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

2012-04-13 22:22:21白中红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宪章过境调解员

白中红

论《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

白中红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简称ECT)中的能源过境制度是该条约最引人注目的,它的建立存在着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ECT的第7条第7款和《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构成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该机制具有创新性,但同时也带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对该机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在解决能源过境争端时,可以借鉴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但同时也要考虑过境争端中的政治因素。

《能源宪章条约》;《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能源过境;过境争端

能源的生产与消费中心的分离,使得全球的能源消费与生产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能源市场越来越具有全球性。能源过境运输已经成为能源供应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世界能源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决能源国际过境运输问题的程度[1](197)。因此,1998 年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将能源过境列为其主要内容之一,并且还专门设置了一套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来予以保障。《能源宪章条约》被认为是“目前有关能源过境问题的主要的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2](414)。因此,研究《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各种能源过境争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能源宪章条约》过境制度建立的基础

能源过境制度被认为是《能源宪章条约》的一大创新,同时也是吸引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一大亮点。但“过境”这一概念自国家产生起就一直存在,它是国家交往与合作不可或缺的内容。早在17世纪时,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提出,只要不对过境国产生危害,国家间的过境应该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也指出,过境是国家间交往的需要。习惯国际法承认国家间为贸易、旅行和商业往来而行使的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国家间相互依赖的直接结果[3]。然而,过境涉及到过境国的领土主权,过境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可以征收过境税,也可以拒绝或限制其领土上的过境运输,甚至可以中断原先允许的过境通行。是否允许他国国民或商品过境,主要还要取决于过境国的意愿。因而,过境自由只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它需要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者习惯来赋予。

第一个将过境制度运用到国际实践中的国际条约是1921年《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Barcelona Convention and Statute on Freedom of Transit)。该规约第 1 条指出:“如果在处于某一缔约国主权或权力之下的领土内的通过只是整个行程的一部分,且始发地或目的地均位于过境所穿越的国家境外……都将视为在该领土过境”。它还规定了“非歧视原则”(第 2、3、4条)、“合理的过境关税”(第 4条)以及“不违背协议规定,除非出现了影响过境国安全或关键利益的紧急情况”(第7条)。该规约是有关过境的第一个公约,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该规约是有关一般过境权的主要法律渊源。

关于过境的另一个重要的条款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该条第1款指出,“过境运输是指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第2款规定了缔约国非歧视的义务;第5款规定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1994年的GATT对第5条未作任何修改。

由于《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针对的是铁路和国际水运,但目前能源产品如石油、天然气越来越多地通过管道来进行运输。对于通过管道来运输的能源过境来说,该公约根本不适用,而且该公约是关于一般的过境问题的多边条约,对于能源过境这一特殊的过境问题也明显缺乏针对性。而对于GATT第5条是否适用于能源过境问题还存在着争论。有学者认为,GATT第5条应该涵盖了能源的过境问题[4](499),能源也应当包含在该条所列的商品中,但这种观点缺乏具体的解释[5],也没有得到国家实践的明确支持。即使GATT适用于能源过境问题,其中的过境条款规定很不详细,根本无法解决能源领域复杂的过境问题。《巴塞罗那过境自由公约与规约》的一般性与GATT的模糊性,促使《能源宪章条约》这一专门针对能源领域的条约必须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两个条约为《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条款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能源过境对能源生产国、消费国与过境国如此重要,通过多边条约的方式对过境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是来自现实的要求。能源投资、贸易、过境等问题本是能源价值链上相互紧密联系的环节,如果在《能源宪章条约》这个能源领域专门的条约里仅仅规定投资和贸易问题,而对于能源过境问题不予规定,能源价值链就显得不完整,从而可能会导致能源投资和能源贸易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ECT中同时对能源过境予以规定,乃是遵循能源价值链规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虽然能源过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它的政治风险也不容忽视。《能源宪章条约》中的过境条款同时也是缔约国试图消除或减少能源过境中的政治风险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1.ECT中过境的原则

