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明福,徐 蕾
(1.西南大学 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重庆 400715;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209)
人类的身体作为纯客观的自然物质存在,一方面有它外在形状方面的规定性,另一方面也有其构成物质材料方面的规定性。对于儒家诸子来说,这不是他们考虑的中心内容。他们重视身体,但是关注的重心却不是我们纯粹生理意义上的肉体,对于人的生老病死、日常饮食、身体保养和生理需求等问题,他们没有忽略,但也仅仅是简单涉及,而且往往是在对“礼”的讨论中言及,是作为道德践履的一部分来加以注意的。换言之,“身体”一直存在于儒家的话语场中,但这种在场并非展现为众多而直接的讨论,而是通过“身体性”,即身体与象征、能动性和实践等诸多核心问题的密切结合,间接展现其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身体”在儒家那里一直是缺失的,但是却无法说儒家不重视身体话语,因为“身体性”一直在场,对人为践履的强调和人以身为在的事实,也注定了“身体”必然存在于儒家的“话语场”中,与先秦哲学关注的“为”、“仁”、“礼”等诸多核心问题直接相关。本文将从“为”的角度探讨身体、仁义、礼仪等诸多话语之间的内在联系。
“为”字在甲骨文、金文、石鼓文中曾经具有“古者役象以助劳其事”、“盖示以象从事耕作”的语义内涵。儒家哲学传统所具有的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人为践履”精神,这一点在对“有为”的重视中表现得特别明显[1]。践履离不开身体的参与,这使儒家重视礼仪的身体化实践。当然,从哲学意义上来说,对这种仪式化实践的强调,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儒家重视“为”。
儒家主张有为,这决定了儒家的先哲们不可能不重视身体,因为“为”离不开身体,“‘道’、‘真理’必须通过这生命来表现”[2]。“为”字从爪从象,爪,在此乃手之意。《尔雅·释言》以“为”释“作”:“作,造、为也。”郝懿行《尔雅义疏》:“为者,行也、成也、施也、治也、用也、使也,皆不出造、作二义。……‘为’与‘伪’古通用。凡非天性而人所造作者,皆‘伪’也。……‘作’、‘伪’二字俱从‘人’,是皆人之所为矣。”可见“为”字本表行为,也说明了“为的从事者”——人,需要身体力行(身与实践的关系)才能“为”;而在现实中,人首先以自己之身存在着,所以我们可以说人为即身为。在这“为”的过程中,实现了身体的充分展现,也实现了道德的提高与展现。也正是在这“为”的过程中,身体与道德,展现为礼的相呼相应、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则体现出孔子从人为践履精神出发评价知、好、乐三者意义的基本思想倾向,即“认为单纯的认知不如付诸实行的志向,付诸实行的志向又不如‘乐在其中’的身体力行”[1]。《礼记·礼器》云:“礼也者,犹体也。”《礼记正义》引郑序云:“礼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曰体,践之于行曰履。”也就是说,“礼”的关键在于“体”与“履”的结合,“身”与“心”的结合,也就是说礼要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现,需要体与履、身与心结合的某种综合运作。通过体、履、身、心之间的综合运作,身体也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与展现,进而实现孔子的即身显仁、孟子的践形、荀子的礼以美身。这方面言论后世还有很多,如:
礼,体也。人而无礼,焉以为德?(《法言·问道卷》)
说天者莫辩乎易,说事者莫辩乎书,说体者莫辩乎礼。(《法言·问明卷》)
礼乐者,何谓也?礼之为言履也。可践履而行。(《白虎通德论·礼乐》)
无礼无以为德,而“礼,体也”,是故无“体”无以为德。人的为仁、为礼,不仅仅需要道德层面的“尊”,更需要以身体道,以身践礼,否则,德性之尊也必将陷于无根基的虚言与悬空的玄谈。礼与体验、践履关系的密切可见一斑。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人的一切行为、语言等各方面身体表现都以礼为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也是对身体展现的标准和规范,“礼作为一种行为,本身是一种展现,也是人作为一个主体的自我意志的流露,更是人作为一有形的有限存在的完成”[3]。通过“身体”的感受和形体的具体表现,礼可以反映出社会关系,能够使一系列儒家所推崇的关系秩序化。所以儒家重视礼,其实质在于重视礼所能够显现出来的意义。
