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文系,北京 100089)
董仲舒解释《春秋》《公羊传》的方法
刘国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文系,北京 100089)
董仲舒在解释《春秋》《公羊传》时,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他解释的较强主观性,与他在解释过程中张扬的主体性关联;而其主观性、主体性的突出,又与他标举的解释方法相联系。他的解释方法之一是“见其指者,不任其辞”。《春秋》有“微言大义”,微言与大义之间存在间距,解释者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突破文辞字面义的限制,以把握深微的《春秋》大义。他的解释方法之二是“推见至隐”。《春秋》所记之事与事实真相不合,所谓“讳”,讳之背后的事实真相及其意义隐约幽微,故须推见至隐,突破表面的言和事,以把握历史的真言、真事。他的解释方法之三是“原心贵志”,特重视追及一个人之行为动机的隐微之地。他的解释方法之四是“伍其比,偶其类”,把同类的事、书法、义法加以类比和类推,辨析同中之异、异中之同。
董仲舒;《春秋》;《公羊传》;解释方法;推见至隐;原心贵志;类比类推
《史记·儒林列传》曰:“故汉兴至于五世之间,唯董仲舒名为明于《春秋》,其传公羊氏也。”司马迁认为,汉兴至武帝之世,董仲舒最精于《春秋》公羊学,且以此著名于儒林。董仲舒传承《春秋》公羊学,但他不是一位传经之儒,而是思想家之儒。他通过重新解释《春秋》《公羊传》,以建构其公羊学的思想体系,并为大一统的皇权专制政治确立理论根据,且通经致用,以《春秋》之义解决现实社会政治的重要问题。陈其泰先生说,公羊学的特征之一是“解释性”,“公羊学说专讲‘微言大义’,对《春秋》或《公羊传》中简略的文字,大胆地阐释、发挥,故公羊学说可视为中国古代一门解释学”[1]56。董仲舒在解释《春秋》《公羊传》中,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他解释的较强主观性,与他在解释过程中张扬的主体性关联;而其主观性、主体性的突出,又与他标举的解释方法相联系。
西方解释学分为两派:一是方法论解释学;一是哲学解释学。方法论解释学把方法置于首位,宣称解释者能使用合理的方法,正确解释文本的本义。这表明解释者能够支配和主宰解释活动,肯定了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的主体性;解释者之主体性的突出往往使其解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哲学解释学排斥解释的方法,正如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所说“像古老的诠释学那样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并不是我的目的。我并不想炮制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2]236。哲学解释学认为,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受到其先见、历史性等因素的制约,很难支配实际的解释活动。伽达默尔说:“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是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事件中的行动,在这行动中,过去和现在经常地得以被中介[2]238。”理不是人的主体性活动,而是人的存在方式。按照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观点,人首先不是作为主体而生活在世界上,而是“被抛入”世界之中;理解既然是“此在”的存在方式,理解就是被抛,故“此在”不能够控制理解,这贬损了解释者在理解过程中的主体性。要之,方法论解释学把解释者的主体性、解释的主观性和解释方法内在地结合起来,这正是中国传统解释学的基本特征。
董仲舒在解释《春秋》《公羊传》中,提出许多重要的解释方法。在他看来,通过运用这些解释方法,解释者能够正确阐释《春秋》的“微言大义”。他之解释方法的提出,与他在解释过程中所表现的自信和主体性关联。他之主体性的突出,往往会导致其解释的较强主观性;且他所提出的解释方法,更有利于其主观思想的发挥。黄开国说:“董氏能从《公羊》中发挥出自己的学说,与其方法密不可分。他的这一方法,在西汉今文经学中极具代表性,更给其后二千年经学发展以深远的影响,大凡在经学义理方面有所成就的经学家,都或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或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董氏这一方法 。”董仲舒经学解释的主观性、主体性的突出以及对解释方法的重视,实际上是儒家高扬的主体人格精神向解释活动的渗透。本文具体讨论董仲舒的一般解释方法,一是说明他的公羊学思想体系是如何动态地形成的;二是确证他解释的主观性和主体性与其解释方法的内在关联。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竹林》中说:“夫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者,此固《春秋》所甚疾已,皆非义也。” (下引《春秋繁露》,只注篇名)这是董仲舒对孟子“《春秋》无义战”的认定,但他又认为《春秋》中的复仇之战是正义的;这就产生了矛盾。他解释说,《春秋》不义之战众多而复仇正义之战只有二次,故以“《春秋》无义战”概之,就如同《春秋》庄公七年书“无麦苗”,其实田亩仍有数茎。他的解释本于孟子。《孟子·万章上》曰:“《云汉》之诗曰:‘周余黎民,靡有孑遗。’信斯言也,是周无遗民也。”孟子认为,这两句诗的字面义是一个人也未留下,但诗人之志是周余黎民极少,这是以多概少,但由此出现了诗之文辞的字面义与诗人之志部分矛盾的情况。孟子结论说:“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文辞的字面义与诗人之志有部分矛盾,即有一定的意义间距,解释者要把握诗人之志,不能过分拘泥于文辞,还要依靠主观之意的推想。董仲舒说:
