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政策扩散机制研究
——以《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的影响为例

2012-04-12 11:44刘华郭海峰
关键词:管制化学品法案

刘华,郭海峰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政治学研究·

欧盟政策扩散机制研究
——以《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的影响为例

刘华,郭海峰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政策扩散是欧盟影响和塑造全球政策的三种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影响和塑造全球性环境政策中发挥了非同一般的作用,突出了欧盟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文章通过阐释政策扩散的内涵和机制来分析欧盟如何通过政策扩散来影响和塑造全球性的环境政策,并通过分析欧盟《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的影响和意义来进一步阐释欧盟政策扩散对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

欧盟;政策扩散;《REACH》法案;东亚三国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欧盟通过三种方式影响和塑造全球性环境政策。第一种是参与正式的国际谈判,通过谈判、协调与合作达成国际条约或协议。截至目前,欧盟已经参与了诸多重要的国际谈判,并签署了30多个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种是通过政治经济条件、威胁和刺激实施强制。由于政治经济权力的不均衡,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例如:附加条件的发展援助以及禁止从不遵守欧盟规则的国家进口商品;第三种是扩散欧盟标准。政策扩散可以潜在地影响一个范围较广的国家,以及这个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在过去的10年中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得以在欧盟内外有效地塑造规则。欧盟政策扩散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是当代国际关系中缺失强有力的国际机制以及欧盟试图在推进和促成复杂而艰难的国际谈判中扮演重要角色。“政策扩散具有巨大潜能,相对于谈判进程可以迅速创造出达成一致裁决的事实。”[1]168

一欧盟政策扩散的内涵

政策扩散的英文为“Policy Diffusion”。许多学者认为“政策扩散是一个分散的过程,即一系列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或是联系松散的自愿者贯彻并履行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政治实体的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并非源于国际协定的合法义务或强制”[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政策扩散应用于某些政策传播的途径中,包括国际协调和强制”[3]。所有的这些定义都在专业文章中出现过,但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概念。一般认为,“政策扩散是一些不对等的政策从一个政治实体传播到另一个政治实体的过程,此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政治压力的作用。”[2]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学术文献当中,有一个词“Policy Convergence”,可译为政策聚合。相对于政策扩散而言,二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政策扩散关注于过程,寻求解释跨越国家间政策采纳的因果性因素和机制;政策聚合着重于一个过程之后的结果,或者“一项特定政策中一个或多个特征的相似性的提升”[4]。所以,政策聚合包含政策转变的多种因素:政策扩散、大国间规制合作、标准和规则的国际协调等,这些都会导致政策聚合的发生。而且,基于以上定义,政策聚合更加关注于如何衡量聚合以及聚合发生的几率,但是无法预测聚合的结果以及聚合何时和如何发生。

一方面,政策扩散中政策并没有被完全复制,而是根据引进国特殊的国情与政治倾向加以改进和吸收。“一个国家可以完全接受一项政策、或其背后的观念、或仅仅是政策的某一小部分。”[3]然而,在实施政策的工具选择上、在技术标准和项目覆盖范围上政策扩散肯定有所差别,政策从一个国家扩散至另一个国家可能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另一方面,政策扩散是先锋政治体和第三国处理问题的一种解决方式,政策被改造为接近或是高于先锋政治体的标准,并且呈现清晰的关联。先锋政治体可以运用其标准来保护环境,第三国出于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也会遵守先锋政治体的标准。

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在政策扩散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行为体的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收集信息学习先锋政治体的政策;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向国家行为体施压从而迫使国家行为体回应社会压力,同时,非政府组织(NGOs)和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体作为政策信息的关注者和传播者,为国家行为体的政策制定者提供被认为是重要的信息。

二欧盟政策扩散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已不再是某一国家自身的问题或地区问题,例如气候变化、跨国空气污染、生物多样性失调等全球性问题已经出现并且愈加严重。为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扩散这种影响和塑造全球性环境政策的方式应运而生,一种机制是基于跨国沟通的国际社会化,另一种机制则是经济一体化基础上的相互依赖。

