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影,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诚信与欺骗的良性博弈
——从淘宝“信誉度”的道德悖论看网络交易的诚信建设
马雪影,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诚信与欺骗作为根本对立的范畴,在网络交易的特殊环境下却联袂营造了合作与共赢的良好局面。分析诚信与欺骗在淘宝网络交易中的良性博弈以及这种良性博弈的人性论根源,揭示网络交易中的道德悖论问题。其研究结果表明:这种道德悖论根源于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演变以及人性自身的张力,在人类现有的价值文明之内这种道德悖论不存在“解悖”的可能,因此对道德悖论境遇之下如何构建网络交易诚信的问题可以进行尝试性的思考。
诚信;欺骗;良性博弈;人性悖论;道德悖论
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交易构建了一个与实体交易迥异的自由贸易王国,这样一个王国是远离政府行政干预甚至连传统的道德长鞭也莫之能及的自为领地。这块领地以其自行的规律冲击着传统的道德理念,让道德的纯洁与高尚在这里遭遇无情的试金石。在这块试金石之上,这个贸易王国几乎问题载道,却又如雨后春笋般生意盎然,仿佛曼德维尔的蜜蜂王国在人世间的神奇演绎,充满着邪恶的气息却又洋溢着繁荣的诱惑,在邪恶与繁荣的神秘交织中编织独特的道德之网。
在淘宝交易过程中,由于网络交易由虚拟性向现实性的跨越以及交易双方主体的特殊性①目前淘宝交易的买方以中下层收入的消费人群为主体,这样一个消费群体追求物美价廉,注重物有所值,对淘宝卖家的诚信有着极高的要求;淘宝卖家则主要通过批发与零售的微薄差价来获取利润,从而在与各种实体交易的抗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由此,他们对交易诚信也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值。,交易活动对双方的诚信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诚信包括买卖双方的诚信。但是,淘宝的交易规则实际上在买卖双方中预设了一种先在的诚信责任,即卖家首先要对买家讲诚信。限于论文的主题和篇幅,这里只讨论卖家的诚信问题。
在淘宝交易平台中卖家数量众多,同一商品可能有成千上万的卖家。这样一来,卖家商品在淘宝搜索网页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便成了问题。这种顺序决定了该商品在浩如烟海的同类商品中被买家搜索到的几率,从而直接决定卖家店铺的客流量与交易量。根据淘宝交易规则,商品在搜索网页中排列的先后顺序主要依据卖家店铺信誉度的高低②这种排列顺序同时受限于商品的下架时间即商品出售的结束时间,但是,在商品下架时间相同的情况之下则根据店铺的信誉度而定。。店铺的信誉度根据店铺交易的次数以及由此所获得的好评数、店铺及商品的收藏人气而定。卖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提高店铺的信誉度,一种是通过与买家实实在在的有效交易一笔笔地累积,另一种则可以通过专业刷钻、收藏③根据店铺信誉度淘宝卖家分为心型卖家、钻石卖家以及皇冠级卖家。只有达到钻石级别,卖家店铺才有可能实现客流量与交易量的实质性变化,为此,卖家往往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的店铺实现从心型向钻石级别的升级。针对这种需求,淘宝网上出现了专业的刷钻、收藏群体,他们通过为卖家操作虚假交易、提升卖家信誉度来获取相应的经济报酬。或卖家之间的相互虚假交易甚至卖家自己操作的虚假交易来迅速提高店铺的信誉度,即淘宝卖家在提高店铺信誉度问题上有诚信或欺骗两种策略选择。这样一来,在信誉度问题上淘宝各卖家之间、卖家与买家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取向处于博弈状态中,各方在诚信与欺骗①淘宝网络交易中的欺骗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出于不劳而获或为了暴利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欺骗,这种欺骗不具任何可讨论的意义,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本文所讲的欺骗是指卖家为了提高店铺信誉度以实现真正的诚信交易而采取的欺骗手段,这种欺骗不关涉商品与服务的质量问题,即卖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本文所谈论的诚信与欺骗的博弈问题是以淘宝交易规则以及卖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质量既定为前提的。之间的博弈又实现了一种非零和博弈②非零和博弈是与零和博弈相对的博弈论概念。零和博弈是指参与博弈的各方,一方的收益必定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与损失之和永远为零,博弈各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非零和博弈是指博弈各方的收益与损失之和高于零值,博弈各方能够实现良好的合作与共赢。,淘宝网上交易的繁荣便是建立在这种非零和博弈所实现的良好合作与共赢之上的。
