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保障现状

2012-04-13 03:48:02李学勤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人权监狱

李学勤

(河北政治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4)

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保障现状

李学勤

(河北政治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4)

被羁押人人权是国家人权工作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判定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伴随中国经济以及立法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本文从国际人权标准的视角切入研究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现状,并基于河北省情况对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保障提出制度化建议。

被羁押人;家属;权利保障

被羁押即自由的被剥夺,在中国,被羁押人包括因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狱等场所服刑的人以及因行政处罚而被拘留的人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等。被羁押人部分原有权利被剥夺、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由于羁押场所执行权力的单向性、封闭性、暴力性特征,被羁押人权利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社会的人权状况是由最弱势群体所受的待遇来衡量的。1991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介绍中国人权状况,包括罪犯人权状况。1992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又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是最早的专门介绍关于中国被羁押人人权状况的白皮书。被羁押人人权是整个人权事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都强调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联合国已有系列关于被羁押人人权的国际公约和规则,①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支持与关注,是联合国认为囚犯适当的最低条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其报告中提供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如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②中国签署加入主要人权公约或者原则同意。③

依据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被羁押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不受任意和非法羁押权、享有被及时通知的权利、人格权、免受酷刑权利、公正审判权、及时会见律师或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辩护权、劳动报酬权、错误羁押救济权、申请保释减刑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等。其中,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格的尊重是被羁押人人权的核心。

本课题组对河北省羁押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进行调研,从国际人权的角度研究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其家属的人权的现状,以此来推进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的进步。

一、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的发展

(一)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共性的进步

中国经济在过去的三十年飞速发展,同时在人权理论、人权实践、人权立法方面有重大突破,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河北省的被羁押人人权与其他省份一样有质的进步。

1.河北省被羁押人公证审判权、辩护权、人格权等随中国立法有本质提升

首先,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6、1997年中国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对被羁押人公证审判权、辩护权的基本保障。2004年司法部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同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法。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突破性举措,强化了存在酷刑情况下判决的死刑案件的司法公正,使中国尊重保障人权迈出了关键一步。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是对被羁押人权利重大立法影响。

其次,中国在保障被羁押人人格尊严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逐步推广注射死刑、入狱无需“抱头蹲地”、押解时扶持刑事被告人的肘部,严禁对其摁头、束颈、推搡等。2004年5月1日起,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④该规范的进步体现在对被羁押人人格的尊重,这是人权进步的外化表现。

2.经济发展下硬件建设基本实现信息化、现代化

河北省科技兴监,监狱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建设基本初具规模。河北省公安厅自2011年看守所提审室一律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信号接入各级监控中心,由各级督察部门对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重大案件的审讯,一律制作全景式视听资料。例如河北省衡水市12个看守所内建立了数字化监控系统,该系统集全程录音录像、网络实时观看、远程传输指挥、监控资料数字化存储等功能于一体。驻所检察室、检察院监控终端、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三地可同时监控看守所内的羁押与提审情况,有效杜绝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了解到河北省监狱信息化一期建设工程(2011-2013年)投资达到8344万元。建设项目包括网络基础、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体系、技防系统。目前看守所基本可以视频会见,单向视频为被羁押人家属观察未成年犯,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双向视频解决在押人员家属因为路途遥远会见难问题。

同时,保障被羁押人基本生活条件,生活水准有较大提高。至2011年河北省监狱完成狱政设施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监所设施基本有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媒体教室,甚至还有太阳能淋浴设备、健身器材等。河北省罪犯伙食实物量均达到规定标准,罪犯伙食费月人均实际开支144.07元。⑤河北省按照公安部监管局要求在新建看守所监室内全面推行床位制。

(二)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突破

河北省也一直探索和完善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保障的体制和制度,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突破。

1.河北省监所强化体制内监督和公众监督

(1)河北省设三个派出检察院强化对监所监督

检察机关对监所的监督属于司法行政监督,在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中占绝对重要地位。1995年中国在所有监狱里派驻了检察机构,依法对监狱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受理罪犯的申述、控告和检举,并对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而2010年河北全省总共只有监所检察人员557人,其中派驻检察室人员449人。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少不能达到对监所检察目标。以派驻检察室为主的派驻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明显,严重阻碍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甚至连基本的监所检察职能都无法正常履行。

