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在创新转型中大有可为

2012-04-29 00:44本刊编辑部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党代会人大常委会驱动

本刊编辑部

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草案)》,将市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进一步转化为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和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十次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推动上海加快实现创新、转型,必将产生重要鼓舞和引导作用。同时也表明,上海人大特别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促进上海转型发展中不仅担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而且有许多可以探索实践的履职空间。

人大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职责,概括起来,至少包括三大方面。第一,保障。人大通过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提高创新、转型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扩大创新、转型的社会共识,保障和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顺利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决定的表决通过,就是一个最新的范例。第二,推动。本市各国家机关在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责任不尽相同,人大既要做好有关立法等法制保障工作,又要代表人民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党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督促和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有效开展。第三,支持。立法、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支持,另一方面,人大通过视察、调研、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等形式,更加客观广泛地汇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力量,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重要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

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人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当然也需看到,人大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保障、推动和支持不是单向的,而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每前进一步,都会对人大的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提出新的要求。人大只有适应这些要求,不断深化、更新履职的观念、内容和方式,才能在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取得更大成效,发挥更大作用。而做到这点,必须进一步树立三种意识。一是全盘意识,即在开展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中,必须通过不同途径对所涉及的对象和内容,包括其过去、现在及面临的问题等,有整体的了解,做到胸有全局;二是前瞻意识,即在制定规则、讨论决定问题过程中,必须增强预见性和周密性,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并提出防备的办法和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世界意识,即必须立足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的特点,主动并善于以全球视野思考研究问题,提出应对之策,做到知己知彼、游刃有余。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决定的通过,是本届常委会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体制机制下,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又一次生动实践,也为人大在新的形势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规范,提供了新的经验。可以预见,有市委的坚强领导,有全市人民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上海一定能率先走出一条具有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之路,进一步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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