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三个层次刍议

2012-04-29 00:44王兆熊
经济师 2012年8期
关键词:层次集体主义

王兆熊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但其实各个层次的“公”与“私”概念内涵不同:第一层次的“公”与“私”是指两种不同的思想意识和精神境界,第二、三层次上的“公”与“私”是经济利益序列的范畴,指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它们分别反映着不同意义上的公私关系。

关键词:集体主义 道德要求 层次 公与私

中图分类号:D64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08-02

在“05方案”提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的课程设置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也被列为全国统一使用教材。这两项举措,对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教材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存在一个把握和理解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论述集体主义问题时有这样一段话: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这是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们能够达到的道德目标。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这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但实际上,这里并列一起的三个层次的“公”与“私”是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因而三个层次的划分很难说是科学的。下面具体谈以下自己的理解。

就第一层次言,“公”与“私”的概念只能是指两种对立的思想意识和精神境界。这里的“公”,就是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对工作的极端的负责任,对同志对人民的极端的热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私”就是私字当头,目中无公,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的思想观念。作为与“公”相对的概念,它强调个人利益的至上性,为了个人利益可以损害他人与集体的利益。无私奉献,一心为公,就是广大党员、先进分子,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社会主义事业表现出一定的牺牲精神、工作热忱和高度的责任心。这里私与公两种精神境界相互对立、相互排斥,有公就不能有私,有私就必然会影响到公。二者不能“并存”、“兼顾”、“结合”。就像毛泽东说的为人民服务要全心全意,而不是夹杂私利观念的“半心半意或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这样的境界,从一定意义上说,当然是只有共产党员、先进分子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不能成为对广大群众的普遍要求。如在现实中,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所想的应该是权为民用而不是以权谋私,提拔任用干部,应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公检法办案,是秉公执法而不是徇私枉法,广大党员、先进分子把工作岗位当作是发挥个人能力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和奉献社会的平台,因而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以不计较个人得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积极为国家和集体事业作贡献的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精神。相反,如果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公私兼顾”,甚至只想到自己的私利,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出现以权谋私,就会影响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任用干部就可能是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公检法办案就可能会徇私枉法。在这里,有私必然会影响公。一个人如果从自私的目的出发,一切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转移,就会损公肥私,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泛滥,就会严重危害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三层次上的“公”与“私”,是经济利益序列的范畴,是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上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与第一层次比,是两个不同序列的概念,反映着不同意义上的公私关系。在思想意识和精神境界层面,公和私是不能“并存”、“兼顾”的。说有自私自利的动机的人,又无私奉献,一心为公,显然是矛盾的。无私奉献的“私”不是否定个人正当利益的私,而是否定基于“私字当头”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思想支配而排斥、损害、干扰公的私,这种无私正是一心为公的另一种表达。但在经济利益关系层面,却必须做到“先公后私”、“公私兼顾”,但任何人,即使是先进人物,也不可能做到不要个人利益的无私奉献。在与“先公后私”、“公私兼顾”一致的意义上使用和理解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中的“公”、“私”两个概念,把“无私”理解为要求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不要个人利益,甚至“不要工资,不吃饭”,是荒谬的。

在劳动还是谋生手段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包括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在内的任何人都需要通过从事生产劳动,从事一定工作来获得收入,解决个人与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问题,因而就应当有得到社会承认的、正当的、合理的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更好地实现个人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国家利益的结合,这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

毛泽东在谈到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时说:“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又说过先公后私。”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应该能够着眼于集体和社会未来发展来看待个人需要和个人利益,把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服从的地位上,做到先公后私。“我们要教育人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集体,为了后代,为了社会前途而努力奋斗。要使人民有这样的觉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有这样的觉悟,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一项重要任务。

可见,“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的“私”,不是从伦理道德上说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思想和行为,“无私奉献”的“私”也不应被理解为正当的个人物质利益。“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和“无私”为公,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向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出的要求。两种意义上的“公”与“私”内涵不同,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