自2011年河北省先后组建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石门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三个派出检察院,分别作为唐山市、石家庄市、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本辖区应由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现日常监督、同步监督,从入所(狱)、出所(狱)、刑罚变更执行、羁押期限、监管活动、监外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派出检察院对强化派驻检察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是河北省对监管场所严格执法和保障被羁押人人权的积极改进。

(2)河北省尝试建立羁押巡视制度

羁押场所的巡视制度起源于1981年英国伦敦南部布瑞克斯顿发生的骚乱,当时为了回应公众对警察的质疑而建立了监管场所独立巡视制度,2002年英国正式通过了《警察改革法令》确立了这项制度。⑦同年,联合国针对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专门通过一项补充性法律文件——《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正式倡导联合国成员国采纳这种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该制度要求建立独立的机构对羁押场所进行随机、定期的访问与查看、记录并反馈,使得本国被羁押人状况能够在公开的社会环境中接受公众的质询、外界的监督。许多国家建立公民独立探访巡视制度,例如香港有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巡视制度。⑧我国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但尚未批准该任择议定书。

中国一方面要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内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司法体制外的公众监督机制。体制外的监督是保障被羁押人人权重要的一环。这种监督成本低,不受经济发展程度、执法人员数量等的制约,而社会公信力却很强。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也强调“完善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

2005年河北省公安厅邀请社会各个方面的代表,聘任了第一届特邀监督员。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专家、学者构成,有监督建议权、执法咨询权、视察检查权、转达民情民意权和警容风纪纠察权。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聘请43名第二届特邀监督员。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发了《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督员,并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

目前要发挥河北省监督员的作用,而非与看守所同化,需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巡查看守所;与被羁押人不受限制的谈话;对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跟进方面。另外本课题组建议特邀监督员可扩大到河北省监狱等其他监所。至于巡视员的选任,本课题组认为应该更具广泛性,有学者建议借鉴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方法,符合担任巡视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定巡视员的人选。

(3)河北省已逐步开放监所

尽管世界各国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非常重视监所开放的作用,开放是这些国家监管场所的基本做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河北省71个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包括5个看守所、64个拘留所、2个收容教育所。开放对象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提出参观申请,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后,持有效证件或团体介绍信,可以有组织地到申请所进行参观。被羁押人员家属参观,由各开放所定期组织举行。2012年5月23日石家庄劳教所首次开放,河北省劳教系统内实属首次。对照1992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的“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有实质性的进步。

但是目前监所的开放还有诸多不足。监所开放的区域和信息基本都由监所决定,并且是事先安排或通知的,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较少公开,甚至不公开。而且,河北省开放内容仅限于参观监所设施情况和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情况。但是对于被羁押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安排等还很难客观全面了解。期待中国对于监所开放进行系统和全面规范形成常态化的立法。

2.被羁押人医疗费用社会化改革正在积极推进

监狱服刑人员医保和养老保险都是要终止的。被羁押人医疗费用问题是困扰监所的问题,河北省服刑人员每人每月医疗专项拨款为10元左右,仅能满足最基本疾病的治疗,一旦服刑人员患重病,可能花费整所监狱服刑人员的医药费,甚至从行政开支中挤出经费来支付特困人员医疗费。即便如此,在被羁押人治疗过程和医治无效死亡后,被羁押人及家属仍极易与监所在医院选择、费用承担等等问题上产生纠纷。

河北省女子监狱正尝试被羁押人医疗费用社会化,该监狱与鹿泉市医保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将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列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刑人员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形式入保。服刑人员自愿参保,特困人员监狱代交纳。实现医疗保障监狱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对接,河北省监狱系统尚属首例,河北省女子监狱的创新或许能为破解服刑人员医疗费用难题提供借鉴和经验。在河北省来推广的话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资金筹措问题。本课题组认为应多项渠道筹措,包括医疗经费专项拨款,监狱企业增设专项资金,还可以用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来解决一部分。另外一个问题是,当服刑人员刑满后或保外就医时,医保费应随之转到地方,如何对接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突破。

