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华,陈娅
摘要:2008年9月,雷曼兄弟向美国联邦破产法庭递交破产申请,引起世界金融界的一场轩然大波,其高管粉饰报表行为和外部监管失灵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心的重要话题。本文以2010年3月美国联邦破产法庭对雷曼兄弟破产事件调查结果为契机,针对雷曼管理层如何利用对商业不动产的不合理估计,以及如何大量采用REPO 105交易方式严重粉饰财务报表进行剖析,着重分析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给雷曼兄弟提供相关审计服务时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审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是关键所在;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只有秉持重视审计目标,保持应有职业怀疑,以及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三项基本原则,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雷曼破产;商业不动产估值;REPO105交易;外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9月15日,世界知名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在连续两个季度报告巨额亏损之后,向美国联邦破产法庭递交破产保护申请,正式宣告破产。以资产衡量,这是美国金融业最大的一家公司破产案:破产申请表显示雷曼兄弟负债6 130亿美元,而破产资产则高达6 390亿美元。雷曼兄弟的破产是美国次贷危机、经济衰退引发的最大一场灾难。在雷曼兄弟破产之后,由于其影响力遍及全球,导致了80余家小型子公司的倒闭。
雷曼兄弟的崩塌迅速催化掀起了全球百年来最大的金融海啸。在雷曼兄弟破产一年半之后,2010年3月由美国联邦破产法庭委托Jenner & Block律师事务所律师、检察官Anton R. Valukas完成了雷曼兄弟破产的相关调查报告,这份耗资3 800万美元的《雷曼兄弟破产调查报告》①详细揭示了雷曼兄弟破产的缘由。导致雷曼兄弟(以下简称雷曼)破产的原因有很多,根据这份包括9大部分、长达2 200页的调查报告,雷曼破产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六点:(1)雷曼追求高风险的经营模式,不正确地过度扩张,极大地增加了风险;(2)雷曼对其金融工具的估值不完全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现状,由此虚增资产,投资者对其失去信心;(3)雷曼破产前的生存战略不符合自身状况,不满足投资者预期,致使其补救措施无效,加速它的崩盘;(4)雷曼采用大量的REPO 105交易(即回购105交易),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操纵,篡改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公布的杠杆率与资产负债规模;(5)雷曼的清算银行通过增加抵押品的要求和不断变化的保障协定,迫使雷曼提供过量的抵押品,导致其流动资金紧张;(6)政府机构对雷曼提交的相关报告并不重视,致使相关机构并未及时向雷曼提供援助,忽视其流动资产严重不足的问题。
尽管引起雷曼破产的原因诸多,但是雷曼采取的高风险战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其管理层对雷曼商业不动产的不合理估计和大量采用回购105交易进行会计造假而应负的责任,以及审计师可能存在的审计失败,同样受到会计审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报告,本文拟图对上述两个问题点进行深入解析,并就这两个问题点探讨雷曼审计师的责任。
二、 雷曼事件中的审计问题
在本文的前段中已经提出了关于雷曼破产的种种原因剖析②,其中与审计师联系最为紧密的是《雷曼兄弟破产调查报告》中提到的第二个和第四个原因,即对雷曼金融资产估值的不恰当,以及采用回购105交易进行会计报表操纵。
(一)金融工具估值
遵守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简称GAAP),雷曼对其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2007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中,雷曼开始采用SFAS 157号准则③,准则规定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有序的市场之中,假定出售一项资产而应该收到的价格。公允价值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第二则是在没有公开报价的前提下,利用可观察输入信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第三则是在不可观察的输入信息的前提下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从市场交易中获得资产公允价值的信息,则SFAS 157要求报告主体利用职业判断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
从2007年末开始,市场活跃性不断降低,用于估值的输入信息变得不可观测,此时雷曼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越来越低,依赖于职业判断决定资产价值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但是,投资者、分析师和公众却对雷曼的市值分析质疑,并对雷曼公布的金融资产数据缺乏信心。市场对雷曼失去信心主要是因为不信任雷曼报告的金融资产数额,尤其是关于雷曼对其CRE③组合的估值,CRE估值程序的步骤以及雷曼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的完整性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1.CRE的估值过程。雷曼的CRE组合主要包括商业证券、主要交易集团(PTG)和渡性股权⑤,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债务工具,诸如商业抵押贷款、商业抵押担保证券等,这些资产由不动产作为支持,雷曼持有这些商业证券的目的在于短时间内将其售出;PTG是典型的高杠杆债务或股权投资,通常是针对房地产行业,雷曼打算持有PTG直到开发商开发相应的房地产;渡性股权则通常与债务融资一起提供给房地产公司,雷曼拟图在短到中期出售这些股权给机构投资者。
