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小明
异化劳动理论的几个相关问题
——从差异角度分析
易小明
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因而人的劳动也必然是社会性的劳动,劳动产品总体上也理当属于整个社会。但是,由于人类内部群体、个体之间差异及其相应利益分离的客观存在,人们对劳动产品的占有也就出现了分化和分离,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不仅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而且反过来成为统治劳动者的外在力量——这就是劳动的异化。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的,其中人与人关系的异化是异化的总体根源,其他三个方面是这一根源下的几种表现形式。由于差异是异化劳动的内在根基,异化劳动是差异的社会化、制度化恶性发展,因此消除异化劳动的根本途径不是消除差异本身,而是消除让差异恶性发展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
异化劳动;差异
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是从四个方面展开的,它阐明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人的异己化存在现实。人们对于异化劳动的主观批评甚多,而对其存在的内在性、必然性探讨则显得不足。我们认为,异化劳动特别是异化本身并不是可以随意消除的一种主体附生物,它其实有其内在的差异之根。人们常论的对于异化劳动和异化的扬弃,其实只是通过合理制度的建立对长出社会地面的异化之草的斩除,而无法对地面之下的异化之根——差异来真正掘掉。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工人创造的劳动产品成了不属于工人的异在力量,即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我们知道,劳动是人的对象性活动,人在劳动中对象化了自己的本质力量,并使对象发生符合人的意愿的变化,从而也使产品属于自己。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劳动产品却主要不属于劳动者,它不由劳动者自由支配,并变成了一种异己的、外在于劳动者意愿的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1](156)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人与物的差异是否决定物只能向人而存在?一般认为,在所有权方面,在劳动对象中一旦物化了人的本质,此对象就属于此劳动者——因为人是自由的存在者。黑格尔认为:“人有权把它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人对一切物有“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2](52)。这种权利的绝对性在于,物作为外在之物没有其目的性,它只有被人的自由意志观照、对象化之后才获得规定与灵魂,并成为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物,从而附于人、属于人。黑格尔的这一论述,其实都是基于人与物的本质性差异:人是自由的存在者,而物则没有自由本质,没有自由本质的存在者完全可以被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对象化,并使之转化为为主体的存在物。显然,这里面内含着人的主体性自大和对外物的操纵意识。
人是对象性存在,人通过劳动而对象化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产品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者。但是,确证人的本质力量者,是不是一定得完全附属于主体?这应当是两个问题。一是人与对象是有差异的,正是有差异,所以,对象才成为人的对象而不是人自身,也正因为有差异,所以对象才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者而不是主体自身的主观自我确证。但是,确证主体者并一定直接导致它必须得附属于主体。因为对象产品作为对象自身,它虽然内含主体的一些本质力量,但它仍然具有对象外在性,具有与主体不一致的自在差异性,具有属于它自己的内在本质——当对象具有生命时尤其如此。也就是说,产品对象作为外物,它不仅向人而在,也向自身而在,不仅是“具人性”(适用于人、为人服务)的存在,也是具物性的存在,当这种物性自身具有某种生命“意志”时,它就始终保持着它拒绝自身完全属于人的内在本质,而当它没有意志并被认定“可以”属于人时,其物性一般又使它保有着可以被任何人所使用的“自由”权利,而它所内化的“具体人性”,才是它被认定应属于某具体个体的内在标志。可见,对象因内化了人的意志就被认定对象是属于该主体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人的意志的一种自大。
二是,就算人们在占有物的同时必须承认内化于其中的个体的自由意志,也就是只有在物的变化生成过程中内含了某一个体主体的本质力量,此个体主体才有资格实现对该物的占有和使用,但一旦出现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商品中个体的自由意志、本质力量就被一般化了,具体个体的意志、个体的本质力量就转换成了一般的个体意志、一般的个体本质力量了,这种一般性转化的本质其实内在于主体意志、意愿、需求等方面之丰富性、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因此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的特殊意志、特殊本质力量的一般化实现,其实就是他自身多种意志、意愿、需求、多重本质力量之间的相互转化与实现。这种一般化,使商品不断向外销售扩展,“流落”他人之手为目的,它就是再“想回家”,也难以找回究竟谁是它的亲手生产主人。同时,社会分工之后的复杂劳动的合作性,多个主体在对象化产品中都内化了自己的本质力量,如果按照“谁出力谁分享的原则”而不是自给自足条件下的“谁生产谁占有”的原则,那么,这产品显然不仅仅只是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一个合作的群体,这时就有一个对物的分享式占有怎样才算合理——即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了。一般来讲,应当按照劳动者对于物在生成过程中的所做的贡献来进行分配,当然这贡献按生产要素又可分为条件性贡献与实现性贡献两种,也就是生产的条件性(资本、土地、企业家)与生产本身(劳动)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的统一。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条件性的稀缺性,结果往往是按照条件性贡献进行分配占了主导地位,这样,具体在生产活动中投入脑力、体力最多者不一定分配得最多,这就为异化劳动的产生与扩展留下了广阔空间。