《能源宪章条约》第7条是关于过境制度的主要条款。第7条第10款对过境作出定义,ECT中的过境并不需要所有当事国全部为缔约国,只要过境国为缔约国,起运国或目的地国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就符合ECT中的过境的概念。第7条为过境设定了三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过境自由原则。第7条第1款要求每一个缔约国本着过境运输自由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能源原料和产品的过境运输,并对缔约国施加了对过境请求予以准许的一般义务。第4款鼓励各国支持自由的过境运输,为了能源过境的顺利进行,在能源运输设施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建设新的设施,不对建设新的运输能力设置障碍等。第二项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第1款和第3款要求缔约方不得对不同来源地、目的地或所有者的能源原料和产品的过境运输实施不同的待遇,如价格歧视、无理由拖延、限制或增加费用等,同时给予过境的能源原料和产品过境运输以国民待遇,对其不得采取低于对待起运于或目的地在本区域的能源原料和产品的方式。

除了以上两个原则外,ECT第6款还规定了“不妨碍原则”,它是“过境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明确指出:“能源物资和能源产品的过境通过其领土的缔约国,如果出现了由于过境引起的争端,该国不得中断或削减能源运输的数量;也不得允许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机构从事这种行为。”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不得将过境运输当作一种政治工具来运用,有义务不适用过境运输来达到政治目的。它有助于防止一国利用中断或削减能源运输的方法敲诈另一国,迫使其接受一些新的过境条件或有利于它的争端解决方案。

2.过境争端解决程序:第7(7)款和《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

第7条第7款规定的是过境争端解决的程序,该款包括(a)到(f)六项。根据第 7款第(f)项,宪章大会应通过有关调解行为和对调解人的补偿的标准条款。在ECT生效后,1998年12月3~4日的能源宪章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Rules Concerning the Conduct of Conciliation of Transit Dispute)(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有18条和两个附件①,对ECT第7条第7款第(a)(b)(c)项的程序进行补充和细化。因此,过境争端解决程序包括ECT第7(7)款和《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为有效的能源过境提供一套程序性保障。需要指出的是,该套程序并不能被用来解决所有的过境争端,对于第7条涉及过境自由和过境非歧视原则等其他的过境争端,它并不适用,而应当由ECT第26条或27条的有关程序来解决。第7款规定的程序仅仅适用于解决第6款中减少或中断能源过境的争端,即涉及“不妨碍原则”的争端。

首先,第7款规定,涉及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给能源宪章大会秘书长。秘书长将该争端向有关各方进行通报,并在30天内与争端各方协商后,任命一位调解人。该调解人应有这方面的经验,并且不是任何争议一方的公民或在任何争议一方有固定的居所。《能源宪章条约》第7(7)(e)条还规定,如果秘书长认为有关的能源过境争端已经进入了调解程序,但争端并未能解决的情况下,秘书长也可以选择不任命调解人。该款表明在任命调解员时应咨询争端方的意见,并没有要求得到争端方的同意。因此,第7条第7款的程序只需争端一方通知秘书处即可提起。其次,调解人应努力促使争端各方达成协议。调解员可以决定采取适当的程序,决定调解使用的语言和调解的地点,双方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和专家意见。如果一方拒绝提供涉密信息,必须说明理由,并有义务提供与程序相关的非机密信息。调解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没有当事方的同意,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规则》第16条)。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该程序终止。但是如果争端各方在90天内没有达成争端解决协议,调解人应对争端的解决办法或程序提出建议。最后,双方在90天内没达成协议时,调解员还应当作出一个过渡期间的关税和其他期限和条件的临时性决定。根据第7款(d)项,缔约国应当同意遵守和保证其控制的实体遵守调解员的决定。这种临时性的决定的实施期间,要么不超过12个月,要么直到争端解决为止,但以时间最短者为限。事实上,在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员作出一个临时裁决时,调解员此时已经转变为裁判者,程序已经由准司法程序转变为司法程序了。裁判者遵循的是法律规则,而调解员则寻求的是双方利益的平衡。此外,《规则》还进一步规定各争端方承担各自的费用,但对于调解的有关费用由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第15条)。《规则》还允许调解员根据争端的具体情况对程序进行一定变通。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或者没达成协议,调解员作出临时决定后,调解员应当通知当事方和秘书长,由秘书长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缔约国。