辞不能及,皆在于指,非精心达思者,其孰能知之!……由是观之,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竹林》)
“辞”,文辞,即文辞的字面意义;“指”,意旨,即《春秋》之义,《春秋》文本的解释是通过《春秋》文辞把握《春秋》之义。但文辞的字面义与《春秋》之义有一定的间距,不能直接从文辞的字面义到达《春秋》之义,即“辞不能及,皆在于指”。解释者要精心达思,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突破《春秋》文辞字面义的限制,以把握深微的《春秋》大义,即“见其指者,不任其辞”。徐复观认为,“不任其辞”是完全不受辞的限制以驰骋读者的主观思想[4]206。笔者认为,“不任其辞”,一方面是从《春秋》文辞入手,另一方面又要突破其限制;相对于孟子“以意逆志”,董仲舒“见其指者,不任其辞”的方法,更强调了解释者的主观能动性(主体性)。
《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这是《春秋》的首句。《公羊传》:“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春者何?岁之始也。王者孰谓?谓文王也。何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 “正月”是历法之首,周文王颁布历法,诸侯皆用周历,以历法的统一表示政治的大一统。《公羊传》重始而从中发挥出“大一统”的思想。仲舒认为,“元年春,王正月”具有微言大义:
臣谨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正次王,王次春。春者,天之所为也;正者,王之所为也。其意曰,上承天之所为,而下以正其所为,正王道之端云尔。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人三策》,见于《汉书·董仲舒传》)
《春秋》之辞的字面义简单明了,《公羊传》的解释已有曲折,董仲舒变本加厉地要从《春秋》“元年春,王正月”中,发挥《春秋》大义,求王道之本。他据“春”“王”“正”3字的先后之序,阐发出王上应法天,下以正己的王道大义。他认为,“春”代表天,其次序在“王”之先,表明天比王尊贵,王必须尊天、法天;“正”的次序在“王”之后,表明王要端正自己的行为。人君法天,“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天人三策》)。王先正己,才能正人。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
董仲舒进一步解释“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谓一元者,大始也。……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境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玉英》)
臣谨案《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从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本也。《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故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天人三策》)
在“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经文里,“元”的位置在最首,故仲舒说,“谓一元者,大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元是大始、大本,他由此阐发了《春秋》贵元的思想,“《春秋》何贵乎元而言之?元者,始也”。(《王道》)贵元即贵始,贵本;本正,万事万物无不正,因而“《春秋》深探其本”。元是大本,仲舒根据“元、天、王、公”的词序阐释说,正元才能正天,正天才能正王,正王才能正公(诸侯),正公才能正人民,此即“五者俱正”,而教化大行,王道终矣。
要之,董仲舒从《春秋》“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首句里,运用“见其指者,不任其辞”的解释方法,根据“春”“王”“正”与“元”“春”“王”“正”的词序,深入阐释了深刻而丰富的《春秋》大义。他的解释,一方面依据《春秋》文辞,另一方面又突破《春秋》文辞的限制,且突破的力度甚大;他所阐释的《春秋》大义与《春秋》文辞的字面义之间有较大的间距。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填补意义间距的空间,其解释的主观性较强。实际上,他所阐发的《春秋》大义,正是他的思想,他是借《春秋》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且获得经典的神圣和权威根据。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太史公曰:《春秋》推见至隐”。《史记集解》引韦昭言:“推见事至于隐讳,谓若晋文召天子,经言‘狩河阳’之属。”《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公羊传》谓“狩不书,此何以书?不予再致天子也”。《史记·孔子世家》:“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董仲舒说:“晋文再致天子,讳致言狩”,(《王道》)“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玉英》)《春秋》记录此事是天子在河阳打猎,但此事的真相不是天子自狩河阳,而是晋文公两次召周天子到河阳。《春秋》没有如实记录这件事,而采用“讳”的笔法,这是因为《春秋》贬晋文公而尊周天子,不予诸侯两次招致周天子。
