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毅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行使检察监督的权力。我国刑法、刑诉法都概括规定了实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我国刑诉法第222条、223条、224条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53条、365条,最高检刑诉规则第412条到436条等法律、司法解释都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上海市目前在安徽南部有军天湖、白茅岭两处监狱,其前身为军天湖农场、白茅岭农场,另在江苏北部有两处农场,实行劳动教养。本文以皖南白茅岭农场为例,主要探讨检察机关在监狱及农场地区的职能。
一、农场及农场检察院简介
农场地区简介。以地处安徽省南部的上海市白茅岭农场为例,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又称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建于皖南郎溪、广德两县交界的丘陵地带,占地40.5平方公里,1956年3月开始,作为上海市内游民、残老、流浪儿童和孤儿的教养外移基地。60年代后期,白茅岭农场开始接受法院判决后的服刑人员(已决犯)进行劳动改造。20世纪90年代,上海曾有将近一半的服刑人员在白茅岭农场接受劳动改造。2004年4月,白茅岭农场中心监狱建成,服刑人员集体搬迁至中心监狱服刑,结束了以往几十年的“农田散放”的改造方式,服刑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都有极大改善。同时白茅岭农场分为了大墙内的监狱和大墙外的社区两个独立管理单位,实行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统一领导、分别管理的模式。
白茅岭农场区检察院的历史:198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的通知中提出:“北京、上海两市设在外地的劳改单位,应由该两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出和法院相适应的检察机构。”。1984年,上海市白茅岭地区检察院开始筹建,1985年11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正式成立了上海市白茅岭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检察机关职权。白茅岭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1室1科,即办公室、业务科。其干部配备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派出,每1~2年轮换一次。地址在安徽省郎溪县白茅岭农场内。1988年10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易名为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4月20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调整派驻检察机构,整合监所检察资源的思路,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合并,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被撤销,其全部业务职能由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新设的驻白茅岭监狱检察室承担。目前,军天湖检察院承担着对上海市军天湖监狱和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检察监督职责,驻白茅岭检察室干部日常办公、住宿仍在白茅岭农场内。
二、白茅岭检察机关的职能
综上可见,农场检察院最初主要为刑罚执行监督而设立。而所谓刑罚执行监督,即检察监督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对监狱的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2005年后,随着白茅岭中心监狱的投入使用,农场、监狱的分离,农场检察院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从以往单纯以驻监检察为主转变为以驻监检察、县级检察院基本职能并重的格局。截止2010年末,白茅岭监狱在押犯1800余人,分为五个监区,白茅岭农场地区人口5000余人,有社区机关、监狱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工贸公司、茶场、超市、酒店、浴室等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数十家单位。农场人口已经大大超越监狱在押犯人数。农场内经济、社会活动逐年增多,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案件、事件也逐渐显现。具体体现在:
(一)驻白茅岭监狱检察室日常的工作职责已经超越驻监检察的范畴,包含了监所检察条线的所有业务内容。如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按职能不属于驻监检察室职责范围,但在2010年底,就出现户籍地在农场地区的刑事犯罪人员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返回原籍的情况,驻监检察室同白茅岭地区公安局、社区相互配合,由驻监检察室干部赴上海外调,调取监外执行人员基本情况及在上海常住地的表现,并监督农场公安局将该人员纳入重点人员列管之中。
(二)驻监检察室的职能也体现在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上海发生“11·15”特大火灾后,农场社区机关、农场公安局同驻监检察室密切配合,在农场地区开展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行动,由农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列明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近几年来白茅岭农场地区社会稳定,刑事案件甚至治安案件都处于偶发甚至不发的状态,但也曾发生过故意杀人未遂、强奸等案件,此类案件都由驻监检察室办理,并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公诉。
(四)法制宣传教育方面。驻监检察室定期同驻地武警部队开展法律知识问答,在武警部队内部报刊上登载《检察官说法》栏目,丰富官兵的法律常识。社区机关、监狱纪委等则不定期邀请检察干部为农场干部、干警开展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五)其他工作方面。如在2010年7月的安徽当地大暴雨中,农场驻军及干警为确保白茅岭地区安全,全力抗洪抢险、驻监检察室则及时制发公函,逐一列明监狱、社区的重点部位,要求农场机关及时制定、传达防汛预案和措施。
由此可见,白茅岭农场驻监检察室的职责已不局限于大墙之内,而是立足于整个农场地区,干部编制5人的白茅岭驻监检察室,堪称最小的“检察院”。据此,笔者认为,根据目前各区县检察院的职能分工,目前农场地区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依法对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三)对辖区内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辖区内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工作。
(七)分析、研究辖区内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释和建议。
(九)承办应由农场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在农场地区检察院的职责中,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刑罚的顺利实施、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则又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具体则是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开展同步检察工作,即在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查的同时,进行书面的合法性审查,同服刑人员谈话,了解其大帐收支、以及重点人员的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的现场监督等工作。
三、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派驻农场检察机关已有将近三十年的历史,为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为当地农场社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也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监所检察业务的检察干部。但是农场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同样面临各种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以期探讨。
一是农场检察院检察员的法律资格问题。农场院目前干部由各单位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检察长、副检察长任期三年。根据检察官法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农场地区当前并无人民代表大会,由社区管委会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农场居民户口在农场本地、本市宝山、闵行等区。目前农场院正副检察长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则据此,检察员也应由市人大任命。而现实情况是农场院干部的检察员资格由各所属区县人大任命,检察员的工作权限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农场地区则明显不属于各区县所属。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由检察长临时性任命助理检察员来解决这个问题,亦或是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派驻干部由原所在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其检察员资格,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是驻白茅岭监狱检察室是否可以将“监狱”二字去掉,更名为驻白茅岭检察室?如前所述,农场检察机关的工作已不仅仅局限于大墙内的监所检察,而在农场检察院设立之初,就已规定了行使县级检察院职能,白茅岭检察院虽然已与军天湖检察院合并,但驻白茅岭检察室的职能仍与合并前相同。根据农场当地社情民情,检察机关的职能应得到加强,即根据需要,充分履行县级检察院的职能,为维护农场地区的稳定发展而服务。
三是是否可以通过市人大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工作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加强监狱与农场检察机关的横向联系。排除目前部分监检关系靠“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熟人好办事、生人走不通的局面,使全市监、检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形式、内容大致统一,排除人为的干扰因素。如白茅岭监狱同军天湖检察院目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前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安排,白茅岭检察室则每周参加监狱工作例会。如果能在更高层面以文件形式固定横向联系的方式方法,则能对所有驻监检察室、监狱产生约束力。
四是农场区检察院没有对辖区内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这一点可能是因为农场内没有派驻法院,而农场干警、职工甚至服刑人员在面临民事法律问题时,一般在安徽当地法院或返回上海户籍地及居住地的法院寻求解决途径。但这一点却造成了农场区检察院行使县级检察院职能的不健全。为保护农场地区居民的法律权利,农场地区检察院的民事检察权力是否可以得到认可呢?
(作者系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