另外,ECT第27条用于解决国家之间有关应用或解释ECT过程中出现的争端,过境争端并没有排除在第27条的适用范围之外,而且第27条的仲裁程序与第7条第7款的调解程序中的主体也是一致的,解决的都是国家之间的争端,但它们到底是平行的关系还是有先后顺序,由于条约并未明确规定,还存在较大的疑义。

三、对《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

1.创新性

能源过境制度是ECT整个法律体系的一大亮点,也是最具创新性的制度。有学者称赞ECT的过境条款是“20世纪能源领域取得的最重要的外交成果之一。”[6](197)国际能源机构(IEA)的前法律顾问克雷格·班伯杰(Craig S.Bamberger),认为ECT第7条关于过境的条款是ECT最具创新性和开拓性的条款。尽管过境并非新鲜事,但ECT是第一个将过境运输应用于能源领域的多边条约。ECT的过境争端解决程序的创新性更加明显,它巧妙地将非强制性的调解程序与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发展出了一种创新性的非司法性争端解决程序。在整个ECT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与其他争端解决程序相比,它的创新性也非常突出,如ECT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它主要来自于各国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在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方面,借用了现存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了现在发展比较成熟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临时仲裁等机构及其程序。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ECT借鉴了WTO的经验,采取类似WTO专家组程序,同时对于ECT成员同为WTO成员时,直接使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与能源过境争端解决程序相比,ECT的投资争端解决与贸易争端解决不具有创新性,而只有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它并非借助于其他的争端解决机构,而是建立一项特有的调解机制,它是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一大创新。国际能源署(IEA)也评论说它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机制[7]。

2.局限性

尽管ECT的过境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创新性,但它也带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ECT的过境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ECT第7条第7款的调解机制仅仅适用于第6款所涉及的中断或减少能源供应时适用,对于其他类型的过境争端,如过境税率的上涨、第1款和第3款的过境自由与非歧视原则等引起的争端都不适用。在涉及此类争端时,只能通过ECT第27条或第26条的有关程序来解决。另外,只要争议双方通过其达成的特定的、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机制如诉讼或仲裁等解决了争议,那么ECT第7条第7款的调解机制就不予适用,第7条第7款的调解机制也不是针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上诉机制”。而且双方还可以直接通过第27条的仲裁机制来解决过境争端,这就使得第7条第7款的程序适用范围更为狭窄了。事实上,这一程序的设计也有其历史原因。前苏联解体后,前苏联国家内部在合同法领域处于崩溃状态,几乎所有的过境运输合同都没有专门设定争议解决机制,第7款的程序在当时起到了补缺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后,这一情况已经得到改善。数据显示到2001年之后,几乎所有的过境运输合同都规定了争议解决机制,因此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就非常狭窄了。

其次,ECT的过境制度包括其争端解决机制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国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能源宪章大会秘书处也在进一步完善过境制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如秘书处正在努力说服各国尽快通过《能源宪章过境议定书》(The Energy Charter Transit Protocol)草案②。在《过境运输议定书》草案的谈判过程中,还专门制定了过境运输协议的示范协议③。《过境运输议定书》的通过和《示范协议》的制定对于过境争端的解决无疑会起到作用。但就ECT目前的过境制度来说,它确实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体就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来说,至少有以下两点还需要完善。第一,对于第7条第7款和第27条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二,如果双方在执行临时决定的12个月内仍然无法达成协议时,此时应当明确规定双方是应当根据第27条的仲裁程序来解决争端还是可以再次适用第7款的程序。