3.创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体系——石家庄模式

中国还没有专门关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救济制度,致使这一群体成为社会救助的边缘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权、教育权、发展权得不到保障。许多救助工作由“太阳村”等民间救助组织去做。⑨河北省现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估计两万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得到基本保障,辍学现象严重,流浪、乞讨比例高,犯罪率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而同时受到社会救助比例却很低。

2002年由石家庄市司法局主办,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协办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简称少保中心),保护教育流浪儿童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专门机构。少保中心每半年通过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各市县(区)司法局,在全面了解该市服刑人员家庭信息的基础上,评估梳理,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中心负责生活和教育,同时中心采用与省示范小学联合办学的方式,保证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享受到优质教育。是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初步形成了保护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石家庄模式”。这一模式正在河北省推广,秦皇岛少保中心在建设中。

另外,2006年1月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文件。该《通知》要求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救助工作。但是河北省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指定职能部门、财政拨款、救助程序等,因此对于服刑人员子女救助还有很多实际问题。

二、河北省被羁押人及家属权利存在问题

(一)法律救济机制还不健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被羁押人的救济机制还没有形成,在保障被羁押人控告、检举和申诉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对其国家赔偿、律师帮助的工作。

1.被羁押人获得国家赔偿权困难

只要认可刑罚存在的合理性,其错误的可能性就存在,需要的是纠错的勇气。由于原《国家赔偿法》在举证、申请程序等立法上的不足导致被羁押人及家属求偿难。河北省被羁押人和家属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出现两级甚至三级执法部门推诿,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非正常伤亡的被羁押人及家属更多是与羁押场所以“困难救助”等达成协议。与全国情况一样,河北省得到国家赔偿占申请数的比例很低。

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尤其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看守所、精神损害都纳入国家赔偿。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这个规定有望逐步破解“求偿难”,完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救济程序。

2.服刑人员获得律师帮助权困难

河北省服刑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侦查机关或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申诉,导致权利救济途径上缺乏操作性。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所有被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各国政府应该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

被羁押人包括服刑人员会见律师是国际惯例。侦查、起诉、审判包括最后的执行阶段都不能把律师排除在外。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虽已出台《关于罪犯申诉处理规定》,明确监狱处置申诉程序,但是服刑人员获取律师帮助权的保障相对滞后,使服刑人员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2004年司法部出台《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这项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该规定同时要求律师会见必须是“接受在押服刑人员委托”,这就造成实践中服刑人员获取律师帮助仍然十分困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服刑人员,由监狱做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由于河北省各地对该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不尽一致,造成律师会见服刑人员困难很大,律师会见正在服刑的被代理人,要经监狱批准,并在会见的及时性、会见次数、会见时间等方面受到限制。

同时被羁押人包括服刑人员法律需求广泛,对被羁押人进行法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刑事民事代理、非诉讼代理等,河北还没有制度性的规定。

(二)被羁押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不到位

劳动作为改造和矫治罪犯的手段,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1条第3款规定:“监狱当局在正常工作日,应交给足够的有用工作,使囚犯积极去做。”同时依据该规则第76条:“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由于被羁押人的劳动含惩罚的性质,劳动报酬一般低于从事同类劳动的社会自由职业者所获的报酬。国际的通行做法是采取三分之二制,即被羁押人的劳动报酬为其本国同行业、同工种普通社会劳动者的三分之二。劳动报酬的实现,正是被羁押人人权价值所在。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中所确定的必须参加劳动的囚犯,指的都是已决犯。未决犯在参加劳动方面具有选择权,因为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在其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他们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⑩河北监狱经费长期是财政拨款外加生产补充体制,监企效益是监狱经费必要的和重要的补充,尤其中国长期处于物价上涨状态中。这导致被羁押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保护等难以保障。被羁押人劳动报酬仅用于包括其生活费在内的监狱业务费用和回家路费。被羁押人的劳动主要作用是判定被羁押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减刑条件、考核奖惩内容。

同时关于工伤问题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4条第2款规定:“应该制定规定,以赔偿囚犯所受工业伤害,包括职业疾病,赔偿条件不得低于自由工人依法所获条件。”虽然已有2001年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但是该办法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着很大的差别,再加之监狱经费原因,对于服刑人员工伤赔偿长期低比例运行。

