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喆
摘 要: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经开始实施,新一轮消费税改革也已经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如何保证消费税制度的继续完善、如何保证消费税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我国税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话题。就此,基于中长期消费税改革的视角,探析消费税改革的国内背景及与税制体系的关系,以期为消费税中长期的有效改革理清思路。
关键词:消费税;国内背景;税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99-02
消费税是我国现有五大税种之一,与增值税、营业税构成流转税领域的主体,为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消费税在设计之初所要求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消费结构调节功能并沒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环保形势的严峻,消费税又被赋予了节能环保调节功能。可以说,消费税是目前我国税制体系中定义功能较多的一个税种,理应具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即将大范围推进之时,重新认识我国的消费现状、收入分配现状和节能环保现状,辨析消费税改革与其他税种改革的关系,给予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明晰的地位,才能为下一步消费税的有效改革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一、中长期消费税改革的中国背景
1.我国消费市场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靠投资,包括政府预算内投资、利用外资以及贷款投资;消费一直处于疲软状态,根据相关数据测度消费对经济的贡献仅占40%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60%多的消费贡献率。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几年国内消费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较快。与整体的低消费相比,我国高端消费市场可谓风风火火,2009年我国的奢侈品市场规模达到近100亿美元,占全球份额为28%,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奢侈强国。笔者看来,在我国的消费文化中呈现出五大特点,分别是消费的炫耀性(为显示财富而消费购买)、消费的投资性(为保值增值而买贵重稀有商品)、消费的社交性(商业馈赠与回扣)、消费的境外性(出国出境旅游和采购)和消费的无形性(购买无形的服务)。中长期的消费税改革必须充分研究我国的消费特点及文化,以便充分调整征税范围、税率结构,达到既能调节消费结构,又不损害整体消费规模。
2.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让一部分地区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最终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经济策略,30多年的区域差异发展战略使得东部地区率先富裕起来,但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局面依旧落后,10年西部大开放促进西部地区城市风貌、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经济自给能力仍然较差。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多数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且缺口巨大,必须依靠大量的中央转移支付来维持地方政府运转,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往往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超过50%。从居民的角度来看,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多数排在各地区居民收入排行榜的中下游。例如,2010年,新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13 644元,在所有31个内地省区中排在第30位,几乎是垫底的位置;2010年,新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 643元,在31个内地省区中的排名为24。
30多年改革开放中的城市化取向更为明显,城镇利用先天的聚集优势、中心优势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农村经济在2005年之前起色不大。随着三农问题连续出现在党中央的一号文件中,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随着农牧业税的彻底取消、中央三农投入的大规模增长,近年来农村进步、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三农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也在快速进步,两者之间的绝对差距并沒有缩小,相反还在继续扩大,从我国逐渐扩大的基尼系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就可以管中窥豹。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在增值税基础上的额外征收,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国家对于不提倡的消费或者奢侈性消费征收高额税收,比如烟草、金银首饰、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即是对高消费能力者征收重税,等于在消费环节又进行了一次收入调节。然而,目前高消费的项目很多,仅仅在几个项目上增收消费税难以对高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产生有效性的调节,必须加大对高消费领域的征税范围和力度。
3.我国节能环保现状
