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涉黑”犯罪之社会学分析

2012-04-12 16:33黄远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社会学暴力

黄远花 倪 明

(1.安徽师范大学;2.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青少年“涉黑”犯罪之社会学分析

黄远花1倪 明2

(1.安徽师范大学;2.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青少年“涉黑”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是我国又一突出的社会问题。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的命运和前途。运用社会学相关理论,阐释“涉黑”组织之特征,继而正确把握青少年“涉黑”组织犯罪。

青少年;“涉黑”;社会学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在这一时期,难免会出现社会震荡、经济体制不完备、失业率上升、社会控制功能减弱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涉黑”犯罪滋生并得以发展的有利土壤。当下,“涉黑”犯罪已经遍及全国各省、市和大多数城乡。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涉黑”犯罪的成员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涉黑”犯罪正不断地向青少年人群渗透,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涉黑”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新趋势,正日益成为我国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关于青少年“涉黑”犯罪,对于谁是青少年,什么是黑社会,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通说认为青少年期是从儿童到成年人的一个过渡时期,是个体身心发育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但在不同国家,青春期的起始、终结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却不尽相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青少年概念的理解及上下限的规定亦是截然有别,甚至在同一国家不同的青少年法律中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在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青少年”包括未成年人以及年轻成年人,并将青少年的年龄限定在10-22岁;而在奥地利,相关法律却将14-16岁的称为青少年,可见差别明显。为了保证实践干预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参照国际社会,念及中国国情,笔者在本文中将青少年的年龄边界限定在10-18周岁。如此限定是因为,现如今少男少女步入青春期的年龄在提前,将青少年期的年龄下限延伸至10周岁,有益于预防与控制青少年“涉黑”犯罪,以18周岁作为年龄上限则是为了区分未成年的青少年犯罪和成年的青年犯罪。

而对于“涉黑”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现行《刑法》使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以区别于典型的、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并认为目前中国国内的“涉黑”组织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尚未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将所谓的组织程度更高的黑社会组织限定在境外。笔者认为如此界定可谓自相矛盾,既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在性质上它已属于黑社会组织,故在理论上没有必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分别下定义,而是应该使用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并统一其定义。现今,在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惩治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同一于黑社会组织概念。第55届联大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我国签署了该公约并批准实施。故而笔者认为在刑事立法当中有必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具有争议性的概念去除,由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取代,为了与国际接轨,更应将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同一于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一概念,继而更好地打击“涉黑”犯罪。

为了科学揭示青少年“涉黑”犯罪这个法律概念,避免出现流于形式、显失公正的现象,本文试图引入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对“涉黑”组织的特征进行探析,继而正确把握青少年“涉黑”犯罪。

一、组织性——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

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有机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是在生产和生活中“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社会一词都具有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共同活动的含义。

人类群体是最活跃、最积极的社会成分,是社会的主体。人以群体的形式而存在是基于生存的需要,在人类最初的历史阶段,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迫使人们只能结成群团获取食物,抵御自然力和野兽的侵袭。从根本上说,这种群体是为适应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需要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形式。黑社会(组织)也是一个有机体,是为某一特定目标而形成的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组织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青少年“涉黑”无非是将这一组织的主体进行限定,其组织性特征并未发生改变。

二、暴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

恩格斯曾说:“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的。”无论是古代的阶级社会还是现代的文明社会,如果没有国家这种有组织的暴力的支持和保护,就不可能存在。同理,存在于合法社会之中但与其相对立的黑社会组织,如果没有暴力的支持和保护也不可能得以建立和存在。黑社会组织正是依靠暴力,在公开的、合法社会中建立一个非法的、由特定的人群及其相互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在理论界,大部分学者在揭示黑社会组织的含义时,并未突出此特征。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看到黑社会组织并非事事、处处使用暴力,故而便认为暴力并非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无武力之国家,必至于灭亡。”虽说,现如今武力并非国家正常的交往方式或唯一使用的手段,但是武力作为国家所具备的特征之一几乎无人否认。同样的道理,暴力虽说不是黑社会组织所常常使用的手段,但它的确是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从根本上来讲,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离不开暴力的。暴力在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有:(1)与主流社会相抗衡,在社会中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即形成黑社会势力;(2)组成凌驾于黑社会成员之上的非法权力,并保证这种非法权力的行使;(3)获得物质利益和权力。无论是政治权力的窃取还是经济势力的增长,都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为争夺财富和权力,暴力是其常用的也是最后手段。总之,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依靠暴力建立起来的非法的社会组织系统,离开暴力,黑社会组织便无从建立和存在。