CRE组合基于全球房地产集团(即GREG)⑥的每一个业务单位进行估值,GREG中有三个人对CRE组合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他们分别是GREG的负责人Mark A. Walsh,在Walsh领导之下还有负责美国部门的Kenneth Cohen和负责信贷的Paul A. Hughson。根据资料,CRE资产的估值流程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1)PTG部门的资产经理根据他们对房地产开发的了解对PTG资产进行估值,估值之后将结果呈给Cohen和Walsh;负责商业证券和渡性股权的专业人员在估值后则将结果交给Hughson;GREG的部门负责人Walsh负责将报告呈给固定收益部⑦;(2)产品控制部门利用估值模型计算CRE组合各项资产的理想输出值,将其与GREG的估值进行对比,确定两者的差异;若差异超过了确定的临界值,则产品控制部门与GREG的估值人员进行讨论;(3)如果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则产品控制部门将此事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如果部门负责人对结果不满意,则部门高级副总裁会继续向上汇报给固定收益部。
雷曼的CRE组合主要与2006年雷曼的战略选择有极大的关联。雷曼在2006年决定引入更多的风险资本,雷曼的CRE投资迅速增加,从2006年年度末的289亿美元上升至2007年年度末的552亿美元。但是,从2007年的7月到8月,雷曼开始意识到商业地产的市场在逐渐萎缩,虽然雷曼打算在2007年的第三季度结束前停止再引入新的CRE投资,可是雷曼并没有按照计划做。2007年的11月3号,Walsh在发给FID负责人Roger Nagioff的邮件中说到计划缓慢降低资产数额,将GREG的资产数额定在450亿美元。但是,尽管雷曼意识到商业地产市场的低迷,在2008年2月底时,GREG的资产负债表上仍然显示有550亿美元的资产,到2008年5月31号时,GREG的CRE组合估值493亿美元,一直到8月31号时,CRE组合的账面价值仍有413亿美元。如此高的资产价值并未真实反应商业地产市场的衰退情况,挂在账上的CRE资产大部分早已经丧失了流动性,可是雷曼为了呈现好的财务状况,并没有注销CRE组合的价值。此外,在2008年间雷曼进行减值的CRE资产组合数额超过30亿美元,具体的数据如表1所示。
2. 审计问题解析。为雷曼提供审计服务的是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在2011年1月18号,据报道称纽约总检察长起诉安永,指责其帮助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粉饰财务状况逾七年之久。尽管安永发表声明,表示指控“没有事实或法律证据”,但是经过Valukas的调查,安永在对雷曼的审计过程却是存在某些疑点。在提供针对CRE估值的审计服务时确实存在疏忽之处,安永的审计过失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
(1)安永没有对CRE资产组合进行实质性测试。在安永对雷曼2008年进行的季度审计时,对CRE资产组合的审计程序包括询问、观察和分析性程序,但是却没有对CRE组合的价值进行准确性或者合理性测试。安永的季度审计主要是为了检查产品控制部以及CRE资产组合的估值,确保估值过程正常运行。安永为此审阅了产品控制部的价格测试文件,并检查了价格差异如何根据雷曼的内部程序进行解决。但是,安永并没有对价格的差异进行分解或解析,只是证实了两个部门关于价格差异确实进行了讨论,最后定价的合理性却没有进行探究。
(2)安永未进行年中审计。在雷曼申请破产之时,有些关于CRE资产组合的测试已经开始,但是安永还没有开始此项工作的审阅,也尚未达成初步意见。尤其是针对CRE资产组合,安永甚至还没有选择审计样本。雷曼破产之时为9月中旬,财务年度已过了年中,安永到此时还未选择好审计样本,由此可以反映安永的审计态度。审计工作的进行应该严格根据审计计划实施,显然安永并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雷曼进行审计,尤其在低迷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更应该保持谨慎的职业态度,防止客户对其财务报告进行粉饰。
(3)安永未测试产品控制部的估值模型。由于Jerry Gruner是安永负责雷曼审计的高级经理,他表示安永获悉雷曼的估值模型,但是在季度审阅中没有对此模型进行检查,也并没有检查输出模型的输入值。Gruner的解释是他和其他安永的审计师都一致认为此项估值模型“看上去很复杂”,安永审计小组打算在对雷曼2008年的审计中检查此模型。可是雷曼却一直依赖于此模型公告其每个季度的财务数据,安永明知估值模型的重要性却未对其进行测试,公众不得不对安永审计的独立性产生质疑。最后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对于商业证券的估值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雷曼的估值是不合理的,但是某些PTG的估值并不合理。此外,渡性股权在2008年的第一、二、三季度的价值都是不合理的。安永既然作为雷曼的审计师,虽然还不能确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放任雷曼如此估值的行为却对市场形成重大的误导。
(二) REPO 105
1. REPO 105交易的实质。REPO交易即回购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短期融资业务,正常情况下将增加使用者的杠杆率与资产负债规模。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者以持有的某项资产或证券作为抵押向融券方获取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同时承诺在回购期满时将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正常的融资回购业务流程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机构A将证券转移给交易对手机构B,获取等价值的资金;第二步:机构A返还资金的本金加利息,同时机构B将证券返还给A⑧。
常规的回购交易中融资方(也成为抵押方)将自己的债券资产抵押给交易对手,同时承诺在回购期满后回购这些资产,这被视作抵押借款业务。200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140⑨——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及负债清偿会计,其中规定针对常规的回购交易,会计处理包括:一是将资产抵押并获取资金,此类交易作为融资活动进行会计处理,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账务将体现出资产、负债同时增加的状况;二是当抵押方回购资产时,支付现金及相应的利息,账务表现为资产、负债同时减少。此外,金融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当转让方放弃了对所抵押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在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后,这种回购交易可以视作是“销售”。这些条件包括转移的金融资产已经离开转让方,即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也不再受到转让方及其债权人的控制;受让方有权利要求或交换其所收到的资产(或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转让方不再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对所转移的资产实施控制。
