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圣
公民社会理论视野下的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探析
王乃圣
(山东交通学院人社科部,山东济南 2500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与社会从高度一体化逐步走向了适度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得恰当与否,对于现代化进程具有要举足轻重的意义。文章在汲取和借鉴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框架构想的基础上,探索构建转型期中国特色的互动和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的活力,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公民社会;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这一论题进入中国学术界的研读领域并开始应用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其背景是对19世纪末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鼓吹的“国家主义”,而导致的国家与社会间紧张关系的审视、检讨和调整。眼下,中国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实践,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同时,传统封闭型社会也逐步向现代开放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所激发的国家管理走向社会化,将会带来“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分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囊括了把社会从行政权力总体性支配中独立出来的政治内容,导致了嬗变过程将会蕴含着国家与社会关系要渐进的意义,而最终促使国家与社会从高度一体化迈向了适度分离。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如何调整固有的国家和社会关系模式,以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的活力?要有怎样的价值目标作为这一调整的方向?这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借鉴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框架构想,探索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良性和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与时俱进的特色,它随着社会发展或经济关系的演变而并随时代的不同有着相异的特点。在西方学术史上,“公民社会”在不同的年代,因不同的思想家认识的差异也各具特点。
在目前中国“civil society”一词也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因而,俞可平教授认为,以上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随其名称也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异。“市民社会”可谓是最为流行,也是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不过这一称谓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主要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是当今大陆学者的主要译法,应该说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种思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集中概括了知识界对当今中国国家和社会应有的理想状态,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青睐于这一新的译名”。[1]
在公民社会理论分析模式问题上,洛克和黑格尔是最具代表性的,因为他们的观点走向的是的两个极端。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其政治哲学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国家对市民社会只不过是工具的作用而已,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其实质是国家权力来自市民社会。与此相反,黑格尔则鼓吹虽然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又是处于不同层次,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对市民社会不自足的状况进行救济抑或干预,接下来的逻辑当然就是国家对于建构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从而导致了他对市民社会对于建构国家的正面意义的否定。英国哲学家柯亨和阿拉托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与国家经济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2]从而认为有必要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替代“市民社会/国家”这个二元模式。
以上这两种分析模式,揭示了公民社会是指与国家相对应的,与家庭和市场相关连的,享有法律和传统所赋予的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基于利益关系的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结构和社会生活领域,其目标是保护或增进社会及其公民的利益。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的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五种:
1.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的结果,无疑公共权力理应受到监督和制约,而来自公民社会组织力量就能起到这一功效。这就是国家强力存在的必要性,没有了国家就没有了社会秩序,在这层意义上来说,国家尽管可能是邪恶的,不过它的这种特性又是社会存在不得已的外力维护。由于公民社会的组成体并非铁板一块,他们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为了保证自由平等和财产人身的安全,必须要有国家的强力,这就需要一种公共权威的存在。另外,社会要发展需要多种多样的基础设施,如果国家不去组织引导,那么公民社会就会难逃由于缺少外部的维护力而走向溃散。
2.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通过发展走向成熟从而成为对抗政治国家的一种强力。托马斯·潘恩首先论述的这一问题。他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是相互彼此压倒的关系,二者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因此公民社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尽量排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只有公民社会作用的有效发挥才能对掌握强力的国家进行必要的防备与对抗。
3.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在国家掌握强力的同时公民社会也要走向强大。这种模式被这样的专家学者鼓吹,他们主张建立民主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只有民主政治方能承载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和谐共生性,因为国家的治理无论是协商民主理论也好,善治理论也好,都是强调国家与社会要有合理的边界,国家要发挥其职能,协调八方总揽全局;同时社会也不要听之任之,也应积极主动,特别是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修改,明确自己的相关主张,以便维护切身利益。
4.公民社会参与国家。这表现在公民社会对国家建设的态度,应该说对政治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理应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的蕴含。现代公民社会是未来政治发展的必然。没有公民社会对国家的支持,不单不能保持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必然导致政权合法性问题的产生。到底如何解决仍没有定论。
5.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这种思想观点主张国家应运用自己掌控的资源,不失时机的满足公民社会的合理需求,另一面,公民社会也要尊重公共权威,积极回应国家的正确主张,从而使得社会和国家的长处得到互相弥补,形成良好的合作共存的状态。
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着合理要素。但这远不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的全部内容,可以看出它们高度抽象地概括了国家与社会复杂关系并且包含强烈的理想化色彩。作为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不可能采用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需要结合自己面对的实际,在各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汲取性创新,挖掘其精神实质,促使国家与社会审视自己的角色,发挥各自的职能,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突破点在于,国家通过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还权于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在市场的培育下完善发展自己,从而公权形成监督和制约的力量,同时国家解决好宏观调控问题,从而有效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打造出“国家—市场—社会”平衡互动的和谐模式,从而实现中国特色的良性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历史和现实给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个怎样的相互关联基础呢?
