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际环境秩序中的共识认知与政治议价

2012-04-11 08:46尹晓亮
关键词:局中人议价共识

尹晓亮

(南开大学 日本研究院,天津 300192)

一、前 言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人类社会凸显的经济政治化、政治经济化、格局多极化、安全综合化、意识多元化等特点并非孤立存在、亦非同步形成,而是在相互间张力辐射、传导外溢的作用下渐趋积淀的历史过程。二战以来,伴随该过程所产生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政治危机等全球性问题基本上是在“国际秩序”①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及其相关制度等。目前,世界上有60个政治性国际组织、52个经济性国际组织,如:在政治安全方面的欧盟EU、联合国UN、北约NATO等组织;在国际贸易方面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自由贸易协定FTA;在金融方面的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等。的结构框架中,进行竞合博弈、协调舒缓的。但是,对于“环境危机”②“环境问题”一般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本文主要特指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影响。问题,人类至今尚未构建出有效的治理结构,更未形成良性的“环境秩序”。

“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和行为,它让人相信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制度约束和机制设计。因此,“环境秩序”可被认为是各国在基于对环境危机的认知原则下,通过机制设计构建治理、维系环境气候的原则、规范、协议、程序、条文等制度化体系[1]182。换言之,形成“环境秩序”的基础是制度体系建设。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增进秩序,它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2]1-5。新制度学派认为制 度[3]59-61是 由 规 制 (regulative)、 规 范(normative)以及文化认知(culture-cognitive)构成的③规制主要以规章制度以及条文的形式出现;规范一般以原则、职责等形式出现;文化认知指共享的价值观、信仰和认知框架。。据此,支撑环境秩序的制度,只有在具备上述三要素的基础上,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可行的制度。由于“环境气候”外溢出极强的外部性(externality)效果,即我对一定量的“环境气候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环境气候同量的消费,也不会排除其他人同时对气候的消费④换言之,全球气候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因此,在“全球环境”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只享受而不愿治理的“搭便车”现象,进而渐次地导致“公地悲剧”①“公地悲剧”是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首先提出的理论。该理论常用来分析公共物品、公用资源由于过度使用而造成的资源枯竭、公共物品的破坏和浪费等问题。。全球公共问题的管理需要国际制度通过行为规范、规制约束,稳定国际行为主体的事先预期,使相互关系处于可控状态[4]1-97。

围绕环境气候危机问题,从《京都议定书》的复杂谈判、“巴里路线图”②参见“Bali Action Plan,Decision-/CP.13”,http://www.unfccc.int。的艰难成行,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的议价博弈、墨西哥坎昆气候大会上的信任缺失,再到南非德班气候大会的激烈争辩,都体现出人类在应对环境危机中的曲折性和艰难性。目前,埃克诺米③埃克诺米敏锐地认识到“全球环境领域的国际道德规范正在兴起,它们改变了国家的决策过程。”[5]3、马藤 · 哈杰④马藤·哈杰则提出了环境话语所具有的制度维度,认为环境话语会影响制度变化。[6]1-344、潘家华⑤潘家华认为“中美欧是气候变化地缘政治博弈的主角。欧美均希望联盟中国,获取全球气候问题主导权,中国是决定走向的砝码”。[7]、于 宏远⑥于宏远等从国际制度议价的角度,分析了大国的协调竞争对于国际制度议价的重要意义。[8]、齐 晔⑦齐晔认为在气候变化谈判中要积极倡导“发展面前人人平等”“体恤弱势”以及“区域差异”等3原则。[9]、庄贵阳⑧庄贵阳结合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历程,分析了中国在气候变化决策过程以及针对中国气候变化立场中“变”与“不变”的原因。[10]、何建坤、陈迎、张海滨等学者围绕气候变化及其应对问题,都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并取得了诸多相关成果,为今后加深研究层次、开拓研究视野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然而,从构建“环境秩序”角度系统对环境气候问题及其谈判的研究成果却尚存进一步探研的空间。而且,若不能合理解释国际社会在环境气候危机上既然业已形成科学层面的共识认知,但为什么迟迟没有构建出一个有效的、可行的“环境秩序”之问题,也就不可能正确理解为什么国家的“个体理性”选择与国际社会的“集体理性”选择往往出现非耦合性矛盾?对此,本文从构建“环境秩序”的角度,运用社会认知学、政治学、议价博弈等理论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社会在构建环境秩序制度中“共识认知的三个层次”以及“政治议价”的焦点矛盾,认为科学层面的共识认知并未有效对“集体行动”进行快速、必要的逻辑引导,更未成为普通民众中的“文化认知”。这就客观上需要通过“政治杠杆”着力驱动从“科学认知”向“文化认知”方向上加速转化与渗透,以便更有效地构建环境秩序。然而,由于“局中人”之间存在利益结构差异,导致相关国家间在构建环境秩序的规范、规制等问题上形成了复杂的“议价博弈”。鉴于此,中国应该亟需结合国情谋划合理的对应方略。

