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莉
(湘南学院 社会科学系,湖南 郴州423000)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杜 莉
(湘南学院 社会科学系,湖南 郴州423000)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备受关注,在肯定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教学手段、教学方式更新的积极作用同时,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为缓解两者的紧张关系,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均应进行调试以促使其达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共同服务于培养优秀法律职业人才这一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互动关系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备受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单单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问题。在法学教育中,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考试的起点,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鉴于法学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此仅讨论法学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的实施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教学手段、教学方式的更新。在肯定它积极一面的同时,不能忽视统一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自2008年司法部发布公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以来愈发地突出,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也就愈发地紧张。因此,如何缓解两者的冲突、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通识教育。它培养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笔试一次通过形式,题型主要是选择题,选择题占总分75%,内容上虽然知识覆盖面广,但理论浅,重识记,轻分析。它无法检测出考生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2008年司法部发布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在校的法科生为了日后能顺利就业,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学生成了“记忆的机器”、“考试的机器”,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就法学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会评价法学院的教学质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2008年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评价法学院教学质量高低的又一指标。法学院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得不改变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应对司法考试,不这样做的话,面对市场竞争,社会对高等院校法学院系评价会降低以致影响生源。这样一来,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法学本科教育将远离其既定目标。
我国法学院系已达600多所,为在竞争中立稳脚跟,不少高校的法学专业有自己特色的课程,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然而,司法考试实施后,尤其是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法学院系教学质量检验的标准之一。为了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系不得不调整教学内容,聚焦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系就教什么,司法考试哪部分分值多就重点教授哪部分,这样的教学内容将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沦为“工匠式”教育,影响法学后续高层次教育。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有种种弊端,但它重理论教育,关注学生学术素养的提升,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学思想的丰富,法学理论功底的夯实。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后续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具有积极作用。而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细、范围广、重法条的运用,理论较浅,多为法学基础知识,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它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法律能力,检测不了学生的理论功底。由此看来,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脱节的,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学本科生经过四年正规的法学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本科教育颇为尴尬,对法学本科教育来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调整教学方式,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更好地通过司法考试上,教学方法转向题海战术、法条解释,放弃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将是机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学术型的学生。长此以往,法学教育的发展将令人非常担忧,法学研究人才将出现断层。
司法考试实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能进行良性的互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差,用人单位较为不满意,期望司法考试能带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与内容上的局限性难以选拔出法学理论功底深、思辨能力强、口头表达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即便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也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理应是种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源头,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成果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然而,现实中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并非是良性互动关系,这种现状对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都是不利的,怎样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有的功能发挥出来,消除两者的紧张关系,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使两者都能健康发展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粗浅建议,以期对法学教育发展和司法考试改革有所裨益。
1.保持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是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方式,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变成应试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培养目标将无法实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将出现断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国家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当然,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兼顾司法考试,注意两者的接轨。虽然司法考试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初衷是好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进作用,两者适当地调试后可以达到良性互动。
2.合理设置课程、改善授课方式
灌输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授课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仅仅通过信息的单方传递来传授知识,其优点是能够构建良好的知识体系,缺点是无法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案例的能力。增加案例教学法可以克服这一缺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可以学习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的精髓,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种方式,通过学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实,找到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从而解决问题。这个过程,教与学能互动起来,课堂形式能活跃起来,弥补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枯燥、呆板的不足。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增加案例教学法,这样既可以发挥传统法学授课方式在构建整体法律知识体系以及理解法律概念的长处,又可以利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取长补短的理想效果。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其课程应当在突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重点的基础上,增加大学语文、历史学、经济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课程。这种课程安排既突出重点、满足专业化需求,又能培养学生多知识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实现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3.优化师资队伍、不拘一格引进人才
我国目前有600多所法学院系,很多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且结构单一,大多数法学教师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到高校教书,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学术能力较强,但实践能力较弱。这种结构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相吻合的,但不利于与司法考试接轨。要打破这种单一的师资结构,在引进人才时,不仅要引进学术上颇有成就的教师,还应引进一定比例的在实务上有建树同时对学术有兴趣的人才,如学术型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引进的方式可以是专职教师也可以是兼职教师。
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的同时,司法考试也应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限制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根据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条例的规定,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无论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都可以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前这个规定,虽说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如果深入、具体地分析,这样的规定其实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共同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法律浸润与熏陶的过程。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即便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者,通过三、五个月的强化训练,也能通过司法考试,但其法律素养值得怀疑。其次,它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就连日本也改变了过去允许非法学专业者报考司法考试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因此,应当将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限定为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这样才能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改革考试模式,采取分段考试,增加面试
目前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笔试模式,题型多为选择题,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法律执业过程必备的一些能力。采取分段考试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试模式的局限性。把司法考试分成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考核不同的科目,采用不同的题型,内容上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增强考试的科学性。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采用初试和复试的考试模式,初试的题型为客观题,难度系数可适度降低,题量则要多,知识覆盖面广,各个部门法均要涉及,其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对法条的熟悉程度。通过初试者才能进入复试阶段,复试的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以主观题为主,目的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书面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这一阶段的题目难度系数应增加。
另外,应该增加面试。因为书面考试不能检测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于一个法律职业者是不可或缺的。一个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更要善于与人沟通、交流,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人传达的信息。目前的司法考试无法检测考生这方面的能力。我国的法学教育,采取的是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学生处于单纯的被动的信息接收端,教学缺少双向互动,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锻炼不充分,这不利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塑造。司法考试增加面试可以促使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必要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也能促进学生自觉地锻炼自我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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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2
A
1673―2391(2012)05―0180―03
2012—03—05
杜莉,女,湘南学院社会科学系。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