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探索

2012-04-18 07:19:03王进芬
关键词: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列宁

王进芬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列宁关于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探索

王进芬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实践中,非常强调党员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主张。他强调,要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党内事务由全体党员决定;重大问题应征求全体党员意见;要认真实行党内选举制和报告制;要允许党内不同意见的争论,使党员具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列宁;主体地位

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党的负责人和领导机关应该广泛地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应该使党员尽可能多地参与党内事务,这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和本质要求。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实践中,非常强调党员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一系列旨在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主张,学习他的这些思想主张对我们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党内的事务由全体党员决定

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就是党员是党内事务的主人,即全体党员在党内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使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非常强调这一点。早在1906年的《让工人来决定》中,他就强调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活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1](P191-192)1907年,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列宁再次强调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但是,不仅如此。要真正民主地决定问题,只召集该组织选出来的代表开会还是不够的。必须让该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意见。 ”[2](P249)列宁认为,党要真正吸引党员关心和参与党内事务,就必须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员的民主实践空间。为此,他指出:“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应该使所有的工人组织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说明自己赞成哪些决定,不赞成哪些决定。如果我们是真正地、严肃地决定在我们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我们决定吸引工人群众自觉地解决党的问题,那就应该在报刊、集会、小组和团体中进行这样的讨论。 ”[1](P62)但众所周知,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列宁的上述主张未能得到真正贯彻。在党的十大之前,党的工作方法总的说来趋向于战斗命令制。但即使在这一时期,列宁和俄共(布)仍然强调要使党员尽可能多地参与党的事务。比如,根据列宁的倡议,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就强调:要“尽可能经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有些问题虽经中央委员会和中央苏维埃机关做出决议,还是必须提到党的各种大会上来,以便全体党员了解通过决议的理由”,“为了吸收普通党员参加党的生活,省代表会议以及省委全体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好把一些不需要以秘密会议进行讨论的问题向全体党员公开。必须使进一步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普通党员能够参加代表会议和全体会议旁听”[3](P28-39)等。 进入和平时期后,列宁更加强调普通党员参与党的决策的重要性。他说:“任何对党的一般路线的分析或对党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关于如何纠正错误的方法的探讨等等,都不能事先交给按某种‘纲领’等等形成的集团去讨论,而只能直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 ”[4](P82)为此,俄共(布)十大强调,要 “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3](P54)

二、重大问题应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

为使党内决策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列宁还强调,重大问题必须征求全体党员意见。在1907年的《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中,列宁曾指出,一切政治问题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2](P250)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后,列宁更加重视这一点。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规定,要“尽可能经常地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在这些大会上,必须提出一切有关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极重要问题”。[3](P38)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议也强调:“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是“必要的和重要的”。[3](P54)

在领导俄共(布)执政的过程中,列宁甚至主张将重大分歧问题交付全党讨论表决。比如,在是否签定布列斯特和约问题上,俄共(布)党内曾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以至在当时中央全会前4次的表决中,主张签定和约的列宁都处于少数地位。虽然,经过列宁的耐心说服和争取,他的提案最后被通过,但列宁认为,布勒斯特和约事关重大,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于是,俄共(布)中央又在彼得格勒召开了第七次党的代表大会,由列宁和布哈林分别以主报告、副报告的形式各自向全党阐明“主和”和“主战”的立场和理由,供大会讨论。最后大会经过表决通过了列宁的报告。值得一提的是,列宁还曾想就此问题在工人集中的两个首都进行公民表决,但由于时间不允许改由中央以意见征询书的形式向各地征求意见。当时征询书叙述了德国和约的条件,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接受这些条件,举出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叙述了在缔结和约问题上的两种意见,要求各单位收到后立即报告它们对签署德国提出的和约条件的态度。列宁十分重视收到的答复,他亲自汇编答复资料,按“主战”和“主和”分成两类,总计赞成和平者167票,主张战争者 128 票。[5](P507)这一事例生动表明,在党中央因重大决策发生意见分歧时,列宁不是以势压人,将个人意见强加于人,而是主动征求广大党员、甚至全国人民的意见。

三、认真实行党的选举制和报告制

虽然,党内民主确认全体党员都是党内事务的主人,都有权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但事实上,让所有党员都直接地、经常地参与党的决策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广大党员将自己管理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让渡给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反映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为此,列宁非常重视党内的选举制度建设。但众所周知,在革命胜利前党处于秘密的状态下,实行全面的选举制是有困难的。加上革命胜利后不久,俄共就又处于战争状态,普遍的选举制并没有得到真正地执行。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列宁把党内的选举问题提了出来。党的十大根据列宁提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强调,“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现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3](P54)。 为了使党内的选举制真正发挥作用,使广大党员选出的代表忠实地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愿望和呼声,列宁还特别强调了党员对他们选举的代表拥有罢免权的重要性。这是因为,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选举不准的情况难免发生,再就是被选举出来的代表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也有可能出现渎职、失职现象。正是考虑到这种因素,列宁在革命前就指出:“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 ”[6](P292)