“讳”,即《春秋》所记之事与事实真相不合。这似乎违背“《春秋》之信史”的实录原则,但讳决非掩盖和歪曲历史的真实,在《春秋》记事的矛盾言辞中已暗示所记之事与事实真相不符,所谓“讳而不隐”。《春秋》“天王狩于河阳”已暗示这件事的不真实,因为《春秋》一般不书天子狩,此处书天子狩,与《春秋》书法相矛盾,表明所记之事可能非真。因此,“讳”,从表面上看,所记之事、所说之言是真事、真言;但深入地看,所记之事、所说之言本身呈现出一种矛盾,而令人困惑和质疑,从而暗示表面之言之事非真。《公羊传》闵公元年“《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讳之目的,一方面是讳恶,另一方面也是讥讽。徐复观先生说:“按讳即是认为‘这是见不得人的事’,所以也是贬的一种方式[4]267。”《春秋》为何要用讳的书法?《公羊传》定公元年:“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罪焉尔。”《史记·匈奴列传》:“孔氏著《春秋》,隐桓之间则章,至定哀之际则微,为其切当世之文而罔褒,忌讳之辞也。”仲舒说:“义不讪上,智不危身。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而言逾谨矣。此定、哀之所以微其辞。以故用则天下平,不用则安其身,《春秋》之道也。”(《楚庄王》)《春秋》之讳:一是表现臣子敬重君亲之意;二是臣子避免政治权势的压制打击。
讳与掩盖事实真相不同,并不贬损“《春秋》之信史”的实录原则,《春秋》之讳是合理的。仲舒认为,讳之背后的事实真相及其意义隐约幽微,凡是用讳皆有深刻的意义,故必须推见至隐,突破表面的言和事,以把握历史的真言、真事以及讳所隐藏的动机和目的。
《春秋》庄公三年“纪季以酅入于齐”。董仲舒认为,“纪季以酅入于齐”,是“讳”,因为《春秋》文辞有矛盾:如果纪季以酅入于齐,则犯了三罪,即大夫专地、公子去国、君子避外难,但《春秋》称“纪季”,是贤之文辞。这表明,纪季没有做此事,即《春秋》所记之事与历史真相不符。董仲舒接着推见事实真相:“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玉英》)这件事的真相是,纪侯使纪季以酅入于齐。《春秋》为何不直书此事?董仲舒进一步推见至隐,揭示讳隐含的动机目的,这是贤纪侯,“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春秋》为何贤纪侯呢?仲舒认为,纪侯叫他的弟弟纪季以酅入于齐,以保存其家族和宗庙,他自己率领余下的民众,誓死保卫国家,“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玉英》)在这段话里,董仲舒称赞“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玉英》)既说明贤纪侯的原因,又指出《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是为纪侯讳,“大去”即是讳国灭身死。
通过董仲舒的推见至隐,《春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具有微言大义。他从此事的具体解释中抽象出普遍的方法:
《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玉英》)
书事诡其实,书人易其名,即“讳”,《春秋》所记之事之人背离事实真相,解释者要从“诡辞”“讳”中把握事实的真相,揭示《春秋》大义。
《春秋》昭公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董仲舒解释说:“是故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辞也。”(《楚庄王》)所谓“微其辞”,即讳,表明《春秋》所记之事与事实真相不符。《春秋》所记“又雩”,非雩(求雨之祭)也,其真相是昭公匆忙聚集徒人驱逐季氏,结果他自己反而被季氏所逐走。但讳并非掩盖事实的真相,在“上辛,大雩。季辛,又雩”的矛盾文辞里,已暗示此事的不真实,因为常理,一月不得两次行雩祭。此讳之目的,表面上是为昭公讳恶,实际上有深微的《春秋》大义。仲舒说:“恶无故自来,君子不耻,内省不疚,何忧于志,是已矣。今《春秋》耻之者,昭公有以取之也。臣陵其君,始于文而甚于昭。公受乱陵夷,而无惧惕之心,嚣嚣然轻计妄讨,犯大礼而取同姓,接不义而重自轻也。”(《楚庄王》)昭公被逐之耻,是自取之;昭公时,臣陵其君更甚,但昭公没有反省、警惧之心,没有采取合理的行为制止之,反而轻计妄讨季氏,最终被季氏逐到乾侯,流亡在外达八年之久,最后客死他乡,“出走八年,死乃得归,身亡子危,困之至也”。(《楚庄王》)董仲舒对昭公的贬斥,义正词严,激愤之情溢于言表。
要之,“推见至隐”的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推见“讳”所隐藏的历史事实及其背后的《春秋》大义。