马克思发现,异化不仅表现在劳动产品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在异化劳动中,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马克思指出“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它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需要的一种手段。劳动的异化性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1](159)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159)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这是异化劳动生成的核心所在。
有学者认为,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劳动者的肉体能力在劳动中受到损伤,二是劳动者的精神能力在劳动中受到压抑和摧残。并进而提出,这种劳动之所以折磨人、损害人,从本质上说并不在于劳动的强度,而在于它的非精神性,劳动者不能在进行这种肉体活动的同时发挥他的精神能力,他对这种劳动丧失了任何兴趣,只把它看成维持动物式生存的单纯手段[3]。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认为,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劳动成为生存手段的本质在于劳动的非主体性。所谓劳动的非主体性就是指劳动并不是真正主体的活动,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不是出自于我的意愿,也就是劳动与我的追求、我的目标、我的兴趣是相分离的,虽然劳动作为一种社会性规划活动,它并不总是与劳动主体的意愿、兴趣、爱好完全一致,虽然劳动本身作为一种能量消耗活动,它也并不总是让主体闲逸快乐和乐意进行,但是,如果劳动非常明确地被确定为是为某个他人服务的活动,那么它就是对劳动主体自身活动意志的直接排斥(为整个社会劳动而导致对劳动者个人意志的一定排斥没有如此直接和强烈),这种劳动目的与劳动本身相分离、这种直接排斥的结果,就是它对劳动者劳动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彻底伤害和压灭。二是劳动不是真正我的劳动。我作为主体、作为人,应当是肉体性与精神性的统一,但在异化劳动过程中由于没有贯注我的意识、我的精神,劳动只是我的肉体的被迫活动,因此劳动就不是真正的全面的我的劳动,而只是一种肢体的机械运动。这种运动中的肢体虽然也在活动,但本质上却是僵死、麻木的,它没有内在的方向与具体目标,更没有向目标前进并不断接近目标的激情,因而也就没有清醒的、强烈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它只是一系列被支配和操纵的肢体动作,因此“劳动是受动,力量是无力”[1](160)。三是劳动不是为我的劳动,也就是劳动成果是不属于我的。虽然表面看来,劳动在先、劳动成果在后,人们往往会将劳动非我性作为劳动成果非我性的原因,但其实却是相反的,也就是说,是劳动成果的非我性直接导致了劳动的非我性而不是相反。因为劳动成果不属于我而是属于他人,所以为他人的劳动才表现为不是我的劳动,从而不是积极的能动的劳动。而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结果规定动机”的颠倒,原因还在于人的活动的本质——因为人的活动是事先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成果的归宿其实作为一种可以预想的现实,在展开具体的劳动之前,它就已经预先存在于劳动者的头脑中了。可见,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本质在于劳动的非主体性,而这种非主体性的主要根源则在于劳动产品主要不是属于劳动者自己。
劳动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自己但一定属于社会中的他者,产品属于他者的劳动总导致消极劳动的原因,则在于人类内部形成了群体性、个体性差异基础上的利益分离。由于不同群体、个体有其自身的独特利益,并且这些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所以,劳动产品虽然总体上属于整个人类整体,但由于整体的现实分化——增进他人利益不一定能增进自我利益——有时甚至损害自我利益,于是人的利益自为性就使为他人劳动总是成为非能动的非积极的劳动。
可见,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的社会本质,仍然在于我与他者——工人与资本家利益的分离与对立。如果人们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人的目的就是自己的目的,为他人劳动也就是为自己劳动,这时人的劳动就是出于自己意愿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但是,具有群体差异、个体差异的人们——特别是已经群体化、个体化的人类社会,要实现所有主体利益的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实性上,个体意志自由情况下,要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完全一致就只有在个体意志被高度统一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而意志被高度统一的个体其实就已经不再是自由的个体了,而没有自由存在状态则更是人的异化状态,它比异化劳动来得更残酷、更直接。
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的第三个方面,就是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马克思认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162)人与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人的生命活动并不与其自然生命规定完全重合,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具有某种超自然规定性。而动物的生命活动则与它的自然规定完全重合或直接同一,自然怎么规定,它就怎么现实地表现。人由于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的对象,因而能够通过意志自由来改变生命的自然发展轨迹。然而,在异化劳动中劳动的主体性却被扼制了,人的自然超越性被消蚀了,人的意志自由被封固,人“退回”到同动物一样的存在,于是自由自觉的劳动退变成仅仅维持生存的手段,劳动者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
这里也有两个问题需要阐明:
一是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并不等同于人完全失去自己的类本质,人在劳动中并没有完全失去人的类本质,而只是人的类本质没有得到充分的表现,对象化不完全。
什么是自由?不同状态的人也许有不同的回答,我们暂时不谈这个问题。但是,自由可划分为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由和人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姑且叫前者为自由1后者为自由2。自由1主要是人相对于动物而言的本质,这时人的自由就具有某种抽象性,它往往强调人之间的类同一性。于是,相对于动物而言,只要是人,他们就都具有那样一种理性的自由。但是自由2就有些不同了,由于人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差异,人们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也就是大有差异的,有的人自由些,有的人则不太自由甚至是不自由,这种自由与不自由或自由程度的差异是在人类内部的不同群体、个体的比较关系中产生的,群体、个体差异以及它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差异成为这种自由差异和自由与否的内在根据。
