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保护的哲学反思

2012-04-12 06:29肖志珂
关键词: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权利

肖志珂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分析》编辑部,上海200235)

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保护的哲学反思

肖志珂

(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分析》编辑部,上海200235)

知识产权扩张保护已成一种趋势,其负面影响也逐渐呈现。知识产权的扩张保护与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以保护为重心、保护与限制并存相违背,它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冲击,也不符合个人独占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的原则。对内蕴于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哲理进行反思,必将对今天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传统自由主义;社会公共利益

从知识财富到知识产权,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学理问题,它不仅涉及制度如何设计以及法律如何规范适用,同时也是值得学界与司法工作者深入思考和探讨的学术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已有学者进行多角度论述,也得到学者普遍的认同,但在法治建设的宏观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全世界范围内朝着非理性扩张的道路前进。这使本来蕴含于该制度内的平衡理念被打破,也和人类负载其上的诸多至善目的相背离。

一、实证考察

在人类进行法治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在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财产主义者的大力倡导下,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偏向权利人的利益,而走向非理性扩张的道路。这匹驰骋在目的理性轨道外的脱缰之马在疯狂地奔跑,也越来越远离了其初衷,使知识产权机制开始走向强化权利人利益、弱化大众利益的道路。这种扩张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不断被延长

知识产权设定保护期限本无可厚非,它是对知识创新者的认可与尊重,也是对权利人的鼓励。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单向度的,除了对知识创新者的首肯,同时它也是确保社会公众最终获得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保障。所以它是横亘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重要杠杆,它要时刻在这二者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所以对知识产权确定一个适度的保护期限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平衡知识创新者与社会公众权利的一项重要标尺。然而今天这种平衡完全被打破了,广大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被严重限制,而权利人的利益则几乎处于至上的状态。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无限延长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趋势。比如在版权保护方面,《安娜女王法》作为最早的版权保护法,它规定版权保护期为14年;后来,美国及欧洲等一大批发达国家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14年到28年不等;今天国际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更是延长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再一次通过法令,延长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70年。中国1999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上也紧随世界潮流。中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次延长,很多人质疑文化的公有领域是否存在,是否文化已经完全私有化了,知识产权中的社会关系也仅仅缩小为简单的市民社会关系。甚至有些人提出了知识产权是否有保护期限的根本疑问。从众多批评声中,我们不难看出公众对知识产权过度扩张的担忧与愤慨。但目前这种状况似乎并没有减弱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不断被扩大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传统理论主要限定为具有独创性、新颖性、技术性等特征的文学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等。除了著作权是权利人自动获得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是要经过权利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正不断降低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对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越来越低,而对其实用性要求则越来越高,这导致地球上的一切事物只要可资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任何人在先占的前提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获得对此物的知识产权,成为其专有的对象。这样的必然结果是,许多原本属于人类公有的事物,比如人人都可以使用的商业方法、操作程序、基因等也都也开始慢慢变为个人的专有之物,公共领域的权利将越来越多地被殖民。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是普遍现象。那么发展中国家自然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形象表示不满和抗争,当然也受一小撮权利利益人的驱使,它们的触角也开始向人类共有财产这一公共领域延伸,开始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对部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等知识也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是这一问题的典型体现。但众所周知,这类保护对象是有其特殊性的,与我们今天所言的现代知识产权并不完全相吻合,比如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客体的可固定性、归属上的可排他性等方面,这些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明显的区别。从本质上说,这类保护对象已是人类共有的文化现象,并不在今天知识产权所限定的保护期内。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可以确定的是知识产权已不再是其设立初衷所希望的那样,旨在规范人类智慧创造之领域了,而是逐步在吞噬社会公众的权利。公众自己则日益地被挤出公有信息之外,面对自己一贯熟悉并可自如运用的东西,浑然不觉却成了一个盗窃者。至此,原本内涵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理想、理念已基本被湮没殆尽,知识产权制度在内外因夹击下开始滑向了无度的纵深,权利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守衡完全被打破。