《公羊传》贵“意”,董仲舒谓“心之所之谓意”(《循天之道》)。意,心志,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深藏于内,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有两种基本关系:一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表现于外在的行为;二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不一致。儒家重视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纯正,所谓“诛心”之论。董仲舒继承《公羊传》“贵意”的传统,发展出“原心贵志”的解释方法,以推究人之内在的心志(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春秋》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曰: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何为反之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隐长又贤,诸大夫扳隐而立之。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则恐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
隐公即位,但“桓幼而贵,隐长而卑”,隐公不该即位。《公羊传》推究隐公即位的动机和目的:隐公暂时即位,等桓公成人之后,再反位于桓公,即为了桓公而即位。因此,从隐公即位的行为上,他应遭到贬斥,但他即位的动机和目的是善的,《公羊传》褒隐公的心志,解释《春秋》不书“公即位”,是成就隐公将反位于桓的心意,即“成公意”。“成公意”在《公羊传》里反复出现。“成公意”推及隐公内在的心志,但隐公的行为结果与其内在的心志矛盾复杂:一是隐公不想即位,但实际上即位了;二是隐公想让位于桓,但并未表现为实际的行为。《春秋》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公羊传》曰:“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这是深责桓公弑杀隐公,迫不及待地想即位的心志。“成公意”“如其意”表明,《公羊传》贵意。
《春秋》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公羊传》“公子牙今将尔,辞何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将”即心志、念头。对君亲,臣子如动了弑杀的念头(未付之行动),就如同弑杀一样予以诛杀。公子牙有弑君之心,与弑杀者同,《春秋》严词诛绝。“将而不免,遏恶也”(《公羊传》闵公元年),臣子动了弑杀君亲的念头而诛绝,是为了从根本阻止其罪恶。《公羊传》昭公元年:“今将尔,词何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焉。”董仲舒说:“君亲无将,将而诛。”(《王道》)“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一是特重视追及一个人行为动机的隐微之地,二是体现了专制政治“尊君卑臣”的思想。
董仲舒在《精华》里说: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这是“《春秋》决狱”的典型一例。仲舒认为,《春秋》之断狱,要“原其志”即推究其内在的动机和目的,《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首先,已付之行动,形成了行动的结果,要分析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心存善志而行为造成了恶果,不应严厉贬斥,所谓“本直者其论轻”。心存恶志而行为产生了善果,也要贬绝,《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心存恶志,行为又造成恶果,须特加诛绝,所谓“首恶者罪特重”。其次,未付之行动,要推究其内在的心志;如果心志是恶的,则加以诛绝,所谓“志邪者不待成”“君亲无将,将而诛”。如公子牙没有弑君的行为,但推其心志,有弑君的念头,故《春秋》贬绝之。
董仲舒在《玉杯》里分析了赵盾弑君之事。《春秋》宣公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这是《春秋》贬绝赵盾弑君之罪。但从历史事实来看,赵盾没有弑君,亲弑君者是赵穿。《公羊传》:“赵盾弑君,此其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亲弑君者赵穿,则何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这是责赵盾在君主被杀后没有讨贼。董仲舒对赵盾颇为同情,他深推其心志:“今案盾事而观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邻也。按盾辞号乎天,苟内不诚,安能如是?是故训其终始无弒之志。”赵盾没有弑君之志,据“《春秋》之好微欤?其贵志也”,(《玉杯》)应稍赦之,“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春秋》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公羊传》隐公三年“庄公冯弑与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宣公让位于其弟穆公,穆公又让位于其兄宣公之子与夷,结果穆公之子庄公冯弑杀与夷。《公羊传》认为,宋国遭遇的弑君之祸起于宣公,故贬宣公“不居正”。《玉英》:“不书庄公冯杀,避所善也。是故让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与其子而与其弟,其弟亦不与子而反之兄子,虽不中法,皆有让高,不可弃也。故君子为之讳不居正之谓避,其后也乱。移之宋督以存善志。”但董仲舒认为,《春秋》不书庄公冯弑杀与夷,是为宣公讳,宣公的行为虽造成了后面的恶果,但他让位的动机和目的是善的,《春秋》贵志,“移之宋督以存善志”。
