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手”与政治发展

2012-04-29 09:46朱凤娟
理论月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朱凤娟

摘要:亚当·斯密的那只“看不见的手”虽然经常被视为分析经济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它还在政治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亚当·斯密在批判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利用这只“看不见的手”揭示了他对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理解,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形成的“自然自由的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

关键词:看不见的手;社会契约论;自然自由的制度

中图分类号:F0-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063-05

亚当·斯密首先是作为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其次是伦理学家而为我们所熟知的。然而,事实上亚当·斯密却首先是个伦理学家,其次才是经济学家。与之相关,无论人们赋予亚当·斯密那只“看不见的手”怎样的理解,它却总体上只被当作经济分析的工具。其实,殊不知在政治领域中也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用。为此,本文以亚当·斯密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为着眼点,探讨“看不见的手”在政治发展中的作用,以期能够通过这种探讨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一、社会契约论批判

亚当·斯密所生活的时代,英国乃至欧洲大陆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论证的,认为理性的人在互相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建立政府的契约,而人们服从政府是因为当初订立契约的时候已经许诺了这种服从。

在斯密看来,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理性人订立契约的行为。人们对政府的服从也不是出于订约时的同意和许诺。斯密认为社会契约论错误的原因有五个方面。

其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看法,只有经过契约同意才会有政府的产生和存在。但是其实原始契约只是大不列颠所特有的。世界上还有很多“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过政府的地方,政府也存在着”。

其二,退一步讲,当开始的时候把政府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的时候,这些委托者对政府的服从即使是基于契约,但是他们的后代跟契约却没有关系,并不知道这个契约,因此不能拿这个契约来约束他们。

其三,如果契约理论成立,那么当一个国家的人们离开这个国家,其实就等于宣告不再是这个国家的人民了,这时就已经摆脱了对这个国家应尽的义务。但是,“每一个国家都可提出某些人民是它的公民的要求,而且处罚上述那样做的人。如果人民居住在一个国家里就意味着他们同意前述的契约,那么上述那样的做法便是最不公正的行为。”所以说,契约理论是不成立的。

其四,如果存在着原始契约,那么对于外国人来讲,来到异国后,如果喜爱这个国家甚于母国和其他国家,这就是最明白地同意契约的表示了。但是,一个国家却总是怀疑外国人的忠诚,特别像英格兰,根据它的法律即使一个外国人已经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加入了英国国籍,也没有一个外国人在英格兰政府中任职。

其五,如果存在原始契约,那么国家就不需要再要求就职人员再订立一个契约宣誓效忠了。而不忠和违约比起来,是严重得多而且要受更严厉惩罚的罪;“背约和不忠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绝不能把不忠这重大罪行纳入背约这比较轻微罪行的范畴内,因此契约不是服从政府的重要因素”。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斯密认为契约不是服从政府的因素,那么服从政府的原因是什么呢?在斯密看来,“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而使人们服从政府、参加文明社会的有两个主要因素,斯密指出,“契约不是服从政府的重要因素,……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才是服从政府的重要因素。”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权能原则。所谓权能,就是能够使一个人或一些人拥有权力管理他人的能力。在斯密看来。有四种这样的权能:卓越的体力和智力、高龄、财产、门第。在一个小社会或小团体中,有卓越的体力和智力的人总是能够很容易地成为首领。不过,这个权能判断起来并不是非常容易;在一般人看来,高龄的人总是与拥有智慧是等同的,所以这样的人也容易获得权力,而且这种权能的判断是明显的;拥有雄厚的财富,和前面两种权能比起来,更能提供权力。“这并不是由于穷人对于富人的倚靠,因为一般地说,穷人是独立的、能自食其力的。可是,穷人虽不想从富人那边得到利益,但他们却有尊敬富人的强烈倾向。这个原则是《伦理概念理论》一书里阐明得很详尽。在那本书里,作者指出,它是由于我们对我们的长辈比对我们的同辈或晚辈有更大的同情心而产生的:我们羡慕他们的优越地位,对他们的这个地位表示同情,而且力图增进他们的地位。”而门第上的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在斯密看来,“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任命令者的主要原因。”而一旦某个人或一些人拥有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兼而有之,那么他就获得了管理他人的权力。

