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节,蓝海林,汪秀琼,3,宋铁波
(1.广东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2.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40;3.华南理工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背后的两把推手,一是对内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二是对外的改革开放,两股力量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巧妙结合,造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赵奇伟,2009;蓝海林、杨京京,2009)[1][2]。30 多年来,中国逐渐从自给自足的计划经济融入了全球市场的分工体系,依靠生产要素、相关支持产业以及国内市场规模及需求增长优势的发挥,中国已经在众多行业或者产品生产上发展成为全球制造大国(蓝海林、李铁瑛、黄嫚丽,2011)[3]。在这种全球市场日渐整合的趋势中,关于中国国内市场是否在迈向一体化的问题上,学者们却依然争论不休(马光荣、杨恩艳、周敏倩,2010)[4]。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明确指出,分工的深化依赖于市场范围的扩大,而分工和专业化本身则会有利于规模经济以及技术进步。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只有一体化的国内市场才能使得国内区域分工和专业化走向深化,只有更深层次的地区专业化和协调发展,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规模经济和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功能(白重恩、杜颖娟、陶志刚、仝月婷,2004;李善同、侯永志,2008)[5][6]。然而,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盛行一直被认为是阻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一体化和地区专业化的突出问题(陆铭、陈钊,2009;李侃如,2010)[7][8]。
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地方市场分割现象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集中在中国省域市场分割程度的测量上,通过价格、贸易及产出等数据分析中国省域间市场分割程度在改革过程中的变化,评价中国改革的效果(余东华、刘运,2009)[9],如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市场分割程度是否在减弱,中国国内市场是否在走向整合等问题(Young,2000;郑毓盛、李崇高,2003;桂琦寒等,2006)[10][11][12]。第二,集中在地方市场分割影响的负面后果上,如市场分割引起的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行业结构不合理、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不足和购并市场的不成熟等问题(银温泉、才婉如,2001;周黎安,2004;平新乔,2004;方军雄,2009)[13][14][15][16]。第三,集中在市场分割的形成原因上,通过案例和制度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财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律建设等政策建议(银温泉、才婉如,2001;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2004)[13][17]。
然而,以往研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学者们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目标,选择了不同地方市场分割的定义,使得地方市场分割缺乏统一的工作定义和概念内涵。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后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市场分割概念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分割是一种行为,主要指一国范围内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的行为(银温泉、才婉茹,2001;余东华、刘运,2009)[9][13],我们称这种流派的观点为“基于行为观点”。另一种基于结果观点则认为,地方市场分割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所衍生的地区之间竞争损害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状态。换言之,市场分割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通过手中的权力,对市场和企业进行广泛而直接的干预形成的一种市场状态,它是整个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问题的一种综合反映(陆铭、陈钊、严冀,2006;方军雄,2009)[16][18]。还有部分学者将地区性行政垄断直接视为地方保护或市场分割(郑毓盛、李崇高,2003;白重恩等,2004;李善同等,2004)[5][18][19]。所谓地区性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竞争的限制或排斥,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地方保护而导致的市场分割。冯兴元(2010)[20]则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提出了市场分割的一个操作性定义:市场分割既可以是指分割市场的行为,也可以是指市场的非整合状态。前者强调过程和行为,后者强调状态。市场分割既可以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所为,也可以是行业主管部门所为,甚至可以是私人权力集团(如私人垄断集团、寡头、卡特尔)所为。地方市场分割特指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私人权利集团的分割市场行为。
此外,已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市场分割对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影响成因和后果讨论上,而一直缺乏来自企业微观层面的深入分析,如地方市场分割对企业经营决策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作用机制如何?这种忽略市场分割对企业微观经营决策的影响的分析,可能使我们对中国地区间市场分割造成的危害性和代价认识不足(张杰、张培丽、黄泰岩,2010)[21]。应当指出,研究概念的内涵与定义应遵循研究问题的层次(陈晓萍、徐淑英、樊景立,2008)[22],宏观层面的地方市场分割概念内涵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微观层面,也不适合于微观层面的研究目标,因为通过宏观经济结果测量地方市场分割对企业微观行为的影响,从研究方法论的角度看,属于一种类似于“投射”的研究范式,它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视为理所当然的“黑匣子”,因而难以发现地方市场分割对企业微观经营决策的内部行为和作用机理。因此,如果我们要从微观层面探讨地方市场分割对企业微观经营决策的影响与作用机制,就必须突破以往学者从宏观层面界定市场分割的内涵。那么我们将要怎样从微观层面理解市场分割的本质内涵呢?选用哪个理论视角出发更为合适呢?这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
