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政治文化的演变与发展轨迹分析

2012-04-24 03:43陈强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政治文化壮族

陈强

[摘要]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岭南设置桂林、南海、象郡三郡至今,壮族政治文化的演变与发展的轨迹为:依附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当代壮族政治文化存在的问题是:壮族“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程度不足导致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地域型政治文化的成分不高;壮族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不足导致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成分不高。

[关键词]壮族;政治文化;阿尔蒙德;演变与发展?

[作者]陈 强,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副教授、博士。广州,510630

[中图分类号]C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2)01-

Analysis on the Track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Peoples Political Culture

Chen Qiang

Abstract:From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ree counties Guilin, Nanhai and Xiangjun after the unification of the six countries by Qinshihuang, the track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peoples political culture is such a track : attached political culture → regional political culture + attached political culture → attached political culture → regional political culture + participated political culture.

Keywords:Zhuang people ;political culture ;Almond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在对“政治文化”概念的界定上,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的理解一直以来被认为最具代表性。他1956年在美国《政治学杂志》发表《比较政治体系》一文,文中首次提出“政治文化”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某一民族或社会对某一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問题的态度、信仰、感情、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认为每个国家或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文化。他在1966年出版的《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一书中明确提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过程所形成。”[1]( P.29)

我国政治学者王惠岩主编的《政治学原理》提出:“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2]( P.231)可以看出,这一定义与阿尔蒙德的定义是很接近的。

阿尔蒙德在1963年出版的《公民文化》一书中提出政治文化的三种类型:地域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他解释到,地域型政治文化是地方自治性质的文化,“中央政府的专门机构几乎不可能触及到市民、乡民和部落民的意识。他们的取向倾向于非专门化的政治—经济—宗教取向”[3](P.20),依附型政治文化是绝对服从中央政府性质的文化,“臣民只意识到特定的政府权力并在感情上取向于它”,“在已发展成民主制度的政治系统中,这种依附取向是情感的、规范的,而不是认知的。”[3](P.21)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民主性质的文化,参与制政体的个体成员“在政体中倾向于适应一种自我‘活动者的角色”,“趋向于积极地参与政治”。[3](P.22)

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学者专门研究壮族的政治文化,仅有一些零星的关于壮族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伦理的研究成果。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岭南设置桂林、南海、象郡三郡至今,壮族政治文化的演变与发展的轨迹如下:依附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

一、壮族政治文化的第一阶段:依附型政治文化

现代民族学、历史学界公认壮族是由中国古代岭南的越人的一支发展而来,其先民乃是百越中处于部落阶段的西瓯、骆越。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遣五十万军队进入岭南,设立桂林、南海、象郡三郡,派官吏进行直接统治,从此壮族地区受到中央封建王朝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严密控制,“使得还处于部落阶段的西瓯骆越先民还来不及实现民族的统一及建立完整的国家机器便逐渐覆没了”[4](P.17)。“封建王朝早在壮族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就采取了严酷的统治,这就是为什么壮族没有形成自己统一的民族意识的原因。”[5](P.62)

在中原中央政府的直接而强有力的统治下,壮族地区民众逐步接纳和服从中央政府。同时,随着汉族文化对壮族地区的影响日益加深,壮族民众对中央政府和中华民族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壮族的中华民族认同意识正是在与华夏—汉族的长期互动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其内涵和特征也是表现为对中原地区和中央政府的‘向心力和对中原文化的认同感。”[6](P.104)

秦以来的壮族政治文化很明显属于依附型政治文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依附型政治文化是建立在封建集权专制政体上的。

二、壮族政治文化的第二阶段:地域型政治文化+依附型政治文化

唐朝初年,中央封建王朝在壮族聚居地区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实行“羁縻政策”,建立羁縻州县,任命壮族首领为都督、刺史,“以夷制夷”,由其直接统治壮族地区,而中央政府的统治改为间接统治。所谓“羁縻”,即既要用“羁”,用军事手段和政治压力加以控制;也要用“縻”,以经济和物质的利益给予抚慰。实行“羁縻政策”之后,中央政府对壮族地区的驾驭还是很强的,壮族地区民众依然服从于中央政府。但是,壮族地区由壮族首领直接统治和管理,这就使得壮族地区多了一层地方自治的色彩,当然,这层色彩还是比较淡薄的。因此可以说,当时的壮族政治文化是复合型的,即地域型政治文化(萌芽状态)+依附型政治文化。

