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鸿波
摘 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供求失衡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村金融存在的市场失灵,造成了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供给总量不足,这是导致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缺乏的基础性原因。农村金融存在的供求错位,造成了新农村建设中资金有效供给不足,这进一步加剧了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供求矛盾。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进一步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这是导致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制度性因素。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资金供求;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43-02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把“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新农村建设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金融无疑是这一工程的血脉。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处于严重“资金失血”的境地,资金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深入研究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供求失衡原因,对破解资金困局,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村金融存在的市场失灵导致资金供给总量不足
农村金融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提供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现象。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市场失灵导致了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小于有效需求,出现了总量失衡。
(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呈现出高度垄断的特征
金融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有着自然垄断的特征。在垄断情况下,市场竞争机制扭曲,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节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成为纯粹的假设。“尽管我国农村存在多种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进程中市场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难以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和保护,游离于正常的金融市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而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地域限制,缺乏必要的竞争。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缺少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生机和活力。
(二)农村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由于农村金融存在着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使得仅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尽管一个良好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提高农村公众的福利水平、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资金投向农村地区相对于投向城市部门要承担更多风险,而取得的收益却小,结果导致大量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出现严重的脱农化倾向,农村金融萎缩,经济社会发展严重贫血,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三)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突出
相对于工商信贷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放贷人往往很难知道分散在各地农村的小额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会策略性赖账。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放贷人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但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承担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同时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容易产生信用风险。这样,贷款人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出现信贷配给,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无法满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农村金融面临着特质性的风险与成本问题
我国农村经济依然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信贷成本相对占比很大。此外,农业的自然依赖性强,面临着不可抗力性质的自然灾害多,使得农业投资具有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的特点,这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从而使我国的农村金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长期存在。
二、农村金融存在的供求错位导致资金有效供给不足
所谓有效供给不足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类型难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导致有效供给不足的更主要原因是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类型的不匹配。在资金供应总量不足的前提下,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结构上的不一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供求矛盾。
(一)使用用途结构的错位
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是农户,由于农户自身的特性,其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有贫困农户对维持生活开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一般收入农户的经营性资金需求;有专业户对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或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大额贷款、结算、金融咨询、租赁等金融需求;还有因教育、住房、医疗等因素导致的助学贷款需求、住房贷款需求、疾病贷款需求等。农村金融供给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向农村经济主体提供储蓄、贷款、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保险、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买卖等金融服务。从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经营制度来看,基本上也是商业化运营,主要为农户提供的是储蓄、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但是相关政策制度对小额贷款规定过于严格,与多样化的农户金融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致使信贷资金供应无法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与农户金融需求出现用途上的错位,即一方面广大农户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又难寻出路,将利润增长点拱手让给高利贷等民间借贷市场。
(二)信贷额度结构的错位
在实际微观操作中,小额农贷发放的通常做法是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评级核贷后,分四级发放贷款,从500元至3万元每户不等。而农户的大额资金需求一般超过3万元,以河南省某县为例,在全县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过程中,形成了一批以林果、水产、畜牧、运输为主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种养、运输专业大户,但由于授信额度的限制,这些专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往往难以从信用社得到足额满足。据统计,2004年,该县共有特色种养户2 500户,户均收入2万元,总收入占全县农户收入的10%。但这些特色种养户当年获得贷款总量仅占全县小额农贷净放额的5%,难以满足正常生产资金周转需要。
(三)期限结构的错位
由于对农村资金供求缺乏科学的准确分析,在生产经营多样化的情况下,农户的金融供给主体无法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在时间上的多样化。如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借新还旧。这种期限规定,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普通养殖业。随着近几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对支农贷款的需求在期限上要求呈多样化,整体期限相对延长。如林果种植业需要3—5年期限,特种养殖业需要2—3年期限,农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农户住房与子女助学等贷款需1—4年左右,这与支农贷款期限相矛盾。这种期限规定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以农业生产周期和需要时间为依据来合理确定农户贷款期限,而是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来确定贷款期限,势必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加大农业生产成本,农户信贷供求结构存在期限上的错位。
三、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进一步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
不可否认,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明显存在不足。
(一)政府未能弥补农村金融市场公共性金融产品不足的缺陷
政策性金融是对一部分生产和投资领域赋予优先或优惠地取得金融资源权力的金融机制。农村政策金融在消费上具有部分排他性和竞争性,因而具有准公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农村政策金融所承担的功能,是要满足那些不能通过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金融行为而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目的在于使更多的农村居民通过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分享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成果,提高农村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虽然,我国在这方面已安排农业发展银行给予支持,但农发行的职能范围还比较狭小,在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仍显不足。
(二)政府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农村金融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农村金融制度缺乏创新少有突破,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地发展。一是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目前,与农村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民间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都未出台,大量的农村金融活动处于无法可依或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并不真正适用的状态。二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不到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农村金融交易的巨大成本。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退出、竞争、仲裁等规则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农村金融运行缺乏应有的活力。
(三)农业风险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的体制性风险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目前,我国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第一种方式是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但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不足的限制,而且不利于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种方式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这两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近年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筹建涉农保险公司,为农民开发“一揽子”的保险保障产品等,但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巨大需求。
除以上三个方面的不作为外,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干预方面还存在作为不当。比如,政府都对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创新进行严格的管制,而对需要政府发挥应有职能的金融“反哺”农村问题却动作太小。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包括: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阻碍了农村金融创新,使农村金融工具品种单一,不能适应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往往致力于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农村金融体系时常成为为政府融资的工具,而对急需资金的小农户和中小型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却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政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不仅没有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矛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矛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建立健全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以确保持续增加资金投入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结构与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凸显出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必须通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安排与创新,达到强化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显著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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