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律形态与女性写作

2012-04-14 01:24倪海燕
关键词:文本法律

倪海燕

(肇庆学院文学院,广东肇庆 526061)

民国法律形态与女性写作

倪海燕

(肇庆学院文学院,广东肇庆 526061)

对于民国时代的写作来说,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女性写作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出现了当时和之后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一系列女作家,如苏青、张爱玲、萧红、陈衡哲、凌叔华、林徽因、苏雪林等。这些写作的女性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都受到良好的新式教育,其作品都通过现代传媒而得以发表出版。民国法律条文中对女子参政、受教育权利、婚姻自由等的规定,在客观上对女性写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民国;法律;女性写作;空间

民国法律形态的变化对作家的写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拓展了写作空间,带来了写作生态的变化。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来的人权、平等等现代观念和现代意识,也必然渗入作家的文本当中。对于民国时代的写作来说,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女性写作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高,出现了当时和之后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一系列女作家,如苏青、张爱玲、萧红、陈衡哲、凌叔华、林徽因、苏雪林等。这些写作的女性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都受到良好的新式教育,其作品都通过现代传媒而得以发表出版。民国法律条文中对女子参政、受教育权利、婚姻自由等的规定,在客观上对女性写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 法律与女作家生存空间的拓展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女性获得教育的机会并不多,将女性受教育权写入法律更是绝无仅有的。尽管士大夫家庭中几乎都要求女子知书识字,其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将来的相夫教子做准备,或是作为父亲或丈夫炫耀的资本。也就是说,女性受教育只是为了服务于男权制度或仅仅是作为点缀。因而教育的内容,无非是女德和诗词、音乐、绘画等方面。19世纪下半叶,与“废缠足”运动相对应,中外人士纷纷主张“兴女学”,当时的《民报》、《大公报》、《女子世界》等刊物也不断在舆论上造势。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依然将女子教育归入家庭教育范围,同时将女子教育内容严格限制在持家教子之内,反对女性多读西书。1905年,清廷成立学部,第二年明定管制,将女学纳入学部执掌。1906年由西太后面谕学部实行女学,正式宣告女学开禁。而女学真正进入法律章程则是在1907年,清政府颁布女子学堂章程,女子教育被纳入了学校系统。但这时的女子只允许进女子小学和女子师范学校,女子教育实行的是两性双轨制。从1912年9月到1913年8月止,教育部颁发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女子教育的法令和章程,总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在女子教育方面有以下特点:一是初小可以男女同学;二是女子高小以上,可设立女子中学、女子师范及女子高等师范;三是女子学校不另立系统。该学制部分地打破了男女两性教育的双轨制,规定女子和男子一样,可以接受中高等教育,这为男女平等创造了条件,只是高等学校除师范外,女子还是不能进入。直到1922新学制即壬戌学制出台,才使女子获得了平等教育权——从小学到大学,实行男女同校,由此取消了各级各类学校限制女子入学的规定,课程从原则上讲也不再有男女校之别。这是我国第一个不分性别的单轨学制。[1]

这些法令和章程的规定是非常有意义的。教育内容的扩大使得女性的智力可以得到更大限度的开发,教育走出家庭的范围之后,也将开拓女性的视野和心胸。考察这一时期的女性作家,笔者不禁感叹于她们整体所受教育程度之高。她们大多出生于官宦家庭,有家学渊源,后又进入各种新式学堂。女性进入各种学校,不仅获得了学习知识的机会,也获得了接触社会的机会——男女同学之间学识上的砥砺,最新的文化思潮,尤其学校往往成为革命或新思潮的起源地,许多女作家曾经参与过学潮。这些,都为写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情感激发。不仅如此,这些女作家大多还曾留学欧美,接受了最好的教育,获得了在今天也为人所羡慕的“国际视野”。1914年,陈衡哲考上留美预备学校清华学堂,成为首届9名留美女生中的一员。1921年,苏雪林怀揣着父亲给她的600银元,远赴法国留学。1923年,冰心从燕京大学毕业,考入美国威尔斯利大学。学识和见识上的积累为她们的写作奠定了基础。