(一)国际社会化

政策扩散的主要渠道之一是跨国沟通的国际社会化。这一渠道分为两层次级渠道:一种是“学习”,另一种是“仿效”。这两层次级渠道或是同时或是各自地作用于政策扩散。“学习”主要是基于理性假设,即国家作为理性行为者并寻求国家利益。“仿效”是基于建构性假设,即国家间建构国际机制和规范,这些将会影响国内决策者的政策选择。国家在寻求解决特定问题时能够进行理性学习,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进国际网络,在国际网络中建立共同话语并发生国际社会化,这也将影响对国内问题的认知和解决。

第一,“学习”。在环境领域,由于相同的工业化阶段、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许多国家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许多国家通过相互学习找到可行的方法。相较于重新制定一个从来没有经实践检验过的解决方案,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可以更加简单和更加有效地评估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通过“学习”,一个国家贯彻某一政策的不成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如果一项政策在某一国家被证明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那么可以为另一个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提供充分证据来采用同样的政策。此外,对于那些资源有限的国家,当其学习其他政治行为体的时候,将就正在考虑的政策措施获得经验。“这是一种有效且快速的方法以规避高昂的成本和耗时的评估。”[3]一些国家派遣代表团到先锋政治体学习政策经验,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如何处理特定问题与如何评估政策实施成功与否的信息。因此,获取大量信息就成为通过学习这一次级渠道进行政策扩散的要素。“当某国家实施一项政策时,政治和经济成本越是高昂,该国政府越是期望依据可靠的信息使投资风险最小化。”[5]

第二,“仿效”。除了自觉积极地寻求解决相似问题的方法之外,国际社会能够提供另一种相关的次级渠道,即政策“仿效”。大部分国家融入国际社会并参与国际机制,提出各自的理念和目标进行国际范围内的讨论,反之,国际机制也将国际规制转移到国家层面。国际组织不再仅仅扮演谈判促进者的角色,也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议程设置以及围绕其成员建构共同的话语及对问题的共同看法。“因此,国际组织能够提出积极的政策并推动它们,这将加速和强化政策扩散。”[1]169-170当许多国家采用同一政策的时候,该政策的影响或效用的不确定性也就随之削弱了。另外,其他国家的“仿效”也为政策制定者在国内施行新政策提供合法性,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如果该政策能够在同一领域运用,那么将有利于以更简单的方式评估该政策。在“仿效”的过程中,先锋政治体的作用更为重要,在政策扩散中扮演着积极推动者的角色。它将自身政策推广到其他政治行为体,在特定环境中首当其冲地制定新政策,这也为先锋政治体带来了相对收益。它们根据自身利益去推动政策或是鼓励其他政治行为体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准。“先锋政治体在国际社会中应该为政策扩散指明方向。”[6]例如欧盟积极推动其环境政策扩散,向第三国环境领域输出专门技术与提供财政援助,以及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正式与非正式的对话与交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先锋政治体需要规避日后的政治经济损益,通过积极地塑造政策来降低成本,而不是等待完全不同的政策出现。

(二)经济相互依赖

政策扩散的另一种渠道是政治行为体的经济相互依赖。一方面,国家间、次国家间和超国家间已经相互影响各自政策的制定,“一个地方的政策制定对另一个地方的政策制定已经产生影响。”[5]这都是源于国家间、次国家间和超国家间政治行为体相互依赖的增强和深化。其一,当企业开发新技术以应对严格的环境标准时,其竞争力也获得了明显的提高。当这些环境标准扩散至全球范围,创新型企业就能够将其技术出口到其他国家。其二,严格的环境标准可以降低生产中的浪费、污染排放且促生资源集约型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主动接受本国严格的环境标准并将其贯彻到公司的整个生产中,单一生产链和生产方式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并简化程序,避免高昂成本。如果拥有庞大供应网络的跨国公司将严格的环境标准引入整个生产流程,甚至于那些没有法律强制施行的地区,跨国公司将对世界各国的生产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那些处于跨国公司供给链中的企业,它们所在的东道国也随之丧失了独立制定环境标准的机会。政策制定者通常专注于保护本国企业竞争力并努力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这就迫使政策制定者采用与先锋政治体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为施行高标准启动国家立法程序。企业可以迫使本国政府采用先锋政治体所制定的标准,也可以迫使本国政府施行贸易保护占领本国市场,但很多企业仍试图说服本国政府采用先锋政治体标准,以求转变生产方式和升级换代。