三、文化——影响人格的最大因素

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这三个基本要素,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中,自然环境是基础因素;而人类是社会的主体因素;由于人的作用,文化这个因素才被创造出来,并使之成为社会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学理论认为,文化作为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人类和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如学者所言:“文化是社会或民族分野的标志,是社会的系统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团结的重要基础。”

然而,在人类社会中并非只有一种文化,由于不同的环境及挑战,发展出来的文化总会有差异。文化的这种差异性有时候就形成“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区别。主流文化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所实行或遵守的行为规范或信仰;亚文化是指与主流文化有差别,只有社会上少数人所实行或遵守的文化。亚文化不是违规或背叛的文化,它只是与主流文化有所差异。如果亚文化真有背叛的特点,那么这一类型的亚文化就是所谓的“反叛文化”(又称反文化)。在黑社会组织中也有自己的文化,当然,在黑社会组织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绝不是社会的主流文化,而是所谓的反叛文化。反叛文化抗拒主流文化,是一些反社会集团所特有的文化,这些反叛文化是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普遍接受与肯定的,是黑社会组织的精神支柱和力量。

四、目标——组织活动的依据和动力

社会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组织目标。所谓组织目标,就是社会组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所要争取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它是社会组织的灵魂,是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动力,是不同性质的组织相互区别的标准,它代表着一个社会组织的未来和发展方向。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或者变异的社会组织,也有自己的目标,无论其成员各自的目标有何不同,但一定有一个为其成员所接受的共同目标,即经济利益和权力。

黑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大多来自社会底层,他们既没有必要的财富和收入,更没有权力和声望,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都很低下。他们无法忍受物质生活上的挫折,继而,他们对于他们身处于的社会产生敌意,便选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需要。他们不仅追求金钱,而且还追求权力。因为有了权力才能谋取更大的财富,而财富又可以换为更大的权力。但是,他们参与黑社会组织并不是为了推翻合法的社会,而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或其他非法的经济利益。

五、越轨行为——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由于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和价值实现的日益单一化,使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深感个人的渺小、自卑和无可奈何,为了在社会竞争中从较低的位置进入较高的位置,一些没有合法途径与手段的社会成员,便考虑使用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这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社会学上被称之为“越轨行为”。根据社会规范的类型和我国今天的司法实践,我国社会生活中比较突出的越轨行为主要有六类:违俗行为;违德行为;违纪行为;违警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其中,犯罪行为是越轨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社会学理论认为,一个组织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要调动所有组织成员为之奋斗。就是说,要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黑社会组织的奋斗目标是经济利益和权力。同社会普通成员一样,在没有合法途径与手段的情形下,黑社会组织为实现他们的目标必定会选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一般越轨行为。

六、非法控制——黑社会组织最明显的特征

社会控制概念,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1901年,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A·Ross 1886-1951年)汇编出版了他的论文集《社会控制》,首次提出社会控制一词。罗斯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自然秩序,它包括同情心、互助情和正义感,这些因素使社会成员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相互约束,彼此相安无事,处于自然有序的状态。按照罗斯的观点,社会控制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统治,构成社会控制体系的主要因素有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手段。

黑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非法的社会组织,也具有控制性。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其所控制的客体是某些区域、某些行业,尤其是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码头、车站等,这些控制的客体也就是其势力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一个黑社会组织排斥其他黑社会组织进行同类的活动。势力范围是黑社会组织的生命线,没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黑社会组织就不可能存在,也就丧失了其“社会”属性。黑社会组织所采用的非法控制手段有暴力、威胁、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

上述引用社会学相关理论对“涉黑”组织的特征进行了阐释,继而以此为基础,将“涉黑”主体限定于青少年,继而对青少年“涉黑”组织进行界定。青少年“涉黑”组织就是由青少年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为了某一特定的组织目标,采取相应的手段以实施杀人、重伤、抢劫等暴力犯罪及其他重罪作为其存在与表现形式的,继而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反文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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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2-6405(2012)03-0036-03

黄远花(1970-),安徽芜湖人,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2010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

倪 明(1964-),安徽芜湖人,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2012-07-09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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