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述评

2012-04-13 14:56郭世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强奸犯犯罪学犯罪人

郭世杰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述评

郭世杰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龙勃罗梭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奠基者,他从生理学最基本的体质特征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在刑事法学界振聋发聩的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这就决定了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并且不会消亡。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一些犯罪学家用实证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验证的支持,龙勃罗梭还根据理论和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修正了这一理论。龙勃罗梭最大的功绩不仅仅在于刑事人类学理论本身对后来犯罪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其所使用的实证方法对以后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实现创新具有开创性的引导作用。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实证;方法论创新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的提出

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是近代犯罪学的创始人和刑事人类学派(又称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者,与其学生恩里克·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1851-1934)一起被并称为“犯罪学三圣”(the Holy Three of Criminology)。通过对犯罪人身体的观察和解剖,龙勃罗梭提出了给其带来无限声望、同时也遭受最多非议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存在着一种生来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化等等原因以其一系列体格、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异常而区别于非犯罪人。从人类学角度看,这是一种返祖现象,是人种中的一种变种情形,是在体格和生理上倒退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这就决定了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并且不会消亡。由此,他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生来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以及偶然犯罪人,并主张在对犯罪人进行鉴别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矫治措施。最后龙勃罗梭得出结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特殊预防,刑罚不是应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与犯罪的危险状态,即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结论。

犯罪预防历来是刑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这不仅为刑法主观主义者所主张,而且也为大多数的刑法客观主义者所坚持。贝卡利亚就曾指出:“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一个并不为所欲为的政治实体平稳地控制着私人欲望,难道它能够容忍无益的酷政为野蛮和狂热、为虚伪的暴君充当工具吗?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只是贝卡利亚认为,刑罚不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来施用,而应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来施用,所以贝卡利亚的犯罪预防仅仅是一般预防。而现实是,既然刑罚的施用要立足于犯罪预防,那它就不能不考虑犯罪人,不能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否则犯罪预防目的根本不能顺利地实现。也正是基于此,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且这一观点在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期得到了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和胡顿等学者不同程度的赞同与支持。

二、从犯罪人体质方面解读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对犯罪学的研究是从生理学上最基本的体质特征分析开始的,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体质和心理方面的系统研究,认为这是解决犯罪人是属于正常人还是精神失常者,以及是否存在犯罪自然性和必然性这些问题的最好方式。

龙勃罗梭对101个意大利犯罪人头骨的外缘周长、头骨容量、头颅形态等等进行研究,得出了犯罪人的头骨异于常人,具有某些反常现象,并且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头骨也存在不同的结论。例如,他认为犯罪人多数表现为小头畸形,很少表现为巨头畸形,在与精神病人相比较时这种特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而言,多数谋杀犯和杀人犯都属于短头型,而盗窃犯和诈骗犯主要是长头型,尤其是盗窃犯;纵火犯大多为长头型,而盗窃犯多有一长头畸形的倾向;小头畸形仅仅较多地出现在盗窃犯中,其次是杀人犯和抢劫犯。他还认为诈骗犯的头骨容量最大,其次是杀人犯和抢劫犯,盗窃犯的头骨容量属于中等,而纵火犯和强奸犯则是最低;诈骗犯、抢劫犯和杀人犯的头骨周长较长,而纵火犯、盗窃犯和强奸犯的相对较短。他还在犯罪人的头部解剖中发现存在有大量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现象,并从医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对此进行解释,认为是由于大脑的结构和组织构成存在问题,智力中心受到损伤,致使其生理运作表现出不协调性,因而表现出在容量和形式上的反常,相应地这些罪犯的智力水平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也往往不如正常人。

