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文化的相对主义①

2012-04-09 11:38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关键词:多元性普遍性客观性

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试析文化的相对主义①

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任何文化都有其相对和绝对的属性,文化的绝对性是它的普遍性特征,文化的相对性是它的特殊性特征。文化相对主义就是否认文化的普遍性,夸大或只强调文化的相对性、特殊性的一面,把它们抬高到绝对的地位。这显然是错误的。文化的普遍性或客观性源自人先天存在,而伦理道德的规范就是用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限制人的无限自由的,我们应当坚持文化或道德的客观性,反对文化或道德的相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道德规范;客观实在性

一、文化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最近,党中央提出加强文化建设,这是一项十分正确和重大的决策。通常谈到文化就会提及文化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问题,这确实是我们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点看法。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伦理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以道德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为例来谈文化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问题。

首先,笔者以为,无论是文化还是伦理道德,都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任何文化都有其相对和绝对的属性。可以这样说,文化的绝对性是它的普遍性特征,而文化的相对性是它的特殊性特征。以伦理学为例,不同时代、地区、民族对何者为道德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就像爱斯基摩人把让妻子陪客人过夜作为其待客之礼,卡拉丁人有吃亡去父亲遗体的习俗,这些习俗或者道德观念与我们是大不相同的。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探究其底层的原因,它们都是友爱仁慈这种道德观念的体现,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我们显然是一样的。这说明,在伦理道德的深层原则上是具有普遍性或共性的,特殊性或者说相对性(差异性)只是对各种深层道德观念表达的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在文化上也是如此。不同的民族的不同的文化在把这种最深层的东西表现出来的时候,采取了相对的和特殊的形式。由于各民族所处的地域、时代以及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至于说到文化或道德的相对主义,请注意笔者在这里加上了“主义”这两个字,意思就完全不一样了。这种文化或道德相对主义的特点就是否认文化或道德的普遍性,夸大或只强调文化或道德的相对性、特殊性,把这种相对性和特殊性抬高到绝对的地位,而这是很不恰当的。文化或道德相对主义是有害的,这是由于它否认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从而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接照这种主义,社会中就没有大家一致赞同的道德原则,无论何种行为原则,哪怕是损人利己的恶行原则也因此而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这是我们大家不愿看到的事情。目前我国的道德现状中就存在着这种道德相对主义,而且有泛滥的趋势。这种文化相对主义打着自由主义和文化多元论的旗号,其实就是要否定为人们所公认的道德原则。在西方,这种文化或道德相对主义主要是以境遇主义或特殊主义的形表现出来。这种理论认为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对于行为的道德属性的判断,只能依据具体的环境或境遇来确定。我们说,环境或境遇确实对行为的道德属性有影响,有时甚至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最终决定行为道德属性的还是人们所奉行的道德原则或他们所主张的伦理价值观。

和这一点相关,在伦理学中有伦理规范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也就是那些指导和规范我们行为的原则是如何产生的问题上的争论。主张伦理规范源自人的主观意志的说法,其结果也就必然导致伦理相对主义。相反,所谓伦理规范的客观主义,则是认为伦理规范自身是有其客观性的。笔者赞成伦理规范的客观主义一说。但是,这里所说的客观性,不是指一般所说的事物的客观实存,不是一个房子、一个杯子的客观存在,而是指这些伦理规范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或者说普遍适用性。这种对客观性的理解是由康德提出来的。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和自由是有客观性的,但不是从认知的意义上所说的客观性,而是从实践意义上说的客观性,这种实践意义上的客观性或实在性就是普遍性或普遍适用性。这种普遍性也就是人类文化或道德上的共性,即“普世性”。

到底如何看待和处理文化或道德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特殊性与普遍性这个问题呢?显然,作为文化的重要特性,这两个方面都不能舍弃,而且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的。普世性这个东西,作为一种共性,它是客观存在的,你怎么反对也是没有用的。正因为有普世性,有人类的共同性或共通性,各民族之间才有可能相互交流,才有共同的话语和问题。比如,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要求,就是人类共同的诉求。有些人想用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来否认文化或道德的普世性,这从根本上与马克思主义不相符,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讲的就是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不存在只有特殊性而无普遍性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文化或道德的特殊性或相对性。各民族之间在地域、发展阶段、民族的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不同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在追求和实现共同价值上表现形式不同。这就如同我们一方面讲马克思主义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原理,另一方面也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一样。

二、人及其权利的客观存在是文化或道德的普遍性的来源

那么,这种客观性或普遍性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有的人认为它是先验的,并且认为应当从认识论去说明这种先验性。柏拉图的理念论中的理念是先验的,人们一般认为柏拉图提出理念是从他的先验的认识论出发的。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其实不然。因为康德就曾明确地指出,柏拉图理念论的提出是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出发的。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事物的理想型,也就是事物的完满性的体现,是事物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柏拉图理念论的提出,实际上说的是人们把事物固有的理想形态作为自己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而这种理念绝对是普遍性的东西,特别是一种客观实存的东西。笔者认为,如果实践哲学中规范的普遍性是先验的,这种先验性也是基于存在论意义上的,是基于人的存在这一勿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人的存在和生存先天地决定了人所应有的权利,你要把它说成是天赋人权也可以。政治权力或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只不过是对人的这种先天权利的确认而已。人的先天或先验的权利是道德的根基,是一切道德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笔者认为:“伦理规范是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其无限自由的限定”。因为人天生地具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我们才要制订出各种伦理规范来保护人们的这种基本权利。因为你有权利,所以我和别人才有保护你应有权利的义务。各种伦理学说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义务,不是上帝的诫命,也不是统治者主观任意的决定,而是人类为了保护自身权利而得出的共识。由于是共识,所以它具有普遍性,也正因为是共识,它也具有主观性的特征,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产物。这就是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不同于认识论意义的客观实在性的地方。这种对伦理规范起源的看法几乎成为了一种共识,它体现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之中,也体现在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理论之中。