从2003年1月开始,中国监狱系统开始了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建立“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运行机制。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2009年监狱企业河北联宇集团公司成立,河北省除冀东监狱、石家庄监狱和石家庄北郊监狱因机构改革和单位合并等原因暂缓外,其余21所监狱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机制。河北省财政部门已按照监狱基本经费支出标准落实经费保障配套资金,监狱经费得到基本保障。监狱经费的基本保障是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前提。早在2002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就已全面推行发放罪犯劳动报酬。具体各地监狱的标准不同。⑪本课题组建议河北省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包括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以及支出范围和方式。河北省根据经济状况参照其他已采取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省份标准逐步提高,同时提高工伤赔偿数额。

三、对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保障现状的建议

以河北省被羁押人的人权状况可以看出政府在经济发展下努力加强被羁押人及家属的人权保障工作。本课题建议河北省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执法人员人权观念的培养和树立,因此建议对河北省执法人员进行广泛的人权培训。

人权教育就要面向全体国民,这样才能形成保证人权的社会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本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河北监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方面的国际性文件缺乏学习普及,对于人权理解处于直观的感性层面,仅停留在“被羁押人是要讲人权的”,不了解联合国专门条约或文件要求,对人权缺乏理性和自觉意识。深层次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历史形成的执法观念以国家利益,而不是以个人权利为前提,关注社会秩序而缺少人权观念。

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在许多国家已经转化为国内的实践。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要求成员国的报告应提供信息说明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令是否组成监狱工作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对中国的报告中就建议,“委员鼓励有关缔约国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官员进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⑫我国外交部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三次报告中谈到,“司法部将联合国人权方面的规定规章等文件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发给每一位警察,要求他们认真学习和掌握,严格依法办事。”⑬

2005年6月20日,广东省26个监狱长在广州大学“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进行有关监狱人权的培训,这是国内首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指出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进一步指出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河北省监狱主管机关每年都要开展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平时监所培训工作都限于规范文明执法。联合国编有《人权与执法人员》,包括与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件相关资料,但不足之处在于不包括有关人权与警察程序的法律和法规。本课题组建议河北省组织专家结合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就侦查、逮捕、审讯、扣押、监禁等方面与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等编写人权培训专门教材,并使人权教育常态化,将人权的学习纳入执法人员录用、考核范围。这种培训不同于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等,而是确立尊重人的尊严的理念,把人权看作是某种内在价值,转变刑罚观念。

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保障被羁押人权利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必然有自己的特点,人权保障要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能脱离中国现实。河北省对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从总体上讲,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要求,但是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有着深厚人文基础的河北省在被羁押人人权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注释:

①主要有: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规则》、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1985年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8年通过《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1990年通过《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

②《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将未决犯和民事囚犯均为“囚犯”的范围之内。

③中国已加入的主要的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公约》。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④日本、德国罪犯被称为受刑人;欧美一般称呼为服刑人员;香港称为在囚人士。这表达的是一种状态,不带任何歧视性。

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2011年第四季度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情况的通报,冀狱通〔2012〕18号。

⑥新华网2011年7月25日。

⑦英国由在当地社区选出的志愿者作为巡视员,自己决定巡视时间,无需事先预约。独立巡视员被带领会见被羁押人并在警察听不到的情况下和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相关权利是否被侵犯,对保障被羁押人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⑧太平绅士巡狱制度是香港监狱外部投诉机制,由行政长官委任。香港每间惩教院有两名太平绅士前往巡视,太平绅士的主要职能是突击巡视各类场所,涵盖监狱、羁留中心及医院、感化院、羁留院等,目的在于凭藉独立人士定期巡视的制度,确信不得出现不公平对待或被剥夺合法权利的情况。并会亲自接受和审研囚犯的投诉并酌定有关方面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跟进。太平绅士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

⑨太阳村是一种民间设立的抚养特殊人群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已有北京、西安、陇州、新乡等六个中心。

⑩1990年《看守所条例》规定: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⑪2011年安徽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设罪犯刑释就业储蓄金账户,标准按罪犯应发劳动报酬总额40%计提,福建省监狱系统也是类似。

⑫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China,A/51/44(Concluding Observations/Comments).

⑬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China,A/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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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7

A

1672-6405(2012)04-0030-05

李学勤(1974-),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国际法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人权法方面的研究。

2012-11-08

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编号:201204018)。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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