最后,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能源过境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它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因此,经济上的限制成为过境争端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俄罗斯乌克兰的过境争端。一方面俄罗斯要依赖乌克兰的天然气管道,另一方面乌克兰又依赖俄罗斯的天然气,拖欠俄罗斯很多债务。俄乌争端往往是以俄罗斯切断或减少乌克兰的能源供应开始,乌克兰又以截留过境能源为手段,最后又以乌克兰当局作出付款承诺,俄罗斯不得不恢复供气为结束。虽然俄乌争端有一定的政治原因,但其根源还是在于乌克兰的经济限制,这并不是第7款的调解程序所能解决的问题。

因此,该机制是一把“钝刀子”(blunt weapon)[8]。一方面,它具有创新性在某些关键时候能够发挥“刀子”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更像是一个在中间人监督下的谈判过程,最终以双方的协议或者一个临时决定来解决问题的机制”。而且,由于其适用范围和作用有限,这个“备受赞誉”的机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把“钝刀子”,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如在俄乌过境争端中,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争端尽快得到解决,但它却没能阻止“断气”事实的发生。

四、《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

1.过境争端解决程序改革的缘起

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由于俄乌之间天然气过境争端而备受关注。2009年1月俄乌争端发生后,俄罗斯开始不断批评能源宪章,认为它并不能预防俄乌争端的发生,批评欧盟在乌克兰违反了ECT的过境条款情况下仍然偏袒乌克兰,指责能源宪章秘书处的领导人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9年4月,俄罗斯总统表示,俄罗斯意欲改变与能源消费国和过境国关系的法律基础,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多边条约来代替能源宪章。4月21日,一份名为“能源合作新概念路径(目标与原则)”(Conceptual Approach to the New Legal Framework for Energy Cooperation(Goals and Principles))的文件出现在总统的官方网站上。2009年8月20日俄罗斯正式通知ECT的签署国,终止ECT对俄罗斯的临时适用。俄罗斯的退出使能源宪章进程遭受到严重挫折。

俄乌天然气争端确实暴露了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如能源宪章秘书处在预防争端发生方面的“无为”以及争端发生的过程中当事方不愿意采用过境争端解决的调解程序等[9]。如何改革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将俄罗斯重新“拉回”到ECT体制之下,已经成为能源宪章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俄罗斯提出的改革方案

俄罗斯在《能源合作新概念路径(目标与原则)》中对能源过境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具体来看,该套方案主要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首先,建立紧急情势委员会(Emergency Situation Commission)。俄罗斯认为ECT第7条第7款中,调解员有权决定过渡期间的关税和其他期限和条件。该款将所有的权力和责任集中于调解员一人手中,调解员的权力过大过宽。俄罗斯担心能源宪章大会秘书长所指定的调解员不能“公正、无偏袒”地处理好过境争端。因此,俄罗斯主张应当成立一个“由当事方代表和有声望的国际组织代表”组成的紧急情势委员会来集体行使ECT第7条第7款中调解员的权力。

其次,有权进入过境设施现场。俄罗斯强调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和信息获取的重要性。在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争端中,俄罗斯和乌克兰相互指责,ECT体制下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进入乌克兰管道的终端来调查真正的事实④。俄罗斯建议有一套机制来保证监督团体能强制进入过境设施现场来调查事实,强制进入过境设施现场的人员应包括双方的有关专家和争端管理机构的人员。至于该监督团体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俄罗斯并没有明确提出。

最后,外交方式优先于司法途径。由于ECT并没有详细规定第7条第7款规定的调解程序与第27条的仲裁程序的关系。俄罗斯在《能源合作新概念路径(目标与原则)》中明确提出第7条第7款的调解程序实质上是外交的解决方法,该外交方法应优先于第27条的仲裁条款。