与正常的回购交易相比,作为“销售”处理的回购交易在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雷曼在2001年与外部审计师协议之后,将它的回购业务分为常规的回购交易和REPO 105交易。由于REPO 105相比正常的回购交易拥有更高的折扣,正常回购交易的折扣一般在2%左右(如表4所示),而REPO 105的折扣则高达5%。在雷曼的报告中,REPO 105作为“存货销售和远期回购合约”进行会计处理,在将证券类资产转移给交易对手以获得短期资金的业务中,雷曼作为转让方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出售业务和一个远期回购合约,交易日体现为两项资产(现金、长期存货衍生品)增加、一项资产(债券存货)减少。
雷曼常在财务报告日的前几天使用REPO 105交易,将部分证券暂时性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且不披露未来回购此部分证券的义务,经过REPO 105交易,雷曼有效地在财务报告日减少了其对外公布的杠杆率与资产负债规模。从2001年雷曼首次使用REPO 105交易到2007年年初,公司一直将REPO 105的交易量控制在200-250亿美元之间。但是,从2007年中期开始,雷曼在每个季度末大幅增加REPO 105的交易规模,这是因为雷曼的账面资产流动性恶化明显,唯有通过REPO 105交易雷曼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呈现“好看的”资产负债表。
REPO 105交易具体是如何操纵资产负债表数据,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加以说明。在没有回购交易时,假设雷曼2007年12月31日的期末资产负债表(不包括即将讨论的回购交易及其引起的偿债交易)如表2所示⑩,进一步假设雷曼在2007年年末进行了一笔500亿美元的常规回购交易,则雷曼收到了500亿美元的现金,同时也增加了500亿美元的债务。这意味着在雷曼的资产负债表中,现金与担保融资同时增加了500亿美元,资产总额850亿美元,而总杠杆率和净杠杆率分别为31和19,此时的资产负债表如表3所示。如果雷曼用常规回购交易融资的500亿美元去偿还短期债务,则不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因为现金减少500亿美元,同时担保融资也减少500亿美元,资产负债都不会增加,杠杆率也与之前的保持一致,总杠杆率和净杠杆率分别为30和17。相反的,如果雷曼进行的是500亿美元的REPO 105交易,则500亿美元的债券将被视作是“销售”给了交易对手,雷曼的资产负债表中现金随之增加500亿美元,金融工具减少500亿美元,由此总资产不会发生变化,杠杆率也不会变化。但是,雷曼若用这500亿美元的现金偿还短期债务,则雷曼的资产与负债都会减少,相应地总杠杆率和净杠杆率也会下降,如表4所示。回购期期满时,雷曼借款支付给交易对手500亿美元及相应利息,而之前“售出”的债务工具再次进入资产负债表,由此资产与负债都会上升,杠杆率也会变得和之前一样。
通过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将REPO 105交易偿还款项之后,雷曼的资产数额会下降,同时总杠杆率和净杠杆率将有很明显的降低。但是,如果是常规的回购交易,资产和负债的数额都会增加,而总杠杆率和净杠杆率也同样会上升。Valukas的调查报告中分析了REPO 105对雷曼2007年第四季度、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杠杆率的影响,如表5所示,REPO 105交易对雷曼资产额和净杠杆率的影响都非常巨大,这种夸张的美化行为达到了维持雷曼信用级别的目标,向市场传递了一种错误的信息,公众则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 审计问题解析。作为雷曼外部审计师的安永在整个过程中由于“知情不报”,而受到了普遍质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安永知情而不报。安永负责雷曼审计的领导人William Schlich称安永早就知道雷曼的REPO 105回购交易,但他表示安永对REPO 105交易会计政策,在2000年FASB规定SFAS 140号准则开始执行时,雷曼与安永的审计小组就讨论了REPO 105会计政策,并在此后的审计年度里,安永审计小组与雷曼曾就此回购交易进行过多次讨论,但是安永却未在REPO 105交易会计政策的设计和编报上提出正确的意见,反而对雷曼的会计政策表示满意。雷曼将回购交易视作是出售行为,这是公司内部的一个会计选择,然而事实上包括摩根、美林等投行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并没有采取类似的会计处理方式,这足以引起安永的重视,可是安永却没有进行相关的审核。
根据雷曼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将REPO 105交易按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征得律师的同意。雷曼利用地域之间法律的差异,将大部分的回购交易交给其在欧洲的分公司进行,并取得了英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无异议律师函,因为类似的交易在欧洲市场上进行,就可以认定为销售,而雷曼就是根据这份律师函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但是,其合并报表是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所提供的报表却未对此项特殊交易进行明确的披露,这样的举动让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误认为雷曼所有REPO 105都是按照回购而不是销售进行处理的。这说明雷曼以财务报表为目的的内部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对交易的认定故意绕开内部控制的规定,让英国的律师为美国的投资者出具一封有瑕疵的律师函。安永的审计人员没有发现这一内部控制的漏洞,或者是明知漏洞存在,而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雷曼以英国的律师函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很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原则。