羁縻政策下中央封建王朝的横征暴敛给壮族民众带来的沉重负担使壮族民众不堪忍受,屡次反抗起义,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侬智高起义。1052年,北宋中央王朝乘侬智高起义失败之机,在壮族地区建立和实行土司制。土司制是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中央“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凡五十余所。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7](P.312)。土司制巩固了中央王朝“以夷制夷”的政策,土官完全由壮族首领担任,实行壮族聚居地区自治,但又在中央王朝可掌控的范围之内。“土司制度中,土官占据着一定的地盘,但绝不允许他们互相之间有来往,他们只能各自和王朝保持联系,定期进贡和上朝,在汉官的监督和控制下,统治自己所管辖的那一块地盘。”[5](P.62)土司制度是中央驾驭与地方自治的结合,这种地方自治的自治程度比起羁縻制度下的壮族地区自治更高一些,这表现在土官的权力比羁縻时期的壮族官员的权力更大一些,土官自诩“六坡八甲,任吾驾驭;一街四方,由我管理”(全茗(今大新县)土官祠堂对联)[8](P.313)。然而,中央王朝给土官定了许多规矩,即“相应的制度和规章,如土官承袭制度、审案制度、春秋大祭、出入衙门制度、衙门例规、踩棚制度、进贡制度、兵制、迎宾仪典、土地制度等等” [9](P.313)。可以看出,土司制度下的壮族政治文化也是复合型的,即地域型政治文化(巩固状态)+依附型政治文化。

三、壮族政治文化的第三阶段:依附型政治文化

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持续了近千年,直到“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中央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目的是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张声震主编的《壮族通史》提出,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从明朝初期就已开始。[10](P.656)这一政治改革的背景是壮族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土官们的独立意识日益强烈,反对中央王朝对其管辖。对此有损于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苗头,明王朝忍无可忍,下定决心“改土归流”。上述《壮族通史》认为,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过程经历了五六百年,直到1928年土司制度的最后消失。为何如此长久?“明初,由于土司制度处在上升发展阶段,基本上适应着生产力的发展,显示出其生命力,改流的客观条件尚未成熟,故‘改土归流的阻力很大,出现改流后复土的现象。明末清初,由于封建地主所有制因素的萌芽和增长,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农奴阶级为摆脱土官农奴主的统治而不断起来斗争,土司制度趋向衰落,改流的条件具备,故清初大规模‘改土归流得以推行” [10](P.656),再没有出现复土的情况。

改土归流后,壮族地区土官们的势力遭受重创,逐渐凋敝,地方自治被取消,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得到恢复,中央权威得到树立和加强,壮族地区民众重新直接生活在中原王朝的大树底下。这时的壮族政治文化重新回归秦以来的依附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的层面缓慢消失了。

四、壮族政治文化的第四阶段:地域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

民国时期,广西壮族地区主要处在桂系军阀集团的统治之下。桂系集团有旧桂系集团与新桂系集团之别。“旧桂系集团的民族观念是模糊而无明确界限的,所以它的民族政策也是朦胧不清的。”[10](P.939)而“新桂系民族政策的实质,总的来说,仍是历代民族强迫同化政策的延续。”[10](P.939)

民国时期爆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壮族人民积极投身到革命的洪流中,他们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都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革命史册增添了光辉的一页,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赢得了本民族的解放,迎来了新中国的成立。”[10](P.963)

土地革命战争時期,广西右江地区诞生了一个工农民主政权。1929年12月12日,右江地区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恩隆县(今田东县)平马镇召开,一致通过关于建立右江工农民主政府的决议案,选举产生以雷经天为主席、韦拔群、陈洪涛等为委员的右江工农民主政府(即苏维埃政府)。11名委员中,壮族委员有5名。在红七军帮助下,东兰、凤山、百色、奉议、恩隆、思林、果德(今属平果县)、隆安、向都(今属天等县)、凌云、那马(今属马山县)、都安、那地(今属天峨县和南丹县)、河池等16个县先后成立苏维埃政府或革命委员会,其中13个县的第一任主席是壮族干部。[10](P.979)

右江工农民主政权是一种区域性政权,可被视为地方自治的政权。“右江工农民主政权的创建,开创了在以壮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先例”[11](P.12)。在右江工农民主政权管辖区域内,广大劳动人民有四项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罢免之自由”[12](P.235))、平等权利(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官兵平等以及平等地获得土地等权力)、进行劳动、改善劳动和生存条件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政府由选举产生,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还体现在他们能够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各级工农民主政府的施政纲领和各项具体政策都必须经过各级工农兵代表会的充分讨论并通过后才能发布实施,由于各级工农兵代表会的成员来自人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故能保证政府的各项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符合人民的意愿。”[11](P.13)

右江工农民主政权的意义非同寻常。“从壮族发展的历史来看,这是壮族人民第一次拥有并行使民主权利。右江地区曾长期实行士司制,直至1929年,‘改土归流才全部结束,在土官的统治下,壮族人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可言,甚至连做人的基本权利也没有” [11](P.13)。