社会结构的要素是经济,政治和精神领域,它们组合方式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框架,从而决定其基本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讲,这应充分反映的自己各自的轴心原则,然后发挥其社会功能并合力促进社会进步。
但是,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政治权利,直接具有与经济和社会相关联的意义,它们只是作为处于中心地位政治的附庸,这有力显示了社会结构的板结状态。因此,国家权力的渗透和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所有的社会生活都具有了相当浓厚的政治色调。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和自我调控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强大国家和软弱社会的模式形成。
首先,在经济方面,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所有经济成分都统一于国家计划的框架之中,使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从而在根本上扼杀了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3]此外,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科学研究等领域也都处于政治的控制之下。其次,单位制这种整齐划一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外于国家的自主而充满活力的社会失去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单位制是改革前社会组织结构的一大“特色”,“这种社会组织与其说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还不如说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组织……其功能、活动方式和范围都具有‘小政府’的性质”。[4]53单位制造成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和单位对国家的依附,而国家依靠单位体制对单位的严密控制实现了对社会和政治的全面整合,这样,“单位既成了国家权力的末梢,又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5]国家和社会在单位这一“中间地带”的相遇合,国家权力的单位,通过各个层面和角落渗透,使社会失去了自由空间的增长。然后似有钢结构的社会地位,缺乏对社会的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在那时的社会,人们的收入,声望和权力是往往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性得到,但你得到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你的社会身份。今天看来的不同的职业和分工,如干部、工人和知识分子不仅是职业和阶层的差异,更是一种身份等级的不同,这个身份级别界限清楚,明确的规则出来,一旦人们有一定的身份是很难改变的,这之间的社会地位和流动性不足的刚性,严重挫伤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创造的热情,而它恰是社会内在自我发展的力量。
上述状况出现的主要时间段存在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状况的形成具有多方面因素,其中主要成因有:首先,后发现代国家的客观历史条件限制。近代早期国家的现代化是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推动,而不是从的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而新中国是在一个落后的后现代状态下成立的,只能选择加强国家政权的道路,被迫依赖于政府的计划,摧毁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基础,从而建立起了一个高度同质化的政治和社会。的确,开国伊始,这种模式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很快恢复和推进了经济的初步发展,但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社会的自主性为代价的。其次,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被行政制、单位制和身份制的不可动摇性社会结构限制了,这样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被国家这一套制度化的体系全面淹没了。最后,社会与国家高度同构的根本原因还应该归结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国家计划经济”的施行来自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因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最终还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中央集权导致国家覆盖社会,这样的一元模式逐渐显露出其弊端。国家和社会重合,所有经济活动能力的在社会层面丧失,“全能政府”只能全盘承担起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相应的需要大量的行政人员,这很容易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又没有系统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国家行为,这样以来的官僚作风盛行,腐败滋生。同时计划经济的资源,完全由行政命令决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这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合理的关系势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遭到淘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创新”。[6]这引发了一系列非常深刻的中国历史,社会的变化,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国家和社会转型之间的关系。国家和社会从一开始就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的变化逐步分离的单一结构的重叠的高度之间的关系。这种转移是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中国社会的自由空间逐渐增大,加速资源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集中系统基础性,整体性,同质化社会开始解体,引起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中国形成和发展公民社会仍然有一些局限性,主要分布在利益分化和资源的水平是不高,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我的自主权的弱约束的社会权利和自律性差,再加上“国家主义”仍是在一定的范围存在等等。为此,增加“小政府,大社会”为导向的政治改革努力,已成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自主性和多样性的发展,建立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互动的一个重要前提。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和谐的制度结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或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对现代化的进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应该指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既不是中国的过去,也不适合中国的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设计。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无论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国富民强都是二者共同目标。国家与社会尽管存在着某种形式以及结构性矛盾,但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并不能得到解决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框架下,可以调整内部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这种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或国家任何一方,以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关系。
1.认可公民社会,并在法律上为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和发展提供保障,促使其具有相应的合情合法的发展空间。通过公众的力量,培育和塑造一个对公共权力给予监督制衡的外力,这是现实的发展,我们必须打破这个悖论。2.培育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市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7]3.建立公民社会的法律规则,去解决公民社会的无力解决自身矛盾和冲突,尽量克服其消极的性质。但不能超过国家权力的限制,对公民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主要予以尊重。4.加强公共权威和政治国家的能力。公民社会需要的不是一个守夜人式“弱国家”,而是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它必须是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政治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灵活和国家需要倾向于现代价值目标的政治制度,为了适应旧的社会变量,正在寻求新的和现代的社会变量。政治体制,应该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开放,可以充分吸收各种有规模的政治诉求。对公民社会要有合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而不是不合理的章程限制。
1.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衡,使自身免受政治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2.公民社会是保障个体自由和维护基本权利与防止专制和极权主义最有效的屏障;3.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及其自身的自主性品格,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政治利益诉求,为建立民主政治提供强大动力,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8]14-154.提高自己的理性的品质,减少潜在的两极分化,阶级对抗和社会动荡的因素。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有序、规范的政治参与,并努力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互动是二者间双向的适度制衡关系,是发展型的互惠关系。一方面,要避免政治权威的丧失而导致过多的政治危机,社会动荡,甚至全盘的紊乱,以确保国家统一和社会资源的能力,去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现代化过程中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以防止政治权威或社会秩序混乱,由于外部的社会约束和自我异化的失败转型而出现。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突破这一困境,我们必须改造传统的社会结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建设起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要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以支持这样的变化和民众基础,从而最终实现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性和谐互动。
[1]俞可平.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EB/OL].http://www.4343.net/Htmls/Cityinfo/Economy/200701170553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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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Civil Society Theory
WANG Nai-sheng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Jinan 250032,China)
Since the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has witnessed a gradual change from high unity to moderate separation,thus whether this relationship is handled properly or not matters much in the modernization drive.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active and harmonious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by learning from and drawing on the Western civil theory on the framework for the relationship mode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vitality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nd to provide a sound eco-environment for the modernization drive in our country.
civil society;contemporary Chin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C91-0
A
1674-5310(2012)-01-0029-05
2011-04-20
王乃圣(1966-),男,山东济南人,山东交通学院人社科部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文化与哲学。
(责任编辑:田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