中国市场在行政区域上的分割是中国经济转型在特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市场结构特点或者状态。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中国区域市场分割是否在继续加剧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没有学者否认它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中国地方市场分割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23]。
1.放权改革阶段。从1979年开始,中央就开始实施了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首先是通过“财税包干制”将经济剩余分享权和控制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其后又将经济管理权逐步放给了地方政府。由于放权改革是逐步和分区域实施的,因此这种“放权让利”式改革不仅“放”出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活力,也同时“放”大了区域之间的差异。这一阶段的放权式改革虽然还没有导致明显的区域竞争和地方保护,但是为以后的地方市场分割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鼓励竞争阶段。随着放权式改革的深入和地方差异的扩大,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一系列的“博弈”,导致了地方竞争得到了默许和认可,而区域之间的竞争就带来了地方保护。在这个阶段,产业结构的趋同、市场进入壁垒和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达到了高峰。这一阶段的区域竞争和地方保护所造成的市场分割是封闭式的,也是最直接和原始的,即地方政府主要是保护本地企业和排斥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如销售产品和收购兼并等。
3.结构调整阶段。为了克服区域竞争和地方保护所带来的各种宏观经济管理问题,中央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逐步改善区域间竞争和整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同时,也开始对过于分权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税收、海关、金融归属中央管理,相应的收益也归中央。(2)所有重要行业的经营权给了中央企业,相应资产和收益也归属于中央。在这次中央与地方权力的调整中,中央政府并没有减轻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责任,也没有调整地方政府的收支结构,却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巨大压力留给了地方政府。中国入世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区域经济合作而不仅仅是区域竞争才能够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相反,吸引国内其他地方的投资与吸引国外投资对本地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虽然跨区域经营和投资的障碍仍然存在,但是至少地方政府对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到本地区投资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地方政府开始从封闭式的地方保护转向开放式的地方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而对市场和企业行为进行过度干预的机制、方式和制度基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只是干预的核心目的从过去限制区域市场进入转向了限制GDP和财政收入的外流。据此,我们更愿意认为在这个阶段只是地方市场分割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难以作出地方市场分割的趋势已经出现了逆转的判断。
国内外学者对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进行了长期和广泛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说[2]。
1.改革分权假说。绝大多数文献将地方市场分割根源归因于分权式改革。该理论观点认为,市场分割是地方政府获得分权式改革的各种经济自治权利的结果,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国企利润和其他经济权利寻租的激励下,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以邻为壑”(银温泉、才婉茹,2001;沈立人、戴园晨,1990;白重恩等,2004;陈抗等,2002;平新乔,2003)[5][13][15][24][25]。
2.对外开放假说认为,中国对外开放政策加剧了国内的市场分割:由于对外开放对原有产业结构具有“挤出效应”,以及国外市场对国内市场具有替代效应,从而导致了市场分割程度的加深。此外,长期依赖国外市场导致我们掩盖了国内市场分割的严重性,忽视了国内市场规模的重要性(黄玖立、李坤望,2006;桂琦寒等,2006;马光荣、周敏倩,2008;陆铭、陈钊,2009)[7][12][26][27]。
3.发展战略假说将地方市场分割归因于国内各地方实行的赶超式发展战略,该理论观点是:改革以来中国的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现象,很大程度上是过去国家发展历史上重工业优先的赶超战略在分权式改革下的逻辑延伸,各个地方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各地的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和企业的自生能力(林毅夫、刘明兴,2003;林毅夫、刘培林,2004;于良春、付强,2008)[28][29][30]。
4.分工策略假说从贸易的分工策略角度论证了市场分割的作用机制。该理论认为:很多产业都存在着“干中学”的收益递增性机制,其中由于发达地区(行业)在技术上的比较优势,所以在地区贸易中将分享较大利益。落后地区(行业)如果选择暂时不加入分工体系,虽然它将失去当期分工的收益,但是可以通过“干中学”机制,以保护换来的时间实现追赶。即使追赶不成功,也能够提升本地的经济独立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并在未来获得更多的分工利益(王小龙、李斌,2002;陆铭、陈钊、严冀,2006;陆铭、陈钊,2009)[7][18][31]。