从政治文化层面分析,右江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壮族政治文化既有地域型政治文化的成分(区域性政权、地方自治),也有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成分(民众积极参与政治,充分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因此可谓之地域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废除了过去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或强迫民族同化政策,尊重民族自治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12月,广西的西半部建立桂西僮族自治区,1956年春改为自治州。1958年3月,建立以原广西省地区为范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周恩来总理的建议,“僮族”改为“壮族”)。1958年4月,建立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1962年9月,建立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使壮族民众得到了政治平等和自治的权利。当时的壮族政治文化主要属于地域型政治文化,其中也有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成分,但这种成分与右江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比较起来,显得很不够。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走上法制化道路,国家于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该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对壮族加强和巩固民族自治非常有利,可进一步提高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地域型政治文化的成分。

改革开放后,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成分逐渐有所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基层民主在壮族地区得到实践。1980年全国第一个自发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在广西壮族地区的宜州合寨村出现,合寨村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1979年,合寨村农民自发分田到户,调动了生产积极性,然而原来的生产队变成了空架子,农村管理出现问题。1980年1月,合寨村果地屯召开全屯户主会议,决定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蒙光新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制定“村规民约”,决定用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合寨村于1982年成立“议事会”(即“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出的曾担任过乡村干部的有威望的老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党员以及部分现任村干部组成,村里重大事情须由“议事会”讨论研究,所做出的决定,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提交村委会办理。合寨村推行“村务公开”,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置“明白墙”(专栏墙报),将村民自治事务、村里重大建设项目、财务开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等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合寨村创造的村民自治的许多举措后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寨村的伟大创举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民政部等派出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肯定了这一壮举。1982年12月修订的《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此后,村民自治在壮族地区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壮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意味着壮族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民主管理,以实现“当家作主”的愿望。这显然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

其次,越来越多的的壮族民众开始萌生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意味着关心国家和社会治理,负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政治,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同时积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壮族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愈来愈多的壮族民众调整心态,更新观念,逐渐树立一些现代观念(包括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观念)。其中一部分壮族民众开始摒弃具有封建时代特色的臣民意识,树立了公民意识。这使得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成分有所提高。

五、当代壮族政治文化存在的问题

当代壮族政治文化可归结为地域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然而,这两种政治文化的成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先说地域型政治文化。這种政治文化成分主要体现在壮族的“民族区域自治”。虽然壮族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现在的问题是,广西是否敢于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提供的法律保证,充分行使中央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13](P.307)原因何在?“一方面是壮族作为自治民族,自治和自主意识不够强烈,不敢大胆地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另一方面,自治区内的其他非自治民族,主要是汉族,对广西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缺乏正确的认识。”[13](P.307)壮族自治不足的一个明显表现是壮文的普及和使用不受重视,至今广西境内壮文版的报纸仅有《广西民族报》一家,壮语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完全没有,这与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形成强烈的反差。

再说参与型政治文化。虽说越来越多的壮族民众开始萌生公民意识和参政意识,但是这只是刚起步,离建立一个成熟的壮族公民社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由于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得到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训练较少”,壮族民众“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知识知之甚少,他们相当多的政治行为都是非制度化的”。[14](P.126)另外,壮族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都显得比较低。学者朱少雄和刘汶认为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虽然广西壮族地区的大部分公民都参与过基层民主选举等政治活动,但是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次数仍然偏少。其二,广西壮族地区真正具有明确的政治参与意识的公民甚少。“在很多情况下,很多人是无意识地进行了政治参与,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政治参与。在他们的深层次意识中,并没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动机,更没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和义务感。”[14](P.127)其三,由于缺乏明确的政治参与意识,壮族地区民众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为了保护利益而产生的一种类似“刺激—反射性”行为[14](P.127)。

六、当代壮族政治文化的发展趋势

上述存在问题已经引起不少有识之士的关注并探索解决路径。关于壮族的“民族区域自治”程度不足的问题,一些专家、学者呼吁广西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并提出一些措施。比如,2010年5月,以梁庭望教授为首的全国120位壮族专家学者联名发表了致温家宝总理的《关于尽快开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语卫星电视频道的建议信》,信中提到“开设壮语卫星电视频道是国家法律赋予壮族人民的权利”。如果相关措施得到落实,壮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地域型政治文化成分将进一步得到增加。

关于壮族政治参与程度不足的问题,这问题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壮族民众的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将逐步得到提高,壮族民众将逐步转变成现代公民,壮族公民社会将逐步形成,壮族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与水平将大有提高,壮族政治文化中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成分将日益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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