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甫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性根源与发生机理
——一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释框架
蒋永甫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十分独特的社会政治现象。对于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频繁发生原因,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结合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发展,从现代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两个方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群体性事件;发展型国家;底层社会;抗争性政治
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人数很多且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依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和合法性程度,可分为集体维权事件和群体性暴力事件。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2007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8万起”[1]。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称,2008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与影响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为何频频发生?社会风险理论与抗争性政治理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解释。
“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利希·贝克在20世纪80年代首次系统提出的认知现代性社会的核心概念,是指“现代性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风险开始占主导地位”[2]。在贝克看来,当代中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表现在城市容纳问题、不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以及城乡对比度的持续增高,“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3]。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一些学者和政府部门官员把当代中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看作是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而必然出现的社会风险。在风险社会的解释框架下,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被看作是“国际经验”或“国际惯例”加以合理化解释。“抗争性政治”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裴宜理提出来的。在《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一文中,裴宜理在梳理了有关社会抗议的新的解释理论的基础上,采用了“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个词语来解读中国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的行为。在“抗争性政治”的解释框架中,群体性事件源于底层社会的抗争性政治行动。于建嵘教授直接运用“抗争性政治”的分析工具来解读群体性事件。在他看来,“抗争性政治”的解释框架“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的精英政治的一种新的解读方式,即以底层社会的眼光来看待底层民众的行为”[4](P3)。相对于风险社会理论,抗争性政治理论从政治社会学的学科角度去观察和解释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机理,无疑提供了一种新的知识图景和解释框架。
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抗争性政治理论,都对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普遍性”的理论解释。但从解释的有效性来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风险社会理论忽视了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淡化了群体性事件的中国特色和发生机理,没有看到群体性事件在发生机理和性质方面与自然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灾变性事件的本质不同。无论是集体维权事件还是群体性暴力事件,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质,既“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事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5]。而抗争性政治理论看到了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但是却没有解释作为抗争性政治的表现形式之一的群体性事件与过去的农民造反或农民战争的区别。同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为什么大规模地出现在民主法制日益完善的当下中国,而不是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甚至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抗争性政治行动理论也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
作为一种抗争性政治行动的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需要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视角来观察和解释。群体性事件在本质上体现了社会对国家的“反抗”以及国家对社会的“管治困境”。本文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解释框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转型,探讨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体制根源、社会基础与发生机理。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转型提供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根源;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底层社会的形成构成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社会基础,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则要从发展型国家的施政逻辑中去寻找。
以1978年为分水岭,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克服旧中国一盘散沙的状态,通过极度扩展国家的经济职能、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渗透与控制,将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其他各类组织当中,使整个社会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人到组织都被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最终建立起高度一体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邹谠把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被称为全能主义国家(totalism)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国家权力无限扩大,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而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宗教)的限制[6](P206)。随着全能主义国家模式的确立,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最终确立,这种依附关系主要通过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身份制度和单位制度等四项制度安排来实现和强化[7](P199-202)。特别是通过农村的人民公社和城市的单位,把所有人都被纳入到国家体制之中,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人和国家农民。体制中国尽管存在着身份等级以及由此而来的经济待遇上的差异,但每个社会成员都接受了国家(通过单位组织)的“照顾”。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次“革命”使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
