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辉,韦少雄
摘 要:按照公司制内部治理结构的模式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通过内部治理模式的改革,形成一种既有明确的职责又相互制衡,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能够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高效、健康地运转。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18-02
一、企业法人的一般法理分析
企业法人是具有法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享有民事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的目的,在于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的属性:一是独立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不相隶属,主体身份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的企业成员,企业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相互分离,各自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企业法人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依法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四是独立的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人就是单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合作制。这种看法缺乏具体分析,过于简单化。所谓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并不是指企业的具体形式,也不是指企业的具体管理制度,而是指由企业的产权结构、管理结构和责任结构所决定的企业制度。它的本质特征,从产权结构上看,关键在于法人产权的独立化;从管理结构上看,关键在于股东、法人机构和日常经营者间的相互制约;从责任结构上看,关键在于责任分明,权利义务相对应。现代社会存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只要符合现代企业法人的本质特征,当然属于现代企业法人的范畴。因此,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该可以通过构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这是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方向的模式选择
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方向,有三种模式选择:(1)把它改制成为现代公司。部分学者认为,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只是过渡形式,其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公司。虽然股份公司与股份合作制相比具有产权清晰、股份开放、股权流转自由、管理专业性和科学化的优点,但是,股份公司的运作需要使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政府,使转制后的股份公司能够真正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这个基本前提在现在和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大部分地方是难以做到的。同时,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转变为股份公司还需要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需要产生相关的制度变迁成本和新的运营成本,这些都增加了相当的风险和代价。因此,目前还不具备公司制的条件,在实行公司制前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股份合作制,而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重中之重是要把其企业法人的制度形式明确下来。(2)把它改制成为合作社的形式。合作社是由人民公社发展而来的,曾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弊端是产权模糊,难以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分配平均主义色彩严重等,虽有少数人主张采用此种模式,但在实践中要真正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不大。(3)在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继承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它以盈利为目的,能建立健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适应了我国目前农村的特点。因此,股份合作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具有生命力,是要坚持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同时,它也应当作为企业制度体系中的一种具体形态长期存在,应当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是真正建立起村民对股份的个人产权,并借鉴公司制的治理模式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管理结构,实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位一体,各执其权,而又相互监督的机制,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现形式,使之长期发挥作用。
因此,在条件不成熟时,不主张急于改制成股份公司或重走合作社的老路子。法律应侧重引导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向企业化的市场经营主体转变。
三、以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形式改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
(一)以企业法人形式改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思路
1.体现全新的企业模式
原来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因为不规范,存在很多问题,现在要发展的方向实际上是规范的方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要成为规范的组织,首先它应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在于盈利。其次,它应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与股份制、合作制、合伙企业都不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它是适应以土地为主的集体资产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采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实现集体资产价值化。
2.体现法人组织的基本特性
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要按照“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体现出出资者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体现出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相互独立。
3.体现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性质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吸取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劳动联合是基础,资本联合为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这一性质从根本上要求企业的法人治理必须尊重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劳动和投资的合法权益。
4.体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村企分开”的原则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村委会与企业组织脱钩,实行“村企分开”,企业按市场化运作。
5.体现激励和约束的权力制衡机制
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四位一体”的协调工作来共同治理企业。所有这些机构要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二)创新公司治理模式,改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
1.改股东代表大会制为股东大会制
股东代表大会制体现了“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强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职工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关切程度,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但是,“一人一票”表决权分散,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化行为,同时,运作效率低下,往往因经营决策受制于众人之手,无法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另外,大多数职工不具备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致使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而“一股一票”的表决原则,充分考虑到股东的表决力与其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中的利益间的正比关系,有利于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因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谨慎、善意行使,体现出股东的投资目的及企业的存在价值。因此,“一股一票”有利于建立开放、流转的股权结构和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一人一票”体现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本身人合的特点以及在调动职工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在实践中,应该改股东代表大会制为股东大会制,将两种表决机制各自的优点有机结合起来,对两者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比如说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分立、合并、变更、解散、股权调整、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经济决议采用“一股一票”;而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任免、监事的更换等人事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2.规范董事会管理行为
董事会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日常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具体委托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对经理进行监督和奖惩。董事会的组成,根据目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规模和股东人数,建议规定为7-9人为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出现内部人治理问题,应大胆引入管理人员竞聘机制[1],考虑引入一些专家、学者作为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以加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章程不能规定由董事会行使。
3.严格经理人员选用标准
经理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中法人财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管理者和决策者,统管组织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经理人员的选用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转效率和经营好坏。关于经理人员的选用问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应由董事会从市场招聘专业经理人员[2]。如果经理人员是村委会的干部或者政府人员就会出现“村企不分、政社不分”现象,不可避免来自上级的行政干预,难以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3],而且村委会干部或政府人员因为其所处的环境和认识的局限性,不熟悉市场的运作规律,不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因而一般也不具备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从市场招聘的经理,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职业生涯的特点,把自己的命运与组织的命运捆在一起,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经理人员应受聘于董事会,职权来源于董事会的授权,其生产经营活动处于董事会的严密监督之下。
4.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要按照现代企业法人制度要求,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改变轻视监事会的做法。为避免监事会的有名无实,要建立起能够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的监事会。监事会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要选聘会经营、懂财务会计和法律的人进入监事会,同时,监事会的组成要有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以通过建立外部监事制度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要扩大监事会对重大业务的监督、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任免董事经理等方面的职权,特别是要赋予监事会聘用会计师检查企业财务的权力;当股东大会不能代表企业利益时,还要赋予监事会代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企业的职权。监事会要建立“董事、经理赔偿责任制度”,对董事、经理人员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制定出具体的监督措施和制度,当董事、经理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使企业和股东蒙受损失时,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郑水明.浙江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特点和趋势[J].农村经营管理,2008,(11):44.
[2]杨宏翔,王槐生,杨继友.现代产权制度视角下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J].理论探讨,2005,(1):66.
[3]梁燕雯.城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缺陷及创新思路[J].城市发展研究,2008,(3):67.
[责任编辑 张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