《论语·乡党》篇记载了孔子践礼、守礼中所表现的一系列的身体行为,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孔子“克己复礼”的具体实践和行为表现。对于孔子来说,正是由于身体这一物质性载体的存在,才使人们通过“身之用”,把仁道有效落实到实践当中成为可能。所以,古希腊柏拉图等人所贬斥的“身之用”,恰恰是孔子实践仁道的前提,从而身体不但不是柏拉图所谓通达大道的消极因素,恰恰是实践仁道的载体。由于身体在儒家话语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仁道与身体的统一成为可能——在实践中的统一,而非抽象的纯粹精神意义上的一致性。因为正是身体的参与,使侧重精神层面的仁道不会成为悬浮空中的幻象,不会成为玄谈和空言,而是有了实现的可能。身体作为我们这生命的实存,是践礼、守礼进而通达仁道的前提与现实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孔子论仁、论礼,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即身而道在、即身而仁在的思想。“仁”既具有道德层面的内容,又有身体性一面的内涵。
孔子对身体在践礼、为仁过程中的重要性的独特强调和说明,使生理意义上的肉身被精神化、价值化了。他通过自己的行动表明,礼不仅仅是一种对身体的外在约束,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冷冰冰的外在规范,它可以通过身体,转化为人自身的一种理想的存在方式,与人的本真存在相一致,进而通达仁道,即“即身而道在”。所以,儒家所追求的是使守礼、践礼成为身体的仪式化之“为”,成为人的一种自觉习惯,实际上意味着以细腻的软性法则来引导我们的身体,也意味着人在不自觉之中实现“修身”、“践仁”的目的。通过这种温和的引导,把维系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最根本的力量——习惯、虔诚、情感和爱——自然而然地美化、德化进我们的身体之中。通过对“礼”的强调,儒家成功地把维护这种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法律和规则内化到仪式、风俗、习惯性的实践以及本能虔诚之中。没有任何纽带能比得上这种由感觉、“自然的同情”和本能的联合结成的纽带更牢固和无懈可击,它们比抽象的权力更灵活轻快。因为它们已经被内化入我们的身体之中。这种身体的仪式化之“为”,成为我们每个“社会人”存在的必须,离开了它,就意味着对社会的违背,也意味着对自我的违背。
礼这种“身体的仪式化之为”,这种带有拘束性的规约,以及对“克己复礼”的强调,使其在表面上与西方制度化或格式化的规训有着极为相似的一面。其实在表面的相似背后,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后现代主义诸种理论强调文化对身体的规训,把社会制度和准则转化为人的存在方式,内化为人的欲望与自然本能。这些社会制度和准则都是异与人身、外于人身而存在的。但是,礼之于儒家,却不尽然。在孔子的理论体系中,礼没有被视为完全外在于人的事物,而是既具有外在规约性,又具有内在性。孟子更是从“心”的角度说明了礼就在于人的身体之中。荀子由于主张人性本恶,主张用礼来加以规范和引导,倒是与西方诸种身体理论相通之处更多一些。
儒家与后现代主义在身体观上的这种区别,在“为”字的心态义中也可见一斑。郭店楚简“为”字还有一种写法,从为从心;依据庞朴解,这种写法说明了,“为”字在表示行为义之外,还表示心态。其《性自命出》篇第48简说:“凡人为(从为从心——引者注)为可恶也。”两个为字并连,前一个有心,后一个没有。所谓的“人为”,与同篇次即第50简的“凡人情为可悦也”联系起来考虑,应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矫情,矫拂性情而师其成心之类,亦即老子所说的“有以为”,荀子所说的“伪”,或孟子所说的行仁义而非由仁义行,等等[4]。
可以见出,虽然儒家重视“为”,但是同时也反对“矫拂性情”的“为”,强调“为”应该顺性情而动,与人的性情相一致,否则便为“可恶也”。礼,虽是身体的仪式化之为,但是它并不违背于人的性情,否则便为可恶,不可能为先秦儒家诸子所推崇。而西方哲学所说的礼仪规范对身体的约束,带有强制性和外在性,至于是否与人的性情相违背,则不在其考虑之中。
马王堆汉墓帛书《五行》关于礼“形于内”与“不形于内”的思想,深刻表现了儒家与西方哲学在这一方面的差别:
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义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礼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智形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德之行五,和谓之德,四行和谓之善。善,人道也。德,天道也。
“形”,呈现义,意指仁义礼智圣彰显出来时的状态。形于内,则仁义礼智圣形于内心,顺人的性情而动,这是对内在规范的强调。不形于内,则仅仅是作为一种外在规范存在。后者正是孟子所谓行于仁义而非由仁义行,为先秦儒家诸子所反对和批评。形于内与不形于内,“实际是提出一种双重道德律,‘德之行’是内在道德律,是主体自觉,‘行’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观规范”[5]。
儒家这种对礼也就是“身体的仪式化之为”的追求,乃是“形之于内”,即强调使其成为一种内在规范,而非“不形于内”,仅仅满足于其成为一种外部规范。“克己复礼为仁”,并非强调对身体的硬性规制,而是强调即身而道在,即身而仁显。这一点清楚地表现在孔子对人的理想存在状态的一种描绘中: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
