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华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保定071000)
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之保障
赵国华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保定071000)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律师应当具有的众多权利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予以明确和拓宽。我国应当加强保护律师的辩护行为,确立司法辩护免责制度。
刑事律师;辩护行为;律师权利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还不够完备,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地位不明、不参审讯、会见不利和调查不顺等方面。
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辩护地位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被确立为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辩护的律师,而是将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真正地起到辩护人的作用,只能起到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地位不明确的现状,大大限制了我国的刑事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和辩护能力。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只能在刑事案件进入公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寻求辩护和法律援助,其权利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这种权利限制实际上受到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长期实行有罪推定,刑事案件涉案人员需要在众多的不利指控当中为自己辩护。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嫌疑人已经被设定为有罪之人,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需要对相关指控进行抗辩,来表明自身的无罪或弱化自身罪行的严重程度。这种审判思路直接导致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在审判和之前的调查、公诉过程当中,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并由此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了权力上的限制。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刑事辩护律师拥有参与对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审讯监督的权利。在审讯过程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对整个审讯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在一些国家,刑事犯甚至可以通过向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录音和其他调查机构不能得到的材料,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辩护。
但在我国的审讯过程当中,由于封闭式办案的影响,辩护律师不能够参与审讯过程。审讯过程在司法部门的掌控之下,采用封闭式的方式进行。在审讯过程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逼供等行为依旧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甚至暴力侵害。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当中并不能发挥辩护人的职能,对办案人员的行为也无法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当中,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审批才能够会见当事人。在会见过程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往往不能保证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和自由取证。这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实现具有消极影响。
对审讯和调查过程的有关材料进行调阅是刑事辩护律师取得辩护证据的重要途径。只有取得相关证据,刑事辩护律师才能够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形成法律逻辑。不能对涉案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调阅是对刑事律师的权限的严重限制,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在法庭上发挥的作用将十分有限。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应当加强法律制度的改革,从立法和司法方面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活动当中主要起到辩护人的作用,其特殊性在于辩护的对象是涉嫌刑事案件的人员,而涉及相关案件的人员在正式被判有罪之前享有公民的权利。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为其他对象进行辩护的律师所享有的同等地位。
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保证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涉案人的法律援助方变更为直接的辩护人。辩护人本身享有辩护豁免的权利,保证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行为,不会对律师的个人权利带来影响。
同时,要充分体现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尊重。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对象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往往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行为相抵触。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肯定这种抗辩的合法性,对刑事辩护律师个人提供充分的尊重。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有权参与整个调查过程,并以相关的案卷和其它材料作为辩护的重要依据。这是尊重刑事案件嫌疑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措施。因为只有将涉案人的信息向其辩护人公开,刑事辩护人才能够像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那样,利用当事人的信息进行辩护。当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够同其他类别案件的辩护律师拥有相同的知情权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的平等化将无从谈起。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扩充的权利包括:会见权、参与审讯权和调查权。会见权和调查权两者有相互重叠的方面,两者的本质都在于了解涉案人员的相关情况,收集和整理有用信息,并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形成辩护方需要的法律逻辑。但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前者是同涉案人员进行直接交流而获得相关信息,后者侧重于对案卷、证物等其他资料进行收集从而实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在我国的法律体制当中,辩护律师的会见过程受到司法部门的直接限制。司法部门有权对会见进行审批,会见过程当中还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会见的有效性往往难以保证。
同时,在对案卷和相关材料的调查过程当中,辩护律师往往会受到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限制,部分材料不能或不能及时地向辩方律师展示或通知,辩方律师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将辩护律师的有关权利进行有效拓展来实现。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赋予刑事辩护律师这些权限,刑事辩护律师的取证过程应当被国家法律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的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的限制下,形成向刑事辩护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制度,使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能够实现对等。
在司法过程当中,应当明确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具有参与审讯的权利。一方面,在审讯过程当中,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收集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对办案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能,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监督,减少司法部门刑讯逼供和其他伤害涉案人员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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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
A
1673―2391(2012)07―0069―02
2012—05—25
赵国华,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2D003。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