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虹
[摘要] 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时的发票处理和账务处理不同,处理销售退回业务时,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不同业务的账务处理,而且也要熟悉发票处理业务。
[关键词] 销售退回;发票处理;账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08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08- 0012- 02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销售退回业务,会计人员应该对销售退回业务核算较清楚,但也有不少会计人员由于对发票处理不熟悉,因而账务处理中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销售退回业务的发票及账务处理进行研究。
1销售退回的具体确认原则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已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具体确认原则为:
(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前,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企业已经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3)如果报告期内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退货,应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调整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在作账务处理时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
2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时的发票处理和账务处理
2.1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账务处理举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1年11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58 000元,价税款尚未收到。 2011年11月29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甲公司的处理为:
(a)2011年11月20日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8 000
贷:库存商品58 000
(b)2011年11月29日发生销售退回时(由于乙公司商品的退回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甲公司收到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借:库存商品 5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8 000
笔者认为可以用红字金额冲减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固定登记在该账户的贷方,且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便于登账。
接上例,如果销售退回的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甲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a)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同时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58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 000
(b)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500
(100 000-58 000)×25%=10 500(元)
(c)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 500
100 000-58 000-10 500=31 500(元)
(d)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 1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150
31 500×10%=3 150(元)
2.2 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2)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及同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和其他相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整份保存,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之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3)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金额、销项税金的凭证,发票联交购买方作帐务处理。否则,销售方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金。
(4) 账务处理举例,甲工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税额合并定价,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取得价款8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批货物成本为46 000元。货物因质量问题被对方于2011年7月25日退回,并同时退回发票联,甲工厂以银行存款退还其款项。甲工厂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a)2011年7月10日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 66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 330.10
全部货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为
80 000÷(1+3%)= 77 669.9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 000
贷:库存商品46 000
(b)2011年7月25日货物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77 66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 330.10
贷:银行存款80 000
借:库存商品4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46 000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蒙丽珍,蒋晓凤,梁志萍.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讲解[M].第2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