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要受罚

2012-04-29 00:44李志刚
初中生学习·高 2012年7期
关键词:都察院缺勤旷工

李志刚

“不迟到、不早退”是小学生守则里规定的内容,是我们从上学的那一天起就必须遵守的规则。估计大多数人都有因迟到被罚站的经历,这些惩罚无非是为了让我们养成良好的习惯,为以后的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否则工作以后迟到早退,可就不是罚站那么简单了。

古代上班时间比现在早。《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经到了;东方已经亮了,上朝的已经忙碌了。”由此可见,从春秋时起,古人就有了“鸡鸣即上班”的传统,往后,这个时段就被定为“卯时”,即早晨5至7时。于是,“上班点个卯”也就流传至今。

古代上班早,下班也早。清朝规定春夏季下午4时下班,秋冬季下午3时下班。至于白居易笔下的“退衙归逼夜,拜表出侵晨”,是因为办公区和生活区相隔很远,又没有交通工具,所以走到家就“逼夜”了。

古代评价官员讲究“清、慎、勤”,“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对迟到早退、缺勤或朝班失仪等“庸懒”行为,历朝均有惩治办法。

明朝“治庸懒”流行“打屁股”(即廷杖),规定缺勤1天处笞20小板,每满3天加一等,满20天处杖打100大板。

为不因迟到而挨打,明朝曾发生一起冬天高官误跌御河溺死的事。

魏忠贤当权时,紫禁城不准点路灯,说是为防“火患”,还禁止官员骑马坐轿。冬天天亮晚,路上又黑灯瞎火,结果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于是“追尾”之事经常发生。一天,一名住得较远的官员可能起晚了一点,因怕“朝会”迟到,便一路小跑,加之当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乱中没辨清方向,竟失足御河,命丧九泉。

对于迟到缺勤,除了“打屁股”外,还有“扣工资”、降级、撤职甚至坐牢等处罚措施。

先说“扣工资”。唐玄宗时,“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唐会要》卷二四)。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再说因缺勤被撤职的。清乾隆时,一个叫钱在上的翰林给皇孙当老师,只因连日缺勤,便被奉旨革职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收受孝敬的赚钱机会。

还有因旷工而坐牢的,唐律规定,旷工满35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倘是在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

抓考勤当属“治标”,那如何“治本”呢?如何对付那些“碌碌无为、尸位素餐”的庸官,历代都在“推陈出新”,明朝张居正的“考成法”很有代表性。

“考成法”类似现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但“考成法”似乎更有操作性,用3个字概括,就是“稳、准、狠”。以对六部尚书(相当于国务院各部长)的考核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将各“部长”每年须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记成3个账簿,并分别在本部给事中、都察院、内阁留存;然后,各尚书每月须呈供完成工作情况的依据,分别亲赴给事中、内阁和都察院,对照账簿,完成一件就勾销一件;最后,内阁、都察院、给事中等三部门,逐件核实官员提供的工作完结依据,如有部门发现其没有如期完成工作的,就按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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