淘宝各卖家之间的博弈在于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骗的手段来提高店铺的信誉度。为了以最直观的方式来了解这种博弈,现在我们假设只有A、B两个同行卖家,那么,在淘宝特定的交易规则之下,他们在诚信与欺骗的策略选择上会出现以下几种组合:
1.A、B都选择诚信,各自可获取的效应为5
2.A、B都选择欺骗,各自可获取的效应仍为5
3.A选择诚信,B选择欺骗,A可获取的效应为1,B可获取的效应为9
4.A选择欺骗,B选择诚信,A可获取的效应为9,B可获取的效应为1
从上面的组合可以看出,对于A、B卖家而言,选择欺骗无疑是风险系数最低的策略,而无论何种选择该组合最后可获得的总效应始终为10,即A、B两卖家在诚信与欺骗之间的博弈实现了一种非零和博弈。淘宝各卖家之间通过诚信与欺骗策略选择的不断重复博弈,最终在淘宝特定的交易规则下实现了一种良性的博弈结果。这种博弈提升了各卖家自身的信誉度,为其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赢得了生存空间。同时,这种博弈迅速提升了整个淘宝网的交易数额,并以此引起各方的关注。这种关注一方面提升了淘宝网的知名度,招来更多的客源,另一方面引起国家对淘宝交易税制与完善各相关制度的思考,提升了淘宝网络交易的品质形象。当然,国家税制及各种行政制度的介入会给淘宝卖家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这种冲击只对新卖家即刚刚起步还没能从这种博弈中获利的卖家产生负面影响,对于较大的卖家即已在早期的博弈中获利的卖家不构成威胁,相反,他们可以因前期的博弈获取更大的利益。因为新卖家的淘汰出局以及不断涌入的新买家为他们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而国家行政制度的介入所增加的成本使他们可以凭借已经建立起来的信誉度轻易地转嫁到买家身上。因此,通过诚信与欺骗的良性博弈建立起来的店铺信誉度是卖家赢取生存空间的前提,然而,这种诚信交易却建立在对欺骗手段的选择之上。一旦店铺的信誉度得以确立和巩固,各卖家大都会自动放弃欺骗手段,依靠真正的诚信交易来继续累积信誉度。但这种诚信交易不可能绝对地、永久地抛弃欺骗,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他们又会在激烈的竞争之下开始新一轮的博弈。
与各卖家之间的博弈不同,卖家与买家之间关于信誉度的博弈在于是否选择欺骗策略与是否选择相信的问题。对于卖家而言,其策略选择取决于买家的购买决策依据,而买家的购买决策可以完全基于个人感觉,也可以基于对卖家信誉度的信任即对于卖家的信誉度可以选择相信或不相信。这样一来,假设卖家为A、买家为B,他们各自的选择在理论上可以出现以下几种组合:
1.A诚信,B相信,交易成功
2.A诚信,B不相信,交易失败
3.A欺骗,B相信,交易成功
4.A欺骗,B不相信,交易失败
A的“诚信”指的是卖家不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提高店铺信誉度,在对商品的文字与图片描述中完全忠于实物,不作任何夸大及美化处理;“欺骗”则指卖家通过欺骗手段使店铺拥有了一定的信誉度,并在对商品的文字与图片描述中作了美化处理,尽可能以广告效应左右买家的购买决策。由于淘宝特定的交易规则以及买家购买决策的特殊心理,在淘宝的实际交易过程中,第1和第4种组合只具有理论的假设意义,实际上发生的只有第2与第3种组合。因为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买家能否有机会进入卖家店铺往往取决于卖家店铺信誉度的高低,一旦进入卖家店铺,直接影响买家购买决策的又往往是卖家关于商品的文字与图片描述以及其他买家对该商品的评价详情①虚假交易提高信誉度包括伪造买家的评价详情,即评价详情本身也可能是一种欺骗。。因此,卖家与买家之间的成功交易以卖家采用了欺骗策略为前提。
淘宝各方在诚信与欺骗之间的博弈最终导向了卖家对欺骗策略的选择,而卖家的这种欺骗策略并不具备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即这种欺骗是在参与各方均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就淘宝管理方而言,针对卖家以欺骗手段提高信誉度的问题,他们研发出了一套诚信自查软件。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淘宝诚信自查系统启用的同时,刷钻与收藏广告依然漫天飞舞,这种广告甚至以价格战的方式在淘宝网上肆意地进行推销和促销。因此,在卖家就信誉度实施事实欺骗的问题上,从淘宝管理层到淘宝买家都已经达成了罕见的谅解与默许,这种谅解与默许进一步将卖家导向了对欺骗策略的选择。