自由1与自由2是相互关联着的。总体来讲,自由2要以自由1为前提,没有自由1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2。但是,自由2对自由1有反作用,自由2的实现与发展深刻地影响着自由1的实现和发展,有时若失去自由2自由1也就无法展开。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人因失去自由2或自由2表现不完全,就说人完全失去整个自由(即自由1与自由2的总和),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人就完全退变为动物了。因此,我们既不能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由或不自由完全代替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自由或不自由,也不能反过来以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自由或不自由完全取代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由或不自由,因为自由1与自由2有差异,而自由2也因不同主体之间差异而表现出程度或本质的差异,因此社会地位的差异、阶级差异只能使工人对自由2分享少些,但他们并没有因此就失去自由1,他们并没有退回到动物。
二是从对人的类本质规定来看,人的活动具有自由性、有意识性与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两者之间是不能等同的。马克思将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规定为人的类特性——也就是人的类本质(特性与本质在概念上虽然有差异,但二者此处的精神所指其实是一致的,即类特性就是指人的类本质),但人的本质概念,其实既可以从部分超越他者的意义来规定,也可以从总体超越他者的意义上来规定,所谓从部分超越意义上来规定,就是只谈人不同于动物的方面,所谓从总体的意义上来规定就是既看到人与动物的差异也看到人与动物的同一,两种定义方式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义表现。“现实的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4],当需要强调人异于动物时从部分超越意义上来规定可能更适当,当需要强调人与动物某些共通性时,从总体意义上来规定可能更适当。但无论是哪种方式的规定,就其内容而言,将人的类特性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其深意的,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1](160)——人的确是因自由而普遍、因普遍而自由,这正如高清海先生所言:“类对于物是一种限定性的概念,而对人则恰是突破限界的超越性概念。在世间唯有人的活动没有界阈的限制……人是面对整个世界因而也就是属于世界性的存在。因此人的类本质所表现的便恰恰是对于天然本性规定的超越和突破,类本质在这里就意味着人是溶解在普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5](118)。
人的类本质具有自由性有意识性,是说自由、有意识只是它的一个属性,它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属性,同时从时间角度来讲,也可能有时不那么自由与有意识,即有时也表现出被动性、强迫性、盲目性等。当我们将人的活动定义为具有自由性、有意识性时,它有时就是表现出某些不自由、无意识,人们也可以承受,也不会将其指责为非人的活动,不会认为是返回到了动物的本能活动,因为这种总体性的定义内含了人的全部发展过程,包含了从低级到高级的整个生命活动阀域,因此即使有时返回到低级阶段那也会被认作是“属人”的活动而心平气和。但是,当我们将人的活动定义为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时,它就是一种部分超越性的定义,它就只指人的发展的高级阶段,这时,一旦人们的活动表现出一点点受动性、被规定性、被压迫性,人们马上就会认为这是人的本质的丧失,是对人性的压抑,人们应当起而反抗之。可见,对人之本质概念不同方式的定义,会导致人们不同的生活态度与活动激情。
马克思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是人与人相异化。马克思说:“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1](163),“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对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还生产出他人对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1](165)。马克思认为,既然工人同自己的产品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这些产品和活动不再属于他自己,那就一定是属于他者,这个他者不是别物,就是剥削压迫他们的资本家。马克思透过工人与劳动产品异化关系的现象,看到异化劳动造成了某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即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关系的扭曲。
这里仍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人与人相异化是人与人之现实差异关系的非理性发展,而异化劳动既是这种差异关系的具体产物,同时又促成了这种差异关系的恶性生成。简单地说,异化劳动生成于人与人的差异关系,而它一但产生又反过来促成了这种关系的恶性发展。现实性上,异化劳动不是异化关系的原因而是异化关系的结果。这其实就涉及到关系与活动(劳动)的关系。一般来讲,关系是由活动生成的,是在活动中生成的,但同时活动又都是一定关系的活动,是在一定关系基础上展开的,离开活动关系无法生成,离开关系活动无法展开。关系与活动应当是同时产生的,某种意义的谁在先谁在后、谁决定谁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马克思认为,是异化劳动促成了人与人异化关系的生成,因为异化劳动不是劳动本身的自我异化,而是外部异化的关系使它异化,也就是异化关系对劳动具有本质意义上的规定,异化的关系已经内含在了劳动之中了,成为了劳动展开的一个现实前提,因此在本质意义上是关系不正劳动歪而不是劳动不正关系歪。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离开具体的社会关系规定,劳动本身的自由与否是可以由劳动者自己决定的,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所以在劳动中感到不自由,是具体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使他不自由,是具体关系决定劳动者是否采取自觉自愿的还是非自觉自愿的态度——而不是相反,并且自由自觉的劳动活动就未必能创造出合理的社会关系,而非自由自觉的活动也不一定必然创造出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可见,正是由于异化关系内在地决定着异化劳动,所以消除导致异化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建立更加合理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关系才成为消除异化劳动的根本途径。