三欧盟政策扩散的实践:以《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的影响为例

(一)《REACH》法案的背景与内容

1967-1993年欧共体委员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令、条例,详细规定了化学品分类、标签要求、相关测试方法,对直到1981年前生产上市的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化学品管制制度。2001年2月欧盟出台了一个指导性文件——《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战略的白皮书》。在此基础上,欧盟制定了《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法案,即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2007年6月1日生效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行。欧盟通过《REACH》法案建立起一套对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的管理体系,它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案,该法案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表面上,该法案只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实质上,它成为一个包括技术性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7]

(二)《REACH》法案对中日韩三国的影响

REACH法案不仅改革了欧盟内部的化学品管制,而且对于其他的政治行为体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分为三类:学习、仿效和相互依存的外部效应。不仅仅是欧盟在化学品管制政策方面有许多问题和缺陷,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尤其是缺乏数据。因此,对于其他考虑改革化学品政策的国家而言,欧盟在化学品政策领域的先锋作用是一个范例。其他国家可以通过研究《REACH》法案并汲取适用的要素向欧盟学习以改革本国的化学品政策,或是根据《REACH》法案所提供的数据来检验本国化学品的管制情况,并评估其发展程度,跨国公司通过掌握数据来规避风险和重新做出决策,非政府组织收集化学品信息来证明化学品对环境的危害程度。

化工业是高度发达的全球化产业,紧密联系着欧盟与世界许多国家的贸易。欧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化学品贸易者和最庞大的化学品市场,因而紧密的贸易联系使几乎所有的非欧盟国家不是选择遵从《REACH》法案对化学品管制的要求,就是被迫从欧盟巨大的化学品市场中退出。基于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这种直接的外部影响促使非欧盟国家的企业提升自身产品质量,从而达到甚至高出《REACH》法案对进口化学品的管制要求。欧盟于1967年开始在化学品贸易方面进行管制,并且直到今天仍旧不断更新和添加条款,《REACH》法案的颁布代表着最为完善的化学品管制政策体系的形成。日本、韩国和中国分别于1973年、1990年和2003年颁布其化学品管制政策,欧盟《REACH》法案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影响。

1.中国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随即开始着手制定和施行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方法的法规。目的在于向国际标准靠拢,减少贸易壁垒。2008年欧盟正式实施《REACH》法案,全球对欧出口贸易的壁垒全方位“升级”,“表面上看,这仅仅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中国总价值约44.19亿美元的低档化学品出口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企业。然而化学品不过是冰山一角,该法案影响的是几乎所有商品,因为几乎没有商品不使用化工产品,即中欧之间1 400亿欧元的贸易几乎全部都要受到《REACH》法案的影响,整个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都将面临一次重大洗牌,在《REACH》法案的影响下,一些企业只能转移市场、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或是因此而倒闭。但不论怎样这都是一个需要巨额成本的过程。”[8]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一贯重视出口战略的中国政府不得不深入学习和仿效欧盟《REACH》法案,加快制定和更新符合国际标准的化学品管制法规。

