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动物间免疫屏障消除人患狂犬病隐患

2012-04-13 18:57王长彬
四川畜牧兽医 2012年11期
关键词:养犬狂犬病屏障

王长彬

(四川省泸县畜牧局,四川 泸县 646100)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人的狂犬病为我国甲类法定传染病,病人发病后几乎全部死亡。笔者认为:狂犬病流行病学特点决定了控制动物狂犬病流行是控制人狂犬病疫情的基本策略。关键要建立健全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改善犬只免疫现状,在动物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

1 人狂犬病例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1 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滞后 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在防控动物狂犬病方面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作用,这是当前控制狂犬病的一大障碍。大部分地方管理犬只所依据的,只是一些地方性的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暂行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办法都过余陈旧、不能适应现状,并且缺乏具体明确操作规范,有关部门的权、责、利分工也不明确,所以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和意义。多年以来,尽管不少地方为了治理“犬患”,曾多次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支撑,整治行动往往不能深入持续下去。不少地方整治风头一过,随意养犬、恶犬伤人等现象照样出现。对犬的防疫重视不够,免疫密度也很低。

1.2 犬只数量庞大,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农村地区犬数量明显增多,城镇也由于空巢家庭数量的上升和宠物热的升温,犬只数量大大上升,据估计中国犬只数量至少在7千万到1个亿。犬只管理非常困难,很难到位,加上养犬户不负责任,不进行栓养,也造成了流浪犬的数量不断增多且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恶犬伤人、流浪犬(无主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调查表明,我国犬登记率极低,城市犬登记率不到10%,农村就更少了,加之城市和农村还有大量的流浪犬,犬类管理极不到位。

1.3 免疫率低,没有形成免疫屏障 对犬、猫进行全面免疫,是世界各国防控狂犬病的有效措施。但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犬、猫免疫率低,农村地区犬只免疫率仅为10%,猫则几乎没有进行过免疫。四川城镇犬总免疫密度不足60%,农村犬总免疫密度不足30%。按国际通用标准,犬只免疫率至少要达到75%才能基本控制狂犬病的蔓延,现有犬只免疫密度不能有效防止狂犬病疫情发生。并且,猫基本没有被列为免疫对象。现在免疫屏障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人患狂犬病例居高不下的最主要原因。

1.4 犬只免疫和管理投入经费不足 动物狂犬病的防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狂犬病防控由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但是,目前各级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普遍存在防控经费不足,无专项资金的问题。另外,犬对人有很强的攻击性,开展狂犬病免疫、采血检测等,存在被犬咬伤的危险,因此,狂犬病防控工作很受影响。我国对狂犬病免疫、扑杀等尚没有专项经费,畜主与防疫人员配合积极性不高,免疫与扑杀等措施落实困难。

1.5 流浪犬猫成为管控盲区 许多犬、猫被抛弃或偷跑以后迷路,便成为了流浪犬、猫,数量越来越大,随处可见。这类犬、猫最容易感染或携带狂犬病毒,是目前最主要的狂犬病传播者,是产生风险因素最大的群体,也是当前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中最困难的问题。

2 在动物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

减少或消除人患狂犬病,关键是在动物(主要是犬)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要提高犬的免疫密度,在犬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就必须实施“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只有通过抓好犬的管、免、灭工作,确保犬的免疫密度,才能在犬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从而降低人的狂犬病发生率。

2.1 完善有关法律和规定 落实“管、免、灭”措施,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统一支撑。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将动物狂犬病防控纳入法制管理。首先,把狂犬病列入“强制免疫”病种,犬、猫列为强制免疫对象,做到“不免就灭”,应将“管、免、灭”的具体内容写入法律法规。其次,国家对狂犬病的防控要制定规划纲要。这个规划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动物狂犬病防疫责任制,使各级政府对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真正负起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好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和村委干部的作用。

2.2 成立专门机构并给予经费支持 饲养犬的数量大,范围广,必须要有专门的队伍去管理,并进行免疫接种,需要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一是成立专门的犬类管理机构,并提供机构工作经费,确定部门权限,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而解决一系列养犬引发的“犬患”问题。二是各级财政要加大公安及畜牧部门对动物狂犬病防治的经费投入。我国犬用狂犬病疫苗年直接费用约为35~50亿元,据统计数据推测,还不足人用狂犬病疫苗的10%。

2.3 建立审批许可制度 防控狂犬病首先要管住犬只。目前,只规定疫点禁止养犬,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农村养犬数太大,且无法控制。所以,农村也必须实行限制养犬政策,一户养犬不得超过一只。对饲养犬实行审批、登记、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养犬管理。城镇养犬要先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登记后送当地派出所报批,由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乡镇政府(或专门机构)审核备案、发证,实行审批注册和年检制度。禁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外,其它犬只一律禁止饲养。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进行免疫、栓养或圈养,并加强监管。饲养未经批准、发证和免疫接种的犬,均属违规行为,应对违章饲养的犬只进行强制扑杀,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2.4 加强户口档案管理并提倡节育 饲养犬除了要进行批准外,一律要建立户口档案。一是对饲养的犬建立有关档案;二是出生和死亡的犬要申报备案;三是犬的买进、卖出、赠送、丢失等情况要申报备案;四是提倡对公母犬用药物或阉割方式进行去势,控制犬的繁殖数量。

2.5 加强免疫和监测,形成免疫屏障 增大家犬预防免疫密度是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根本。国内外的很多资料足已证明,持之以恒地使免疫覆盖率连续数年达到75%以上时,就可有效地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为保证达到上述免疫率,养犬户应每年定期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规定地点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配合政府组织的集中免疫工作。对免疫后的动物佩戴统一的二维码溯源免疫标识,将免疫相关资料输入“动物免疫档案系统”进行溯源、动态管理。只要加强管理,城镇和农村犬只的免疫率完全可以分别达到90%和75%以上,在犬间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另外,动物防疫部门要开展狂犬病检测、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发现阳性带毒犬应及时处置。保证了犬只免疫率,当人被犬只咬伤后就完全可以按照世卫组织认可的“十日观察法”,大大减轻被咬者的经济费用。

2.6 大量捕杀减少犬只数量据公开资料,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一年因患狂犬病死亡的人数曾经达到7000例,之后进行一轮灭犬大行动,疫情降到100多例。由此,应在3~5年通过开展一次灭犬行动,减少犬只数量,降低人狂犬病发生率。现在,流浪犬成为管控盲区,而狂犬、流浪犬又是导致狂犬病传播的最大隐患。据四川省狂犬病疫情分析,全省狂犬病发病死亡病例中58.38%是被狂犬、流浪犬咬伤所致。各级政府只有成立专门的扑杀狂犬、流浪犬的队伍,采取集中收扑处置,才能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从而消除人患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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