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及其扩展是人与人关系相异化的基始性原因。异化概念的提出其实有一个非异化的理想状态的存在作为背景,这种状态不一定在现实生活中始终实存,但却一定能够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非异化的理想状态可能有许多的内容,但平等一定是其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人与人之间具有自然差异,这种自然差异在人们相互孤立的生存状态中只是客观地存在着,一旦人们发生交往、产生社会联系,那么这种自然差异就会转换成社会差异并使关系本身差异化,而这种差异化的社会关系使人与人的差异更加被放大。但是,由于人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物,是有抽象思维能力的,因此人不仅能够感受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也能够发现人与人之间的同一,正是这种同一的发现才使平等概念从差异的丛林中冉冉升起,它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成为阻滞差异恶性发展的强大的文化力量。异化概念正是依杖着同一、平等理想而提出的对差异恶性发展的怒斥,是平等对差异专断统治的反抗。平等理念一旦产生,人类社会就由原来的差异单边作主转换成差异与同一与平等的平衡协商,当差异过度表现时,平等就会出面干涉,将过度差异指责为异化而加以讨伐,而当平等过度表现时,差异又会应运而生。所以,一个合理的非异化的社会应当是人的差异与同一都得到合理表现的社会,而不是完全平等、完全同一的社会,一个各方面都同一平等的社会可能同样会当作一种异化状态而遭到人们的无情批判——正如过大差异被当作异化批评一样。
关于异化劳动的四种规定,学界一般认为是这样的一个逻辑:首先提出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异化,这是对异化现象的揭示;继而寻求原因,这种异化是由什么造成的呢?是劳动行为与劳动者相互异化造成的:“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1](159)又由于人的本质被定义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异化劳动不能使人的活动自由和有意识,即它使人失去了人的类本质规定,于是异化劳动必然导致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这是一种形上追问。然后在以上三者的基础上指出,异化劳动导致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对于这样一种逻辑演进,我们并不十分认同。我们认为,异化劳动四种规定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是异化劳动的总原因,其他三者只是这一原因条件下的三种表现形式。
“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1](164),正是因为人与人的阶级对立,产品一旦属于对立的他者时,产品才转过来成为压迫生产者的外在力量,也就是说,是人与人的异化、人类内部的差异与分离才导致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的对立,即人与物的对立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对立,工人同产品对立的本质是工人同资本家的对立。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限;其二是资本家对工人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而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产品的根源,就在于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与对立,在于人之自利心的存在与扩展。
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也是人与其劳动相异化相对立的原因。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不是出于自身意愿、意志的劳动,根本原因是因为工人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劳动,而是为了他人——资本家的利益而劳动,正因为是为他者而不是自己——并且不是与自己友好的他者劳动,所以这种劳动才是非自愿、非自由的,才是消极的、被动的、被迫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人把他自己的活动看作一种不自由的活动,那么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替他人服务的、受他人支配的、处于他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5]
其实,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并不是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的原因,因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与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并不是同一个逻辑上的两个问题,而是两个逻辑上的两个问题:前者强调产品应当归谁,后者强调劳动是否自由。这两者之间甚至还有点逻辑相背:前者需要承认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而不管劳动的状态是否自由,正因为劳动是劳动者的劳动,而劳动的产品却又不是属于劳动者,所以才是异化的,才不合理。而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后者则需要否定劳动是劳动者的“真正”劳动,它关心劳动的自由状态——因为自由的劳动才是真正人的劳动,而不自由的劳动则只是一种肌肉的机械运动,是一种与主体意志背离的活动。前者更强调劳动的客观形式,后者更强调的是劳动的主观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但劳动首先应当是一种具有主观意志的现实活动,因为劳动是一种有目的能动的实践活动,而劳动的客观形态则只是主体活动的物质呈现与现实结果,并且只有当劳动的主体自由性在劳动中得到应有的体现时,劳动的结果才是主体真正值得可欲的,也才是真正属于劳动主体的。也就是说,只有主体真正自愿能动地将其本质力量对象化到劳动产品中去,他才配真正占有该劳动产品。