淘宝各方在信誉度问题上的博弈体现了各方对诚信的道德自觉,只是这种道德自觉纯粹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对于卖家而言,他们对信誉度的追求不可能是出于道德的目的。买家之所以关注卖家的诚信问题也只是因为这会直接关涉到其利益能否实现,绝非为了道德的缘故。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中,买家对于卖家诚信的判定只能通过可量化的店铺信誉度,即便明知这个量化过程可能存在虚假,他们也依然无法割舍对于诚信的道德情结,哪怕这种诚信只是披着道德外衣的欺骗。本文以为,这是因为人作为居于兽性与神性之间的存在物,其自然本性中潜藏着一种基于利益之上的自欺性道德情结。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商品的广告性描述在买家购买决策过程中的影响来进一步了解。
就淘宝网络交易而言,买家在收到商品时往往会抱怨实物与卖家提供的图片与文字存在偏差,即抱怨卖家在商品的广告性描述中采用了欺骗手段。然而,这并不影响其下次的购买决策对这种广告性描述的继续依赖。出于利益与道德的考量,我们往往要求广告基于诚信的道德原则之上提供绝对忠实于商品的内容。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最严格地忠于实物的广告在实践中却往往是最失败的广告;一个最不遗余力地抨击广告之虚假与欺骗的人,当他面临选择时能够打动并引起其购买欲望的却往往又是那些有着最为精致广告内容的商品。因此,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绝对摒弃了欺骗成分而严格地忠实于商品的广告只具有理论上的假设意义,而精雕细琢地模糊了真与假之区别的广告对人们的吸引力却绝不亚于超越了美与丑之界限的时尚对人们眼球的吸引力。这里体现了一个深刻的人性悖论,即人性中潜藏着一种基于利益之上的自欺性道德情结。如果说广告的罪恶在于欺骗,那么这种罪恶恰恰在于它真实地捕捉到了人性最深层的这个悖论。淘宝各方围绕着信誉度问题在诚信与欺骗之间的博弈能实现一种良性的合作与共赢,本文以为恰恰是这一人性悖论作用的结果,即诚信与欺骗的良性博弈根源于人性自欺性的道德情结。
根源于人性悖论的良性博弈在淘宝交易中导致了一种诚信悖论,即诚信交易要求摒弃欺骗,而为了实施诚信交易又不得不诉诸欺骗。这样一来,在淘宝诚信交易的博弈中出现了道德悖论:道德要求摒弃不道德,道德的实现又建立在不道德的基础之上。当然,淘宝各方对于诚信的诉求只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即道德只是被当做利益调节的手段介入了各方的经济行为中,而恰恰是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在淘宝交易中的这种介入方式及其功能角色导致了道德悖论的出现。本文以为,这种道德悖论根源于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演变以及人性自身的张力。道德的产生最初是为了调节利益冲突的需要,而作为利益的调节手段本身就隐含了对某种不道德因素的默许,也就是说道德的起源本身并不纯洁也不高尚①张传有教授在《伦理学引论》一书中将中西方关于道德起源的说法归纳为自然起源说、契约起源说、神赐说与交往起源说四种类型。论文以为这几种类型的道德起源说更多地侧重于从人类道德形成过程的角度来谈,这里所讲的道德起源是就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因而言。。只是由于人性中潜藏着一种逃离兽性而无限趋于神性的驱动力,道德才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中演化为了一种终极的价值追求。于是,道德在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同时充当起了调节手段与价值理想的角色。然而,为了凸显人类区别于兽类接近于神界的高贵性,道德作为价值理想的追求又往往掩盖甚至取代了其作为调节手段的功能。因此,从古希腊到当代的道德哲学家们往往乐此不疲地为人类构筑一个又一个的道德理想国。这样一来,在人类以道德作为终极价值的预设域中,一旦道德作为利益调节的手段出现,便往往出现道德悖论问题,即作为终极价值的道德与作为手段的道德之不相容性问题。本文以为,这种根源于人性内在张力的道德悖论在人类既定的社会文明进程中不存在解构的可能。因此,在人类现有的价值文明之内这种道德悖论不可能消失,也就不存在“解悖”的可能②以安徽师范大学钱广荣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道德悖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讨,并致力于寻找解构道德悖论的途径,如钱广荣教授的《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载《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王习胜教授的《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基于逻辑解悖角度的思考》(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吴先伍教授的《道德悖论的缘起与消解》(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这或许是人类历史上道德理想国为何一次次被摧毁,又一次次在废墟上得以重建的原因所在。
