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红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20世纪30年代,面对美国严重的土地资源危机与农业危机,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土地资源,成为“新政”的一道靓丽风景。
20世纪30年代,自然灾害的肆虐使美国的土地资源出现严重危机,农业萧条的深化又使土地问题更加突出,从而促使罗斯福政府关注土地资源保护问题。
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平原地区持续出现严重干旱,年降雨量远低于平均值,一些地区旱情最严峻年份的降雨量比平时甚至减少了50% ~75%。如堪萨斯州Richfield的降水量,1930年为21.65英寸,1936年只有4.96英寸[1]。干旱导致气温升高,植物枯死,牧场和玉米地变成焦土[2]200,使大平原成为尘暴重灾区。整个20世纪30年代,大平原地区每年都有无数次大小尘暴发生,尘暴区南北长达500英里、东西宽约300英里,面积约1亿英亩[3]29。尘暴袭来时,由于没有植被保护,大片土地上的表土被风吹起,卷起漫天黄沙。仅1934年的大风暴就吹走了3.5亿吨表土[3]8,使6 000万公顷的耕地受到危害[4]328。1935年又有8.5亿吨土壤流失[5]。土壤的流失带走了大量有机物、腐殖质与氮、磷等元素,降低了土地肥力,破坏了土地系统的生态结构。
20世纪30年代中期,暴雨和洪水又接踵而至。1936年3月中旬,从马里兰和西弗吉尼亚到东俄亥俄、宾夕法尼亚,从纽约再到新英格兰持续暴雨。不断泛滥的洪水冲垮了大量堤坝、水库,堵塞了河流,冲蚀了大片肥沃土壤。
据统计,1933年美国至少有5 000万英亩土地被荒废了,另有12 500万英亩土地用处倍减[6]270。到1934年,风蚀使约3.2亿英亩土地受损,水蚀导致约3.4亿英亩土地严重受损、400万英亩耕地抛荒,美国19.07亿英亩土地上相对没有遭受侵蚀影响的只有约5.8亿英亩[7]109。
20世纪30年代的自然灾害与土地资源危机,使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自然是有极限的,在极限面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土地资源。
1929—1933年,美国农业危机特别严重,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暴跌,农民收入锐减、生存困难。1929—1932年,农场平均净收入从962美元降为288美元,每个农民纯现金收入从162美元降为48美元[8]23。许多农民债台高筑,纷纷破产。1929—1933年,约有1 019 300户农民由于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而丧失财产[8]35。陷入灾难的农民和失业的农业工人,纷纷进行反抗。当时,无论在哪里,都有“农民们谈到联合起来反抗现状的具体行动步骤。农民中正在形成一种阶级觉悟”[8]89。对此,1933年1月美国农业合作联合会主席爱德华·A·奥尼尔惊呼:“除非给美国农民想点办法,不然的话,不出一年,农村就要闹起革命来的。”[9]这种严峻的农村形势,迫使罗斯福政府适时调整农业政策。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的生态学逐渐走向成熟,一些生态学者呼吁人类必须从维护生物共同体的整体性、多样性出发,去尊重和保护自然。如克莱门茨提出了“顶级群落”理论,指出:美国中西部大平原上的顶级植被是广袤的原始草原,这些草原与生活于其间的野生动物和印第安人之间有着一种稳定的生态联系;19世纪白人毫无顾忌地滥用草场资源和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这个顶级群落的生态系统平衡,最终自食其果。奥尔多·利奥波德指出:文明“是人类、其他动物、植物和土壤之间一种相互依存的合作状态”[3]278,美国中西部水土流失是由过度放牧及对土地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保罗·西尔斯指出:人如果毁掉了自然所要求的平衡与均势,必将自食其果;公地对开发者的开放,导致了大平原地区最严重的土地滥用。
20世纪30年代美国生态学家们所提出的土地利用建议,大多是直接为尘暴地区所策划的,另一些则适用于尘暴地区的形势[3]278-279,从而为“新政”的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