3.能源宪章大会的改革方案

2009年12月ECT成员国在罗马召开了第20届缔约方会议,并通过了《罗马声明》(Rome Statement)。各缔约方在声明中同意,在ECT基础上发起“现代化进程”(process of modernization),并考虑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提出的“能源合作新概念路径”。在2010年11月24日,能源宪章大会通过了战略工作组提交的《能源宪章进程现代化路线图》(Road Map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Energy Charter Process)。该路线图除了将《过境议定书》的通过列入其工作任务外,还明确对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改革方案。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套过境争端的“应急反应”(Emergency Response)机制。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为了加强ECT的有关条款在紧急情势下的实施,有必要充分发挥ECT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的国家之间的仲裁机制的作用,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在紧急情势下进行快速仲裁(fast-track arbitration),或者通过大会宣言的方式通过快速程序。该项选择必须对ECT和《过境议定书》中的有关实体条款进行分析,并对紧急情势进行明确界定,应具体规定哪些情况下实行该项快速仲裁。

完善ECT第7条第7款的过境争端调解机制。虽然能源宪章大会通过了《有关过境争端的调解行为规则》,但对于该程序的适用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要明确ECT第7条第7款与第27条程序之间的关系。对ECT第7条第6款中的“与过境有关的事务”进行解释,允许调解员在现有的规则、义务以及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对能源生产方、过境方和消费方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除了加强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外,预防和解决过境争端的早期警告机制不应排除在该机制外。

4.简短评论

“能源合作新法律框架的概念路径”的发起是俄罗斯作为能源出口大国立场的重申,将促致ECT基本框架下进口国与出口国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能源宪章大会的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要对《能源合作新法律框架的概念路径》进行考虑,从能源宪章大会提出的方案来看,能源宪章大会与俄罗斯关于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⑤。这表明俄罗斯提出的《概念路径》已经成为了能源宪章进程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关于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最终可能通过《能源过境议定书》或者其他宣言的方式体现出来⑥。但无论如何,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可能使俄罗斯重返ECT机制[10]。

五、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大,大量依赖能源进口贸易,同时中国在海外进行了大量的能源投资,一个关乎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问题是能否将买到的和产出的能源顺利运回来,这是目前我国能源安全最薄弱的环节[11]。因此,研究《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制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12]。

1.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值得借鉴

为了突破海上运输的“马六甲困局”,中国现在越来越重视陆地运输,特别是关于油气管道的建设。但在管道的运营和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过境运输方面的有关争议。在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运输管道的协议中,如在《中哈政府关于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协议》中,对于过境争端的解决并没有作出规定。协议对有关争端类型未加区分,仅仅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双方以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这样的规定容易导致在双方发生过境争端时,双方久拖不决,影响双方能源的正常供应,给能源安全带来威胁。如果在协议中借鉴ECT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针对过境争端专门规定争议解决方式,或者也设立类似第7条第7款的调解机制,无疑是有利于能源过境争端迅速有效解决的[13]。

2.能源过境争端中的政治因素不容忽视

尽管ECT第7条规定旨在减轻过境问题中的政治因素的影响,降低能源过境运输的政治风险,但能源过境是个异常复杂的问题,其中的政治因素是一个不容忽视也不容回避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多数情况下过境运输争端出现的问题都与政治原因有关。从1931年世界第1条石油运输管道开始使用到1995年底,八条国际能源运输管线中的每一条都曾经(至少一次)被关闭过。从1992年1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三年间前苏联国家境内发生了27起天然气过境争端。俄罗斯与乌克兰2006年和2009年的“斗气”争端,政治因素也格外明显⑦。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在2010年6月的“断气”风波,也暗藏政治因素⑧。一些国家把“能源牌”作为政治工具,把关闭能源运输管道作为一种要挟手段[14]。能源过境经常被作为政治工具,使得不稳定的因素增多,因此,中国除了要发展与能源供应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外,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与相关过境国之间坚固的、稳定的伙伴关系,这对保证可靠和安全的能源过境是必要的。

注 释:

