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传承的政策分析

2012-04-29 14:36王永林袁国伟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2年9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政策

王永林 袁国伟

【摘 要】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承离不开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的传承。我国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为回非物质文化学校教育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基础。本文通过前期的田野调查和分析,旨在使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过学校和学校教育实现突破,实现教育主体多元化;建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方位、多层次教育传承体系。

【关键词】政策;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它包含了人类无限的情感,包含着深远的意义和价值。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该民族文化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特有的思维方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这些文化遗产正以空前的速度走向消亡。因此如何更科学更原生态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大课题。有些专家学者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放到学校和学校教育。本文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政策的回顾,分析其中关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和学校教育传承政策的价值和有效性,以期能为其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传承提供思路。

二、回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相关政策概述

总体看来,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末近20年来,我国党和政府对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政策中没有涉及到,进入21世纪以来,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教育政策中涉及了一部分内容。

1.有关少数民族文化的政策

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为了提高各民族文化素质、弘扬和繁荣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尊重、继承、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方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民族文化政策。然而,从民族法规角度来讲,在20世纪末,中国只有文物保护法,却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正式提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法规的是我国云南省, 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云南省的带动下,一些民族省区也纷纷仿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开了先河。

2.2004年以来,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18号];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包括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2005年3月26日],并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以国家政府的名义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新也是最权威的文件,对推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重大意义;

2006年11月2日,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计划,草案已经过多次修改,但还未正式出台。

这些民族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中少有论及通过学校教育来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宁夏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教育传承的政策

对于我国制定的很多的有关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法规来看,很少有涉及到通过学校和学校教育来传承和发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过查询地方性的保护法规发现,在宁夏还是能够看到一些关于在学校教育中传承和发展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和条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把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教学内容。

三、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教育传承的对策

1.基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具有多元文化素养的师资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忽视了自身的民族性。为体现我国民族教育的民族性,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需定位于为不同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平等的机会、为个体的适应性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而教师则是塑造这个和谐社会基础结构的重要行为主体。因此,民族地区需要具有多元文化素质的教师。

2.实现教育主体多元化、教育政策价值目标多元化

对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和学校教育传承而言,重建公共教育权力体制就是要实现教育政策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教育主体多元化,实行教育、文化部门分级保护制度,并成立有关实体性组织,负责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并吸纳更多的教育和文化部门的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家长、社区人员及学生参与到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传承的政策制定和活动实施中。

3.建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方位、多层次教育传承体系

全方位教育传承是指:让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基礎教育、幼儿教育、社会教育和党校的干部教育、扶贫中的扫盲教育等不同层次及不同社会方式的教育都以不同形式参与进来,营造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

多层次是指:学校教育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实施方式的多层次性。可以以地方课程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校本课程的形式开发;遵循由近及远、由具体到抽象由改编到原生态的原则,制定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地方高校实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的层次性目标,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教育体系传承中各级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

4.加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网络资源开发

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可以通过校园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不但节省了开发资金,也扩大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范围和教育对象,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校本教材、地方教材内容重复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等问题。

5.利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校本教材,打造回族地区课程体系

如何处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教育之间的关系是民族地区特有的教育问题,国家应予以特殊的政策支持。例如:在宁夏回族聚居区泾源县,在处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回族教育之间的关系做的比较到位。在泾源县第一中学就有老师自己开发的《踏脚》这本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校本教材。从文化自觉的角度来看,回族可以通过本民族的教育传承本民族优秀文化,那么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就应是主要的渠道,同时在国家课程中也要反映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文化精髓。

参考文献:

[1]牟延林,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0.1.

[2]吴仕民,王铁志.中国民族政策读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3.

[3]张爱琴.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传承的政策分析[J].民族教育研究,2010(1)

[4]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田野工作方法[M].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9.

基金项目:宁夏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2NXYDCG21)

基金项目:宁夏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教育厅规划课题(项目编号:NXJKG1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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