罗斯福从小受到大自然的陶冶,关心而热爱大自然。早在1910年,他就在其海德公园村的私人地产上植树造林以抑制土壤侵蚀,开始了资源保护工作。1929年担任纽约州州长后,他曾积极推行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30年代大危机爆发后,他设立了纽约州临时紧急救济局,利用州救济基金组织失业青年从事植树造林和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既解决了就业问题,又保护了自然资源。上述绿色生态理念和实践,成为罗斯福推行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深厚思想根源和经验基础,深刻影响了他出任总统后的政策取向。
“新政”中,罗斯福政府以“对土地更科学的管理以及在土地利用上公共福利高于私人利益”[3]251为原则,以防治土壤侵蚀与保护其肥力为重点,自上而下地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美国的土地资源,取得了显著成效。
面对滚滚而至的黑色尘暴及其引发的土地资源危机,罗斯福认识到必须有一个专门机构、一部综合性的立法来指导土壤侵蚀治理与土地资源保护工作。为此,1933年10月,他在内政部设立了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土壤侵蚀局,负责土壤侵蚀治理工作。土壤侵蚀局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国家政府创立的土壤保护机构。
1935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土壤保护法》。该法宣称土壤侵蚀对国家农牧场和森林的破坏已经构成对国计民生的重大威胁,控制和防止土壤侵蚀是国会的一项永久政策,授权农业部长对有关土壤侵蚀防治的一切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它是美国第一部国家土壤保护法,其最重要的成果在于确立了控制和防治土壤侵蚀、保护土地资源是一项国家政策。其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将土壤侵蚀局由内政部转归农业部并更名为土壤保护局,专门负责全国土壤保护工作。土壤保护局是农业部的一个永久性机构,它使美国从此有了一个稳定的常设责任机构来负责土地资源保护工作。
面对土地资源危机与农业危机的双重打击,罗斯福政府试图将控制农业生产与土壤保护结合起来,同时解决当时面临的两大迫切任务。
1933年5月,国会颁布了《农业调整法》,这是美国第一部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土地调整立法。该法旨在通过控制生产,使农民减少播种面积和产量,来减少剩余产品,促使农产品价格回升。对农业生产的控制,主要包括播种面积、生产种类和产量的控制。在播种面积方面,农场主必须以其在过去三个连续耕种季节的平均耕作亩数作为计算基础,将耕作总平均亩产量的15%退出生产[10]。联邦对愿意参加生产削减计划的农场主给予补贴。在生产种类方面,1933年仅限于小麦、棉花、玉米、生猪、水稻、烟草、牛奶及其制品等基本农产品,1934年《琼斯-康纳利法》将减产范围扩大到裸麦、大麦、高粱、花生、牛,《琼斯-科斯蒂根斯食糖法》将甘蔗和甜菜纳入减产名单,1935年《沃伦土豆法》限制土豆的生产。这样,该法的适用范围先后共包括15种农产品。
1933年《农业调整法》在控制农业生产方面的效果是比较显著的。1933年,3/4的棉花种植者同意削减近1/3的种植面积,有略超过1 000万英亩的土地停止了生产;50万户以上的小麦种植者签订了减产合同,使约800万英亩麦田弃耕放荒;100多万玉米和生猪生产者同农业部签订了合同,将玉米种植面积削减将近25%;南部95%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削减烟草生产将近1/3的协议[11]642-643。1934年减耕的农作物面积达4 000万英亩[12]。可见,1933年《农业调整法》通过控制生产而使一定量的土地得到了休耕闲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土地资源。
1936年2月,国会通过了《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从“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幸福”出发,以“保持和改良土壤的肥沃性”、“经济地使用和保护土壤”为目标[13],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生产控制。此法将农作物分为消耗地力和增强地力两大类,前者主要有小麦、棉花、玉米、甜菜、烟草等,后者指豆科作物、牧草等。它规定:农场主将种植消耗地力作物的土地转种增强地力的作物,平均每英亩大约可得到10美元的政府补贴[14]。这样就把控制农业生产与土壤保护结合起来,土壤保护开始成为美国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