① 参见能源宪章大会秘书处文件CC103 Rev 2 of 3-4 December,1998(Restricted)。该规则共有 18 条和两个附件:1.争端的通知;2.调解员的任命;3.调解员辞职、死亡和失去行为能力;4.调解员不称职;5.调解过程中的行为;6.代表和协助;7.证人和专家;8.行政支持;9.当事方与调解员的合作;10.争端解决建议;11.当事方协议;12.调解员建议/决定;13.调解程序终止;14.语言;15.费用;16.保密;17.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角色;18.可采用的证据。附件包括调解员声明和需要公布的信息列表。

② 从1999年12月起缔约国开始《能源过境议定书》的谈判,试图将ECT第7条过境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扩大。现有的议定书草案第六部分争端解决第21条对ECT的过境争端解决的条款的关系作了规定,“如果缔约方之间对于本议定书或者能源宪章条约的适用或解释出现争议,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的任何一方可以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争端方,并按照ECT第27条第3款的程序,将争端提交临时的仲裁法庭”。

③ 该协议旨在为缔约国的谈判提供指导。该协议虽然没有强制的法律性质,但在签订具体的过境运输合同时可以当作范本使用。

④ ECT秘书处由于没能在危机发生前成立一个监督团体而饱受批评。早在2008年12月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之间就已经发出了危机可能发生的信号,如果在此时,有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制,可能2009年1月的危机就可以避免了。该次俄乌天然气争端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⑤ 但是从俄罗斯与能源宪章大会提出的改革方案的比较来看,俄罗斯强调外交的政治的解决方法优先,而能源宪章大会似乎更强调通过快速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过境争端。而且能源宪章大会对俄罗斯提出的紧急情势委员会的建立也没有提及。这些都可能成为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争论点。但也有专家认为俄罗斯的《能源合作新概念路径》本身并不是俄罗斯真正的主张或目标,它更大程度上是重新与欧盟就ECT的《能源过境议定书》进行谈判的工具。

⑥ 能源宪章大会秘书长在2009年俄乌天然气争端发生时的发言表示,能源宪章大会及其秘书处欢迎对ECT进行逐步的改革,通过议定书或宣言的方式对ECT机制进行发展,不主张对ECT这个基本文件进行修改。

⑦ 乌克兰发生颜色革命后,前总统尤先科迅速向美国靠拢,排挤俄罗斯势力。俄罗斯对此极其不满,专门挑选在冬季给乌克兰“断气”。

⑧ 有专家认为,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斗气”的背后,是有政治因素的,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俄罗斯认为白俄罗斯在向俄罗斯进行主权让渡的时候合作的不够。另一方面,双方在能源合作一体化进程中,白俄罗斯在主权让渡方面也达不到俄罗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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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i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under Energy Charter Treaty

BAI Zhong-hong

Energy transit is the most innovative system under Energy Charter Treaty.The establishment of energy transit system has its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basis.Article 7(7) and the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duct of Conciliation of Transit Dispute,constitut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transi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which is innovative but has inevitable shortcomings.It’s imperative and necessary to reform it.It has bearings and relevance to China in dealing with energy transit disputes,however,the political elements shall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ransit disputes settlement.

Energy Charter Treaty;rules Concerning the Conduct of Conciliation of Transit Dispute;energy transit;transit dispute

白中红,暨南大学珠海校区讲师,法学博士(广东 珠海 519070)

(责任编校:文 泉)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09&ZD048);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能源宪章条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09YJC8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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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9年5期)2019-03-17 06:55:36
坚守团场的老调解员——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孙光杰
人民调解(2019年3期)2019-03-16 00:22:42
老百姓的“帮大哥”——追记“人民满意调解员”高瑞奎
人民调解(2019年2期)2019-03-15 09:30:30
辨云识雨 等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直接效力问题研究
中俄简化过境哈萨克斯坦货物运输通关程序
中亚信息(2016年3期)2016-12-01 0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