《春秋》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董仲舒认为,文公于四年十一月娶,已出三年之丧,并非“丧娶”,但文公纳币之月在守丧期间,“《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今娶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娶也”。(《玉杯》)这表明文公在三年之丧内已有了娶的心志,故看成是“丧娶”,必须严加诛绝。
综上所述,董仲舒在解释《春秋》《公羊传》时,继承和发扬《公羊传》“贵意”的思想,提出“原心贵志”的解释方法,“《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玉杯》)“原心贵志”的方法,需要解释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行为者的言行中深察其内在的心志。徐复观先生说:“《公羊春秋》,特重视追及一个人的行为动机的隐微之地。此即‘《春秋》推见至隐’,这在《春秋繁露》的第一部分,表现得很清楚。……个人立身行己在动机的隐微之地,下一番反省澄汰的功夫,当然是好的。但在政治上,也要追及到动机隐微之地,以此为判罪的原则,则社会上可死者必者,冤死者亦也必众[3]188。”今日论罪,也追及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有故意伤人、杀人与过失伤人、杀人之分。
董仲舒和《公羊传》皆运用类比、类推的方法解释《春秋》。类比是同类相比:在比较中,辨析同中之异、异中之同。类推是同类相推:因为是同类,故可以从某一事物具有某种性质,类推出同类的事物也有某种性质。类比重视事物之异,类推重视事物之同;二者相互结合,即类比中包含着类推,类推中包含着类比。这种解释方法在《公羊传》《春秋繁露》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数件事的性质似相同,但《春秋》书法不同,褒贬及《春秋》之义也不同,故须深入辨析事、书法、义之异;二是某数件事的性质基本相同,则《春秋》书法相同,褒贬以及《春秋》之义也相同。
《公羊传》解释《春秋》,不断地训释和归纳《春秋》书法,这主要是运用类比类推的方法。《春秋》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公羊传》谓“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鲁国十二公的即位之事似是同类之事,书法应同;但隐、庄、闵、僖未书即位,桓、文、宣、成、襄、昭、定、哀书即位,《春秋》书法不同。《公羊传》由书法不同比较即位之事的异同:先君是正常死亡的,继体之君书即位;先君被弑而亡,继体之君不书即位,即“继弑君不言即位”。由事之异同辨析义之异同:先君被弑,即位之君内心伤痛,因此不书即位,即《公羊传》庄公元年“君弑则子何以不言即位?隐之也。孰隐?隐子也”。桓公是继弑君即位,同类相推,则桓公不应书即位;但《春秋》书即位。这是同类之事而书法不同,因此必须加以比较、辨析事义之异同。隐公即位是为桓立,将让位于桓,但桓不能深察隐公之意,迫不及待地弑君而立;《春秋》书即位,“如其意也”,即著明桓公轼隐公而急于即位之意,这是贬桓公。这正是在层层类比类推中阐析《春秋》之义。
《公羊传》在解释实践中运用类比类推的方法,董仲舒明确地提出了“伍其比,偶其类”的解释方法,并自觉地运用到实践当中。《玉杯》曰:
《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伍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
《春秋》所记之事纷繁众多,但有书法和义法。“合而通之”,即对《春秋》之事、书法、义法会合全书以贯通之。合通的方法是“伍其比,偶其类”,即把同类的事、书法、义法加以类比和类推:事、书法、义法虽繁多,但归为统类,一以贯之;且由此及彼,以一知万,《楚庄王》“是故为《春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见一空而博贯之,则天下尽矣”,由一端、一孔类比类推到万端、万孔,那么天下之事、义尽涵容于《春秋》之中,所谓“《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史记·太史公自序》)
《春秋》宣公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传》:“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何为贬?不与外讨也。”《春秋》昭公四年“楚子……伐吴,执齐庆封,杀之”;《公羊传》:“此伐吴也,其言执齐封何?为齐诛也。其为齐诛奈何?庆封走之吴,吴封之于防。然则何为不言伐防?不与诸侯专封也。庆封之罪何?胁齐君而乱齐国也。”
这两件事的性质似相同,但《春秋》褒贬之辞不同,一贬为楚人,一褒为楚子。《公羊传》只解释了“楚人”之贬,而未解释“楚子”之褒。《公羊传》的解释使人产生嫌疑:这两件事的性质基本相同,根据《春秋》不予诸侯专讨、专封的尊王之义,为何昭公四年褒为楚子而宣公十一年贬为楚人呢?