先公后私、公私兼顾是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问题上对待公私关系问题应有的正确的做法和态度。但又很难讲它们是属于不同的层次。从经济利益视角,可将集体主义原则简单概括为两点:(1)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2)个人的求利行为要符合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的要求。据此,个人利益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因与集体利益一致而得到较好的满足;因与集体利益不一致,眼前的暂时的利益利益会受到限制,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因与集体利益冲突而可能被牺牲。

在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当二者发生冲突而需要个人作出牺牲时,亦应从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将个人的动机、目的、得失、行为效果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境等纳入考虑范围,来衡量牺牲个人利益是否必要、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是否值得。应当承认,利己是人们的普遍心理。只要不是那种利益熏心、目中无公的自私自利,就应得到认可。对于个人利益任何无谓的压抑和限制也是不符合集体主义道德的。这样,从个人视角看的公私兼顾,先公后私原则就合理地有四种具体表现:利己不损它、己它两利、利它不损己、利它略损己。

利己不损他就是个人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但能够以利他为导向,以“不损它”为前提约束、限制自己的行为。这种超出了自私范围的利己,表现出了对集体利益的最起码的尊重和维护,符合“不损害集体利益”这一集体主义的基本要求;己它两利是个人在致思趋向上把集体利益和个人自身利益同时纳入思考范围,由于二者的一致性,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也促进了集体利益的发展,所有个人利益的发展,使集体利益得到不断发展、壮大。这种意义上的公私兼顾,不仅从当前、局部,而且从长远、全局来看,都是集体主义精神的表现;利它不损己是个人在思想上能够以集体利益为重,以利于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为出发点,但又强调以“不损己”为界限。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发生冲突的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思想认识的合理性应予充分肯定。虽未达到无私、忘私的较高境界,但无疑也是先公后私的一种有生命力的表现形式;利它略损己是个人面对因与集体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会被削弱,或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或需要有所牺牲的情况,在权衡利弊基础上,能够以集体利益为重,以自己较小的利益损失保全集体较大的利益。

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上述选择,都表现出了一定的道德自律,是个人将集体主义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己行为准则的重要结果。这些对行为者本身有利,对集体也有利,起码无害的利它选择能够长久地持续下去,因而都应肯定,它们代表了集体主义一系列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

以往的集体主义宣传教育突出强调个人自我牺牲的无私性、崇高性是对的。但没有意识到,这实际上已是集体主义的较高要求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道德与否,仅看个人是否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只有无条件地做出自我牺牲一种选择,这实际上否定了利己不损它、己它两利、利它不损己的合理性,在集体主义的一系列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中仅承认较高层次要求并将其上升为一种绝对的强制性原则要求,等同于集体主义的全部内容,这在很多时候造成了对于个人利益的无谓的压抑、限制和伤害,在长期实践中很难变成人们自主的道德实践。面对二者冲突,如果集体利益的获得远远小于个人为之付出的沉重代价尤其是生命,就应反过来思考问题,考虑牺牲集体的微小利益来保全个人利益乃至生命。这就辩证地体现了集体对于个人生存发展利益的尊重、保护、保障。着眼于集体主义原则的现实生命力,有论者提出的这一思路值得我们重视:在遇到冲突,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以满足集体利益时,合理的解决方法应该是通过协商,有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即通过集体与当事人个人平等协商、由集体合理补偿其利益损失的方法进行。这样,既保证集体利益不受任何阻碍地得到发展,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利益,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利他实际上是对个人与集体的双向要求。对个人来讲,在二者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以集体利益为重的利它,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生命,但牺牲“小我”以保全“大我”,其实也是个人利益的升华和更高层次的实现,牺牲生命的行为体现了“舍生取义”这种最高道德境界。对集体来讲,利他可能会损己,但尊重和满足个人“小我”的当前需要、眼前利益,其实也是实现“大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尊重、保障和促进所有个人利益的发展,集体利益才能发展、壮大。以利他为价值导向,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社会群体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耿步健.关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历史考察与再认识.[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5)

(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 广东广州 511450)(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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