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
自《农民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省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社会各方普遍高度关注,农民群众也在合作中尝到了甜头,合作愿望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要因势利导,乘势而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规范、健康发展的快车道,真正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引擎”。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章程制度不够规范,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一是部分合作社没有结合本社的业务特点制定章程和制度,照搬照抄,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规范运作;二是多数合作社为节省资金,没有专职会计,大多由内部成员兼职,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不正规,难以进行会计经济核算;三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结构松散、管理粗放,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四是利润分配混乱。一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存在随意性。
3人才缺乏。由于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较多,因此造成了农村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另外,合作社牵头人虽然是本地的一些能人或专业户,但仍缺乏全面管理经营知识,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强化基础,保证发展
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及各县(市)区普遍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了专门人员。二是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市及各县(市)区全面建立了领导及部门包保责任制,实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合作社的责任链条。三是定期开展检查督导。为督促各地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我们每年都配合市政府督查室,深入各县(市)区对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下发督查通报。各县(市)区每年都定期举办2次工作通报会,年终对发展好的乡镇、合作社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加强组织指导。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市工商部门注册、市农经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作社不得给予扶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以市农业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农经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农经办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科技、供销等部门应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扶持、服务工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大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培训合作社法人代表、骨干社员和财会人员。指导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公积金积累、交易量返还和股金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推广普及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4搞好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资供应、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等服务;要帮助合作社融通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增加农民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抵押贷款;要精心挑选好的示范项目,努力争取项目扶持资金;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农业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通过以上措施,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程,为发展现代农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152400黑龙江省庆安县农村经营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