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济在中国近代版权史上的角色与地位

2012-04-13 09:12祖洪波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张元济严复商务印书馆

祖洪波

(郑州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中国宋代就孕育了保护版权的萌芽。然而,直至清朝末年,以张元济、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有识之士站在时代变迁的潮头,革故鼎新,推崇、传播、践行版权理念,才使得我国版权法制建设落后于西方国家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从历史评价,张元济是中国近代版权保护征途上的一位开路先锋,在晚清版权制度的酝酿和创立中以多种角色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于版权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从现实考量,张元济的版权思想至今闪烁着光芒,其丰富的版权实践对推动我国当代版权事业的发展不乏启示价值。

1 版权思想的传播者

张元济是维新派的一员主将,他在西学东渐浪潮中加深了对西方文明进步根本动力的认识,较早地认同并树立了版权保护的理念。其时,废科举、办学堂、兴教育运动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而翻印盗版亦日益猖獗。往往是一书刚出,射利之徒竞相翻印,因之著译者无不关心版权保护,但苦于没有版权专述作为指南[1]。张元济通过自己掌控的出版平台大力传播版权思想,启蒙国人的版权觉悟,在中国大地悄然灌溉着版权制度。

1902年3 月,张元济在其主办的以“传播新知,通览世界”为宗旨的《外交报》的“文牍”栏目中连续刊登《创设万国同盟保护文学及美术版权条约》(即《伯尔尼公约》)及其续增(补充)条款和1896年的巴黎修正条约。这是中国出版物上最早登载的《伯尔尼公约》汉译本。此后,《外交报》还译发了《论万国会议保护版权》等详细介绍修订《伯尔尼公约》柏林会议情况的文章。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宣传《伯尔尼公约》对国民潜移默化地输入版权思想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1902年,日本、美国先后在与清政府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中,提出加入版权条款的要求,而中国朝野对外国版权立法,以及版权条约对本国利益影响等问题的了解与研究知之甚少。于是,1903年,张元济主持下的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我国第一本版权译著──《版权考》[2]。该书分“论版权之坯胎”、“论版权之发达”、“论版权之进步”等三篇,罗列介绍了部分西方国家版权法的特点。其序言认为,对文明进步的影响,“独以版权为最驳”,提出“限制利益以防罔利”的版权利益平衡观点。序言指出,“故译是篇”的目的在于以备政府商议版权事务时“采择”。《版权考》序言署名“商务印书馆主人”,学术界认为应由张元济撰写,至少是经他审定的,反映了其拓展国人保护版权的世界眼光的意识,表达了对保护版权的国家义务观和对版权问题的焦虑之心[3]。

2 版权立法的谏言者

基于民众版权意识的日益觉醒和日、美等列强欲以条约在中国开展“版权圈地”的压力,1904年,清政府商务部针对文明书局提出的版权立法建议,拟订了中国近代最初的版权律草案[4]。张元济对版权立法问题持积极的倡导态度,呼吁政府早日颁行法律。版权律草案出台之前,《版权考》序言就认为,鉴于美、日两国都要求将符合其意愿的版权条款加入商约,吾国若“不及早订定专律”,则可能将“托庇于他人之宇下”。[5]

1905年,张元济在被奏调外务部任职期间起草了对版权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书[6]。意见书认为,版权律草案第十九条关于“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的规定“大有流弊,应详细斟酌”。张元济指出,由于科技、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若授予国外所有书籍以版权,必使本国利益受到羁束,是“我以实际之权利,易彼虚名之保护”。他主张,国外书籍在我国受到版权保护的条件只能是“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或者“特为中国备用”。张元济还曾上书清政府商务、教育、农工等相关部门,认为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能与外国比肩的国情下,宜缓加入《伯尔尼公约》,指出在“发达幼稚之国,则务必稍后”[7],以防对本国利益之不利。张元济对待签订商约和加入国际版权条约的观点,后来被证明是颇有前瞻性的。

张元济是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创始者和直接参与者之一,其版权思想构成了版权立法的一种内生性因素,为《大清著作权律》这部中国近代第一部版权法的创立作了理论准备[8]。《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是在“枪口下诞生的法律”[9],但是比较于当时诸国立法并不落后,其颁布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标志着中国版权法制建设融入了世界潮流。不仅如此,《大清著作权律》的范式效应还惠及了民国乃至今天的版权立法。

3 版权实践的开拓者

我国古代以“版权告示”为主的版权保护方法走到封建时代末年,已是气数将尽,取而代之的就是张元济与严复首创的“版权合同”。1902年,张元济任南洋公学译书院院长,出版严复译著《原富》时,为了打消严复对其利益“所望皆虚”的担心,就给严复写了书面“凭证”[10]。这是我国版权合同的雏形。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严复译著《社会通诠》,双方签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份版权合同。合同由张元济起草,商务印书馆和严复分别签字。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被许可人、权利归属、专有许可、出版标记、版税及其支付、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等,还涉及对图书质量的要求[11]。从当代版权法的视角来评价,这份合同也是相当规范的。