董仲舒把这两件事相比较,这是同类之事相比;事同辞应同,但辞不同,这是辞比;辞不同,则义有变,这是义比。他深推事、义之隐微而辨析其异同:宣公十一年,夏征舒弑其君,罪重而明,楚庄王诛夏征舒,复陈,存亡继绝,功著而行贤,但庄王专讨之罪不明;庆封为崔杼党羽,“胁齐君而乱齐国”,未亲弑君,因而罪不明,楚灵王怀恶而讨,罪明而功不著、行不贤。董仲舒说:
《春秋》常于其嫌得者,见其不得也。……《春秋》之用辞,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今诸侯之不得专讨,固已明矣,而庆封之罪,未有所见也,故称楚子,以伯讨之,著其罪之宜死,以为天下大禁,曰:人臣之行,贬主之位,乱国之臣,虽不篡杀,其罪皆宜死。比于此,其云尔也。(《楚庄王》)
《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常于众人之所善,见其恶焉;于众人之所忽,见其美”,(苏舆注)贬庄王为人,明其专讨之罪;褒灵王为子,著其霸讨之功,且著明庆封弑君之罪。庄王行贤,《春秋》尚不予专讨;灵王怀恶,更不予专讨,所以不贬灵王为人,仍责其专讨之罪,这是同类相推。董仲舒继承了《公羊传》不予诸侯专封、专讨的思想,进一步发挥了君臣之义:“人臣之行,贬主之位,乱国之臣,虽不篡弑,其罪皆宜死,比于此其云尔也。”这是把尊君卑臣之义推向现实的专制政治,“比于此其云尔也”,这是同类相比相推。
《春秋》桓公十一年“宋人执祭仲”。《公羊传》以事传经,详述了这件事的经过。祭仲在宋人的逼迫下,私自答应宋人的要求,出其君忽而立突。《公羊传》认为,祭仲的行为虽失人臣之道,但“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故许祭仲为权变并释曰“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春秋》成公二年,晋、鲁、卫、曹四国联军与齐侯战于鞌,齐师败绩。《公羊传》详述其经过,逄丑父和齐顷公逃亡,丑父居顷公之位,假装顷公,两次使顷公取饮,顷公因此佚而不反,逃脱了晋之追捕,而丑父被晋军诛杀,《公羊传》称丑父之名而贬之。这两件事的性质基本相同,丑父和祭仲俱枉正而存其君,而且丑父杀身以存其君,更为可贵,为何《公羊传》贤祭仲而非丑父呢?
董仲舒在《竹林》里把这两件事予以辨析,推见至隐。君存虽重要,但更重要的,君存是荣还是辱?祭仲使其君忽让位于突,不仅存其君,而且使其君有让位美德,即“祭仲措其君于人所甚贵以生其君”。丑父所为,其君固然存身,但君存蒙受了战败而逃的恶名,“丑父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董仲舒认为,顷公慢侮诸侯,失礼大矣,战败逃亡,“冒大辱以生”,违背了《公羊传》襄公六年“国灭君死之,正也”;丑父应与顷公俱死,“故君子生以辱,不如死以荣”。因此,祭仲与丑父的存君行为表面上相同,实际上迥然有别,故《春秋》褒贬不同。
要之,类比类推的解经方法,有利于董仲舒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精心达思,深入阐释《春秋》之事、书法、义法的异同,从而“别嫌疑、明是非”。
[1]陈其泰.春秋公羊学体系的形成及其特征[J].山东大学学报,2002(6):15-22.
[2]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黄开国.董仲舒《公羊》学方法论[J].哲学研究,2001(11): 54-60.
[4]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DongZhong-shu’sApproachestoChunqiuandGongyangzhuan
LIUGuo-min
(DepartmentofChineseLanguageandLiterature,ChineseYouthPoliticalUniversity,Beijing100089,China)
Dong Zhong-shu’s approaches to Chunqiu and Gongyangzhuan show his stronger subjectivity.The first way to interpret is to grasp the implications beneath its literal meaning.The second way is to seize the real truth of the thing.The third is to study its intrinsic will,namely the motive and the purpose of action.The fourth is to analogize all kinds of things in common to discriminate theirslightdifferences.
DongZhong-shu;Chunqiu;Gongyangzhuan;approaches;immplication;motivation;analogy
B234.5
A
1673-2065(2012)05-0006-06
(责任编校:魏彦红英文校对:安晓红)
2012-06-11
刘国民(1964-),男,安徽肥西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哲学、史学、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