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重复征税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多年来一直为学术界及各国政府所研究和探索,但仁智各见,众说纷纭。《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发表的关华、潘明星撰写的《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一文,对减除股息重复征税进行了新探索。他们认为,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和矛盾,随着我国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而变得日益突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纳税人投资决策等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
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做法一般有:股息扣除制、取得股息免税法、双税率制、归集抵免制。这些方法,各有利弊。股息扣除制可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进而使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一致,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而且操作简便。但它可导致公司多分配利润、降低保留利润,使公司再投资能力弱化,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取得股息免税法能消除股息重复征税,税收征管简便,但它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同时还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从国际经验来看,归集抵免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他不但能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严格征管,而且所得税税款在公司环节入库,有利于财政资金周转。但其手续繁琐,操作复杂,需要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而且采用归集抵免制的国家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模式,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归集抵免制的条件。
现阶段,比较理想的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应是双税率制,可考虑将公司环节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个人取得股息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维持20%不变。这样设计,对股息征收两道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而且,对公司分配利润实施低税率,对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原有正常税率,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同时,这种双税率制相对简便,征税成本较低,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税制,个人财产登记和银行存款实名制度日臻完善,以及税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以后,我国再考虑采用归集抵免制这种国际上公认的解决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