(2)安永未履行适当审计程序。雷曼运用REPO 105交易来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隐藏债务和操纵净杠杆率的手段已经达到了安永认定的重要性水平,但是安永的相关人员并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早在2007年,雷曼就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如果不降低净杠杆率,就会遭到评级机构降低信用级别的打击,而对于投资银行来说失去了信用级别就意味着被市场边缘化。雷曼本可以通过卖出持有的证券资产来实现降低净杠杆率,但是因为当时市场状况已经开始恶化,如果真实地卖出将会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因此,雷曼成功地利用REPO 105交易实现了降低净杠杆率的目的。
就REPO 105交易的重要性而言,由于金额重大,雷曼的净杠杆率因此降低。净杠杆率对投行是非常重要的指标,由此安永应对净杠杆率的变动进行严格的审计,事实上安永审计小组确实对净杠杆率的变化制定了相应的重要性标准,并规定当某单个项目或者多个项目的合计数导致净杠杆率变化在01或以上,就被看做是重要的。但是,尽管如此,安永的审计人员并没有对雷曼REPO 105交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最终导致雷曼在安永的默许下发布了误导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 关于雷曼事件中审计责任的思考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职业,保证职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在此基础上引发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在雷曼事件中,安永的审计服务的质量受到严重的怀疑,这主要是因为公众认为安永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存在不够谨慎、判断失误、审计程序履行不恰当、审核工作不严密等遗漏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安永的审计失误绝不是个案,而安永对雷曼的审计工作值得反思。
1.重视审计目标。关于审计性质的理论中,最为接受的是审计的“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源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受托委托关系,会计是受托责任的一种体现,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审查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师应时刻铭记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安永在雷曼事件中并没有对审计目标有足够的重视,安永审计雷曼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雷曼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雷曼的财务状况,但是在CRE的价值估计中,安永并未进行足够的、充分的审计工作,而在REPO 105交易中,雷曼明显有进行财务报表粉饰的动机,安永却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这一点。显然,这些存在故意舞弊动机的行为,都应该引起注册会计师的足够重视以及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的执行。
2.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才能保证所提供的审计服务的质量。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必须保持职业怀疑的态度,识别和评估因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不考虑以前对该客户的审计经验及对管理层诚实性的观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等导致的重大错报。
安永在对雷曼的审计过程中,明明发觉CRE资产组合的价值与市场低迷不相吻合,REPO 105交易金额庞大、债务杠杆率变动超过重要性水平,可是仍然给出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提及任何关于此两者的事项。此外,安永合伙人称与雷曼有多年的审计合伙关系,他们充分相信雷曼的信誉和诚信,这也再次说明了安永在对雷曼的审计过程中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尽到审计师的义务。
3.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该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一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是,作为财务报表的再认定人,审计师应该在审阅会计核算时,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方能对会计核算进行合理判断。
虽然SFAS 140号准则中提到针对回购交易,认为当折扣高于5%时此回购交易构成销售的条件,可是雷曼的REPO 105交易明显不符合销售的条件。安永却只从准则字面上理解交易内涵,认为雷曼能提供相应的文件,则符合了准则销售的条件。安永并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对审计准则的遵循不应仅仅是形式上的,更应该是实质性的。
四、 小结
总的来说,虽然在雷曼破产事件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安永作为外部审计师的行为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在分析中却不难看出安永对雷曼的审计存在一定的过失。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审计客户单位负责,更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审计师有责任和义务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疑现象充分披露给投资人。审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应重视审计目标及其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对审计过程发现的任何问题都持有职业的谨慎态度,并严格地从实质上遵守审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严控审计质量,建立市场信誉,审计师方能在竞争中有一方不败之地。