1938年2月,国会通过了新的《农业调整法》,继续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计划分两类:一是采用耕地面积配额,促使农场主自愿削减农业产量;二是采用销售配额,强制性限制农场主的产量。该法还将农产品分为基本、非基本两大类,基本农产品包括小麦、棉花、玉米、水稻和烟草;对基本农产品的生产控制和价格支持是强制性的。该法对耕种定额土地而又遵守土壤保持方法的农民给予补贴。该法对种植面积的控制是成功的。如小麦播种面积,“1937年为8 100万英亩,1938年降为6 300万英亩,继而减到不足6 200万英亩并且一直持续到1944年”,“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所有耗竭土壤的作物方面”[6]256。因此,1938年《农业调整法》对于恢复地力、保护土壤,起了有益的促进作用。
为了摸清美国土地资源危机的状况,找出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因地制宜的治理办法,罗斯福安排了全国性的土地资源调查。
1936年7月,罗斯福政府设立了“大平原干旱委员会”,授权其对西部大平原生态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科学调查,以便为治理土壤侵蚀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支持。该委员会对大平原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后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大平原地区沙尘暴的根本原因在于引进了一种不适合大平原地区的农业体系即给半干旱地区引进了从整体上说只适宜于湿润地带的方式,解决的办法是针对不同地区的土地特性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边际土地应永久性退出商业性生产,宜耕地应营造防护林、植草、修筑梯田、等高线作业和条播等[15]。
1936年9月,罗斯福政府设立了第二个大平原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36年底提交了名为《大平原的未来》的调查报告,指出:大平原地区的“土地破坏基本上是一种‘思想态度’的结果”,从深层次上看它涉及到人们头脑深处支配自然的伦理观,“这一伦理观把土地贬低为不过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利用和剥削的原材料”;大自然曾经在大平原上建立了一种平衡,是白人扰乱了这种平衡。按照报告的逻辑,如果人们要在大平原地区拥有永久家园,必须对尘暴地区的经济体系进行广泛变革,结束工厂式农业,严格控制对农业投资、利润获取以及土地所有权。报告还提出了一些机制改革的建议,如建立更大型的农业单位、购买不宜耕种的土地、设立共同放牧协会和土壤保护区、以被批准的土地实践方式为条件提供农业贷款、为遭受侵蚀最为严重的县的土地保护分区布局、在学校开展资源保护教育等[3]264-267。《大平原的未来》为大平原的土壤侵蚀治理与恢复确立了指导思想与保护战略。
此外,土壤保护局还对尘暴地区的每个县都做了航拍,对当地土壤的类型与亚类型、土壤被侵蚀的种类与程度等进行了分类,并据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上述调查结果与报告,不仅为治理土壤侵蚀提供了科学的依据,而且深化了公众对土地资源危机的忧患意识,推动了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进行。
首先,制定防洪法规。1936年,国会通过了《洪水控制法》,明确联邦政府对于洪水控制的持久责任,肯定大坝和水库系统对于调节水资源的作用。
其次,修建防洪工程。1933—1952年,在田纳西河及其支流共建造20座新水坝,改建5座原有水坝,从而使美国雨量最大区域之一的田纳西河流域再没有洪水泛滥,并大大减轻了俄亥俄及密西西比河流域的洪水威胁[8]174。据统计,20世纪30年代在南部大平原共修建了2 100个水坝[5],民间资源保护队共修建了600万座预防土壤侵蚀的小型堤坝[11]653。防洪工程的修建,既减轻了洪涝灾害,又为农田提供了灌溉水源,有效地保护了土地资源。
再次,种植防洪植被。在堤坝沿岸及冲沟地带,主要通过种植树木、灌木和草类等植被来控制洪水,防止水土流失。1935年,自然资源保护队在8 200万平方码的冲沟堤上种植了草木[6]275。
土壤侵蚀局存在期间,为了鼓励农场主参与联邦的土壤保护计划,控制和治理土壤侵蚀,在土壤侵蚀非常严重的地区设立并实施了一系列由专业人员指导的水土保持试验与示范项目。1933年10月至1934年4月,土壤侵蚀局共建立了24个水土保持示范项目[7]109,在要冲地区设立了2.5~10万英亩的江河流域治理示范区[16]。土壤保护局和自然资源保护队共建成了150项示范工程[6]275。
