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宏观环境分析入手,引出对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转换的讨论。通过这些讨论,我们认识到一套治理机制对交易保障及协调两个治理结构功能的完成是通过不同的正式的(所有权分配,规则及制度等)或非正式(商誉、信息共享等)规则组合来实现的。当由于市场环境,政策或者技术的改变而导致交易属性改变时,安全保障和协调相关的交易成本就有可能上升。通过选择适当的合并,交易参与者就有可能找到更有效的治理结构去适应或调整。最后,我们根据中国农业领域治理结构的变化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应用这个模型可以合理地解释传统的治理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的内在机理。
目前,我们对模型和结论只是通过了初步的定性论证,下一步将应用本文中的各种构念,通过量化研究去分析环境属性、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转换间的相互关系。
注释:
①本文图表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全部来自中国国家统计数据库各年度统计年鉴。
②数据源自CBS:Nationale Rekeningen。
参考文献:
[1]程国强,胡冰川,徐雪高.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分析[J].管理世界,2008(1):57—62.
[2]李国祥.2003 年以来中国农产品价格上涨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1(2):11—21.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4]Lee H L, Padmanabhan V, Whang S. Comments on “Information Distortion in a Supply Chain: The Bullwhip Effect”: The Bullwhip Effect: Reflections[J].Management Science,2004,50(12): 1887—1893.
[5]Bunte F. Pricing and performance in agri—food supply chains[J].Quantifying the agri—food supply chain,2006:39—47.
[6]Peltzman S. Prices rise faster than they fall[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0: 466—502.
[7]全炯振.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实证分析:1978—2007 年——基于随机前沿分析 (SFA) 方法[J].中国农村经济,2009(9): 36—47.
[8]李谷成,冯中朝.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 技术推进抑或效率驱动——一项基于随机前沿生产函数的行业比较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0(5): 4—14.
[9]Hesterly W S, Liebeskind J, Zenger T R. Organizational economics: an impending revolution in organization theory?[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0: 402—420.
[10]Granovetter M. Problems of explanation in economic sociology[M].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 structure, form, and action, Nohria N, Eccles R G, 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92:25—56.
[11]Borgatti S P, Foster P C. The network paradigm in organizational research: A review and typology[J].Journal of management,2003, 29(6):991—1013.
[12]Hobbs J E, Young L M. Closer vertical co—ordination in agri—food supply chain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some preliminary evidence[J].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0,5(3):131—143.
[13]Hobbs J E. Information, Incentives and Institutions in the Agri‐food Sector[J].Canad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Revue canadienne d′agroeconomie. 2003, 51(3): 413—429.
[14]胡定寰.胡定寰:迎接农超对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合作经济,2010(6):37—38.
[15]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16]牛若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和评论[J].农业经济问题,2006(3): 8—15.
[17]黄志宏.“鸿源米业”: 值得推广的 “公司+ 协会+ 基地+ 农户” 模式[J].中国农村经济, 2006(6): 24—31.
[18]郭红东,蒋文华.“行业协会+ 公司+ 合作社+ 专业农户” 订单模式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7(4): 48—52.
(责任编辑:陈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