注释:
① REPORT OF ANTON R.VALUKAS, EXAMINER, Chapter 11 Case NO.08-13555(JMP),UNITED STARES BANKRUPTCY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② 见“一、雷曼兄弟破产概述”的第二段.
③ FASB在2006年9月颁布SFAS 157号准则,并规定2007年11月15号之后,所有上市公司都应采用SFAS 157号准则,同时FASB鼓励企业尽早采用SFAS 157,雷曼在2007年会计年度一开始便采用SFAS 157号准则对其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SFAS 157: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157 Fair Value Measurements.
④ CRE= Commercial Real Estate;即商业地产.
⑤ Lehman, GREG Update(Aug.7,2008) ‘CRE portfolio was comprised of the Commercial portfolio, Principal Transaction Group(“PTG”) and Bridge Equity..
⑥ GREG: Global Real Estate Group.
⑦ 固定收益部:Fixed Income Division(“FID”).
⑧ 常规的回购交易通常享有2%的折扣.
⑨ SFAS 140: 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 (a 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 125).
⑩ 资料来源:REPORT OF ANTON R.VALUKAS, Volume 3 of 9, Section III A.4 Repo 105, pp752.
为了简便起算,总杠杆率等于总资产除以所有者权益.
净杠杆率等于出去担保协议的资产总数除以所有者权益.
7 500=7 500 + 50 000-50 000 (借来的现金又用于偿还债务).
300 000=350 000-50 000 (相当于卖出了500亿美元的金融资产).
275 000=325 000-50 000 (现金偿还债务后,债务减少).
参考文献:
[1] Anton R. Valukas, REPORT OF ANTON R.VALUKAS, EXAMINER, Chapter 11 Case NO.08-13555(JMP),UNITED STARES BANKRUPTCY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2] 袁敏,朱荣恩.雷曼兄弟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及启示[J].会计研究,2010(10).
[3] 蒋卫平.雷曼兄弟“REPO 105”粉饰财务报告时间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8).
[4] 袁敏.雷曼事件中的审计问题剖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10).
[5] 徐南,叶建芳.雷曼破产事件中安永审计责任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0(10).
Discussion on Auditing Issues on Lehman Bankruptcy
CHEN Shao-hua, CHEN Ya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Abstract:In September 2008, Lehman Brothers filed for Chapter 11 bankruptcy protection, which then caused a great uproar to the whole world. Some issues about concealing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failure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soon became the hot topic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report issued by the U.S. Federal Bankruptcy Court in March 2010, the essay analyzes in detail how Lehman takes advantage of unreasonable valuation of Commercial Real Estate asset portfolio and extensive use of “REPO 105” to conceal the deteriorating financial result, and then focuses on the the problems raised when Ernst & Young had been providing auditing service to Lehman Brothers. It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 EY auditors had been lack of due professional care and the audit procedures had not been properly performed during the auditing period. Only when certified accountants uphold to the audit objectives, maintain due professional skepticism and persist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can they take a place in the competitive and challenging market.
Key words:Lehman bankruptcy; valuation of CRE portfolio; REPO 105 transaction; external auditing
(责任编辑:关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