二、在科学与政治之间:共识认知的三个层次

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既非单纯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亦非“一国、一地、一时”的问题,它广泛涉及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社会等多个领域,一旦到达积重难返之时,将给人类带来能否存续之灾。

(一)科学层面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共识认知

人类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理解和认知主要体现在两个标志性文本上,即:2006年10月英国发布的《气 候 变 化 的 经 济 学:斯 特恩 报 告》[11]1-15与2007年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公布的“第4次评估报告”⑨参见IPCC官方网站:http://ipcc-wg1.ucar.edu/wg1/wg1-report.html 2007。。二者通过定量分析和评估,为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更有力的科学依据⑩Summary for Policy Makers,Climate Change2007:Mitigation。,标志着科学界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在以下4个方面形成了共识认知。其一,温室效应。科学证明,如果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增加,地面吸收的辐射能量会比以前多,地球的气温就会上升。其二,气候变化与工业化的关系。IPCC的最新研究发现,受人类活动影响,全球大气CO2、CH4及N2O的浓度自1750年起急剧上升,现在的浓度已大幅超越工业革命前数千年经冰蕊推算的浓度水平。其三,海平面上升。人类在20世纪的100年间(1906-2005年),世界平均气温约上升0.74度,海平面上升了17cm。其四,对未来的危害。气候变暖和其它因素的综合作用对全球生态系统将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将导致水资源时空分布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部分地区旱者愈旱、涝者越涝[12]7。

科学界对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影响的研究成果,本应很快催生并构建出人类对全球环境危机的有效治理框架,形成能够让人类永远存续的良性“环境秩序”。然而,国际社会基于科学认知基础上的“秩序构建”在现实中并未能付之于行动。

(二)基于科学共识认知中的环境秩序构建

人类在对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影响的科学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也努力试图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来构建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国际“环境秩序”。当前,国际社会对“环境秩序”的构建主要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平台进行谈判、协调的,截止现在大致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气候变化进入国际社会视野。1977年,气候变化首次作为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1988年,第4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①该决议正式确定了“在全球范围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同年,联合国又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UNIPCC)负责召开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1989年,在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了人类正面临人为所致的全球气候变化的威胁,决定召开世界环境问题会议,讨论制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公约”的问题。

第二阶段,谈判、协商和签署《公约》。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参加的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以便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谈判进程。虽然谈判各方在《公约》关键条款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但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方最终妥协并达成共识。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第一个文本框架。《公约》认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三阶段,《公约》的缔约方,从1995年开始,围绕全球气候变化危机、应对策略、气体排放、时间节点、成本分摊、技术转让、资金援助等,每年召开一次大会。1997年的京都会议上,达成了第一个气候治理的议定,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但是,《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很低,约束目标时间也仅仅是到2012年。因此,国际社会需要考虑《议定书》以后即“后京都时代”或“2012年以后”的“减排路线图”。虽然从2005年11月围绕“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已启动,但由于各国利益诉求迥异,协调进程可谓步履维艰。

概言之,《公约》虽然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但是,时至今日,业已制定的《公约》及其相关制度在内容、规范、原则、援助等方面尚存在抽象空泛、缺少实质、约束力弱、操作性差等问题,尚且不能称之为一个认可的、公平的、有效的治理框架。显然,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即:既然人类从科学层面,对环境气候的危害以及构建良好的“环境秩序”都有一个比较一致的共识认知,那为什么各国间还处于长时间 “讨价还价”的久议不决之中呢?