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检查这些受托人是否称职呢?列宁执政时期实行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党的负责人和领导机构向广大党员报告自己的工作。列宁认为,党的的领导人员、领导机关包括党的代表,既然由党员选举产生,受党员委托处理党内事务,决定党的大政方针,那么他们工作得怎么样,是否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和愿望,就需要经常接受广大党员的检查和监督,由广大党员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判和监督,由广大党员代表决定他们的去留。为此,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责成“共产党员——苏维埃委员无论如何至少每两星期向自己的选民做一次工作报告”,“中央至少每月向党的省委员会和首都委员会送发一次关于自己活动的书面报告”,“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做出决定,并且就自己两周内的全部工作情况,向中央委员会定期全体会议做报告”,“组织局每两周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做一次报告”,“书记处每两周向中央全会做一次报告”[7](P564-567);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也强调,“有关的党委员会不仅要向上级组织,而且要向下级组织经常报告工作”[3](P57),“中央委员会要按月向党报告自己的工作”[3](P60)等。

四、要允许党内不同意见的争论,使党员具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列宁非常强调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决策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列宁时期,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全党最高权力机关,是党员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最重要的途径,党的代表大会决定党的纲领、章程、路线、方针、重大决策以及领导机构的人选。早在1905年,列宁就指出:“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享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最后的决定。 ”[8](P154)虽然在建党初期,列宁比较强调党内的高度集中制和中央机关对于地方组织的权力,但他同时也指出:“服从总委员会这条纪律是以总委员会服从它的委托人,就是说服从各地委员会及其整体即党代表大会为条件的。谁不赞成这个基本原则,谁就必然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似乎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负责并向委托人报告工作, 而是相反。 ”[9](P208)这里,列宁无疑是强调,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中心和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只是党的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要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决策方面的作用,列宁坚持要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虽然俄共(布)执政后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战争环境中,但列宁始终坚持党代表大会年会制,从1918年至1923年先后定期举行了六次党代表大会,即从七大到十二大。并且,这期间通过的党章都对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为党员选出的代表代表自己广大党员的意愿和呼声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做到。普列汉诺夫早在其 《集中主义还是波拿巴主义?》一文中就表达出了他对党的代表大会有可能流于形式的担忧:“如果中央委员会到处培植亲信并清洗它所不满意的分子,这样就会在代表大会上给自己保证一个完全唯命是从的多数”,那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由中央委员会的亲信组成的代表大会向中央齐呼‘万岁!’,赞成它的全部措施(不论成功或不成功的),称颂它的所有计划和倡议。到那时候,实际上党内将没有多数或少数,因为我们已经实现了波斯王国的理想”。[10](P69)这就是说,如果党的领导机关不能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参加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可能沦为“惟命是从”的工具,这样的情况下,党员的主体地位必然荡然无存。为避免这一点,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列宁时期实行了一系列民主做法,我国学者尹彦教授把这些做法概括为若干个“可以”,笔者这里不敢掠美,把尹彦教授概括出的和本部分内容有关的“可以”介绍并补充如下①具体参见尹彦教授《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29-39页,2003年9月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一,可以在党代表大会及各种会议上递条子,提问题、质询批评领袖。综观列宁时期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哪一次会议是停留在欢呼、鼓掌一致通过上,更没有把党的会议变成一言堂。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上,许多发言人不时会收到下面递上来的纸条,有质询、有建议,甚至列宁也会经常收到反映问题乃至批评和责难的条子。如以党的十大为例,列宁就说,在这次会议上他收到的字条有一大堆,字条涉及的问题是如此之多,以至他只能针对两种主要的异议或意见说几句,对其他方面问题的字条,列宁不无遗憾地表示只能先保存起来,作为今后讨论的材料。[4](P69)同样是在这次会议上,列宁在发言的时候使用了“机关枪”一词,党代表基斜廖夫对列宁提出了批评,列宁当即在大会上自我批评说:“同志们,十分抱歉,我用了‘机关枪’这样的字眼。我郑重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这一类字眼打比方,因为这些字眼毫无必要地把人们吓一跳,结果使人弄不清楚这要说的是什么了。 ”[4](P103)从以上可见,在当时的会议上,党内并不是欢呼声一片,而是存在不少异议和担忧、甚至是批评。列宁对接到的字条,要么是即席答复,要么是准备在会后讨论或在报纸、文集中答复,要么是当场自我批评,加以纠正。由此可见,当时的会议气氛是非常民主的,只有在这样民主的会议气氛中,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尊重和体现。

