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初探

2012-04-29 00:44刘丽芳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2年7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大学生

刘丽芳

摘 要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包括就业的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指的是劳动者拥有机会均等的平等就业权。目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在严峻的形势下保证所有大学毕业生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歧视 就业平等权 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2)07-0001-02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就业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就业歧视就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就业歧视使得本来就承受重大压力的大学生雪上加霜。就业歧视意味着不公平竞争,意味着大学生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杜绝这种不公平现象,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

1.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由于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异,有的单位明确提到不要女性; 有的单位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潜规则。

2.年龄限制:对于年龄限制,主要设在 25岁、 28岁、30岁、32岁和 36岁五个点上。很多企业招聘人员明确规定了年龄范围。

3.学历限制:学历限制一般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甚至明确提出了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或是211或985重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

4.工作年限限制:一些招聘信息中明确提出要有相关工作经验或有几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外貌歧视: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女性的身高要求,如有的单位要求女生身高在165以上,男生在170以上,形象气质佳。

6.户籍限制:主要体现在户口限制上, 如在一些地区的工作岗位要求中, 明确表示当地户口优先或仅限本地生源。

7.资格证的限制:一些特殊的行业需要持有相关资质才可以上岗, 如司法资格、会计资格、报关员等, 但是一些单位并不需要相关的证件,却仍然要求就业者有一些证书,如英语必须过四级、六级,计算机必须是国家一级, 即使这些单位的工作性质无需使用英语,这时的资格就变成了限制进入的门槛。

二、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损的原因

大学生就业的整体情况是对中国高等教育成果最直观的体现,大学生就业率低, 意味着教育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意味着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因此,大学生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同时, 就业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害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他们正确的世界观的形成。更严重的是就业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是对社会公平的挑战。这种行为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浪费,也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方面是社会原因,一方面是个人原因,另一方面是法律原因。

(一)社会原因

1.高校教育的培养模式及计划存在问题。第一,近几年高校持续扩招。根据市场需求,只有就业岗位与就业人员的专业相匹配,才能满足市场需求,解决就业问题,但是现在很多高校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招,造成了相应专业人员供大于求。另一方面专业设置滞后,高校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相应的人才。第二,教育方式的问题。现在很多高校依然沿用传统的教育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大多只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不足,只能纸上谈兵,这些都是造成大学生就业时受歧视的原因。

2.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导致了就业竞争激烈,市场调节失灵。近年来高校扩招的影响, 导致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 这种情况使得用人单位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他们就可以根据岗位的要求制定苛刻的用人标准,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毕业生只能在不公平中继续寻找。因此, 在这种形势下, 就业歧视在所难免。

3.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有些地方招聘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只要本地生源或本地毕业生。

(二)大学生自身原因

1.对工作单位及工资的要求较高。现在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但本身能力不足,不愿从基层做起。很多大学生选择工作单位时,要求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或外企等大公司,同时他们对工资水平的要求也很高,非这些企业不去。劳动力市场本身就供大于求,这种性质的企业此类矛盾更加突出,歧视就在所难免了。

2.本身缺乏吃苦精神,学生在学校时自由度相对较高,参加工作后一切都要重新学,大多数学生不能适应角色的转变,不愿意接受别人的教导,稍微加会儿班就叫苦连天,不想吃苦,因此很容易受到歧视。

(三)法律原因

1.立法保障不足。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来保证所有人的就业平等性,如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 但是这些法律依然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需要,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劳动法的规定范围较窄,在这些范围之外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法律的保护,如身份歧视包括户籍和地域歧视, 体貌特征如身高长相等歧视。其次, 法律保护实施力度不够。如法律规定了保护女性和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但在实际中这两种就业歧视仍无处不在。造成这种有法不依现象的原因就是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如歧视女性是宪法、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严加禁止的,但当有关单位明目张胆地拒绝雇用女性的时候, 受害者除了向有关妇联机构投诉外, 没有别的办法。

2.法律救济保障的不足。我国虽然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 法院及仲裁机构等就业保护机构,但没有专门保护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处理就业歧视争议的机构。

三、 保护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对策

1.高校要调整学科体系,一方面,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要调整学科建设。对于不同的专业,市场需求的人数不等,依据市场需求,设置相应的专业及招收人数。另一方面,调整教学方式,现在的大学生大多只懂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不足,面对这种情况,学校要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让他们将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

2.大学生自身要调整心态。大学生要放低姿态,正视自己的能力,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将自己的状态调整到最好,以迎接新的工作。

3.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的范围,根据目前的情况,将所有涉及就业歧视的现象列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根据就业歧视的救助方式和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歧视者的行为给予制裁, 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利。

4.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可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诉前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 协商、调解和处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加强司法保障,畅通救济途径, 保障救济权利的实现。”立法只是给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要使就业平等权的保障落到实处,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作用。就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对就业歧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立法只是确认了诉讼权, 就业平等权的实现, 必须要靠司法机关进行司法保障。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来保障就业平等权。其次,可建立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诉讼主体可以扩大到工会组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等,这无疑加强了对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保护。最后,必须明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规定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招聘录用中没有实行歧视。

综上所述,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损,为了保护大学生就业的平等性,杜绝不平等现象的产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欧元军.宪法平等权内涵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 ,(01).

[2]刘海志.大学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02).

[3]杜亚敏,李安祥.新编法律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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