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晓卿
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对《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进行了一审。这是全国首部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为规范对象的立法,也是本市文化立法历经多年探索后的一次突破。
立足基层,找准立法定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文化需求日益提高,而文化内涵广泛,文化需求的个体差异度非常高,也缺乏基本的评价标准,如何把握政府职责的“边界”,找准“定位”成为文化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规范对象是出于三个考量:一是广泛性。社区是最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地方,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能不受收入水平、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局限,为较广泛的对象提供文化服务。据统计,2011年全市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内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就达45万余场次,吸引6000万人次参与。二是基本性。要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同时又不大包大揽,破坏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俎代庖”,就要明确政府保障的“基本性”。打个比方说,政府首先要确保“文化馒头”的供应,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而类似“吃蛋糕”的更高文化需求,应当交由市场机制去满足。社区公共文化正是市场运作的文化企业、设施、机构无法覆盖或没有兴趣参与的地方,需要由政府进行托底保障。三是综合性。“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社区公共文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且紧跟群众的实际需求而变化发展,除了文化行政部门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和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这也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厘清关系,完善机制。
正是出于这些考虑,通过多番论证,最终《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这一全国首部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为规范对象的法规得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广覆盖、保基本、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的理念也在具体的条款中得以进一步体现。
整合资源,打造开放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要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就必须依靠整合资源来实现。《规定(草案)》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打破界限,探索建立开放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是打破了行政体系内部界限,以全市203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5000余家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为综合性的服务平台,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体育、民政、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提供包括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法制宣传和国防教育等在内的各类公益性服务,群众可以方便地在这些社区设施中享受到丰富的公共文化产品。其次是为社会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提供渠道。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社会力量参与能够弥补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无法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明确社区力量可以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的运营管理。同时,《规定(草案)》还对鼓励各类单位、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志愿者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捐赠、赞助社区公共文化事业等做出了规定。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犹嫌不足,建议将鼓励社会参与的举措更加具体化,增强操作性和吸引力。
主动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文化自觉
在现实中,一方面是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的个别项目、场地人气不足,另一方面是街头、广场、绿地的群众文化活动“轰轰烈烈”。为适应需求,方便、吸引群众参与社区文化活动,《规定(草案)》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标准、错时开放、网络覆盖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凸显了“服务性”。同时,还规定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情况逐步建立“居民满意度测评”机制。审议中,组成人员建议要将当前街头、广场、绿地中“草根味”更浓的群众文化活动纳入立法视野,提出要重视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培养工作,社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要为群众文化团队提供便利,让这些团队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体现出对群众自发文化需求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