2010年,中国环境保护部出于健康和安全的考虑,通过修改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方法法规颁布化学品管理条例,一系列最新化学品物质被加入中国化学品管制体系。中国最新的化学品管制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基本上学习和仿效了欧盟《REACH》法案,同样提出了注册要求,环境保护部化学品注册中心在注册最新化学品物质和保持现存化学品物质名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化学品物质量级遵循《REACH》法案的标准,遵守“高容量、高数据”的原则,同时要求化学品物质的生产方和进口方必须每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实施检测。类似于欧盟《REACH》法案中的“单一代表”原则,最新化学品物质只能被一家中国企业注册。与此同时,为方便企业注册和降低企业成本,环境保护部提出了类似于欧盟《REACH》法规中“连续的、共同的、可复制的注册体系”。相对于化学品含量规定,这一修正案规定了适用于正常情况下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释放的化学物质,在《REACH》法案中对于授权的化学品物质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中国最新化学品管制条例与《REACH》法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目前,中国政府加大了化学品管制力度,但仍然实行多头管理。一系列部门的参与及不同程度的管理权限,注定要妨碍《REACH》法案在中国的扩散并影响中国最新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许多结构性因素也影响中国无法顺利施行最新化学品管制政策:《REACH》法案要求化学品管制机制具有良好的框架和功效、健全的基础设施、全面的化学品物质数据、完善的化学品追踪机制等,这些要求对于中国来说还为时尚早。尽管如此,截至2009年,中国已经在化学品管制方面设置了近120个国家标准,并且调动大量资金来增强对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建设力度,不断提升最新化学品物质管理办法和更新有毒化学品物质管理机制。总之,中国将在中长期立法规划中更多地学习和仿效《REACH》法案,缩短同欧盟在化学品管制政策领域的差距。

2.韩国

韩国的化学品管制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韩国颁布的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案,该法案为韩国管理最新化学品物质和现存化学品物质提供了综合性立法框架。与中国等其他国家一样,韩国政府对欧盟《REACH》法规高度重视和关注,并且与德国等欧盟化工大国的主管部门积极磋商和交流,对韩国企业开展大规模的《REACH》法规宣传和培训等活动。但在3 000余家直接受到欧盟《REACH》法规影响的韩国企业中,仅有不到10%的企业在积极准备应对欧盟《REACH》法案,措施包括委任“唯一代表”、进行《REACH》相关性分析、收集物质列表等,而绝大多数韩国企业仍然对欧盟《REACH》法案不了解甚至不知情。近年来,韩国政府加大了对欧盟《REACH》法案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韩国企业了解和认识《REACH》法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应对《REACH》法案的专业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建议在欧盟有分支机构的韩国企业,由其分支机构出面应对《REACH》法案,同时承担与欧盟当地企业及政府密切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任务,并且尽快选择有能力、有经验、专业和负责任的唯一代表,以应对《REACH》法案。

在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韩国环境部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颁布了《关于现存化学品含毒检测结果的公告》和《关于风险选择、过程和方式的公告》,开始着手建立化学品管制体系。2008年韩国通过一系列类似于《REACH》法案的法律条款,增加危险化学品管制的修正案。2009年2月12日韩国颁布《Green SHIFT》(“SHIFT”——“Safety、Health、Information、Friendship、Together”)计划,该计划规定了韩国环境部对引进的高级化学品实施管制的义务,包括对最新化学品物质更加严格的检测方法的介绍、全新检测手段的说明、可选择性检测方式的介绍、化学品检测效果等。同时,《Green SHIFT》计划强制要求提交化学品数据和现存化学品物质信息,并于2010年开发了一套专门信息系统。该计划还引进关于在供给链中交流化学品信息及社会-经济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有关化学品管制法规的大部分条款都是通过学习和仿效欧盟《REACH》法案,并结合韩国国情而产生的。虽然韩国最新化学品管制法案已经颁布,但是韩国95%以上的现有化学品销售仍处在缺乏基本毒理信息数据的背景下,与其他经合组织(OECD)国家尤其是与作为韩国第二大出口目的地的欧盟相比,化学品监管体系一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导致韩国企业在应对国际化学品管制方面能力欠缺,产品的竞争力不足,并且缺乏对出口产品实施高质量风险评估的必要基础设施环境。