龙勃罗梭还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进行了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具体包括:身高、体重、头骨容量、头骨周长、头的指数、头颅形态、相貌特点等等。对于身高,他认为在几乎意大利所有地区,犯罪人身高都大大超过平均值,其中,抢劫犯和杀人犯的身材较高,诈骗犯、强奸犯和纵火犯的身材则相对而言较矮;关于体重,龙勃罗梭通过研究认为,纵火犯、诈骗犯和杀人犯大多体重较重,而强奸犯和盗窃犯中,轻体重者较多;在体质方面,抢劫犯、杀人犯和纵火犯较多地表现为身材灵活、体质强壮,而盗窃犯和强奸犯的身体则较为虚弱,尤其是强奸犯;在盗窃犯、强奸犯和纵火犯中驼背者较多;关于犯罪人的眼睛颜色,龙勃罗梭的看法是多数犯罪人眼睛颜色为栗色,其次是灰色、天蓝色;对于犯罪人的肌肉力量,单独以拉力计算,力量最大的可能是杀人犯、抢劫犯和诈骗犯,力量最小的是纵火犯、强奸犯和土匪,以握力计算的话,则强奸犯、土匪和纵火犯力量最大,盗窃犯和诈骗犯的力量小,而杀人犯与抢劫犯相差不大;杀人犯中最常见的头发颜色是黑色,也有不少杀人犯长着金黄色的头发。龙勃罗梭还对几种主要类型罪犯(强奸犯、盗窃犯、纵火犯、土匪和谋杀犯等等)的相貌特征作了研究,并画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独特头像:盗窃犯眼睛小,爱转动,眉毛浓密,鼻子弯曲或者塌陷,胡子稀少,前额很窄并后缩;强奸犯的嘴唇厚实,面目娇嫩,多数人显得弱不禁风,有的驼背,喜欢留女式发型;而纵火犯皮肤细软,头发浓密、平滑并按女式发型梳理。相比之下,杀人惯犯的相貌有这样的特点:如“目光呆滞、冷漠,有的眼睛布满血丝并且充血,鼻子呈鹰钩状,并且很大,下领骨强健,耳朵长,颧骨宽,头发卷曲、茂密并且乌黑,胡子常常很稀少,犬齿很大,嘴唇很薄,经常出现眼球震颤”;而诈骗犯则“眼睛很小,总是盯着地,鼻子是歪的,不少人提前长白发或者谢顶”。

文身这种现象在犯罪人中非常普遍,龙勃罗梭认为这要归咎于返祖现象,即犯罪人回到了原始人或者野蛮人的状态。龙勃罗梭还发现,非常独特的文身以及坚持文身的奇怪态度和普遍性经常反映在那些邪恶的男性犯罪人中。比如他说:“一名曾经蹲过很长时间监狱的人把全身都画满了,从肩膀和胳膊往下,直至阴茎;图案中有森林、房屋、钟楼、教堂,并且在阴茎背上刺着一个姿态淫荡的女人。”

总之,龙勃罗梭笔下的犯罪人,相貌是各式各样、奇奇怪怪的,与常人有着明显的不同,类似于猴子、野蛮人或者某些未进化到文明社会的种族。很明显,在该问题上,龙勃罗梭具有相当程度的种族歧视倾向,这与其所生活的社会大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也是其历史局限性的表现。当然,龙勃罗梭也指出了有些犯罪人的长相与正常人并无差异的事实。

三、从犯罪人心理方面进行解读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除了从外在的方面对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进行研究外,龙勃罗梭还从内在的方面研究了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比如龙勃罗梭经过统计证实,选择自杀的犯罪人主要是男性、单身者、被告人以及刚刚入狱几个月的新囚犯,他由此得出结论认为,犯罪人的感觉是麻木的,他们的疼痛感要比普通人迟钝,缺乏对生存的追求,这是犯罪人在狱中自杀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个原因是犯罪人通常缺乏远见和耐心,不愿承受长期的不幸(即便是轻微的不幸),自杀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一种解脱。他还认为,犯罪人道德上的麻木不仁也表现得很普遍,他们通常都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残暴、冷酷和行为受害者的痛苦、无助都无动于衷、麻木不仁,这也是他们区别于普通人的重要特点。杀人在他们看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甚至不少犯罪人对自己也持同样的麻木态度,他们并不在乎自己的生存,尽管在别人看来,生存本是人类最强烈的欲望。