清刘宝楠《论语正义》对此注曰:“礼有质有文。质者,本也。礼无本不立,无文不行,能立能行,故谓之中。失其中则偏,偏则争,争则相胜。君子者,所以用中而达之天下者也。”冯友兰说:“君子之道”在于内外统一,“‘文质彬彬’,即中行也。”[6]60这种统一必然要通过身体展现出来,君子通过身体所展现的气质必然不同于一般人的气质。“文”与“质”应该互相补充;但是“质”,也就是“美之实”一直是放在首位的。“里仁为美”(《里仁》),“君子成人之美”(《颜渊》),“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学而》),朱熹注曰:“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而不迫,乃为可贵。”说的正是这个道理。礼的外在规范性作用,则仅仅是礼之“文”,而非礼之“质”。
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所谓修身,虽然主要是在精神层面上讲的,却也并不离开身体层面;这两个层面相得益彰,不可分割。孔子所谓“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即意味着礼与身心之间的和谐。所以“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是修养的极高境界,也是人的身体自由地去体验、践礼、践仁的境界。这个境界,是身心一体的理想境界——人的行为举止无不如意、无不合度,身体得以自由地展现。这个境界,也是《五行》所谓礼“形于内”的境界,礼不再是僵硬死板的外在规范和约束,也不是异于身心的外在之物,而是与“本真之自我”合而为一。身体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人的先天自然情欲与后天仁义道德,都达到了和谐统一。人的自然的、情欲的身体,在仁义礼智等道德所规定的复杂而具体的社会现实关系中,以孔子理想的“人”的方式得到完满的展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即身而道在、身与仁同在:仁道的实现与当下展现,都离不开身体这一基础和前提,“身”在“用”上得以敞开。“身”作为仁道思想的载体存在,离身无以言仁,无以言道。所以儒家坚持即身而道在,坚持道就体现在人自身的身体之中,对仁道的尊崇就存在于对自身身体的尊崇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夫之说:“汤、武身之而以圣。”也就是汤浅泰雄所说,“仅仅通过理论上的思考是不能获得真谛的,而只有通过‘体行’才能获得”,“修行是一种通过整个身心而获取真谛的实践”[7]。
当然,对于儒家来说,礼的“质”的实现,有赖于人的真性情。冯友兰曾指出,孔子在论礼的约束作用的同时,又言“礼之本”,所以又言直,“言直则注重个人性情之自有,言礼则注重社会规范对于个人之制裁”,故“仁者,即人之性情真的及合礼的流露,而即本同情心以推己及人者也”[6]60。这与西方理论中仪式仅仅作为对身体的硬性规制,强调规训和惩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儒家重仁,亦重礼,谈及二者关系时,他们强调仁对礼的优先性,确定了礼从属于仁的地位(“人而不仁,如礼何?”),把复礼看作为仁的手段(“克己复礼为仁”)。仁、礼,在孔子这里分别作为内在自觉与外在规范存在,乃是一种双重道德律的建构,后世“仁内义外”说,也是这种思想的延续。在身体观的视角下,二者呈现出礼以化身、即身而仁在的特点。以身体为根基,以践履为实现的人的礼仪化存在,以及这个基础上所实现的“即身而道在”,是儒家心目中君子之身的完满状态。身体、仁道之间的和谐是儒家对个体生命的最高追求,也是儒家诸子对个体生命的最高追求。在这里,“身体”既是具体的,也是一般的,与儒家各种思想观念相互分离却又不可分割,有差异却又相互交融。作为“身体仪式化之为”的礼,不仅仅是身体的形化,同时也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形化。在这个意义上,礼隐性地涵盖了作为整体的社会性领域,或者说,社会关系的平衡被转喻在身体之上,礼仪规范下的人的身体的流动,则成为对宇宙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
[1]刘清平.“人为”与“情理”:中国哲学传统的基本特征初探[J].中国哲学史,1997(3).
[2]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2.
[3]祝平次.从礼的观点论先秦儒、道身体/主体观念的差异[C]//杨儒宾.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气论及身体观.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3:276.
[4]庞朴.文化一隅[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39.
[5]梁涛.荀子对思孟“五行”说的批判[J].中国文化研究,2001,夏之卷.
[6]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7]汤浅泰雄.灵肉探微:神秘的东方身心观[M].马超,等,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1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