使人们服从行政司法长官的第二个原则是实利原则。实利原则意指,虽然人们具有利己的本性,但是大家有一种共同的利益感,感觉到服从政府对维护社会正义和安宁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政府,连最贫苦的人受到最有钱有势的人的侵害时,也能得到赔偿。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有些枉法行为,正像实际上无疑存在的那样,但为了避免更大的祸害。我们往往还是甘心忍受。使人们去服从政府的,正是这种公共利益感,而不是私人利益感。有的时候,我的利益可能在于不服从政府,而且希望政府垮台,但我觉得别人的意见和我不同,不会帮助我来推翻政府,所以为着全体利益,我还是服从它的决定。”

斯密指出,在所有的国家,这两个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作用。而在君主国家里权能原则占主要地位,民主国家里实利原则占主要地位。英国的政体是君主和民主的混合政体,所以二者都起一定的作用。斯密认为,在这两个原则中,人们信奉哪一个原则主要是由他们的天然气质决定的:“在一个狂放不羁爱管闲事的人。实利原则往往在他脑海中占主要地位,而一个气质温和淳厚的人往往喜欢柔顺地服从长官。”总之,在斯密看来,人们服从政府的原因不在于存在一个原始契约,而在于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

当然,斯密也论及反抗权问题。在斯密看来,反抗的合法性是必然成立的,不管政府是根据什么原则建立的。斯密假定政府是根据契约原则建立,那么如果掌管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人或机构大大滥用权力时,那么根据契约论的理论,反抗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原始契约已经遭到破坏。不过,斯密并不认为政府的建立是根据原始契约。但不管怎样,在斯密看来,反抗都是合法的权利,因为任何权力都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荒谬的行动可能使一个人和一个议会失去势力,而轻率的举动会使威严扫地。”而且反抗权在专制君主国家会比在其他国家更常被人行使,这是因为专制君主这一个人总是会比一系列人更容易采用轻率的措施,从而招致反抗。不过斯密对公民反抗权的行使还是有所保留的。他说:“必须承认,反抗在某些情况下是合法的,但要说什么是专制君主可以做、什么是专制君主不可以做,那就非常困难。”而且“没有一个政府是十全十美的,忍受一些不便总比企图反抗政府好些。”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斯密与社会契约论者特别是极端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明显地表现出保守主义的倾向,他主张行使反抗权要慎重,因为反抗权的行使通常都会伴随着革命,随之社会就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况且革命通常总是会对公民造成比其所反抗的伤害更大的伤害。而且他认为从长远来看,拥有秩序能最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看不见的手”与自然自由的社会制度

在政府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亚当·斯密抛弃了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式。他不赞同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国家和政府的产生是由于理性人之间达成的同意和契约的说法,而且对于政治服从给出了不同于契约论的说法。随即,他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根据不在于所谓的理性契约的建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游牧社会)的产物,是在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的作用下为了保护财产权而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自发进化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在斯密这里,人类社会制度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生成的过程和结果,而不是如契约论者那样是一种理性设计的结果,斯密将他所谓的自发生成的社会制度称为“自然自由的制度”。而亚当·斯密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实则就是对人类社会制度自发生成机制的一种形象说明。对此,哈耶克在《什么是自由主义?》一文中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亚当-斯密的决定性贡献,是对一个自发生成的秩序作出了说明:如果个人只受恰当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一秩序便会自发地产生。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大概比任何其他一本书都更好地标志着近代自由主义的发端。它使人们了解到,基于对任何专横权力的彻底不信任而对权力采取限制措施,是英国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

“看不见的手”作为一个概念。在斯密两部最重要的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以下简称《国富论》)中,分别各出现过一次。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指出:“富人只是从这大量的产品中选用了最贵重和最中意的东西。他们的消费量比穷人少;尽管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虽然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虽然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在这里,富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雇佣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但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他们在追求自己私人目的的同时,却始料未及地实现了增进人类福利的更大的社会目的。在《国富论》中,又这样来说明“看不见的手”:“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在这里,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在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会出现有益于社会利益的结果。