改革开放的目标就是逐步缩小和减弱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和力度,释放经济活力,由此导致了“自由流转资源”的形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形成奠定了基础[7](P203-204)。伴随着经济市场化发展,出现了一个是依托市场通过自愿交换,获得独立生活来源,从而获得经济上自主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脱离了传统的国家体制,完全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成为“体制外”的社会群体。这些体制外的社会群体包括非集体化运动后的广大农民、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知识劳动者为主体的“新阶层”等等。“体制外中国”是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而来的民间社会形成的中国式表达。“体制外中国”形成和发展,意味着一个与国家体制并列、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民间社会开始孕育成长。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格局,“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几乎成为一种学界共识。萧功秦认为,改革三十年之后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仍然处于一种特殊的“强国家—弱社会”关系结构。这种结构在政治社会学上,也可以称之为“后全能主义型的威权发展模式”[8]。任学丽、李承透过单位制度的变迁,同样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虽然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分离,但总的来说,国家仍然相对强大而社会相对弱小,因而还是属于“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范畴”[9]。尽管从总体上判断,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仍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力量格局,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格局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强国家”存在软肋。根据英国学者迈可·曼的“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国家权力二分法[10](P5-9)。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伴随着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在不断弱化。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而是以一种与改革前不同的形式重新介入社会特别是经济生活,导致政府行为企业化、市场化趋向。所谓政府行为企业化和市场化,指的是在微观的层面上,政府与经济活动、特别是与企业活动出现新的结合,政府按照企业性的目标定义自己的目标趋向,安排自己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政府所承担的其他功能[11]。政府行为企业化、市场化削弱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两种似乎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基于利益驱动,国家权力仍在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即基础性权力却在不断弱化,国家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影响和控制能力在不断弱化。(2)弱社会蕴藏巨大能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从完全依附于国家发展变化而变为与国家相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相对于组织化国家超强的资源控制和权力垄断而言,无组织化的社会依旧弱小,但社会力量相对于改革开放前又在不断地增长。仅就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的新阶层而言,目前人数约为7500万人,却掌握或者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和40%的进出口贸易总额、69%的出版发行。个体私营经济占GDP比重已超过1/3,部分地区达到80%以上。预计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将占全国税收的50%[12]。除了经济力量外,城市贫民、农村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还蕴藏着巨大的能量。
在全能主义国家模式下,国家具有超强的政治和经济能力,而社会则非常弱小,完全消融于国家。国家全面管理社会的大小事务,虽然削弱了社会的自治性,但却建立了国家与社会的有效的沟通渠道,社会利益能有效传递给国家或政府。因此,在全能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下,由于社会缺乏对国家对抗的能力,再加上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建立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互动模式,不可能引起社会对国家的反抗,国家能够完全控制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从社会领域退出,却没有扶植社会力量自我组织起来填补国家退出留下的“权力”真空。原来的由政府管理社会的大小事务现在则更多地被推向市场(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渠道中断。除了信访,群众既无正常利益表达渠道,又无正常政治参与途径,新的社会力量无法被政府纳入制度化轨道。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通过自身的理性建构,来容纳不断增长的社会力量。由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阻断,国家(相关部门)不能及时认真回应社会(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特别是底层社会群体)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就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所谓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相对于个体上访、抗争等“小闹”,群体性事件就是“大闹”。因此,在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的阻断成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性根源。
在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底层社会的形成并逐步扩大提供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社会基础。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已经开始形成。所谓“底层社会”既是一个社会分层的概念,也是一个表达社会结构的综合性概念。按社会学者观点,以不同的标准如权力、财富、学识、声望,等等,可把人分为不同的上层、中层和底层三个主要的社会阶层,由此形成几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如在一个社会中,中产阶层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则形成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形”社会结构。一个中产阶级不断瓦解、人口分布往高收入和低收入两端移动的拥有两侧双峰的阶层社会则是一种“M型社会”社会结构。“M型社会”将导致社会暴戾之气的增长[13]。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底层民众数量众多、其他阶层数量较少的“葫芦型社会结构”或“倒丁字型结构”[14]。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存在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来的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仅为0.16,贫富状态属于绝对平均状态;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突破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0.417;2004年超过0.465;2005年逼近0.47[15]。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在中国已经出现,正在以自己的力量展开行动并发挥着影响。构成社会底层的主要包括那些生活处于贫困状态的城乡居民、农民工,以及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在官方正式媒体中,他们一般称为“弱势群体”。更加严重的是,随着原有社会控制手段“单位社会”、“公社”等集体组织的瓦解,再加上社会组织发育迟缓,除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整个社会处于无组织状态。这种社会结构的分散化、无组织化导致了一种新型的“蜂窝化”现象。底层社会无法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与要求,也无法对抗国家(地方政府)的施政,在普遍受挫的条件下,以采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对国家(政府)的不满就成为现时代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可以说,一个庞大、无组织化的底层社会的形成是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社会基础。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阻断的背景下,“发展型国家”的施政逻辑对底层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侵害和底层社会群体的抗争性政治行动,则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