3.日本

日本于1973年颁布了第一部化学品管制法案——《kashinho》法案。《kashinho》法案一个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在1973年已将新化学品物质和旧化学品物质通通列入管制范围。在欧盟颁布《REACH》法案之前,日本同欧盟一样面临如何重新评估旧化学品物质风险的问题。然而,在欧盟《REACH》法案颁布之后,欧盟作为日本第二大贸易伙伴,化学品管制将严重影响日本对欧盟的出口贸易,日本需要引入和借鉴欧盟《REACH》法案来保持日欧双边贸易。因此,日本于2008年初由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厚生劳动省三部门牵头开始商讨《kashinho》法案的修订。2010年日本政府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的相关企业每年就化学品产量、进出口量以及用途等有关事项向政府报告一次,并且对两万多种化学品规定报告义务,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修订后的《kashinho》法案于2011年提交日本国会审议,被称为“日本版《REACH》”。

根据该法案规定,日本政府通过对企业报告信息的汇总分析从而掌握化学品总量,并监督那些被注册的化学品是否对环境和国民健康造成损害。同时,政府还将公布危险性较高的“优先评价物质”,将有害化学品由354种增加到462种,对危险化学品将实行从供货商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该法案的实施将涉及日本包括化学品生产、汽车、电器等数千家企业,在其他亚洲国家出口欧盟受阻的情况下,日本对欧盟贸易将迎来新的机遇。

“《REACH》法案对日本改善和提高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巨大”[9]。阻碍日本学习和仿效欧盟化学品政策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接受工业义务原则。工业义务原则在《REACH》法案中意味着企业应尽的义务即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包括风险评估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颁布《REACH》法案之前,欧盟和日本的法律遭遇了同样的问题——已经存在于市场中的化学品物质缺少安全数据。然而,日本在起草修正案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REACH》法案中所规定的工业义务原则,而是确保了一种“优先权”,即强调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责任,在正式的修订案中将“有把握的信息责任”强加于企业之上,而非企业主动承担工业义务,政府仍然要求企业呈递被重点关注的化学品物质的附加信息,因为政府需要对掌控风险负责,这也是其与欧盟《REACH》法案之间的一个主要差别。

四欧盟政策扩散机制的影响

“化学品管制机制已经深深地嵌入一个政治行为体的法律和社会政治文化中”[10],化学品管理机制改革更是如此。一方面,从世界化学品贸易的数据来看,东亚三国的贸易量大幅增加,因而化学品管制政策的作用和意义对于东亚三国变得越来越重要。[11]目前,东亚三国已经颁布了关于化学品物质的管制政策和法规,同时由于其与欧盟密切的贸易往来,欧盟《REACH》法案对东亚三国均产生了重要影响,中日韩也需要不断调整化学品管制政策以适应欧盟《REACH》法案的要求。另一方面,基于《REACH》法案的完善与成熟,对于越南等还没有出台或是正在着手准备颁布相关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国家而言,学习和仿效《REACH》法案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中日韩三国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化学品管制历史,化学品管制政策改革如果仅仅依赖于外部压力的推动是十分艰难的,源于本国NGOs的压力也可能促进本国化学品管制政策改革的前进。中日韩三国NGOs发挥影响的力量远远无法与三国政府相抗衡,同NGOs发达的欧美国家形成显著的差异。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个长期运转的化学品管制政策,其问题就主要集中在学习和仿效《REACH》法案是否会改革本国的化学品管理机制,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然而,对于东亚国家而言,化学品物质的数据缺少是一个共同性问题,简易化的信息供给也无法形成欧盟模式。东亚国家的中小型企业收集信息的能力同欧盟大型化学品企业相距甚远,而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质也是一个潜在制约因素。欧盟《REACH》法案是否能够在适应东亚国家不同国情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开拓一条独一无二的道路去影响亚洲国家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制定,仍需我们观察和讨论。