说伦理规范是对人类普遍的和基本的权利的保护,还只是说到事情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视角看,伦理规范又是对人的自由这一天生权利的限制。霍布斯在说到人类的自然状态时,把自然状态看成一种人对人像狼的战争状态。他这样说的根据是什么?不是凭空的想象,也不是对当时社会时弊的一种描述,他是有其理论根据的。这就是无限制的平等自由必定带来利益的争夺,带来人与人的战争。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那么,当某些事物不足以为所有的人所占有而大家都想要时,就必然产生相互间的争夺。我们不可能把社会的和谐建立在人们的极大的仁慈和慷慨上,也不可能指望有一天物质丰富到任何东西都可以随意取得,因为好的东西总是很少,并且是人人都想要的。因而我们只能是通过制订出限制人的无限自由权利的种种规则,来保证社会的和谐有秩。正义这一道德规则和德性就是这样产生的。笔者这里所说的这一观点,其实也是和伦理相对主义不相容的。因为伦理相对主义正是强调每个行为者自身的自由判断和行动的无限权利,强调每一道德境遇的特殊性来反对道德的普遍性。而道德规范之所以是普遍的或普遍适用的,就在于它是人们的一种共识,是一种去除了每个行为个体的无限自由的产物。道德规范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义务,而义务则是按照某种行为原则行事的必要性、必然性或强制性。它就是要强制人们接照大家共同赞成的原则行事,反对人们接照自己意志为所欲为。

所以,当笔者说伦理规范是对人的权利的保护和对其无限自由的限制时,实际上是强调了在道德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人类社会早期,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限制和强制,它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伦理学说。近代以后,随着政治哲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权利的意识使得伦理学由一种以义务为主的学说转变为以权利为主的学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伦理学说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转换。这是我国民众伦理道德价值观的一大进步。这几十年来,一般民众的权利意识有了惊人的觉醒,特别是当人们面对权利损害时都能勇敢地站出来“要求一个说法”,追问一个责任。这种维权意识遭到某些人的反对,那些维护自身权利的人被某些人斥之为刁民,对此我们应持一种公允的态度。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没有人借着维权来谋取不当利益,而是说,大多数人的维权应当说是正当的,是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正当举措。只有当人们意识到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一个和谐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

三、文化相对性与文化的多元性

说到文化相对性,还涉及它与文化的多元性的关系问题。我们反对文化相对主义,但是不反对文化多元性,也无法反对文化的多元性,因为它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文化多元性和文化的相对性一样,它反映的是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文化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它和文化相对性不同的是,它指的是主流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关系问题。主流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作为共识的、体现时代进步的文化,这种文化一般是由统治者所倡导的。以伦理道德而论,有主流的价值观,也有民众实际主张的价值观,前者是以“应当”的形式出现的,后者则是以“是”或实存的形式出现的。对于前者,我们只能是倡导,对于后者,我们应当允许其存在,并通过宣传教育使其不断接近主流价值观。所以,对于文化多元性,我们是以现实生活的多样化、民众生存状态的差异化、民众思想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对待既存在事实的方式来处理的。

当然,正如文化相对性不能转变为文化相对主义一样,文化的多元性也不能变成多元主义,因为那样就会把它与主流价值观对立起来,就会走向反对主流价值观的错误方向上去了。在我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应当是主流文化,这是我们应当加以提倡和宣传的,也是我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但是,我们不可以以强制性的手段取消其他各种思想文化,因为作为一种思想形态的东西,是不可能以强制手段来达到统一的。此外,我们所说的文化多元论,只是说思想文化的多种发展形态,并不因此而否定文化或道德的普遍性,因此,它和文化相对主义是不同的,它是可以与主流的文化共存共生的。

From the Viewpoint of Cultural Relativism

ZHANG Chuan-you

(School of Philosophy,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Each culture has the property of relativity and absoluteness.The former indicat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its particularity,and the latter implies that of its universality.The culture relativism denies the universality while exaggerates or only emphasizes cultural relativity and particularity even to the highest degree,which is obviously wrong.The universality or objectivity of culture originates from the prior existence of man,and the moral principle is just used to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to constrain the unlimited freedom.Therefore,we should insist the cultural or moral objectivity,and oppose the relativism.

cultural relativism;moral principle;objectivity

B82-052

A

1671-7023(2012)03-0006-03

张传有(1947-),男,浙江鄞县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2012-01-10

① 本文由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关于“文化建设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跨学科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扩展而成。

责任编辑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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