GDP高速增长的背后是我国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表现在:大量树木的砍伐使得西部地区水土流失严重;汽车尾气排放、城市煤化工、石油化工等气体排放使得我国城市空气质量长期处于较差水平;大量工业废水、废渣的排放使得大江大河普遍处于污染状态,其中流经城市的100多条河流中大多数已有污染趋势,而近期的广西柳州河流污染事件再次向我们提醒环保的重要性。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遏制,将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消费税对节能环保有制约功能,在现行14类征税品里已经包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等税目,但对于大量工业废气废水废渣以及朔料制品等尚未征收消费税,制约范围的过小严重削弱了当前消费税作用的发挥。倡导居民绿色消费,加大对环保危害品的征税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居民的消费趋向,减少对环保危害品的需求。对环保危害品加重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为环保治理这一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服务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
二、消费税的选择性征收与纳税人的抵触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只有14类商品,它们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燃油、汽车轮胎、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可以说是在琳琅满目的商品货物中征收的有限的品种,对于多数商品货物以及无形的劳务服务并不征收额外的税收,在生产流通中只需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造成了商品货物的不公平待遇。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必然引起纳税人的不公平感,引致他们对消费税的强烈抵触情绪。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最近改革是2008年的成品油税费改革,沒有单列成品油一个税种,而是将其放入消费税内成为一个税目。消费税的基础征纳方式10多年来并沒有发生大的变化,仍在生产流通环节征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金银首饰类在零售环节也征),按价内税方式计征。
消费税的直接纳税人(也即生产商)大多采用分开分类销售、包装物回收、转移纳税环节、提价等四大方式来抵触消费税收,这四种方式中最值得警惕的是转移纳税环节,因为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有生产环节单一纳税,方法就是在国内各地设立大量分销、直销公司,原产品在生产地出厂时以较低价格卖给分销公司,缴纳较低的消费税,由分销公司将价钱提高到接近市价再转手给零售商。价内税计征方式也使得消费税构成应税消费品的基本组成价格,大多数居民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并不知晓该商品要不要纳税或者要纳多少钱的税,产生了价格模糊,而如果将某些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或者增加一道零售环节消费税,实行价外税与商品实际售价区分出来,这样会让居民对所购买的商品的征税力度有清晰的认识,能够知晓自己的购买行为要支付多少额外的成本,应该有助于消费税选择性征收的原本目标实现,也即造成消费税的间接纳税人(也即消费者)对某些应税消费品的抵触。
三、中长期消费税改革与中国税制改革的关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领域的三大税种,增值税主要是对有形货物生产、流通、销售及其加工、修理业务的增值额征税,营业税是对劳务服务及应税行为的全额征税。但我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明确: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比重;同时,流转税内部要精简税种,以增值税扩围为目标,逐步调减营业税范围直至取消,这样,从中长期来看,就要构造普遍性统一征收的增值税加上有选择、有调节的消费税,也即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要扩展到营业税的范围。
2.消费税与环境税
国内学界及政界也在讨论要不要开征环保税,针对目前严峻的环保压力,笔者认为开征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是必不可少的,但完全可以将环保税列为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对污染排放及损害环境的行为征收,这样从税制上比较简易。
3.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
消费税对汽车轮胎、汽车摩托车等在生产环节征收,车购税是指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拍抵使用应税车辆要缴纳的税,两者均是对车辆征税且均是单一环节一次性纳税,主要差异在于征税环节的不同、税基的不同(消费税价内、车购税价外),在中长期税制改革中,是否可以考虑将车购税与消费税合并。
4.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都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所不同的是个税是在收入分配环节调节,而消费税是在消费支出环节调节;个税对所有达到起征点的高收入群体普遍征收,而消费税只对政府规定的消费项目征收,也就是说个税的普遍性与调节性更强,而消费税受到规定范围与居民价格敏感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其适用面与调节能力较弱,更适合作为个税的辅助手段,在收入差异调节领域构建起一主一辅的调整体系。
结语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整消费结构、均衡收入分配以及促进节能环保的重大任务,其功能定义的增多要求消费税在改革时注意考虑的情况就变得复杂,牵涉到我国消费市场、居民收入分配、节能减排状况等一系列现实情况。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出台以及房产税在2011年1月在上海、重庆的试点,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已经大面积拉开,2012年财政部又决定先在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两个传统营业税征收的行业试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税制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为确保消费税改革的成功,应该将消费税的改革放在一个更为长期、更加宽泛的视角加以考虑,充分认识消费税改革的国内相关背景及制度环境,充分考虑消费税与相关税种的协调搭配问题,充分论证消费税改革在整个税制中长期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这是提高中长期消费税改革有效性、科学性、适应性的必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