第二,普通党员可以在规定的形式范围内和领袖辩论,维护自己的观点。这里有一个极生动的例子。1921年5月至7月间,作为“工人反对派”成员的米雅斯尼科夫先后给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写了报告书和《伤脑筋的问题》,要求恢复企业中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带领工人战胜经济破坏的指挥员,组织农民联合会并给予它以工农检查院的权力,给予从君主派到无政府主义者的一切政治派别以言论和出版自由。8月1日,列宁一看到这些材料,便当即回信。8月5日,列宁又写了封长信,即《关于“出版自由”》,对他的错误进行批评、开导和说服。但8月16日,米雅斯尼科夫给列宁写了反驳的回信,依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中央组织局考虑到他的提纲违背党的利益,于1921年8月22日做出决定,责成他不得在党的正式会议上宣读自己的纲领,而在《争论专页》上刊出他的文章及中央对该信的答复,同时决定把他从彼尔姆省莫托维利哈区调回中央。但中央这一决定,竟遭到莫托维利哈区全体党员大会的反对,大会表示支持米雅斯尼科夫。为了明辨是非,《争论专页》出了本《辩论材料》的小册子,只供党员阅读,其中包括:(1)米雅斯尼科夫同志的提纲(2)列宁同志的信,(3)给列宁的回信,(4)中央组织决定,(5)莫托维利哈区党员大会支持米雅斯尼科夫的决定。也就是说,居然将领袖、中央组织局与党员的争论,基层党组织反对中央组织局的决定公布于全党。可见,当时,党内在决策方面,为实现不同意见的充分交流是何等的民主!

第三,可以在适当的场合提出自己的动议、议案,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可以按纲领选举党代表。这突出体现在1920年到1921年初关于工会问题的讨论中。当时,托洛茨基提出了“工会军事化”、“工会国家化”的主张,列宁对此持反对态度,布哈林则持折中但稍偏托洛茨基的姿态。1920年12月7日,党中央讨论此事,列宁以一票之差处在少数派地位。列宁认为事关重大,不可马虎,建议将工会问题提交全党讨论。1921年初,工会问题的争论由中央波及地方。1921年1月12日,中央全会做出决定:必须进行完全自由的讨论,任何党组织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党内先后出现了自己纲领的八大派别。在中央就有托洛茨基、布哈林联合派、列宁为首的“十人纲领派”、“工人反对派”等。虽然后来,由于政治局势的急遽恶化,党的十大做出了必须结束争论、必须禁止党内派别活动的决定,但在党的十大上,还是由季诺维也夫代表“十人纲领派”做了主报告,托洛茨基代表联合派、普尼柯代表“工人反对派”做了副报告,各派另外派两人在大会上做了发言。并且,大会也并没有禁止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在适当场合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建议。比如,根据俄共(布)中央1921年1月12提的决定,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按不同纲领”进行[4](P423)。 依照禁止派别活动的精神,这个决定似乎是过时了,于是,在党的十大上,梁赞诺夫就建议对列宁提出的《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补充:“代表大会最坚决地谴责任何派别活动,同时,也同样坚决地反对按不同纲领进行代表大会的选举。 ”[4](P423)应当说,他的这个建议是在情理之中的,但却遭到了列宁的反对。列宁认为,梁赞诺夫的愿望是不能实现的。他说:“决不按不同的纲领进行选举。我认为这是我们无法禁止的。”“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意见分歧,我们决不能剥夺党和中央委员会向全党申诉的权利”,“如果发生了根本的意见分歧,是不是能够禁止把分歧意见提交全党来裁决呢?不能,这是一种奢望,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我提议加以否决。 ”[4](P101)最后,根据列宁的建议,这次代表大会否决了梁赞诺夫的修改意见。由此看来,在党内出现根本的意见分歧时,列宁并不反对出现不同的政纲。

第四,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有不同意见。这里有个生动的例子。在1920年12月27日的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参加会议的代表给列宁递纸条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党团不接受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我们还是不是合格的俄共党员?是不是我们在固执己见? ”[10](P190)列宁回答说:“党团的所有成员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凭良知,而不是按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表决。如果你们凭良知进行表决而作出了第二个反对中央委员会建议的决定,那么,我们就有义务严格按第62条规定召集并且会立刻召集中央委员会开会,你们也派代表出席中央委员会的会议。这样严肃的问题最好讨论两次或者三次,以便设法消除我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事情就是这样,就应该这样处理。现在应当进行表决,这并不是因为党的最高机构发了指示,而是要看一看在这个问题上你们是否被说服了。 ”[11](P190-191)从以上可以看出,列宁认为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是可以有不同意见的,如果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认为中央的决定不正确,可以不同意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中央委员会要通过充分讨论的方式消除他们和党中央之间的重大分歧,这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机关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1]列宁全集:第 1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列宁全集:第 1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4]列宁全集:第 4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5]列宁全集:第 3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列宁全集:第 9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1分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8]列宁全集:第 1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9]列宁全集:第 10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0]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64.

[11]列宁全集:第 40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On Lenin's Exploration of Establishing Party members'Subjectivity

WANG Jin-fe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46, China)

During his leadership in developing intra-party democracy of proletariat party, Lenin emphasized on the party members'subjectivity and advanced a set of relevant thoughts.He pointed out that the party should guarantee party members'right to know and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intraparty affairs and have the party's internal affairs decided by whole membership;it should consult whole membership's opinion on fundamental issues and operate intra-party election and report system;it should also allow intra-party disputes and grant members the rights to advance different opinions.

Lenin;subjectivity

B512.7

A

10.3969 /j.issn.1674-8107.2012.02.010

1674-8107(2012)02-0060-05

2011-12-27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0AKS00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列宁探索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09YJA710037)。

王进芬(1967-),女,河南新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研究。

韩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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