受教育权的变更之外,对女性冲击更大的应是婚姻制度的变化。婚姻法中,结婚的原则、婚姻中的财产问题、离婚的原则及离婚后的抚养问题等是最关键的。传统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依靠大量的习惯法来调解。中国几千年的婚姻都遵从习俗,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妻子没有财产,《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饰…..则受而献诸舅姑。”除了嫁妆之外,其余东西都是夫家的。丈夫死后,妻子也没有继承权。如《大清律例》中“立嫡子违法”律文中仍规定,无子的妇女在丈夫死亡之后,只有不再改嫁,才能负责管理丈夫的财产,直到族内男性继承人成年。如果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全部归前夫家,甚至包括此前使用的妆奁之物。在“卑幼私擅用财”律文中规定,亲友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即:财产无同宗承继之人,才能承受遗产。[2]夫妻离婚被称为“出妻”,主动权仍在男性一方。这些都显示了女性在家庭中不平等的地位。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该案第九项规定,应督促国民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的发展”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1)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2)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3)从严禁止买卖人口;(4)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5)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6)根据同工同酬,,保护母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3]

尽管法律条文的实施和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尤其是婚姻问题更多受到文化和习俗的影响,但法律的调整毕竟也是习俗变化的一个体现,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习俗的变更。民国时期的女性写作者尤其关注婚姻自主的问题,她们不仅在文本中大量探讨自由恋爱、婚姻、离婚,还身体力行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反抗。然而,无论是在文本还是在现实之中,这些问题都充满种种悖论,而正因此,才使得她们的作品呈现出丰富性。

女性写作的繁荣,还得归功于彼时的新闻出版法律。1912年3月12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4]。虽然民国也有书报审查制度,但毕竟赋予了人民言论自由和开办媒体的权利,这为女性写作所提供的舞台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早有研究者注意到,中国古代女性的写作一直没有停止过。明代妇女的诗作超过了明以前各代妇女创作的诗词的总和,清代妇女的诗作又超过了历代妇女创作的诗词的总和。正如冼玉情在谈到才女成名的三种条件时所说:“其一是名父之女,少禀庭训,有父兄之提倡,则成就自易。其二是才士之妻,闺房倡和,有夫婿为之点缀,则声气易通。其三为令子之母,侪辈所遵,有后嗣为之表扬,则流寓自广。”①转引自康正果:《风骚与艳情》,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除了家庭教育的优越条件之外,重要的是这三类人占有传播的先机,因而能够成名。民国时期出版法律的颁布及出版技术的进步,使得出版业空前繁荣。女性作家的写作有了刊登和出版的机会,这必然对她们的写作是一种莫大的鼓励。同时,这也为女性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相对自由的职业形态,为其自我才具的展示提供了舞台。

二 文本空间的拓展

作家生存空间的拓展,为其文本空间的拓展提供了可能。古代女性囿于狭窄的闺阁当中,缺乏丰富的人生经历,对阅读经验更为依赖。中国古代诗词的情感内容本就狭窄,闺阁之中,更容易学到的是伤春悲秋、闺怨闺思。而民国女性由于生活阅历的丰富,其写作题材几乎无所不包。她们在与男性分享世界的同时,也开始在文本中展示她们眼中的世界。如陈衡哲在自传中写到了她求学的苦乐;冯沅君写到了反抗封建包办婚姻、争取爱情自由的女子;凌叔华较多关注婚姻制度中的旧式女子;张爱玲则写尽都市中女性谋爱与谋生的矛盾纠结;萧红写东北那片土地上的生与死,《商市街》中更写到底层文人的艰难生存……这些,都是在过去的女性写作中不曾有过的。