5.政治晋升假说主要是从政治激励视角探讨市场分割的根源。这一观点认为,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内生于地方官员考核标准和晋升制度当中,中央基于经济绩效晋升地方政府官员,能够有效地激励地方政府官员努力工作,但在“政治锦标赛”中地方官员没有获得激励进行经济合作,反而互相提防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周黎安,2004;张军,2005;周黎安,2007;徐现祥等,2007;皮建才,2008)[14][31][32][33][34]。
6.政府竞争假说认为政府竞争也是市场分割主要根源。由于地方政府本身构成参与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它们通过争取上级特殊政策,影响要素流动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来介入市场活动。因此,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特征必然构成市场秩序的一部分,由此造成的区域经济冲突是市场分割的根本原因(周业安、赵晓男,2002;周业安、冯兴元、赵坚毅,2004;张平、李世祥,2007)[17][36][37]。
1.中国经济转型的性质。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在相对保持社会性质和政治体制的前提下,通过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从相对封闭的国家向相对开放的国家、从农业化为主的经济形态向以工业化为主的经济形态转变的过程。中国经济转型的性质决定了中国经济转型具有几个重要的特点:改革和开放都起步于“放权”,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企业放权;改革和开放的动力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围绕权力、政策、资源的竞争;改革与开放的思路来源于区域竞争中所产生的“实验”,成功的经验就被推广,成功地区的领导就会被重用。因此,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由此伴生的区域竞争和地方保护必然导致这种市场经济是一种带有市场分割性的市场经济,或者说“小市场经济”。
2.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方式。中国经济转型的性质决定了中国采取了独特的经济转型方式——“渐进式的改革”,而不是东欧国家所采取的“突变式的改革”。在推进这种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稳定与发展、稳定与改革的关系,并且是根据稳定来决定改革、开放和发展的进程的。因此,中国政府在推进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就是先开放沿海地区,再逐步向内地延伸;先开放一些行业,再逐步开放另一些行业。这种经济转型的方式必然扩大了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引发了区域之间的竞争,最终导致了国内市场的分割。
3.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手段。推动中国经济转型的主要手段并不是政治体制从权威制向民主制、从集权向分权的转变,而是中央政府在上述政治体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向地方政府逐级“放权”,因此中国的经济转型被称为“放权式改革”。中国的“放权式改革”开始于1979年实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包干制,从此地方政府就成为其所管辖区域经济剩余的索取者和控制者(张维迎、栗树和,1998)[38],也因此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最大投资者。中国地方政府的权力在中央将经济管理权限的全面和逐级下放中达到了顶峰,那个时候包括海关、金融、税收、项目审批、出口经营等管理权限都下放地方,并被要求配合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994年以后,中央政府又逐步将重要的经济管理权,包括海关、金融、税收和部分项目审批等管理权限逐步收回。中国放权式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放权是分步骤、分对象逐步进行的,这导致了区域之间的差异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2)在下放经济管理权的同时,也带来了改革的代价和成本(王永钦等,2006)[39]。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也放下去了,并且建立了以经济为主的考核和晋升机制。改革后,我国东部经济财政分权的积极作用大于中西部经济地区,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张晏、龚六堂,2005)[40];经济分权和政府竞争导致和加剧了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结构“重基本建设、轻公共服务”的扭曲(傅勇、张晏,2007)[41];许多地方政府都试图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企业(张维迎、栗树和,1998)[38]。
既然可以将中国区域市场分割的形成视为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选择,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发现中国区域市场分割的背后有一整套特殊制度安排予以支撑。
1.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所拥有的权力过大。经济转型迄今还没有完成,政府仍然在运用行政权力和计划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重要的资源进行分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过度放权,导致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权限过大。
2.中国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过大。地方政府承担的经济发展责任过大,而承担的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不足;过分关注投资带动增长,轻视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地方政府的收入结构不合理,过于依赖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不是消费税和房产税。
3.地方政府监督、考核和升迁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的考核和升迁基本上是看GDP和政府收入的增长速度,而不是地方居民或者通过人大所表达出来的民意。而在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去促进GDP和收入增长速度方面又缺乏本应通过地区内居民或者人大实现的监督。这就使得地方政府有充分的动机和自由运用过多的权力去进行区域竞争和地方保护。