(三)认知层面的科学共识不等于政治共识和文化共识

从形成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的历史经验而言,任何一种秩序的构建和形成都有制度体系支撑。制度的最深层次要素是文化认知,文化共识认知程度是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尺度。从现实而言,虽然目前基本形成了科学认知共识,而且也制定了一个应对环境危机的文本框架(《公约》),但是国际社会对其框架及其相应制度,并没有完全达到统一的、高度的“文化认知共识”。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岛屿国家与大陆国家、发达国家内部、发展中国家内部在构建环境秩序方面,由于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等原因,并没有在每个主体之间形成构建环境秩序制度的共有观念和认知。显然,在科学共识认知基础上通过长期的、艰难谈判而形成的《公约》及其相关规定是“弱制度”,并没有取得各国集体行动的实际效果,也没有形成构建国际环境制度的共有意愿,尚未达到政治上的认知共识,更遑论文化上的认知共识。

由此可见,在科学和政治之间,构建环境秩序方面的认知至少包涵着三个层次,即:科学层面的共识认知、政治层面的共识认知和文化层面的共识认知①科学认知共识、政治共识与文化认知共识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关系。本文只是对三者进行了简单区分,有关三者的逻辑关系和内在机理联系可另辟文章予以研究。。如果说在构建环境秩序方面的“文化共识认知”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历史积淀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形成的话,那么,既然有了对环境危机的科学共识认知,各国政府也高调有意愿加强全球环境治理,为什么却不能在“后京都议定书时期”达成应对“环境危机”的政治共识呢?

三、在认知与行动之间:政治议价的博弈焦点

维护秩序,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的规制和规范。在构建环境秩序方面,由于科学层面的共识认知并不能在短时间内作为“共有观念”和“文化认知”传导、触动和影响到每一个人。这就客观上,需要人类在科学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政治共识”驱动“文化共识”,从而尽快应对和治理作为人类共同危机的气候变暖问题。但是,当前各国政治家在构建环境秩序过程中,围绕环境制度的“规制”和“规范”等问题展开了“议价博弈”。当前,各国政府在环境气候变化方面的议价焦点,就是对构建环境秩序制度中的规范要素、规制要素如何构建的问题。“责任原则”议价、“框架模式”议价的议价属于制度的规范性要素,而“价值取向”议价、“资金支援”议价是属于制度的规制性要素。

(一)议价博弈理论及其解释

学界认为议价理论可以分为两种,即非结构性议价(unstructured bargaining,合作博弈议价)和结构性议价(structured bargaining,非合作博弈议价)。以Nash为代表的非结构性议价所采用的公理化方法属于“合作博弈”方法,其主要强调的是“联合理性”和总体上的效率情况,而无从考察具体的议价过程和个体的行为策略。后者主要分析的是一定博弈结构和策略空间下“局中人”的策略选择及均衡情况,更强调的是“个体理性”和个人的“最优决策”。近年来,合作博弈理论有日益融入“非合作博弈”理论的趋势。

博弈论中的议价范畴包括3个要素[13]155-162,即:(1)可能在利益相互分配上达成一致的个体——即“局中人”或“议价方”;(2)若议价参与人中有一方不同意,即不能达成一致;(3)在形成何种共识方面,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或矛盾。这些“局中人”在国际环境谈判中可分为四派[14],即:积极推动派、托后腿派、旁观者派和中间者派。而且,“局中人”在议价过程中,一般采用分配议价(distributive bargaining)和整合议价(integrative bargaining)两种战略来进行谈判[15]59。即:“整合议价”是指“局中人”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利益冲突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努力可能获得的全部收益,一直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而“分配议价”则是指在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后,任何一方的利益都无法在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得到改善,即“我之所得必为他之所失”,此时双方就通过分配议价战略来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