这种源于人性内在张力的道德悖论既不同于康德实践理性二律背反意义上的道德悖论,也不是道德规范冲突或行为选择与行为结果之道德价值冲突意义上的道德悖论③这是当前我国对道德悖论问题的三种比较典型的理解,如王习胜教授在《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从逻辑的观点看》(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中将康德实践理性二律背反归于道德悖论范畴、甘绍平教授在《应用伦理学的特点与方法》(载《哲学动态》1999年第12期)中将道德悖论理解为道德规范的冲突、钱广荣教授在《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载《哲学动态》2007年第7期)中将道德悖论理解为行为选择与行为结果之道德价值的冲突。本文以为,康德意义上的道德悖论虽然也承认在人类社会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解悖的可能,但是其核心围绕的是德与福之关系,并且根据康德对道德行为的界定,本文所谈论的道德显然已被排除出康德的道德范围。至于后两种关于道德悖论的界定,本文以为,只是康德道德悖论在某种意义上的变形。。这种道德悖论是作为终极价值的道德与作为手段的道德之不相容性问题,这种道德悖论更接近于曼德威尔意义上的道德悖论问题。在《蜜蜂的寓言》中,曼德威尔从传统道德价值的立场预设了这种道德悖论的解决方案,即为保全作为终极价值的“美德”而放弃作为手段的“恶德”。但是,这种解决方案却导致蜜蜂王国从繁荣走向毁灭。由此,曼德威尔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悖论是不可消除的,但却可以通过合理制度的强力作用进行调节。当然,曼德威尔并没有直接使用“道德悖论”这一概念,也没有对悖论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他对于道德悖论的关注是从如何借助制度的强制力量在个人私利与公共善之间构建桥梁的时代使命出发。但是,他在《蜜蜂的寓言》中对这一问题的揭示与思考,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淘宝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道德悖论问题,以及如何在这种道德悖论的境遇中构建网络交易的诚信问题。
当前关于如何构建网络交易诚信的思考,主要有三种思路即依赖网络技术手段、呼吁法律法规的行政介入、强调道德的规约④如任瑞娟等在《DOI在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设中的应用研究》(载《情报杂志》2010年第2期)中希望借助于网络技术软件的开发解决网络交易诚信问题,苏翠萍在《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分析与对策》(载《成才之路》2009年第12期)中呼吁法律法规的行政介入,张晓良在《电子商务中诚信缺失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载“Computer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2010年第5期)中强调诚信的道德规约。。笔者以为依赖网络技术,试图通过某种软件的开发利用来遏制网络交易中的不诚信现象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甚至还有可能激发更大的不诚信。在当今的技术开发浪潮中以技术遏制技术往往会陷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不过是制造了一个邪恶的潘多拉盒子,而且谁也无法预料盒子在多久即被打开。至于单纯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介入,尚且不论这种介入在网络特有的环境下能取得多大成效,仅仅这种介入本身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是沉重的,而且这种代价几乎是一种重复式的浪费,因为这种浪费实质上是早期道德教育失败的延续。在诉诸道德的规约构建网络交易诚信时,又是通过长篇累牍地强调诚信的功用、缺乏诚信的危害来倡导制定网络交易的道德规范,呼吁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这种构建方式无视道德悖论的存在,最终走向了两个极端,即一方面将诚信完全蜕变为实现经济利益的工具,暗示可以假诚信的道德之名谋求私欲,另一方面又树立了海市蜃楼的道德理想。这样一来,却凸显了道德在网络交易中的无效性与虚假性,导致对道德的质疑乃至引发道德虚无主义。所以,对网络交易诚信的构建,关键不在于是否多开发几种软件、多制定一些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道德理念,再多的软件与规范也终是枉然的。
