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同一认定理论在侦查学中的科学定位
李 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定位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进行简要评析,着重讨论同一认定理论在侦查学中的科学定位,集中反应了侦查认识的特点,对犯罪侦查活动都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在侦查学中的定位不能扩大化、绝对化。同一认定理论不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中的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
同一认定;基础理论;科学定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 科学作为建立法治社会的助推器, 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诉讼依靠科学证据定案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科学证据逐步成为司法审判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们所面对的法律争议越来越需要科学原理和科学工具来解决。20世纪初期欧美国家痕迹鉴定、笔迹鉴定等技术的发展,成为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产生的科学基础,推动了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虽然,同一认定作为产生科学证据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却未与同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同步发展。因而,探讨同一认定的理论问题,确立同一认定理论的科学定位,对于推动同一认定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同一认定在犯罪侦查方法中的地位逐渐突出,侦查人员在犯罪侦查实践中遇到同一认定的问题逐渐增多,同一认定的理论受到了重视。1915年,“同一认定协会”最早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成立,虽然出现一批研究同一认定理论的学者,但这些理论研究多成分散状态,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多数学者认为,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产生了系统的同一认定理论。我国的同一认定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而来的,但自引入同一认定理论以来,学术界一直将该理论作为重要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认为该理论是犯罪侦查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理论定位经历了由“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到“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再到“司法证明的基础理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但究竟同一认定理论在犯罪侦查学中处于何种地位,还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初的同一认定理论仅仅适用于刑事物证检验领域,因而仅是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前苏联有学者指出:“同一认定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技术检验。这就是说,发现、比对和评断被比对客体上同一认定特征和特性,是用技术方法和设备进行的。同一认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因此,必要时人们可以把它分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以司法鉴定这种特殊诉讼形式实现的一种检验。同一认定是按照检验有关客体 (笔迹、工具痕迹、运输工具、武器、材料、物质等)的理论与方法一般原则进行的。”该观点认为同一认定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而通过同一认定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表现而已。我国老一辈的侦查学家如徐立根教授赞同这一观点。他指出:“前苏联教材中所讲的 ‘同一认定’是针对痕迹、笔迹等物证鉴定而言的理论,侦查过程虽然也是要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的问题,但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要比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复杂不知多少倍。把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应该被看做是一种误会。”他认为同一认定理论无法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根据,人身同一认定本身是复杂的,同一认定理论是物证鉴定的基本理论。
目前,学界对同一认定理论是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在侦查实践中同一认定理论也在不断地拓宽,实践中的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也要求理论总结给予回应。所以,同一认定理论在犯罪侦查实践中也应不断发展,而不应将同一认定理论仅狭隘地限定于物证鉴定领域,应在此基础上扩展到侦查理论和实践中的其他领域。
该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贯穿于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是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何家弘教授指出:“对作案人的同一认定, 是每一起案件侦破工作的最终目的, 每一起案件的侦查过程, 可以看作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 案件侦查的大同一认定过程是由多个小的同一认定所组成的,共同构成了案件侦破的同一认定链条, 即使小的同一认定活动, 也不尽然属于物证技术的范围。”何教授扩展了同一认定理论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将同一认定理论作为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上升至整个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该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不是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而只是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之一。“发展”是指同一认定的范畴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科学是迅速发展的,同一认定必然要借助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成果。但是发展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是盲目的无边界的。同一认定理论要限定于以特征与特征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侦查活动中不全是同一认定的过程,不具有比较特性的证明活动也是存在的。
此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较为客观地将同一认定的理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首先承认同一认定理论在科学技术发展、侦查实践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应有所扩展,但也不能将该理论运用到所有的刑事侦查活动中。
该观点是何家弘教授将同一认定理论扩展到侦查领域后,又一次扩展至司法证明领域。他认为,“司法证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归根到底只有两个:其一是公诉方指控的犯罪是否确实发生,其二是被指控者是否该作案人。前者属于事件同一认定,即判断所控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后者属于人身同一认定,即判断被告人是否实施那个特定犯罪行为的人,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的核心内容是人身同一认定和事件同一认定,可以简称为 ‘人事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理论扩展至刑事侦查活动中有一定的根据,但是将该理论扩大至司法证明领域,有无限扩大之嫌。因为司法证明是司法证明的主体运用一系列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以支持自己主张的一种活动。从广义上讲既包括案件参与人双方运用证据向审判人员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包括审判人员运用案件参与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自己收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做出一定的判断。所以说,无论是案件参与人提供证据让审判人员支持自己的主张,还是审判人员利用证据做出的一种判断,都不是对特定客体的同一认定,只是一种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都未涉及到新的同一认定活动,因而同一认定理论作为司法证明的基础理论这一观点还值得探讨。
理解同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同一”二字的具体内涵。学者关于“同一”的理解有反映形象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客体自身与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物体的各部分之间特征的同一、客体自身等同等观点,但目前侦查学界普遍认同的是客体自身的等同,即在不同时空中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是否等同,是否是同一个。
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起初是徐立根教授在物证鉴定学中界定的, 他认为“同一认定就是对先后出现的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 用于决定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问题的一种方法”。何家弘教授则认为“同一认定是在犯罪侦查过程中,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 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而王大中教授却认识到侦查客体的特征不仅包括先后出现的,还包括同步出现的情况,比如整体分离,因而在何教授定义的基础上,更完整地表述为: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对侦查客体先后及同步出现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对于同一认定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一是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比如各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其鉴定结果往往以鉴定结论这一法定形式存在,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了解客体特征的人范围较广,既包括侦查人员,也包括非侦查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客体特征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认知和了解,侦查机关不应将同一认定的主体限定在狭小范围内,在侦查实践和理论上应有所拓展。二是同一认定的客体是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并且客体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三是侦查客体特征出现的时间除了先后顺序的,还有同步出现的,在同一认定前物体已断离为两部分或多部分,如撕裂的报纸等等。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可以作为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是否可以成为司法证明的基础理论有待探讨。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同一认定理论在侦查学究竟应如何定位,能否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基础理论的含义,“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理论,是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知识。”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本体论,是刑事侦查学应用理论研究的理论根据,决定着侦查学研究问题的起点和高度。在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而研究侦查学最普遍、最基本的客观规律,基本对策原理。但目前侦查学界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处于探讨的阶段。
同一认定理论集中反映了侦查认识的特点,对犯罪侦查活动都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在侦查学中的定位不能扩大化、绝对化。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中的一种重要的认识方法,不能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同一认定理论反映的不是犯罪侦查的全部,仅仅是犯罪侦查的一个侧面,没有反映其学科基础理论的全貌, 没有反映侦查认识的依据、途径及其他问题,如果将之作为学科的基础理论,那么, 贯穿于犯罪侦查始终的情报、管理、心理等问题的理论, 也都是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同一认定理论本身具有重要的的侦查价值和证据价值,侦查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客体是否特定同一进行比较、判断、认定,为侦查人员缩小侦查范围,是肯定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因果联系,最终发现案件事情真相,所以说同一认定只是侦查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不是侦查的最终目的,其重要价值是最终服务于侦查破案,而其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而且,同一认定理论并不是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唯一方法,不能代替全部侦查方法,如阵地控制、侦查谋略等都不同于鉴定、辨认等同一认定方法。
所以说,同一认定理论不是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的基础理论,侦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活动,同一认定方法是侦查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法,根据同一认定理论作出的一些判断不是万能的、绝对的,还需要运用一定的侦查思维,综合其他证据,进而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分析,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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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2)02-0009-03
李静(1985-),女,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侦查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
2012-05-13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