其实,无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有着怎样的区别,但无疑二者所表达的基本含义却是一致的。可以说,斯密对“看不见的手”的说明直接地是为了解释在个人私利的推动下无意间出现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国民财富的增长。这与我们惯常理解和熟知的看法是一致的,即认为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是从经济层面出发为经济增长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方式。这固然是不错的。斯密生活的年代,是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之后的政局稳定的和平时期,为原本经济落后的苏格兰乃至整个大不列颠提供一种经济快速增长的最佳途径的理论就构成了那个时期苏格兰社会的强烈追求。在斯密之前,重商主义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理论模式,重商主义的主要特点是主张国家对经济活动采取全面的干预和管制,诸如外汇、出口、航运、国内工商业等等几乎一切经济领域国家都要全面的介入。重商主义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这一理论曾一度受到西欧很多国家当权者的重视,并被制定为促进经济繁荣的基本国策,在英国则一直延续到斯密生活的时代。然而,斯密的时代正是英国的经济成长期,手工制造业正开始向机器大工业过渡,重商主义的管制和限制政策严重阻碍和束缚了经济的增长。所以,斯密要提供一种新的促进经济增长的解释路径以替代重商主义对经济进行干预和管制的理论,这就是经济的自然自由增长的理论,而“看不见的手”则是对其的形象说法。斯密指出:“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

在斯密看来,人具有自爱的本性,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都从个人利益出发,是追求各自私利的主体。然而这种对个人利益的盘算和由此采取的经济行为并不会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反而会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即“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国民财富的增长。而“看不见的手”其实指的就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力量,通过这种力量的作用,人们在有意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却无意中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达到了经济的自然平衡。这是因为,在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的经济环境下,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不可能简单地通过利己的方式就能够促进自己利益的实现,反而只能通过采用利他的手段才能实现。在斯密看来,追求私利的个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能够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这表现在很多方面:一是虽然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受到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他又必须以高质量的商品和高品质的服务满足他人的需要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否则就会在竞争中失利,根本不会实现自己的利益。二是利己的经济活动会为社会带来一系列的收益。比如为社会闲散人员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生产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为国家提供税收、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等等。总之,“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国民财富就会实现自然的增长。我们看到,在形式上,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他人都被自己设定为满足和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而并非是自己经济行为的受益者。但是在结果上,他人的利益实则并没有受到损失,反而得到了增加,因为他得到了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样,利己和利他就得到了完美的协调,从而整个社会利益就得到了实现。不过,这并不是经济行为主体有意为之的结果,而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无意识的结果。

不过,“看不见的手”并不只是在经济领域起作用,按照斯密的意思,“看不见的手”不仅揭示了国民财富的增长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且还预示着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斯密看来,人类社会秩序的发展本质上不能靠理性的预先设计实现,而只能是每个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相互作用的自然而然的结果,人类社会秩序是自发进化的结果,而非理性建构的结果。斯密“看不见的手”与自发秩序的联系被很多思想家发现并由此受到启发,如“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曾根据斯密的文意,将无形之手解释为‘如何引导人们促进自身意想不到的目的。斯金纳(1979)认为:事实上,斯密主张在人类活动的几近一切领域里。均‘受无形之手引导,促进自身全然无意的目的——这在斯密撰著当时,乃是司空见惯的命题。”

对于“看不见的手”在人类社会秩序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有一段精彩的比喻,对此进行了形象地说明。他说:“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容易自以为非常聪明,并且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以致不能容忍它的任何一部分稍有偏差。他不断全面地实施这个计划,并且在这个计划的各个部分中,对可能妨碍这个计划实施的重大利益或强烈偏见不作任何考虑。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非常容易地摆布若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之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它完全不同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导它的那种行动原则。如果这两种原则一致、行动方向也相同,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并且很可能是巧妙的和结局良好的。如果这两种原则彼此抵触或不一致,这盘棋就会下得很艰苦,而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在高度的混乱之中。”其实在这里,斯密用棋盘和棋子的比喻生动地说明了人为秩序和自发秩序的区别。人为秩序类似于下棋时对各个棋子的摆布。持有人为秩序的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可以精心设计和筹划的。然而,斯密却对这种秩序不屑,认为人为秩序是一种“虚构的完美”,因为在斯密看来,人为秩序对实际的社会活动中的个体的行动原则视而不见。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混乱。相比之下,斯密肯定了自发秩序。认为社会中的个体在按照各自原则行动的过程中,会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实现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进化和和谐发展,由此既达到经济领域的平衡又实现政治领域的平衡,实现“自然自由的社会制度”。

