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中国教育的合理生态

2012-04-29 00:44程方平
中关村 2012年9期
关键词:政府发展教育

程方平

凡是服务于大众的、对应多元学习需求的、具有个性特点和改革精神的、在一定程度上冲破僵化体制束缚的教育,总是先从民办教育开始实践和推进的。

早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纪80年代,在没有“出生证”的环境和氛围中,各类民办教育(即非政府的社会力量所开办的教育机构等),包括一些学校和大量非正规的技能培训等,就已经如春笋般冒了出来,为当时还缺少教育资源的中国,增添了不少鲜活的教育探索经验。1981年笔者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教育部下属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就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少民办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境况,写了一篇小文倡导要恢复和发展民办教育。而当文章投给一个文教类大报后,相关的思想因不合“时宜”未被采用。尽管如此,在社会上的各类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民办教育依然在发展,为90年代初中国承认民办教育铺垫了重要的基础,也为民办教育重回中国大地、中国人重新认识民办教育的价值做出了重要的努力。

民办教育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民办教育至于中国的教育事业到底有什么作用,也许到现在还有许多人,甚至是主管教育的官员也不清楚。放眼古今中外,即便是在政府包揽所有教育责任的福利国家,民办教育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从投入、管理、评价、服务领域、运行机制等各方面看,只有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存,才能形成相对和谐、充满活力的教育生态,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仅就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来看,不仅在教育经费、教育资源不足的年代,民办教育的出现为正在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巨大和丰富的教育支持,也在教育的改革和探索中扮演了很多先驱者的角色,包括教育的集资、融资探索,注重法律的规范,教师的流动和人事制度的变化,教育管理的优化和评估,学校的经营与规划,对招生和毕业生的关注,校本化教学和教材改革,新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尝试运用先进教育技术,教育服务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在体制外进行更大胆的改革尝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注重本土传统文化的传承等等,其中不少探索都为中国的教育,包括公立学校教育,减小了改革的风险,提供了成功的经验,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其具有公立教育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其历经艰难探索积淀的改革经验可谓功不可没。

民办教育的处境并不理想

在中国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都离不开民办教育本身的大力要求和推进。相对于由各级政府做后盾的公立教育而言,民办教育更企盼通过法律的制定能提供一个民办教育公平、自由发展的环境,因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2000年以后,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细则的出台,民办教育似乎找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在实践中,民办教育却从整体上一直没有充分体会到这一法律政策的优越性。起初,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社会及其管理部门多关注民办教育机构是否“营利”,却一直对何为营利未有明确的和有说服力的解释;接着,民办教育的法律身份又遇到诸如“(公立)名校办民校”、“独立学院”等模糊身份的教育机构的冲击;再下来,是承担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部分民办学校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法定补助;还有,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办学门槛设立过高,没有“培养期”的宽容空间;在招生、评价、媒体曝光、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不能与公立学校一视同仁;加之近年来随着人口变化、出国留学等引发的生源大量减少,民办教育始终处于忐忑不安的境遇之中。即便是在民办教育占绝对多数的幼儿教育和社会培训领域,由于政府决策的变化和“国进民退”的环境影响,也频频出现动荡和问题。

究其原因,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整个系统之中,民办教育的价值、功用和影响还未得到真正的重视,甚至还被视为异类或公立教育的对头,而这样的状况又会影响到社会、行业管理者和世人的意识和潜意识,对民办教育的关注和支持大打折扣。我们不否认,在各种类型的民办教育中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有待于鉴别、规范和调整。但一定要强调,若制度健全、政策公平、法律有效,则必定会使真心办学的机构得到鼓励,使假借办学牟利的人或机构难以生存。但从目前教育的整体环境和体制来看,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

中国民办教育的整体弱势现状,可比之在经济领域只有国企一枝独秀,其结果是国家和政府的负担和风险过大,改革和创新的动力不足。近些年来,我们曾对各类民办教育进行过调研和长期关注,其重要的结论之一是,中国的教育生态由于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充分而显得不健康和缺少活力。

政府和社会应善待民办教育

在中国2000年加入WTO之时,曾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在义务教育和国防安全教育方面,国家及其所依托的公立教育应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体作用,而在其他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方面,向国际开放。按照常理,可以向国际开放的教育,也应首先让国内的非政府教育组织和机构开放,应以民办教育为主体进行实践探索,使未来教育的国际竞争可以有中国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鼎足之力共同支撑,并使中国的义务教育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提升和发展。再有,日本在2004年继地铁和邮政民营化之后,又将国立高校推向民营“法人化”的改革之中,且其发展的效果非常突出。不仅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而且进一步激活了高校的创新潜力。在日本政府主要关注的教育问题上,义务教育是做得最好、最使国民满意的,而放给民办非政府机构的其他教育也因其法律完备、政策合理、空间巨大而使其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谐和充满活力。

作为一个成熟的国家,不能因为有了所谓更充足的经济实力,就认为所有的教育都可以自己包揽、自己经营,一切有自己把控,不再需要民办教育雪中送炭,可以听任民办教育自生自灭,认为不如此不足以令出一孔、统一意志,向着既定的目标一蹴而就。殊不知,教育的发展若被这种越来越强化的行政意志所左右,则必定会戕害教育的最基本规律和本质特征,快速增长的社会学习需求和中国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将难以得到充分的支持。

其实,不论古今中外,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相辅相成、协同发展的,其各自的价值与作用绝不应该再用“极左”和僵化的思维加以禁锢了。凡是服务于大众的、对应多元学习需求的、具有个性特点和改革精神的、在一定程度上冲破僵化体制束缚的教育,总是先从民办教育开始实践和推进的。因此,只有善待民办教育,真正意识到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教育和社会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与创新。

政府应做好真诚的服务

中国的教育事业不能没有民办教育,中国教育的合理生态不能缺少民办教育,这已是被历史证明的重要规律。那么由谁来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环境呢?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其依据就是《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各类教育法中民办教育应享有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我国制定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不是“民办教育法”,其隐含的意思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民办教育只要依法办学,就应该具有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地位,享有除经费(建设、设备、工资)投入、人员安排等之外的一切权利,并有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在管理方面,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不是发号施令、增设管卡、消极作为,而应从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在多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民办教育积极探索、帮助他们解决现实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而形成其公立教育不可替代的品牌和优势,为教育生态的优化施好底肥。

另外,对于不遵纪守法、借办学牟利的少数所谓的教育机构,不管是民办的,还是公私不明的,法律的尺度和政策的导向必须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只对民办教育进行苛刻的约束和管理。在近20年的民办教育中,大家意见最大的就是我们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社会环境对民办教育多有失公平,政策和法律的执行常会有失规范。如果政府和主管部门不积极主动地尽早促使这些不公平的环境改变,则中国的民办教育的发展、中国教育生态的完善、中国教育体系的良性建构,就会遇到更大、更深层的困难。

相信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思想解放逐渐深入,我们的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在观念转变、规律把握、服务意识提高等方面有着前所未有的进步。当我们意识到中国的教育不能缺少民办的参与,就像中国的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医药等事业因为有了民办机构和团体的参与而增添色彩、充满活力一样,我们的教育发展方式就需要从整体上加以调整。不仅要转变观念,更要在许多实实在在的问题上替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着想,将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作为衡量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成熟度、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的重要指标。

对于公立教育存在的问题,我们会敏感,要积极地推进相应的改革,因为我们知道公共教育事业的成败事关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但当我们知道,缺少民办教育有力参与的教育事业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发展时,就应有真实深切的危机感,并从真诚服务开始做好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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