显然,如果将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劳动的非主体、非自由性作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的基本原因,那么,这个原因就不是一种直接的、逻辑力量很强的原因,因为越是强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何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全部对象化到劳动产品中去,而劳动产品却越是不属于自己,才越是彰显出劳动的异化性、非合理性,而如果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本身就是消极的、只是部分的、被迫的对象化自己的本质力量,那他也就不配完全占有该劳动产品,他应当充分占有该劳动产品的理由就大打折扣了。所以,虽然劳动是产品的原因,但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并不是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的原因。反过来倒还似乎可以,即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异化是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的重要理由,因为一旦劳动产品不是属于我的,所以劳动就必然是外在于我的意志的,于是劳动才成为生命本质的非自由对象化过程,才仅仅成为谋生的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异化劳动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正是由于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仅仅变成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1](162)
总之,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并不是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人同劳动本身相异化、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结果,恰恰相反,人与人相异化是异化劳动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关系异化导致了其他几种异化。当然异化劳动一旦产生,它又反过来加重了人与人之关系的异化程度。
另外,由于人的类本质被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异化劳动并不自由,因此异化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1](159)可见,劳动者与劳动本身相异化与劳动者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其实是一种现实的两种不同表述,前者偏重于强调异化劳动的实践表现,后者则偏重于强调异化劳动的形上实质,其本质内容是统一的,因此,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在其现实性上其实可缩减为三重规定,即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与其劳动相异化、人与人的关系相异化,其中,人与人关系的异化是异化劳动的发源地。正是基于此,解决异化劳动的根本出路在于如何理顺和改进人类内部的社会关系。试想,如果人类内部没有人与人的对立,那么至少,劳动产品即使不属于劳动者,但它也绝对不可能转化为一种反对自己的异己力量。
可是,由于差异是普遍的,人类内部的某些差异也是永恒的,所以,欲消除异化,我们所能做的应当不是完全消除差异本身,而是找到阻止差异恶性扩展的社会机制——即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制度。[6]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邓晓芒.劳动异化及其根源[J].中国社会科学,1983,(3):155-120.
[4]庄国雄,李 勇.索罗斯“反射性理论”和“理性经济人”[J].吉首大学学报,2011,(5):6-12.
[5]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6]王泽应.科学发展观伦理思想探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5-10.
Several Issues Relevant to the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YI Xiao-ming
Human being is a kind of social being,accordingly human’s labour must be social labour and products of labour as a whole should belong to the whole society.However,due to the difference of various groups and of various individuals in human being,and dissociaton of corresponding benefits,the human’s possession of products of labour comes out differentiation and separate,the labour labourers put in does not get the corresponding returns,even becomes strength outside of labourers which control them,this is the alienation of labor.Marx’s doctrine on alienated labour involves four aspects,among which,the alienation of personal relations is the overall root,and other three aspects are the forms of expression of the root.Difference is the inherent basis of alienated labour,alienated labour is the malignant development of soci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difference,so the basic approach to eliminating alienated labor is not eliminating difference,but eliminating unreasonable social system resulting in malignant development of difference.
alienated labor;difference
易小明,吉首大学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南 吉首 416000)
(责任编校:文 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协同机制研究”(12YJA720031);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课题(湘财教〔200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