以女作家对恋爱自由及婚姻家庭制度的思考为例来看,处于新旧制度的交替之时,婚姻家庭问题也往往是女性写作者最关心的。冯沅君的《慈母》、《误点》等小说,都是在写女性反抗封建包办婚姻、争取爱情自由的斗争,塑造了一批叛逆女儿的形象。《隔绝》、《隔绝之后》、《旅行》主要取材于她的表姐吴天的遭遇。吴天由父母做主许配给一个地主的儿子,她却爱上了北京大学物理系的同乡王某,与父母发生争执。母亲将她关在屋子里,不许她再去读书。吴天以绝食抗议。后来,在冯沅君劝解下,吴天决定与王某一起参加河南省教育厅的官费留学考试。吴天的经历,本身就很有代表性:首先,吴天与王某之所以能认识,是因为教育的放开;其次,尽管婚恋自由已经写入法律文本,而习俗的影响仍然强大。——虽然《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1926年才得以通过,从1912年民国成立至民法最终颁布之前的近20年时间,处理所有民事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文本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然而由于社会风气的影响,“男女平权”思想的深入人心,司法解释已有所进步,如大理院1916年关于婚姻的解释例(统字454号)指出:定婚须得当事人同意,若定婚当时,未得女方之同意,其女诉请解除婚约,亦无强其成婚之理。在关于继承权、离婚等具体案例上,大理院的判决也已经开始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2]最后,两人并没有走入绝境,像过去那些时代一样,自杀或沉塘,也是因为他们生活空间的扩展,女性有了出国留洋的可能。而冯沅君以此为题材的这些小说中,男女的反抗更有一种神圣感。“我们立志要实现易卜生、托尔斯泰所不敢实现的”;“身命可以牺牲,意志自由不可以牺牲”;“我们开了为要求恋爱自由而死的血路。我们应将此路的情形指示给青年们,希望他们成功”。(《隔绝》)恋爱婚姻的自由,成为了“我们”一代人追求的中心,最高的价值,也早已超越了法律的意义。

在凌叔华的作品中,更多的是对旧式婚姻制度的反思。旧式婚姻制度戕害了女性生命,成为她们的牢笼。面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高门大户的小姐们能做的只有等待,如同待宰的羔羊。《绣枕》、《吃茶》、《茶会以后》写的就是这样的小姐们。《绣枕》里的大小姐,经年累月所做的事情,就是刺绣。刺绣既是她寂寞闺中的消遣,也是她体现自己价值的惟一可能。她用整整半年的时间绣了一对靠垫,却被喝酒打牌的人吐上秽物,任意践踏,最后在面目全非后又回到了她的手中。这象征着她那不由自己做主的命运。《中秋晚》则写了另外一类女人,即包办婚姻制度下的太太。敬仁妻虽有太太的名分,却无法获得丈夫的心,因为她是他包办的妻子,她只能战战兢兢地等待着团圆。女人从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女人。在一些女人感受着新的婚姻制度带来的好处时,另一些女人却要承受着对新制度的不适应,甚至被淘汰的命运。就如缠足习俗的废除,对于女性来说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已缠足的女性却有另一种不幸:她们当初缠足是为了嫁一个好人家,废缠足之后,却被接受了新式教育的男性看不起,反而阻碍她们嫁一个好人家。时尚在不断变化中,最后的承受者仍是女性。