4.各级政府执法和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一直鼓励地方政府进行试验性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官员在“四个坚持”、“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的前提下进行大胆创新,这在客观上减弱了对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制度和政策上的监督,也鼓励了官员们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的随意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行为进行过度的干预,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市场和企业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
组织社会学制度理论已被广泛地应用于组织与管理研究中,它克服了工具理性行动主义假设的局限(Fligstein,1989)[42],建立异于效率机制的合法性机制,通过对规则、规范以及认知要素的强调,引发了对企业管理理论的主导逻辑和范式的重大修正(Campbell,2010)[43]。组织社会学制度理论根植于社会学,在强调规则、规范和认知要素的同时,放松市场同质和完全理性等组织管理研究中的古典经济学假设,其独特的解释逻辑对组织管理特别是企业微观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其对组织与管理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Scott(1995)[44]所提出的制度的三个支柱上(吕源、徐二明,2009)[45]。
管制支柱(Regulative Pillar)来源于法律、政策、规定等具有法律权威或与法律权威相类似的组织(如国家、政府等)所颁布的各种制度细则。管制支柱通过奖励或者惩罚来制约行为,因而是属于具有器具性质的制度系统。管制行动由专门强制执行机构实施,并且在必要时,还可以表现为非正式的奖励或惩罚形式,如表扬、警告、羞辱等,以影响组织或个体的行为(吕源、徐二明,2009)[45]。一个稳定的管制制度系统,不管它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如果得到了监督和奖惩权力的支持,并且这种权力又伴随着畏惧、内疚感,或者清白无愧、高尚、廉正等情感,那么就是一种流行的、起支配作用的制度(Scott,1995)[44]。
规范支柱(Normative Pillar)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它定义了组织实现价值目的的合法手段。它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所谓价值观,是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各种标准。规范则规定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所要结果的合法方式或手段。某些价值观或规范可能适用于一个集体的所有成员,但有些则只适用于特定的行动者或职位类型,如医疗、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金融、食品安全等行业或职业。后一种价值观与规范产生了各种角色任务,即为具体的个体或指定的社会职位确定关于什么是适当的目标与活动观念。这些观念不仅仅是对特定行动者应当如何行动的预期,也是一种规定及规范性预期。这种预期往往是由特定情境中的支配性行动者持有,而预期会对场域中的行动者产生一种外在压力。
认知支柱(Cognitive Pillar)属于个体或者具体对外部真实世界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内心理所当然地接受建立在文化认知和理解基础上的某种描述、比喻、象征或者符号系统。认知是一种自觉自愿的、不用证明的心理活动,是外部世界在行动者内心的表象反映。认知制度系统的建立主要依靠学习和模仿,表现为对某种概念、教义、说教、意识、神话或者符号的认同。
Scott提出的制度三支柱系统的模型意义非比寻常(吕源、徐二明,2009)[45]。因为这三种制度系统的框架跨越了学科界限,涵盖了几乎人类社会所有的制度要素。例如,管制系统涉及政治体制、法律与政府作用;规范系统与比较文化的方法类似;而认知系统却包含了人类文化学和心理学的要素。它可以帮助研究者根据具体制度系统的特征来观察制度对个体或集体的约束,还能对制度的来源、层面和约束机制进行细化。因此,使用组织社会学制度理论视角来看地方市场分割,不仅能够反映中国各省域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显性条例的差异和歧视所造成市场分割的影响外,而且还能考虑到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时出现重大落差的原因。
为了理解中国市场分割对中国企业微观经营行为的影响的本质内涵,下面我们从Scott(1995)[44]的三个制度支柱意义上去理解中国市场分割对企业的影响,那么就会非常清楚这种影响是一种制度影响:
1.在管制制度层面上,中国市场分割不仅源于制度设计和选择,而且也是通过正式制度系统对企业发生作用的。例如,中国的税收、海关、金融、工商、科技等管理体制到目前为止都是按照区域划分服务,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在本地经营,并不适合于中国实施跨区域横向整合和一体化经营;主要有利于将企业的数量做多,但是并不有利于企业做强。
2.在规范制度层面上,即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规定企业的行为,它们仍然可以通过制定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明确地表示它们希望企业采取什么行为。如果企业采取了地方政府希望它们做出的行为,那么企业就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外部合法性”,而从地方政府得到更大的好处。例如,当一个企业在异地经营或者投资建立工厂的时候,尽管从法律和规定的角度来说它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然而,如果它设立的是分公司,那么就无法享受当地的各种扶持与优惠政策,也难以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3.在认知制度层面上,各个地方的政府部门,甚至社会机构都形成了一种信念、传统和文化,那就是它们更愿意帮助、支持和服务于本地企业,哪怕这个企业是外地企业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形成的企业。这种信念、传统和文化的形成,使得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在执行制度和政策的时候歧视对待跨地区经营企业。即使这种歧视在吸引外地投资的过程中不一定发生,它也会为进入后的企业带来很大的经营困难和成本。
综上所述,从组织社会学制度理论视角理解地方市场分割概念的本质内涵,它包括:(1)中国市场分割性是指中国市场结构存在着被行政权力分割的现象。(2)造成中国市场非整合结构的主体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其中主要是地方政府,当然也不排除私人权利集团利用政府行政权力的情况。(3)政府部门对市场和企业行为的干预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和执法部门实现的,但是也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或者社会文化。因此,市场的分割不仅来源于制度和政策的差异,而且更主要来源于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落差。(4)政府对市场和企业行为的干预是一种制度影响,有些是强制性的,但是更多的是非强制性的或者是认知性的。(5)市场分割的状态综合反映了现阶段中国政治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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