龙勃罗梭认为,满足虚荣心是犯罪的最普遍原因,很多犯罪人经常吹嘘自己的力量和勇敢,尤其是吹嘘自己的犯罪本领,甚至认为从事严重的犯罪是很荣耀的事情。例如,囚犯Vidocq认为,“在社会上,人们害怕犯罪的坏名声,但在一群被判刑人当中,唯一让人难为情的就是没有犯罪的坏名声。对于这些人来说,杀过人是一种最高的赞赏。”在犯罪人中还存在着相互贬低的现象,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比其他罪犯高贵。在意大利,杀人犯都自认为比盗窃犯和诈骗犯高贵;而在伦敦,抢劫犯则鄙视小偷。龙勃罗梭还指出,在野蛮民族中普遍存在着复仇习俗,但这种习俗在某些犯罪人身上却很容易复发,尤其是在其欲望没有得到满足或者虚荣心受损的情况下,犯罪人体内原始人极强的报复欲和残酷本性就会发作。此外,犯罪人还喜欢酗酒和赌博,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取乐,挥霍得来很容易的钱款。

犯罪人仍然残存着某些真正的爱,比如说爱情、亲情、友情等等,他们可以为了母亲、妻子、情人和孩子而不惜犯罪。但这种情感是很猛烈的,并带有不稳定的、过分的和病态的成份,比如为了让朋友开心而杀人,甚至为了给情人报仇而杀死父亲,为了让孩子们有钱花而毒死亲戚。

依据龙勃罗梭的观点,因情感和冲动而犯罪的人是服刑人中唯一最有可能悔改的人。与作为预谋犯的惯犯不同,因侮辱、讥笑、愤怒、爱情或者名誉受损等等这类情感的突然爆发而导致的犯罪,往往是在不经过事先策划的短时间内迅速完成的,并且通常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白天实施,对凶器的选择也很仓促。这类犯罪常常发生在血气方刚或者神经质的人身上,他们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会变得很疯狂进而伤及周围的人,但基本上都是针对人身的伤害、杀人或者强奸,而极少把矛头指向财产。他们在被捕后往往神情激动,与普通杀人犯的冷漠和麻木不同;犯罪后会立即反悔;在陪审团面前勇于坦白自己的罪行,以平息自己的痛苦和内疚。龙勃罗梭认为这类犯罪人有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如心脏病、精神病等。

总之,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的情感是不稳定的,通常都以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他们急躁而不进行深刻思考,只图眼前而不考虑长远,为了获得享受不惜去冒险甚至以身试法。

四、天生犯罪人理论引发的争论

20世纪初,英国犯罪学家格林(C.B.Goring)在对上千名罪犯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龙勃罗梭观点的质疑,使“龙勃罗梭学说受到了最严酷的打击”。格林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列出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的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他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

作为龙勃罗梭的支持者之一,胡顿在哈佛大学、美国艺术科学研究院和洛克菲勒基金会等单位的资助下,先后在美国马萨诸赛等10个州的监狱对17077个人进行了人体测量,其中包括3203名普通市民。经过12年的测量、比较和分析等研究,胡顿得出了支持龙勃罗梭观点的结论:不仅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人的形态上不同,而且不同性质的犯罪人,如谋杀犯、强奸犯、盗窃犯等等,也不相同。