苏青的《结婚十年》、《续结婚十年》不仅讲述了一个女性如何在婚姻中的挣扎,更展示了她在男权势力仍旧强大的社会中求职的艰辛,谋爱和再婚的困难。这一时期的女性写作最值得称道的是已经开始具有鲜明的女性意识,而以苏青为甚。肖珊娜·费尔曼质疑道:“身为妇女就具备了以妇女身份说话的全部条件吗?”以“妇女”的身份说话“实际上是由某种生物条件决定的?是由一种理论策略位置决定的?还是由解剖学或文化决定的?”[5](着重号为作者所加)也就是说,作家的性别不是界定女性文学的惟一标准,女作家并不天然就为女性说话。一部作品是否女性文学,关键在于作家们究竟写作了什么样的内容,使用的是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正如古代那些闺怨诗对男性话语和思维的模仿。在苏青这里,两性的不平等是她控诉的一个中心,并透过对婚姻制度的思考呈现出来。女主角苏怀青是包办婚姻而结婚,为了适应时俗,先让俩人认识通信。结婚后,怀青先是随公婆生活,之后随丈夫到上海建立小家庭。经过10年的婚姻生活,各种琐事磨尽了感情,最后不得不以离婚告终。小说中,苏青写到女性生产的痛苦,她的笔触大胆而坦率,这即便是在民国女性的写作中也是特出的。当怀青历尽辛苦生下孩子后,却没料到她一出生便受到歧视,当医生毫不经意地说“是女的”,“顿时全室中静了下来,孩子也似乎哭得不起劲了,我心中只觉得一阵空虚,不敢睁眼,仿佛惭愧着做了件错事似的在偷听别人的意见,有一个门口女人声音说:‘也好,先开花,后结果’。”[6]42婚姻算是自由了,女性也有了寻求职业的可能,但是,男人却依然不能改变旧有的观念,哪怕是接受了新式教育的男性。起初贤赚钱少,也不肯给怀青生活费,于是怀青就写作赚稿费。第一次赚到五块钱使她体会到了自己的价值,获得了自信,然而丈夫并不喜欢她读书报,更不喜欢她赚钱。于是苏青发了一通感慨:“女人读书原也不是件坏事情,只是不该一味想写文章赚钱来与丈夫争短长呀,我相信有志气的男人都是宁可辛辛苦苦设法弄钱来给太太花,甚至于给她拿去叉麻将也好,没有一个愿意太太爬在自己头上显本领的。”[6]112《结婚十年》里怀青坚决坚定地与丈夫离了婚,恢复了自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职业了。但《续结婚十年里》,她却发现了更多的不公不平。“男人若稍有地位,中年丧偶比青年未婚时更吃香,然而女人呢?贤的年龄比我大两岁,现在我们离婚了,他很容易找到一个年龄比我轻十岁的女人,但是我却只可以找年龄比他大十岁的男人了,而且还不容易,因为年龄比他大十岁的男人,在原则上仍旧是想娶年龄比我小十岁的女人。”[6]269这个总结现实残酷也无奈。正是求学、反抗包办婚姻、自由恋爱、结婚、离婚、求职等人生经历给予了这一代女性更多认识社会、认识自身的机会,使她们的写作呈现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性。

三 在法律文本与文学文本之间

尽管法律形态的变化带来了女性生活空间和文本空间的拓展,然而法律文本与现实之间、文学文本与现实之间、法律文本与文学文本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差距,有着无法弥合的裂隙。

从法律角度考察女性写作者的生活经历,会发现一些很有意思的现象。比如,清末的吕碧城,因为父亲和两个哥哥都去世了,被家族的人侵吞抢夺财产,迫于无奈才出外求学。可以说,假如彼时的法律已经有明确的关于女性继承权的规定,那么吕碧城也许就会继承产业,就不会被退婚,她也许就会循着一般闺阁中女性的道路,做一个贤妻良母了。对于写作者来说,幸有时是不幸,而不幸却常常是幸运。同样的,对于婚姻关系,正如罗素所说,“关于离婚,那最奇怪的现象之一,就是法律和习俗往往是两回事。最宽松的离婚法绝不总能产生最多的离婚案。”[7]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中,正式规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和谐,两愿离婚的,得离婚。”①法律编审会编印:《民律亲属编草案》(第3章)1915年,转引自王奇生:《民国时期离婚问题初探》,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页。但拥有这个权利与是否行使它还是不同的。婚姻本来是人世间最复杂的一种人际关系。很多女性写作者要么囿于成规,要么出于善良,而与爱人保持了一种情人关系。庐隐与哲学系学生郭梦良相爱,郭已有妻室。庐隐不忍他离婚,伤害另一个女人,而与其同居,生下了一个女儿。后来郭去世,才又嫁与李唯建。又如萧红,为了逃避包办婚姻而出走,后来却又被包办的未婚夫王恩甲抛弃,差点被卖入妓院。她的这一段经历颇让人不解。究竟是走投无路终于妥协,还是一时迷糊,以为王并非自己想象中的纨绔子弟而投身他的怀抱,不得而知。然而,萧红的这段经历,却是分外令人深思。

在民国女作家的文本中,除了赞颂恋爱婚姻自由之外,也思考了它的悖论。“五四”女性“新”的背后往往是“旧”,“男女平等”、“自由人权”等理论在她们常常只是浮面的。而“新”未必是好的,“旧”也未必不好。法律条文规定的平等也不一定是真正的平等,也许倒是制造了新的谎言……