上述有关议价博弈的相关理论,能够全面地考察和深度分析构建“环境秩序”中的焦点议题、利益诉求等。

(二)政治议价的“局中人”及其主要焦点

国际环境制度的变迁过程亦是国际社会相互间对其议价博弈的过程。政治家们为了能达到在共识的基础上取得尽可能的利益最大化,势必会在议价过程中,既要强调“联合理性”,也重视自身在议价过程中的“行为策略”。因此,这种政治议价是“结构性议价”或“非结构性议价”两者并存的、相互融合的过程。

目前,环境议价的“局中人”共有192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既有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又有以中、印、巴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既有岛屿国家又有大陆国家,既有环境脆弱国家又有自然环境优美的国家,既有化石能源丰富国家又有其匮乏国家,既有能源技术先进的国家又有相对落后国家,既有人均能源消费大的国家也有人均消费少的国家,等等。这些“局中人”由于国情上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岛屿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发达国家内部间、发展中国家内部间等不同“局中人”对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动都迥异。首先,英、法、德、意等国家相对积极。欧盟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额度最高,而且公开承诺到202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20%,如果其他国家也减,则欧盟可减30%,到2050年,欧盟要减60%~80%[7];其次,美、加、日、澳等国则尚显保守。对于《议定书》的定量减排目标,美国一直持有异议态度,而且在签署问题上出尔反尔。加拿大①加拿大是在南非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闭幕后第一个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于2011年12月12日,为了避免143亿美元的罚款正式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尽管批准了《议定书》,但在减排标准、技术援助上还尚显保守[16]73-90;再次,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重大原则问题上,有比较一致的看法,但由于地缘环境、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的不同,在减排问题上也有较大分歧②UNFCCC官方网站:http://unfccc.int/meetings/cop_15/items/5257.php。。新兴发展中国家面对经济发展而伴随温室气体快速增长的压力,强调保护其发展权益为首要目标。另外,石油输出型国家则担心应对气候变化会影响其石油出口利益,对减缓气候变化持消极的态度。

在当前环境秩序的构建中,作为博弈的“局中人”相关国家,主要是围绕以下4个焦点议题展开了“议价博弈”。

一是“责任原则”议价。气候变化外交谈判的核心议题一向就是各国如何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从《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到“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墨西哥坎昆气候大会”,发达国家始终不遗余力地胁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强调“共同的责任”“一个都不能少”,试图修正“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此,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从资金、技术以及温室气体排量的历史累计等角度,主张“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二是“框架模式”议价。美国拒绝签署《议定书》,导致现有的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难以提供一种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模式,并且在由谁来提供、怎样提供以及如何分配收益、承担成本的问题上,各国利益诉求迥异,国际气候谈判陷入了一种类似“囚徒困境”的境地[10]。美国政府一再表示,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不减排,美国不会参与。在美国看来,发展中大国的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使发达国家的减排效果变得没有意义。显然,美国对发展中大国的态度非常明确,既打又压。美国对欧盟的态度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弄你的《议定书》,我搞我的强度减排、技术研发。对于欧盟的减排目标,美国态度明确,即“你减排,我照常”[7]。可见,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构建环境秩序方面,试图淡化甚至企图取代来之不易的《公约》和《议定书》。对此,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坚持《公约》是应对气候变化主渠道的唯一路径。

三是“价值取向”议价。发达国家普遍优先强调气候变化治理问题,淡化发展问题的价值取向。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其首要任务,气候变化问题只能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加以解决,因而拒绝在现阶段承担量化的绝对减排义务。在上述不同价值取向下,发达国家重视“减缓”气候变化,淡化“适应”气候变化。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

四是“资金技术”议价。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也是气候变化外交谈判的焦点议题之一。发达国家强调减排的市场机制,淡化政府的责任,在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上说的多、做的少。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和建设方面有很好的历史积淀,有义务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三)政治议价的利益因素分析

在当前全球气候危机的背景下,“局中人”“集体理性”的取向是呼吁、倡导构建人类良好的“环境秩序”。但是,从上述政治议价的4个焦点议题上看,“局中人”的“个体理性”的行动取向并没有契合“集体理性”的价值取向。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局中人”中的“个体理性”选择与实际行动偏离了“集体理性”选择的价值取向呢?