欧盟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是否造成了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之间的摩擦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随着《REACH》法案在全球范围内扩散,欧盟面临《REACH》法案是否适用于非欧盟国家的两个主要挑战:“一是欧盟的意愿同非欧盟国家发生错位,即《REACH》法案是否符合非欧盟国家化学品管制政策的利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化学品物质引起的潜在健康危害并没有同卫生问题和工业污染所引起的健康危害一样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政策多样性的否认已经遮盖了欧盟合法性概念的普及’;另一是‘规则的全球化可能限制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12]。与此同时,政策扩散也是欧盟作为先锋政治体在全球化时代发挥“软实力”作用的主要方式之一,“一国拥有的非物质性权力,它可使其他国家想要你所想要的结果——同化他人而不是胁迫他人。”[13]欧盟在国际事务中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把自己的行为规则、规范和价值观念变成国际的规则、规范和价值观念,“将‘欧盟利益’巧妙地转变成‘全球利益’,以潜在的形式输出‘欧盟制度’,力图成为规则的制定者”[14],使欧盟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1]Tews,Kerstin and Per-Olof Busch.Governance by Diffusion?Potentials and Restriction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Diffusion[C]//Biermann,Frank,Rainer Brohm and Klaus Dingwerth.Proceedings of the 2001 Berli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Dimension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the Nation State,2002.

[2]Charles R.Shipan,Craig Volden.The Mechanisms of Policy Diffusion[J].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08,52(4):840-841.

[3]Dolowitz,David P.Policy transfer:a new framework of policy analysis[C]//Dolowitz,David P,Rob Hulme,Mike Nellis and Fiona O’Neill.Policy Transfer and British Social Policy Learning from the USA?2000:9-37.

[4]Knill C.Introduction:Cross-National Policy Convergence: Concepts,Approaches and Explanatory Factors[J].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2005(12):764-766.

[5]Brooks,Sarah M.When Does Diffusion Matter?Explaining the Spread of Structural Pension Reforms Across Nations[J].The Journal of Politics,2007,69(3):702-705.

[6]Joergens,Helge.Governance by diffusion:Implementing global norms through cross-nation imitation and learning[C]//Lafferty,William M.Governa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Challenge of Adapting Form to Function,2004:252.

[7]黄艳艳.欧盟新贸易壁垒《REACH》法规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海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8(1):20.

[8]郑继萌,余瑞清.突如一夜“冬风”来欧盟实施REACH法规对中国影响重大——专家强调应多方面应对[J].福建质量管理,2007(11):21-25.

[9]Yoshiko Naiki.Assessing Policy Reach:Japan’s Chemical policy Reform in Response to the EU’s Reach Regulation[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2010(3):187

[10]Fisher E.The“perfect storm”of REACH:Charting Regulatory Controversy in the Age of Informa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 Globalization[R].2008:534.

[11]See facts and figures provided by ECIC.World Chemical Sales by Region[OL].2009-09-18.http://www.cefic.org/factsandfigures/level02/profile.index.html.

[12]Heyvaert V.Globalizing Regulation:Reaching Beyond the Borders of Chemical Safety[J].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2009(36):110-128.

[13]约瑟夫·奈.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M].吴晓辉,钱程,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5.

[14]梁孝.内外兼修:欧盟软实力制胜之道[J].前线,2008(4):39.

The 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EU Policy Diffusion: taking the influence of REACH Act on the East Asian states for example

LIU hua,GUO Hai-fe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One of three ways which EU influence and shape global policy is policy diffusion.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especially in the process of EU influencing and shaping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which highlights EU’s statu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This paper analyzes how EU applies policy diffusion to influencing and shaping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 by explaining the contents and mechanism of policy diffusion.Furthermore,the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U policy diffusion on Asian states through an analysis of influence and significance of REACH Act on and to three main East Asian states.

EU;policy diffusion;REACH Act;East Asian states

D814.1

A

1000-5935(2012)04-0084-06

(责任编辑郭庆华)

2012-04-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欧盟对中国发展战略的研判与对华政策调整”(09YJCGJW008)

刘华(1980-),男,山西太原人,博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国际政治经济学与欧洲问题研究;郭海峰(1987-),男,辽宁抚顺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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