(三)权利人不断加强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

人类在建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期,就已考虑到建构一个开放的制度机制。比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都是制度性缺口。只要原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合理借鉴和利用原创成果都是鼓励和许可的。然而,今天知识产权人出于对知识产品独占等各种利益的需要,他们在种种借口下对这些权利限制措施采取反限制措施,使得当初设立这些限制措施的良好初衷变得名存实亡。比如,现在的合理使用制度,它的使用面越来越窄,使用条件越来越苛刻等问题,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合理使用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最初使用人只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可以行使合理使用权,后来在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后还需缴纳一定的版税,而现在技术领域的合理使用已完全被禁止。这充分表明对合理使用的反限制措施正在不断被加强。至此,合理使用权几乎已被权利人完全控制。众所周知,合理使用权与公众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宪政意义上的一些权利直接相关,同时也严重影响社会文化的持续创新力,因此这一重要权利如果从根本上被剥夺了,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的建立将难以持续。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权利人已陷入自身利益的泥潭,全然不知知识产权设立的良好初衷和存在的正当理由,也完全不顾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合理诉求,完全把个体的权利置于社会整体需求之上。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对社会是极其有害的,它必将严重影响甚至阻碍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知识创新与文化繁荣,并最终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

总之,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弊端已充分凸显。社会上也出现了对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强烈质疑。有三种思潮是值得关注的,“知识产权怀疑论”、“反知识产权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它们已对知识产权的扩张保护形成强烈冲击。因此,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理论上的深层反思已势在必行,也必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甚至重建符合时代特征和精神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哲理分析

(一)知识产权制度不是技术创新与知识增长的唯一来源

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并非线性的平行发展关系,不管从历史上考察还是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探寻都是如此。知识产权可以积极地推动技术创新,但不合理的制度设立也可以阻碍技术创新。至于它们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起消极的阻碍作用,以及什么时间推动什么时间阻碍,这需要根据该产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得看某一个产业具备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总之,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网格关系。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切不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知识霸权和思想控制之实。

(二)知识产权设立的初衷:以保护为重心、保护与限制并存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自诞生伊始就设定了以保护为重心、保护与限制并存的架构。在该架构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相互制衡、相得益彰,共同保障着知识产权的内在和谐。然而,历经数个世纪的发展,在众多因素的推动下,知识产权法不断得到扩张,日益偏离了其最初的架构,权利保护机制明显占了上风。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运动,更是将权利保护机制抬高到了极至,以致使权利限制机制受到了严重的遏制。如此一来,保护与限制并存的那一制衡式架构被打破了。它逐渐变得面目全非起来。因而,要使知识产权真正走出扩张主义的泥沼,使知识产权矛盾维持在一个相对协调的水平,保护与限制并存的制衡架构就必须得以恢复。

当然,保护与限制并存的制衡架构只是从知识产权内部结构着眼的。在知识产权法的外部,尚需相关法律的配套,特别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可以视为对知识产权的外部制衡。“内外兼治”,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知识产权矛盾步入一种高度的和谐状态。

(三)个人独占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过,“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这里人民的利益即是社会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益是并存的,二者并不矛盾,但它们应保持一种相对平衡。对此,哲学家们、特别是法哲学家们从多重视角论证了两者并存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在卢梭那里,财产观中寓含有公平正义理念。卢梭认为,财产权制度具有天然的公平正义性,它对人们是一种公平的约定,对所有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因此,为了保持这种天然的公平正义性,法律应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依归。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所有权的确立同样是符合公平正义法则的,因为它旨在构建财产受到尊重与保护的社会秩序。

黑格尔的知识产权理念同样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值得我们发掘其有价值之处。他主要从精神生产与知识传播的角度阐述这一问题。他认为,知识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他人、社会的认可,并成为他人进一步学习的基础和条件。人类正是通过不断地占有、转化、改造他人外化的知识成果,才使得知识产品不断被更新,也更符合时代发展,从而更加有价值。所以,应该鼓励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思想被复述、改造并被赋予新的个人形式,这样才更有利于知识的社会传承。因此,外化的精神产物被他人复制,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件好事。某一知识形式被不同群体、不同时代的个人多次使用,不但有利于对其本人思想的传播,也会对其他人的利益有所增进。但黑格尔只是根据自身经验和对社会的观察,主张在知识系统中划定一个明确的法律界线,一部分设定为个人专属领域,另一部分设定一个知识公共领域。后一领域的知识是共有的,这样可以保证他人或后代学习的需要。但个人究竟应该如何对不同的知识形式主张权利,对此黑格尔并没有提出普遍的确定性原则,所以这一方法究竟有多大的可操作性还是问题。在人类知识的发展长河中,这确实是一个难题。总的来说,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黑格尔既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防止作家、艺术家的文学艺术作品被窃取,同时也重视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知识共有物。可见,保持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的思想是黑格尔知识产权理念的应有之意。