各国在构建环境秩序中形成“政治议价”的焦点矛盾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局中人”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结构最为重要。利益结构是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的深层结构,它构成社会和政治运行的内在动力[17],形成利益结构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组织制度结构。分析国际社会在构建环境秩序中的利益结构,有助于解释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及预测各种议价趋势。

从国际层面看,现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不合理的利益结构,而且这种利益结构很难调和。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是发达国家凭借在经济、科技和军事上的优位性,构建利己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政治秩序,发展中国家在诸多领域始终未摆脱这种秩序框架。同样,这种意识惯性很自然地也融入到了“环境秩序”之中。如:从《京都议定书》方案设计者来看,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学者和组织,掌握着构建环境治理秩序的话语权。利益结构若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便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而引起震荡。因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利益结构”上的“鸿沟”很难得以填平。此外,岛屿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的利益结构亦有很大不同。这些都是“局中人”在构建环境秩序过程中影响“政治议价”的结构性因素。

由于形成利益结构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制度结构。因此,通过分析利益结构,就能理性认识各国政府自身利益诉求与制度议价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发达国家普遍强调“共同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欠账和历史累积的结果的基础上,主张“区别的责任”。这种具有“利益结构”差异的客观存在,造成“个体理性”的行动选择与“集体理性”的价值取向出现悖论的结构性原因。

从国内层面而言,国内政治利益优于国际政治利益。在构建环境秩序的“政治议价”中,每个“局中人”都要同时面对“双层博弈”[18](Two-Level Game),即,一个是与国内对手博弈以获取他们对可能的国际协议的支持,另一个是与国际对手博弈以达成满足国内需求的协议,当国际层次上的利益“遭遇”国内层次上的利益之时,“局中人”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后者。美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国家之所以在签署《京都议定书》后又退出《京都议定书》,主要担心的是会影响美国民众奢侈型生活方式,从而成为在野党反对的口实,招致失去执政党地位;日本之所以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制定的偏低,主要是担心国内产业界的反对和压力,从而失去产业界对执政党的支持。可见,每个“局中人”的“双层博弈”也成为了“个体理性”的实际行动与“集体理性”的价值取向之间出现非耦合性矛盾的主要原因。

四、中国的应对方略

在构建环境秩序中,科学层面的共识认知并未有效地对“集体行动”进行快速、必要的逻辑引导,更未成为普通民众中的“文化认知”。另外,由于各国对如何构建环境秩序制度中的规范要素、规制要素等“议价博弈”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因此,构建全球环境秩序必将是长期、曲折的过程。鉴于此,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亟需结合国情制定合理的应对方略。

首先,在“目标定位”方面,不能让“环境秩序”的主导权由西方国家完全掌控。中国要在环境秩序的“政治议价”中努力提升自身的话语权,要成为环境秩序的组织者、制定者和维护者。要带头克服环境霸权主义、环境殖民主义,努力实现有别于“旧经济秩序”“旧政治秩序”的公正、合理的“环境秩序”。

其次,在“原则立场”方面,应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全球各国在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过程中,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必须强调各国对国际环境的影响及本国环境的实际承担能力是有差别的,当前气候变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累计量以及人均排放量都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因此,必须坚持发达国家应该在减排行动中与发展中国家“差别对待”,并率先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在“应对措施”方面,中国要通过加强多层次的环境合作,稀释、舒缓和对冲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来自某些国家对中国的“围堵”“质疑”和“不理解”。所谓多层环境合作是指,同时积极参与和倡导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双边环境合作”、以区域国家共同关注为基础的“区域环境合作”、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为宗旨的“全球环境合作”。中国与东盟环境合作、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以及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合作就需要沟通,有沟通才可能“增信释疑”。

最后,在“发展路径”方面,中国不能被“低碳经济”所绑架,在争取更多发展空间的同时,必须积极应对欧美国家可能在产业转移、投资、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低碳壁垒”“碳关税”“低碳标准”。另外,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必要站在经济系统、社会系统、政治系统与技术系统的高度上,综合地进行规划设计,决不能单从资源环境系统去考虑与实施。即:在兼顾考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能源安全三者关系的基础上,“适度”与“适时”发展低碳经济;把发展低碳经济的践行路径,作为开辟、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的“契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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