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月1日起实施

2012-04-13 02:30
航海教育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海船海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在船员教育培训、证书体系、适任考试等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在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基础上,凸显了当前船员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主要调整内容集中在船员教育培训、证书体系、适任考试等方面,取消了航海类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有效地强化适任培训;重新调整了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简化船员适任证书类别;宽泛了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调整适任考试科目和考试题型等。

新《规则》的实行不仅给海事监管带来了变化,对船员学历、考试项目、晋升条件等各方面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化,其正式实施将有助于船员结构的调整、船员素质的提高和我国船员队伍的整体发展,为促进航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各海事局、航海院校及海员培训、海员服务等相关机构正积极组织新《规则》的宣贯和研究,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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