法律规定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很多人也真的实现了,但实现了之后呢?也许仍是空虚寂寞。沉樱的小说《爱情的开始》、《喜筵之后》、《欲》等小说就是在思考这样的问题,尽管从技巧来说很普通,内容也比较浮浅。《爱情的开始》写女的牺牲了学业,牺牲了一切,与男的同居了。然而生活却渐渐如同死水一般。男人又开始追求别的女子。女人只有通过吵架来制造一点事件,恢复一点激情。然而,“不想变更也不想逃避,就在其中把自己埋葬了吧。”吵架的结果,仍然是死一般了无生气的婚姻生活。《喜筵之后》也是写同居之后的寂寞。男人常常出去应酬,茜华整日在家里非常寂寞,以前的交际圈子没有了,女性朋友也没有了。男人近来开始追求别的女人,而茜华仍然热烈地爱着他。茜华去参加一个朋友的喜筵,遇上了旧时曾经喜欢过她的男人。她想要唤起一点热情,然而男人的怯懦使她越发感到无聊。小说的调子都是阴沉的,灰色的。即便在一个法律规定男女婚姻自主的时代,男女仍然是不平等的。婚后的男性仍有自己的生活圈子,仍追求别的女人,而女性呢,则被限制于家庭当中,很难说与旧式女性有什么根本的区别。

小说《女性》以“女性”作为题目,似乎在思考女性本质。小说使用的是男性视角,讲妻子和“我”半年前由恋爱而同居。除了爱情而外,两人都抱着文学的梦想。妻子却意外怀孕了,为了不放弃理想,妻坚决去堕了胎。然而这个未出生的孩子却激起了她的母性。从对这个孩子的讨厌,到堕胎,到怀念,她的母性是一个逐渐复苏的过程。“妻对于什么话题都常表示着冷淡,只要一提到这一类的话,就病态似的兴奋起来了,但总是一味地作着玩笑的口吻,把自己的真情无意识地压制着,常常取笑着我说:“‘你又想那孩子了?把他拿回来好不好?他一定还在医院里呢?’”[8]

女性是什么?在这里,她是否又简单地将女性等同于“母性”了呢?母性本身也是被文化所定义的。波伏娃指出:“根本不存在母性的‘本能’,反正‘本能’这个词对人类不适用。母亲的态度,取决于她的整体处境以及她对此的反应。”[9]而在沉樱的这篇小说里,却暗含着这样一个意思,即女性有再伟大的理想伟大的抱负又如何,母性才是根本的。

在对家庭婚姻的思考中,冰心是“五四”女性中比较特别的,她的特别在于她的“旧”。在“五四”反抗“父母之命”的潮流中,当吴文藻向她求婚时,她却让他去问她父母的意见,她说:“得不到父母祝福的婚姻是不会幸福的”,她与吴文藻的婚姻也的确非常平稳,是那一代女作家中少见的。而这种对家庭的观念也显示在她的作品当中。她的第一篇问题小说《两个家庭》即是通过两个家庭的对比来显示自己的观点。好的那个家庭之所以好是因为,三哥的妻子亚茜是一个新式的妻子,受过高等教育、趣味高雅、治家有方;而陈太太则低俗,不懂家政。娶得前者的家庭幸福,娶得后者的,则郁郁而终。在冰心这里,新式的妻子只是新式的贤妻良母,仍是坚持传统的以男性本位的家庭观念。她后来的作品基本是一脉相承的。这种观念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比其她女作家笔下的新女性所面临的困境时更是如此。但,也可从中窥见那一代女作家在对女性自我的建构上的缺失和错位。