保障著译者版税是尊重作者权利的重要体现。1901年,《原富》初译稿完成,严复致信给张元济,借“郭隗千金市骨”招揽人才的典故首次提出版税要求,张元济予以了完全满足[10]。梁启超曾为商务印书馆创办的《法政杂志》撰序,并声称不要报酬。张元济认为,“出版终带营利性质”,坚持给付了梁启超30元日币[12]。《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著作权法》颁布后,商务印书馆对知名的著译者施行特殊的“优惠版税”,张元济还以“酬书”、租赁版权等方式回报著译者。由于张元济能切实保护著译者的权益,使得商务印书馆得到了一大批学界泰斗、知名著译家的鼎力支持,成为其竞争发展的重要无形资产。比如,严复的译著全部交与商务印书馆出版,林纾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译著则达140种之多。

据考证,宋朝四川眉山王偁撰《东都事略》目录之后长方形牌记所注“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己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字样是我国最早的“版权声明”。然而,张元济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对“版权印花”的使用才真正赋予了版权声明丰富的版权思想内涵。1904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严复译著《英文汉诂》,除附带“All Rights Reserved”的英文版权声明外,版权页还贴有“侯官严氏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方形防伪印花。版权印花的出现意味着在中国尚无版权法的情况下,著译者、出版者已经开始了合乎版权精神的自我救赎实践,而“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也成为我国最常用的版权声明规范用语。

4 版权利益的维权者

1899年,商务印书馆就获得了清政府商务部批文,由江南商务总局出示:禁止坊间翻印商务印书馆编辑出版的书籍。张元济继承了商务印书馆的维权传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版权保护实践。比如1912年,商务印书馆发现东昌府善成堂书铺翻印其小学用书,立即呈请北京政府内务部通令示禁。1917年,张元济就广益书局、中华书局翻印商务印书馆的图书,或者信笺、信封的行为,派专人或者亲自写信交涉,“告以著作权律,翻印仿制均为侵犯版权律。”两起纠纷经过磋商达成和解后,张元济还致函相关出版商,对其改正错误的态度表示钦佩[13]。

1911年至1923年,商务印书馆在与美国金恩公司、梅林公司和美国商会之间发生的三起著名的版权利益纷争中,针对原告就其盗印美国图书的指控,紧扣《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的规定,据理力争,将涉案图书排除在受版权保护范围之外,或者最终胜诉,或者迫使对方提出和解要求,成为我国近代出版商依法对外维权的经典案例。

张元济处理侵权问题和版权纠纷的策略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一是版权意识强,对侵权行为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二是内外有别,对与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加强沟通,谈判解决。而对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则以民族利益为重,毫不妥协,坚决斗争。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恶劣的版权法制环境中,张元济带领商务印书馆在泥泞的维权道路上迈着艰辛,却又十分坚定的步伐。

回眸20世纪初,内忧外患,中国的版权法制建设匍匐缓进,而张元济等有识之士的版权观却使那时的文化出版思潮得以整饬,并成为创构版权文明制度的强大源流,揭开了我国近代版权立法的新篇章,推动了版权保护从出版者本位向著译者本位,从人治到法制的根本性转变,版权历史随之进入版权思想的成熟期。而在张元济版权思想指导下的商务印书馆的版权实践,则成为中国版权史从古代向现代转变的一个枢纽[14]──版权许可与转让的契约化、以保障版税为特征的书稿商品化、权利主张的标记化等,为著译者创造了崭新的智力劳动与生活方式,使职业化的著译者队伍得到快速培养,促进了文化和学术的繁荣。不难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版权立法、版权保护战略和措施的诸多方面,都留有张元济版权思想、版权实践经验的印记,这正是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张元济对中国近代版权制度形成与发展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的目的所在。

[1] 吉少甫.中国最早的版权制度(下)[J].中国出版,1989(3).

[2] 周林,李明山.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 王建辉.中国出版的近代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5).

[4] 李明山.中国版权保护政策研究[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5] 李明山.近代中国最早的版权倡导者──严复[J].著作权,1992(2).

[6] 张元济,张元济全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 施文高.国际著作权法制析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

[8] 王清.严复、张元济版权思想初探[J].法学杂志,1992(4).

[9] 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0] 王拭.严复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1] 丽荣.商务最早的出版合同[J].出版史料,2007(4).

[12] 王清.商务印书馆与中国近代版权保护(上)[J].出版发行研究,1992(6).

[13] 张元济.张元济日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4] 李明山.中国近代版权史[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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