此外,二十世纪前后,一些犯罪学家使用传统的实证方法或者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来对犯罪人作进一步的研究,也取得了不菲的成果。美国社会学家达格代尔(R.L.Duggdale)在对一个叫朱克(Juke)的家族专门研究后,提出犯罪具有遗传性的观点。德国学者郎格(J.Lange)从孪生子入手研究犯罪人,发现同卵孪生子同时犯罪的比率较大,据此,他认为遗传在制造犯罪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奥地利学者克特施梅(E.Kretsmer)从临床精神病学的角度对人体体型进行了分类:瘦长型,健壮型,矮胖型。他发现,瘦长型的人犯诈骗罪、盗窃罪的机率多一些,健壮型的人犯抢劫罪多些。英国学者雅格布斯(P.A.Jacobs)、马尔达尔(S.Muldal)等根据他们对人染色体的研究认为,犯罪与人的染色体异常有密切关系,因为通常人的染色体组是稳定的,具有内在的平衡性,染色体组中的每一条都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对于人的各种基因遗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1960年国际遗传学会的决议,人的染色体被确定为:女性22对AA十XX,男性22对AA+XY,共计为46条,其中44条为男女相同的常染色体,另外两条则是男女互异的性染色体。但是,有的人染色体异常,而染色体异常者容易犯罪。马尔达尔的研究成果表明:具有XYY型(这种类型染色体的男性被称为双男性)性染色体的男性身材明显高大,但智商较低,犯罪率较高。还有的学者研究了癫痫、脑电图异常和脑损伤与犯罪的关系,提出脑电图异常和脑损伤是导致一些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有的学者甚至还认为,脑电图异常、脑损伤与犯罪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

五、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修正与发展

尽管如此,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在《犯罪人论》第5版中,他阐述道:“只要将犯罪性同癫痫和道德低能联系起来,便能解释在某些犯罪人中的纯病理现象。”可见,他已经对他的犯罪原因理论作出了相应的修正,从单一到复杂。但是,若认为龙布罗梭的罪因理论仅仅局限于“隔世遗传”、“退化”和癫痫这些方面的话,仍是很不全面的。因为实际上,龙勃罗梭很早就发现,“任何犯罪的促成,都具有多种原因。如果这些原因常常混杂在一起并相互作用,那么,我们也要按照学术研究和语言表达的要求,对这些原因逐个考察。”

龙勃罗梭对人犯罪原因的认识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分不开的。对此,龙勃罗梭又分别研究了地理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和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和环境等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地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矫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的比例仅仅占到了33%。由此不难看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开始逐步深化形成为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另外,龙勃罗梭还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龙勃罗梭运用生物学的理论研究犯罪原因,将犯罪视为一种必然的现象,他否定了贝卡里亚的意志自由论,代之以决定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十九世纪后半叶,龙勃罗梭又将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及康德实证主义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开始以人类学的眼光来研究犯罪人,并提出了“欲揭示犯罪的原因,必先研究实施犯罪的人”这一振聋发聩的论点。在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时,他还注重系统的观察、测量和第一手资料的获取,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之上,从而抛弃了犯罪的法律形式概念,结束了对犯罪原因理论仅仅依靠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学时代。

《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的代表作,虽然有很多人对于他的天生犯罪人思想进行了反驳和质疑,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否认其作品的划时代意义与价值。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观点在于,该书中对自然科学的新发现反应迅速,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相促进;富有创造性地把实证的方法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就是,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是建立在对千万个犯人的观察、对大量尸体的解剖等艰苦工作的基础上,而非凭空臆造出来的。也许,龙勃罗梭最大的功绩不仅仅在于刑事人类学理论本身对后来犯罪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其所使用的实证方法对以后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论上实现创新具有开创性的引导作用。

我们永远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回忆与重温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一方面是感叹和佩服其“片面的深刻”所带来的创新和深度,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们应当向经典借鉴、学习和深化、发展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龙勃罗梭的这种思想虽然仍非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的主流,但却不得不承认已经为一些学者所吸收和借鉴,并形成了一股有影响力的思潮,较为突出的是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大塚仁教授所积极提倡的人格刑法学和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文教授力主的人格刑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在2012年4月16日举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中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扒窃”所做的解读,也是立足于犯罪人的视角,从“扒窃人”的危险性来理解刑法典的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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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2-6405(2012)02-0044-04

郭世杰(1985-),男,河南柘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2012-05-07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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