法律直接规定了男女两性的平等,这使得中国女性不曾经历像英美等国那样的流血就取得了一定的权利。这是一种幸运,同时又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是国家行政权力或者男性所“给予”的平等和自由,就使得女性很少去思考背后的一些东西。即便是如前文所提到的一些作家,如冯沅君,在她对恋爱婚姻的追求中,更多扮演的是一种“五四”代言人的角色,并未突出女性自我的成长与矛盾。法律的规定,常令她们将这种权利的获得看作理所当然,尤其中国那几十年的复杂环境,革命的呼声,民族的危难,都很容易让她们的个体被裹挟,而失去女性自我的思考。丁玲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丁玲早期的《莎菲女士的日记》、《梦珂》等,女性叙事者都处于主体地位,改变了女性长期所处的被言说、被阐释的地位,而直面女性自身的性爱挣扎、她们在这样一个“自由时代”的无所适从。然而,到1929年到1930年间,丁玲的写作却发生了变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韦护》和《一九三○年春上海》“之一”“之二”等。《韦护》以瞿秋白和丁玲最好的朋友王剑虹的爱情婚姻生活为原型写作的。王剑虹嫁给瞿秋白之后几个月便因病去世,不久瞿又再娶,丁玲对此是有怨恨的。然而,在《韦护》中,写作的中心变成了“革命与恋爱”的矛盾。丽嘉的爱情成了革命的阻碍,最后韦护选择了革命,舍弃了恋爱。丽嘉于是按照韦护的要求进行了改变,也成为了革命者。这里,女性又成为了被改造者,被导引者,失去了其主体地位。尽管后来丁玲的写作又开始出现鲜明的女性视点和女性意识,比如《我在霞村的时候》、《夜》、《在医院中》等,但其女性主体的摇摆仍显示了那一时代女性写作所存在的问题。

在《续结婚十年》中,苏青这样写道:“一个乡下的旧式太太是抵死不肯离开夫家的,她宁愿死为某家鬼,男人没奈何她,虽自作主意废了她的名义,却也不得不承认她的实际存在,得养活她到死,儿女照旧归她抚养,慢慢的儿女大了,她自然是妈,男人也不肯不做现成的爸爸,他们仍旧会是团团圆圆的一家人。”[6]309这是她离婚后因为生存的艰难而发出的感慨,又何尝没有道理呢?古代的女性尽管没地位,但基本的生存还是可以保障的,即便有“七出”之条,但也有“三不去”,要休妻也并非易事。女性苦熬一辈子,还有儿子的功成名就和“孝”作为抵偿。而在新的时代,条文提供了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文化的、习俗的东西却远为强大,而男女平等这个话题也实在太复杂,法律所能抵达的只能是很小的一部分。

[1]杨菁.民国浙江的女学教育[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2):43-47.

[2]陈同.从民法的制定看清末民国时期男女平等地位的法律构建[J].史林,2012(5):108-120.

[3]谭志云.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女性财产继承权问题[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2):79-83.

[4]傅峙,叶继卫.民国初年新闻法制的演进[J].法制与社会,2009(6,上):311.

[5]肖珊娜·费尔曼.妇女与疯狂:批评的谬误[C]//伊格尔顿.女权主义文学理论.胡敏,陈彩霞,林树明,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63-64.

[6]苏青.结婚十年·续结婚十年[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6.

[7]〔英〕罗素.现代婚姻与智慧[C]//萧瀚.婚姻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287-315.

[8]沉樱.女性[C]//喜筵之后.广州:花城出版社,2003:168-190.

[9]〔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陶铁柱,译.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毕光明)

Abstract:With respect to writing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one crucial phenomenon is worthy of attention—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female writer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ir writing quality,which has thus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a host of female writers noteworthy and much popular either then or later on such as Su Qing,Zhang Ailing,Xia Hong,Chen Hengzhe,Ling Shuhua,Lin Weiyin,Su Xuelin,etc.Those female writers bear some common features,that is,they have all received good modern education and their works have been published via modern media.The stipulations on females’particaptaion in government and political affairs,their right to receive eduaction and their freedon in marriage,etc.in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ve played a very active role in female writing objectively.

Key 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law;female writing;space

The Legal Form and Female Writing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NI Hai-yan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Zhaoqing Institute,Zhaoqing 526061,China)

I206.6

A

1674-5310(2012)-06-0013-06

2012-07-1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民国历史文化框架中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编号: SKGT201105);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国社会历史与中国现代文学的研究框架”(编号:12AZW010)

倪海燕(1978-),女,四川郫县人,文学博士,肇庆学院文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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