这种自然自由的社会制度,是一种自然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最和谐优美的,任何人为的干预都会破坏这种和谐性。所以斯密反对重商主义的种种阻碍自由竞争的措施,他说:“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在斯密看来,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不需要国家的计划,市场会自然而然地解决一切问题。所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在此,斯密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作为一种自由的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调节和平衡互相竞争者在追求个人私人利益时的利益冲突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斯密主张要实行自由放任的政策,实行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自然自由的社会制度,也是一种自然的社会政治秩序,这种社会政治秩序是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自发形成的,而不是理性建构的。

由此我们看到,斯密的这只“看不见的手”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可以说它在一切领域都起着作用。斯密不仅通过这只“看不见的手”论证了如何达到社会经济的“自然平衡”,而且还论证了如何达到社会政治的自然平衡,形成自然自由的社会制度。这是一个自发生成的过程,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这与社会契约论者通过理性设计的方式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理论是截然不同的。

其实,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发形成的秩序与社会契约论者之间的区别就是哈耶克所区分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别。在哈耶克看来,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对人类的理性具有无限的自信,通过理性的规划设计就可以形成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社会经济体制,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完美发展。然而,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人类理性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理性没有能力创造出合乎理性的社会秩序,因为理性本身就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过程,是与社会一起进步和发展的,理性根本无法跳出它由以生长的社会和传统来对社会进行规划和设计。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制度、法律、道德等等都是自发形成的,似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其中起作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指出。一切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必须以传统为基础,以传统为基础的建设和变革才是切实可行的。哈耶克高度评价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对自发秩序的阐释,并承认自己就是受到他们的影响。他说:“18世纪社会哲学家所取得的一项伟大成就,就是用一种批判的和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取代此前便已存在的那种幼稚的建构论唯理主义:前者所探究的是有效运用有意识的理性的条件和限度,而后者则把所有的制度都解释成了人们为了实现一个可预见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产物。”

三、结语

回顾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虽然也一直在探索政治体制改革的良方,但是与经济发展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相比,政治体制改革是比较滞后的。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制度完善来说,我们要知道,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与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密不可分。如果忽视民族传统和习俗对政治制度改革的影响和作用,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灾难性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亚当·斯密的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亚当-斯密在对社会契约论批判的基础上,利用那只“看不见的手”说明了人类社会制度的产生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而不是理性设计建构的结果。这就是说,我们不能无视传统的作用而认为可以单凭人的理性能力就可以建构出合理的社会制度。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讲,我们也不能怀疑人类理性能力在选择、改变和建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的作用。因为理性天然地具有怀疑和批判的本性,善于打破常规,对社会制度进行理性构建可以在制度上寻求新的突破和创新,摆脱以往陈腐制度的局限,创造更加合理、更加理性的制度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建构论并非一无是处,理性的建构能力恰恰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契机。不过,我们亦不能夸大理性的建构能力、认为单凭理性设计就可以改革现行政治制度,而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奢望和幻想。

在政治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科学的解释。他们把人类社会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但是,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但又是有章可循的,具有自身的规律性,人们可以通过理性自觉的、有意识的来把握这种规律性,引导人类社会的发展,达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然而,“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这就是说,对于马克思而言,他的唯物史观决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所以,共产主义并不是一个抽象的伟大的空想,只有当现实的生产力再也容纳不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情况下,共产主义的实现才是可能的。因此,马克思说:“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纺纱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所以说,虽然人类在认识到社会的发展规律后可以自觉地消灭异化的、不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去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社会。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单纯凭借理性就可以做到的,这并不是“思想活动”,而是一种“历史活动”,必须在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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