1936年,农业部公布了《州水土保持区法》,要求州立法机构依据它制定相关法案,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特征和土壤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区,实行分区治理。至1940年,共有38个州制定了相关法案,设立了314个水土保持区,总面积达1.9亿英亩[7]112。在水土保持区,农场主按自愿与合作的原则联合起来,接受农业部、土壤保护局、州水土保持委员会等机构提供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依据土地的自然性质协调土地使用关系。这既有利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与农场主在保持水土上的合作,也使农场主在使用土地时能兼顾彼此的利益,联合采取行动,共同治理尘暴和保持水土。
种植防护林是新政的农学家们提出的治理土壤侵蚀、保护土壤的一个办法。据此,罗斯福政府于1935年开始实施“大草原联邦林业工程”,种植横跨大平原的防护林带。至1942年,实际植树2.2亿株,营造林带长289.6 万米,面积1 000 多万平方米[4]328,使近300 万英亩土地获益[11]656。
此外,还在尘暴地区大量种植固沙作物,包括从非洲移植来的非洲高梁、苏丹草、画眉草等耐旱品种,还有深色的琥珀藤、玉米、小蓝茎草等。
“新政”的农业专家们主张用理性的力量来对待大平原,试图通过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引导农场主改进耕作方法,学会科学种田,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拯救和改良土壤。措施主要有:
起垄技术,即用系双头曲面铁板的起垄机在土地上开出又深又宽的犁沟,把土翻成高起的田垄,使之形成像灯心绒一样的地面,或者使田垄的走向与强劲的风向垂直交叉,以缓解风蚀。至1937年7月,尘暴地区共起垄土地800多万英亩[3]45。
休耕制,即每年只耕种一部分土地,另一部分犁过但不栽种作物,使土地覆盖一层残茬杂草,以保持土壤中的水分,来年再耕种。
条播,即在土壤易遭受风蚀危害的地方,把田地犁成条状,进行隔条耕种,使防旱也防风的作物与耕地呈条状相隔。如在松散的沙质地里,以条播的方式种植小麦,并间隔地种上一排排高粱,一旦麦子毁了,可以用高粱来挡风。
等高耕作,即沿着与地形走向一致的弯弯曲曲的等高线进行耕作。这有利于减少排水,增加水分的吸收,控制水土流失。1937年政府实施了一个风蚀控制项目,对在尘暴地区实行等高耕作的农场主,每英亩给予25美分的补贴[17]。
修造梯田,即在大平原上每一百英尺左右的等高线上建起一个个地垄,以拦截径流。
秸秆还田,即将高梁、小麦等植物的秸秆留在土里和地面上,以降低风速并保持土壤水份。
此外,推广先进农具,主要有双壁开沟犁、圆盘耙、鸭脚中耕机等。如用双壁开沟犁来犁地,足以翻松土壤而又使之不遭受风蚀。
上述技术的采用,提高了土壤涵养水分的能力,如等高耕作与修造梯田能使土壤多吸收25%的雨雪[3]299,有效遏制了风蚀对土壤的破坏,使土地产出大为提高。土壤保护局1941年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在德克萨斯,梯田的修筑使每英亩棉田增产68磅,采用等高耕作法使同一块土地上的高粱属作物增产128磅[18]。无怪乎唐纳德·沃斯特称,新政的农学家们给农场主提供了“一种技术的医治生态破坏的灵丹妙药”[3]314。
针对20世纪以来美国西部公地过度载牧、草场退化与土壤风蚀严重的现象,新政的土地使用专家主张通过公共规划限制公地上的放牧活动。为此,1934年6月国会通过了《泰勒放牧法》。该法授权内务部长在全国8 000万英亩闲置、未被占用和未加保留的公地上建立放牧区,决定放牧牲口的数量与时间,并对放牧区的保护、管理、规范和改善作出安排,以避免过度放牧对公共牧地的危害;允许内政部在公共牧地上征收放牧费。1936年国会修正了该法案,使放牧区共拥有14 200万英亩土地[6]233。到1941年,放牧区达26 000万英亩[7]113。该法的实施具有深刻的意义:首先,它规定国有土地不再出卖给私人,只能出租或由国家直接管理,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共牧场的使用和分配性质,标志着《宅地法》与美国开放性公地牧场制度的终止。该法案及随后的修正案改变了1.8亿英亩公共牧地的使用和分配性质[19]65。其次,它是联邦政府以法律手段管制公地放牧活动的首次尝试,将公有土地的放牧置于国家管理之下,改变无规则的公地使用政策,在美国公地政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再次,它所建立的放牧区及放牧许可制度,对于限制过度放牧、遏制公地的滥用与破坏、防止牧区土壤侵蚀、维护牧区生态平衡具有深远意义。