本文以为构建网络交易诚信的根本途径在于如何实现有效的伦理道德教育,这种“有效性”以对原有道德教育模式的实质性反思与变革为前提。当前构成淘宝网络交易的主体是在原有的道德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淘宝网络交易为这种道德教育提供了试金石。但遗憾的是,在这块试金石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原有的道德教育模式即使不是全面失败的,也至少存在致命的失误。淘宝网络交易各方在诚信与欺骗之间的博弈虽然达致了良性的合作与共赢,但是这并不表明这种现象的合理性与道义性;这种良性合作与共赢会导致人们对道德的误解与质疑,最终导致一种完全无视诚信的道德虚无主义。比如,在当前的淘宝交易过程中,买家拍而不买恶意干扰正常的交易秩序、卖家以侥幸心理实施纯粹欺骗以牟取暴利、管理方暗箱操作交易规则以从中牟利等都是无视诚信的道德虚无主义的具体表现。因此,要从根本上构建起真正合乎道德正义的网络交易诚信,必须首先对原有的道德教育模式进行反思和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伦理道德教育是同道德规则的传授与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混为一体的,实际上,伦理道德的教育决不能等同于道德规则的传授与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因为伦理道德教育的初衷在于引导个体对幸福良善生活的理解和追求,为受教育者提供一种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的道德智慧,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尤其是在经济利益与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冲突与诱惑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它引起的不应当是受教育者的枯燥反感,而应当是受教育者对良善生活与幸福人生的憧憬以及为这种憧憬而努力和担当的责任与勇气。因此,伦理道德的教育应当是通过启迪受教育者的实践智慧、培养受教育者的理性思维能力与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引导受教育者的道德实践以实现一种良善的幸福生活,而决不是传授道德规则与灌输政治意识形态的手段。对伦理道德教育性质的理解会影响到对道德教育手段的选择,进而影响到道德教育的效果并直接决定着个体在利益冲突中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因此,在道德悖论的境遇中构建网络交易诚信必须厘清伦理道德教育的性质、特点与任务,对原有的道德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反思与变革,真正建立起新型有效的伦理道德教育模式。同时,从社会大众到道德教育工作者都应当树立起一种心态,即伦理道德的教育是一项必须严谨对待并持之以恒的事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伦理道德的教育绝非通过一些短期的培训、讲座甚至宣誓仪式就能立竿见影,也绝非可有可无、任何人都可以来两句的道德说教。此外,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对于当前网络交易的道德现状,我国的道德教育工作者难逃其咎。因此,从研究型学者到一线的德育工作者如果没有一种真正的、彻底的自我反思与担当的责任与勇气,从著作、教材的编写到课堂的教育不能以严谨的态度探讨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方式,那么,在道德悖论的境遇中实现网络交易合于道德正义的良性运行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改观就只是一句空话。