博登海默这位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同样精辟论述过法律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关系。他用了“共同福利”这一术语,表明个人权利行使时应严格遵守的界限,否则将导致全体国民的利益遭受损害。因此,他认为保持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相对平衡也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个人权利的实现同样不能忽视,但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重视,势必使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对个人权利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样是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需要。

达沃豪斯在其著述中同样表达了对知识产权制度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平衡的关切,只是在方式上他并没有直接叙述知识产权法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是担忧在抽象物上设立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今天的事实再次证明,他的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他一方面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但又担心个人独占权利的增长将导致人的依赖关系的产生和滥用,尤其在不完美社会中建立这种制度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因此,对权利的范围加以明确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否则非常有可能造成利益的极度不均衡。达沃豪斯的理论对我们是个警示,今天不得不承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公益原则与平衡精神的主张并积极实施已刻不容缓。[1]

上述观点虽主要从理论上分析社会公益性原则与一般法律正义并存的必要性,但对于我们诠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价值以及反思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必将有所裨益。

(四)对传统自由主义的冲击

日本著名技术史家、专利研究专家富田彻男先生同样注意到了知识产权扩张的危害。他认为,由于强化了知识产权,就排除了商品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自由竞争的原则就会崩塌,而这恰恰是资本主义的危机。我们知道,自由竞争正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命脉,它所代表的正是资本主义世界所崇尚的自由主义。因而,知识产权扩张真正威胁的恰恰是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的最基本理念。基于此,富田彻男不无严肃地指出,片面强化知识产权的结果,走到了它的反面,向着被削弱的方向走去。[2]186-187沃豪斯更是明确指出,授予知识产权带来的权力包含两种危险。第一种危险是,依靠有疑问的资源,它将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或一小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处于市场的中心控制地位,结果是竞争受到损害。而第二种更大的危险则在于知识产权对自由的威胁。此处的自由包括研究自由以及公众的生存自由和发展自由等。他们强调了一点,即导致集中控制和丧失自由危险的原因,并不是某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是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无情扩张。因此,知识产权的扩张,造成的后果便是达沃豪斯所谓的“信息封建主义”(information feudalism)①“信息封建主义”是用来指一种不具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机制,表达了在奖励创新和传播创新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它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成为侵权者,而他们侵犯的是属于人类生来就应享受的受教育权的内容——知识,这些知识原本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而当人们再次使用时确被扣上了侵权的罪名。这如同封建制度时期的农民,耕作着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被地主占据,反过来却要向地主缴纳地租一样。。[3]255

三、结语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无疑也是朝扩张道路发展的,甚至扩张的势头有增无减。在知识产权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反思扩张保护可能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向中国证明,过分强劲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对个人即使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都没有好处。因此,对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道路中国应该慎行,欧美等国家的例子可为我们提供经验和教训。劳伦斯·莱斯格郑重地提请中国读者注意,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的知识产权体系才是中国应有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带来真正的发展机遇。但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大潮,我国一方实施弱化保护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各种矛盾并对其加以深入反思,以矛盾的协调为突破口,进而寻找知识产权平衡、和谐发展之路。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是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最大效用的必然选择,也是当代社会的现实需要,以此理论改造甚或重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充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益,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更为流畅。

[1] 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J].法商研究,2003,(5).

[2] [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M].廖正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 [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信息封建主义[M].刘雪涛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D923.4

A

1672-0040(2012)04-0058-04

2012-05-18

肖志珂(1978—),女,河南濮阳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分析》编辑部编辑,哲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哲学、法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 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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