新政的资源保护者们有一种基本认识,认为不适宜耕种的土地与贫瘠的土地应该退耕,以植树或种草而加以保护。罗斯福政府采纳这种看法,收回和购买了大量不宜耕种的土地及被严重滥用而不能获利的私有土地,将其增添到公地之内。1934年农业部开始启动“土地利用工程”,对大平原、阿巴拉契亚地区、五大湖周围不宜耕种的土地进行收购。1934年的收购目标是7 500万英亩,约占农田总数的8%[3]259。1935年2月5日,罗斯福总统发布行政命令,从地籍簿中收回余下的全部16 600万英亩公地[6]233。后来,根据大平原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又购买了被尘暴严重破坏的600万英亩土地[20]。这些大多是贫瘠或遭严重破坏的土地,它们大多被添加到国家公园、国家森林、草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与其他土地管理体系中,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恢复。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使一部分土地退出生产而得到保护,而且“第一次为联邦政府提供了开始农业土地使用规划的手段、理由和基础”,成为美国“农业政策上的一个转折点”[3]260。
罗斯福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与实践,有诸多创新之处,在美国资源保护史上具有突出地位与深远意义,为日后美国土地资源的健康、科学利用与保护指明了方向。
为应对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土地资源危机,罗斯福政府坚定不移地充当了保护土地资源的主角,担负起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运用联邦政府的力量全面干预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这开了政府干预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先河,是美国土地资源利用由自由放任走向国家干预的转折点。
联邦政府直接发起和领导全国性的土地资源保护工作,表明联邦政府认识到土地资源保护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需要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行动才能应对,这进一步强化了联邦政府在国家资源保护中的地位和责任。这种政府大规模干预土地资源保护的行动,是联邦干涉主义理论与思想在美国资源保护运动中的实践,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强化对资源保护活动的干预有直接影响。
罗斯福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大多是通过立法制定的。保护土地资源的相关法律由国会制定通过经总统签署后交由农业部实施,农业部和土壤保护局根据各项法律制定具体政策与措施。1933年《农业调整法》通过控制生产,客观上推动了土地资源的保护。1935年《土壤保护法》不仅确立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而且设立了负责全国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永久性专门机构。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以恢复和保持土壤肥沃性、经济地使用和保护土壤为目标,来纠正农业发展与土地利用的不均衡和失调。1938年《农业调整法》继承了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的核心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美国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构成美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永久性法律框架之一。上述立法奠定了美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基础,“新政”时期美国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可见,罗斯福政府的土地资源保护政策是与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一致的。这既使土地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又能保证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而且,公开、透明、定量、准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新政之初,为克服日益深化的农业危机,罗斯福政府通过减少播种面积和产量来控制农业生产,这使部分土地退出生产而实行停耕或休耕,在客观上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面对日渐加剧的土地资源危机,罗斯福政府在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中巧妙地把土壤保护与农业生产限制结合起来,并开始将土壤保护纳入其农业政策体系之中。