在对原有的道德教育模式进行反思与变革的基础上,构建网络交易诚信应当明确网络交易的诚信目标。如前文所析,网络交易对诚信的道德诉求不可能是出于道德的目的,但是完全打着诚信的道德幌子谋取利益又有违道德合理性与正义性。因此,在确定网络交易的诚信目标时有必要根据底线道德与崇高道德的划分来确定诚信的底线目标与崇高目标。我国当前的网络交易是一种自发的经济行为,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作用于其中的诚信更多地只是作为一种调节经济利益的道德规范手段。因此,对于我国当前的网络交易而言,构建网络交易诚信应当更多地将目标定在实现底线道德意义上的诚信目标。因为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之下,我们不可能要求网络交易的每一行为主体都能达到中国传统“慎独”状态之下的绝对诚信。因此,如果无视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道德悖论,不作任何区分地设定诚信的道德目标,将道德理想、道德律令强行介入网络交易的经济活动中,那么,轻则可能导致假大空的道德说教,重则可能出现曼德威尔蜂国的倾覆。当然,对底线诚信的强调并不是说不应当提倡崇高意义上的诚信,只是就当前我国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而言,实现底线道德意义上的诚信目标显得更为切实也尤为迫切。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崇高道德意义上的诚信只能是作为一种远景式的道德理想,不可作强制性要求,也不应寄予过高的期望。
确定了当前我国网络交易的诚信目标之后,在诚信的道德教育上绝不可再重蹈原有道德教育理念的覆辙,即对中小学实行高尚道德教育,对大学及社会大众实行底线道德教育。因为这种道德教育理念建立在人应当是天使的假设之上,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人类本性的认识与尊重。一旦处于道德悖论的境遇中,这种道德教育理念便隐含了对自身道德理想的否定,而且这种否定是在揠苗助长之后的全盘否定,因而全盘否定之后只能导致道德的深度迷茫与困惑,最终形成为一种道德虚无主义。因此,笔者以为在道德悖论的境遇中构建网络交易诚信的根本途径在于实现有效的伦理道德教育,而有效的伦理道德教育应当建立在对人类本性的认识与尊重以及对于目标的正确界定之上。
[1]姚国庆:《博弈论》,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3](荷)伯纳德·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肖聿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The Sound Game between Honesty and Cheating——Discussion of Integrity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Transaction with the Moral Paradox in the Creditworthiness of the Taobao
MA Xue-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210096,China)
Honesty and cheating which are radically opposite categories create together a cooperation and win-win situation under the special network transaction environment.This paper reveals the moral paradox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by explaining the sound game between honesty and cheating and its human nature origin.It argues that the moral paradox roots in the role evolution of the morality in human history and the tensile force of human nature.It concludes that the moral paradox won't be resolved in the existing human civilization.Finally,the paper presents proposals to construct integrity of network transaction in the moral paradox situation.
honest;cheat;sound game;human nature paradox;moral paradox
B82-051
A
1671-7023(2012)03-0020-06
马雪影(1980-),女,壮族,哲学博士,东南大学伦理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西方伦理思想。
2011-12-10
责任编辑丘斯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