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的概念是由查默斯·约翰逊在《通商产业省与日本奇迹》一书中最早提出的,主要是为了描述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和地区在战后出人意料的兴旺发达中所发挥的作用。发展型国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持续的发展意愿、高度自主性的核心经济官僚机构、紧密的政商合作和实施有选择的产业政策等[16]。尽管“发展型国家”的命题来自对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实际经济活动的观察,但并不影响“发展型国家”概念所具有的分析能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巨大转变。发展成为各级政府的“第一要务”,国家的经济职能突出,GDP指标成为各级政府追求的政绩目标。尽管在发展意愿、国家的经济职能、政商合作的发展模式以及产业政策方面与东亚发展型国家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当代中国的“发展型国家”具有不同于建立在完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东亚发展型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发展型国家,国家作用主要“通过塑造市场激励结构以此实现国家发展目标”,行政指导成为国家作用的主要方式。私人部门在推动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在当代中国的新型发展型国家中,国家发展目标主要借助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力量,政府作为推动发展的主导力量,转型成为发展型政府。发展型政府以GDP为发展导向,主要运用政治和行政手段来实现公共资本的积累、通过政商合作合谋促进发展,普遍坚持了亲资本政策招商引资并依托强力维持变化社会的刚性稳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广泛介入经济活动领域,通过成立政府控股的集团公司而成为市场主体。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倾向,导致以权力为手段的逐利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府与民争利以及对民众权利的侵害。在这种以发展为导向、以行政权力为手段、以改革为名义、以征地拆迁为主要形式的施政逻辑中,公民的合法权利被遮蔽了或被视为发展的代价而加以合理化。“发展需要拆迁”的施政逻辑使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巨大引擎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大量侵犯,使当今中国社会在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等热点领域不断积聚矛盾的同时也在不断积累反抗的能量。当这种矛盾的积聚和反抗能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就因应而生。群体性事件的烈度与矛盾的积聚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底层社会成员由于其弱势地位和无组织化状况,成为发展型国家施政逻辑的牺牲者,他们没有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却承担了社会发展的种种不良后果。底层社会群体主要采取抗争性政治行动来反抗发展型国家的施政逻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集体维权抗争和群体性暴力事件两个类型,其区分的依据在于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以及抗争方式的合法化程度。当无数个个体维权遭受失败后,集体维权便成为一种最优选择。集体维权抗争包括“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两个亚类。“依法抗争”是美国学者李连江和欧博文(Kevin O’Brien)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一文中提出的描述中国农村政治冲突的重要概念。他们把“依法抗争”定义为“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17]。在依法抗争中,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针对近年来农民集体维权活动的新特征,于建嵘教授进一步提出了“以法抗争”的分析概念。所谓“以法抗争”,主要指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4](P57-58)。
通过集体维权抗争仍然不能达到维权的目标后,累积的社会不满使抗争性政治行动转变为群体性暴力事件。群体性暴力事件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群体情境中,由成员之间的相互暗示、激发和促进而生的社会行动”[18](P90)。群体性暴力事件与集体行动相比,具有非组织性和非合法性两个方面的特征。群体性暴力事件,往往由意外的偶然事件引起,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参与事件的目的就是表达对国家(政府)的不满,属于“泄愤”冲突事件。这种以泄愤为目的的泄愤性冲突,丝毫不减损其政治性质。许多地方爆发的群体性泄愤事件,源于地方政治生态的恶化。可见,发展型国家的施政逻辑对底层社会权利的侵害,是导致底层社会群体的抗争性政治行动的根本原因。从个体维权抗争到集体维权抗争再到群体性暴力事件则是抗争性政治行动的逻辑发展和展开。
无论是“风险社会”还是“抗争性政治”,只有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分析框架中,才能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合理的解释。把群体性事件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中,通过考察伴随着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转型而来的国家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格局的变化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可以揭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环境。具体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权力结构发展了巨大转变,强制性权力在不断削弱的同时基础性权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国家掌控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在不断下降。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不断瓦解全能主义的国家并催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体制外中国”,它是中国式市民社会成长的路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在不断分化,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开始形成并逐渐扩大,底层社会是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市场化改革瓦解了全能主义国家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互动渠道的同时却没有建立起基于国家与社会分化条件下新的互动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国家与社会互动机制,群体性事件便成为联结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的主要形式。社会的“闹”换来国家对社会要求的“回应”。
在市场化改革中孕育出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底层社会的形成并逐步扩大是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社会基础。发展型国家的施政逻辑对底层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侵犯与底层社会的抗争性政治行动构成群体性事件的中国特色和发生机理。根据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双重缺失,可以预见,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因各类矛盾和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将越来越多。
因此,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需要实现发展型国家的发展转型即实现由亲资本到亲民生的发展路径转变。为此,必须关注民生,尊重权利。确认和保护底层社会公民的个人权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坚守底层立场,尊重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尊严。这种底层立场是与中央提出的“让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让人民过得幸福是一致的。尊严不是凭空存在的,而是体现在个人权利上。尊重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就是让底层弱势群体生活得有尊严,一个有尊严的人往往是一个守法的人,一个尊重别人权利的人。只有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才能让人民过得幸福,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决群体性事件。其次,必须结合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发展,从现代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两个方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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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甫(1968),湖南邵东人,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问题与地方治理。
D6
A
1671-7155(2012)06-0086-06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2.06.016
2012-07-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集体产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机制主体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YJA810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叶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