在1936年的法案中,土地资源保护居核心地位。值得一提的是,1936年法案实施时,恰好消耗地力的作物过剩而增强地力的作物短缺,因此该法案得到农场主的欢迎,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土壤侵蚀得到有效控制。1938年《农业调整法》继续通过削减耕地面积来控制农业产量。这样,罗斯福将解决农业危机与土地资源保护结合在一起,既有效缓解了当时十分迫切的农业危机,又有效保护了土地资源,重构了美国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持久繁荣的物质基础,为美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由于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加上降雨量逐渐恢复正常,到20世纪40年代初,尘暴重灾区的土壤侵蚀得到了有效控制,“沙尘暴从南部大平原渐渐消失,而成为一个历史名词”[5]。1941年土地开始恢复,甚至曾被吹走了5~6英寸表土的土壤仍能生长出良好的作物。1942年小麦的收成超过了1931年曾有的特大丰收,而种植面积缩小了[3]308。
“新政”的土地资源保护者主要来自土地或农业经济学领域,他们的土地资源保护思想发端于科学的智慧,强调应根据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和明智利用,具体表现在:其一,对大平原地区开展土地状况的深入调查,以便为土地的有效治理提供科学信息,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及遭受侵蚀程度不同的土地,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其二,在农业专家的指导下,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与耕作方法,通过技术来拯救土地,控制和治理土壤侵蚀。其三,将生态科学理论与知识引入土地资源管理之中,运用生态科学为土地资源保护开出许多有效的药方。第四,以控制过度载牧和滥垦滥殖为重心,加强对公地使用的科学管理,使过剩土地和边际土地不再用于农业生产。上述措施,体现了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理念,也与开明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目标及商业化农业的要求相一致,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
一方面,20世纪30年代空前严峻的土地资源危机,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保护的深切关注。从1934年春开始,美国全国各地的公民,包括谷仓发明家、工程师、已退休的农场主、失业者、移民,甚至来自中国、英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观察员,就不断为治理尘暴和保护土壤出主意[3]41。社会公众的共识与支持,减少了国会的阻力,使罗斯福政府得以较为顺利而成功地开展土地资源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新政”的土地资源保护者们非常重视调动农场主的积极性,通过提供补贴来鼓励农场主积极支持土壤保护计划,引导农场主发挥其主体作用来参与土壤保护活动。因此,退耕休耕、等高耕作、梯田耕作、秸秆还田、营造防护林等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实践。如在南部大平原地区,85%以上的农场主参与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规定的生产控制计划[5]。同时,由于土地资源保护具有减少土壤侵蚀、恢复地力、预防洪水、保护公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环境等作用,农场主以外的社会主体对土地资源保护也很感兴趣。这样,“新政”的土地资源保护工作使“全国性的舆论在生态原则方面受到了更多的教育”[3]315,极大地提升了“土壤保护,人人有责”的公民责任意识。
无庸讳言,“新政”时期的土地资源保护工作是美国资源保护运动史上的精彩篇章。正如美国《幸福》杂志所评价的:“当我们从100年的长远观点来写我们这一代的历史时,治理侵蚀贫瘠的土地这件事将特别令人瞩目,它将成为这个时代伟大而最经久的成就。”[2]201其创新与成功之处,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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